保护和恢复好湖南湿地
2019-04-12
湖南省是我国湿地大省,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湖南省和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综合整治方案,出台了《湖南湿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湿地保护政策法规,实施了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五大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保护工程,使湿地退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湿地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关键区域湿地生态功能明显恢复。然而,由于历史上长期高负荷发展、保护意识欠缺、人员和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湖南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中依然存在本底资源不清、管理模式单一、生态恢复过程中“重建设、轻维护”等诸多问题。为此,本刊特邀请部分国内湿地专家为湖南湿地出谋划策。
近年来,为扭转洞庭湖生态环境恶化,湖南省政府提出了开展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围绕“改善水质、修复生态、人水和谐”目标,这一计划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还有一系列技术上和政策上的问题有待解决。
洞庭湖湿地保护修复的首要目标是关键物种栖息地保护修复,应将其作为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洞庭湖湿地保护修复的关键是如何构建长江经济带生态屏障。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系统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体污染、大坝运行导致河床冲刷、洪泛湿地退化、河口海岸带侵蚀、海水倒灌。为应对这些问题,地方政府提出了一些重大水利工程,如鄱阳湖、洞庭湖的控湖工程,在江湖关系尚未稳定前提下新建这些控制性工程,会进一步加大生命之河的的肢解,生态风险极为明显。解决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退化的根本途径必须回到洞庭湖淤积、防洪能力下降、钉螺及血吸虫滋生的源头。借自然的力量将过去几百年淤积在洞庭湖湖盆的约60亿立方米的泥沙逐渐冲回长江,不仅可以解决河口侵蚀、海水倒灌的问题,还可以还洞庭云梦泽昔日风采,增强长江中游应对洪灾和旱灾能力,恢复生物多样性。最后,需要建立具有可持续的生态补偿机制。在认识洞庭湖湿地保护修复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的洞庭湖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机制,形成流域综合管理和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洞庭湖湿地修复。洞庭湖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由三个国际重要湿地组成的湖泊,在长江文明、中华文明乃至世界文明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全面推进湿地保护和洞庭湖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战略的重要体现。应加强洞庭湖湿地保护修复力度,为鸟类提供理想的生境,落实履行国际公约。
二是全面推进湘江治理。四水流域是湖南重要湿地,开展以湘江为代表的生态治理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价值。可通过引入国内外知名团队,融入国内外新模式、新技术,加强湘江湿地修复力度,扩大湿地面积,有效改善湘江流域生态环境,助力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
三是加快推进小微湿地建设。小微湿地具有独特的生态功能,多分布在乡村区域,多以“乡村湿地”的形式体现。乡村湿地是乡村振兴战略与湿地生态保护的契合点。以湿地空间为基础,河湖水系为纽带,以实现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为目标,打造宜居、宜产、宜游的复合型湿地乡村是基于乡村湿地的农村发展新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小微湿地保护与建设,积极融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对区域生态保护、环境质量、人民生活、经济生产的协调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湿地作为新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的一级地类已经确立,将湿地正式纳入国土保护体系,为湿地保护提供了政策法律保障。应积极配合国家第三次土地资源调查,形成湖南省第三次湿地资源数据,形成全面、科学、精准的湿地资源“一张图”。
按照2019年全国林业和草原工作会议精神,要完善湿地类型保护地的管理。由此,湖南应启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编制,对交叉重叠、相邻相近的保护地进行归并整合,合理调整保护地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并完成勘界立标和确权发证、公示公布工作,妥善解决在保护地中存在的工矿企业、居民生产生活、基本农田等历史遗留问题,轻装上阵,规范前行。
同时,湖南省还应该不断完善保护地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湿地保护率。对于一些价值高、区位重要、生态敏感、脆弱亟待保护的湿地区域,各市(州)要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多种形式的保护地,及时进行保护,不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扩大湿地保护范围和提高保护实效。要严格控制、及时治理外来入侵物种。
还应该推进重要湿地的认定工作。湿地分级管理和湿地名录发布是整个湿地管理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湖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中作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全省湿地名录。
一要按“结构-功能”分类法划分湿地类型,加强湿地分类管理工作,提升湿地主体服务功能。“结构-功能”分类法就是按照湿地生态系统水分来源、结构特征、景观特征、生物特征、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基于服务功能的湿地类别,如水源涵养型、污染净化型、生物多样性保育型、景观休闲型、复合型等。依据主要生态服务功能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管理目标和保护方案,不断优化湿地结构,提升主体服务功能,发挥湿地的最大效能。
二要对已开展的湿地生态恢复、退耕还林还湿和小微湿地等工程进行提质改造,加强优化管理,巩固建设效果。由于湿地建设初期生态系统各组分尚未达到稳定状态,生态恢复效果还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建议以各级政府投入为引领,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现状,重视对当前已开展的湿地恢复工程的提质改造,加强后期的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维护,并根据随时出现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建设效果的可持续性。同时,遴选一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湿地恢复工程,加强宣传,将湿地恢复效果向全社会发布。
三要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团队力量,开展湿地生态修复技术研发、模式提炼与示范推广,为全国湿地生态修复提供技术辐射源和示范样板。联合国内外专家,组建多学科联合协同攻关团队,研发濒危物种生境改造、湿地关键物种快速建群、湿地食物链和食物网重建等湿地保护和修复关键技术,同时对已开展的各类生态修复工程进行提炼和总结,提出不同湿地类型的生态修复技术体系和模式,在条件允许时再推动一批成本低、效果好的湿地生态修复和重建工程建设,为全国湿地生态修复提供技术辐射源和示范样板。
一要进一步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与监测。加强洞庭湖北通长江、南联“四水”并影响全省的流域水文规律的研究,充分了解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变化与流域及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开展系统监测,为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域性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流域空间保护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库塘湿地、人工湿地与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的联合响应机制,开展生态调度,缓解流域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与生态需水的矛盾,共同抵御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三要进一步加大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和恢复的力度。结合 “长江大保护”和国家的湿地保护修复政策,以及湖南省广泛开展的 “退耕还林还湿”项目,推动 “小微湿地”的建设,修复和恢复受损湿地,发挥区域性湿地调蓄、净化、调节的功能,充分增强湿地的弹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