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2019-04-08梁永良
梁永良
案例:5 月23 日,某超市举行开业5 周年庆典活动。当天上午11 时,在超市门前,乐队高奏进行曲,嘉宾陆续步入庆典活动现场,受到了由50 多名小学生组成的迎宾队伍的热烈欢迎。在庆典活动开始半小时后,一辆电动三轮车突然失控,并冲向参加活动的人群,造成两名成年人和一名小学生受伤。事后查明,参加超市庆典活动的欢迎队伍是由跃进小学的学生组成的;驾驶肇事电动三轮车的,是一位捡破烂的老人;受伤学生张亮(化名)住院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5821 元。当张亮家长向肇事车主、超市、跃进小学要求赔偿时,三方各有不同说法,均不同意赔偿。肇事车主说:“自己是捡破烂的,除了这辆破旧的电动三轮车外,一无所有,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超市负责人说:“我们与跃进小学签有协议,由跃进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庆典活动,我们已经向跃进小学支付了1000多元。”跃进小学校长李某说:“我校经常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之前还未出现过伤害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肇事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他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张亮是在参加超市庆典活动期间受到了伤害。”张亮家长不满三方的说法,遂将肇事车主、超市、跃进小学起诉到某区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决定,跃进小学承担70%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主要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张亮家长无权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超市与跃进小学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从狭义上来说,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本案中,超市与跃进小学签订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违反了教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1996 年3 月9日发布的《小学管理规程》第25条第2 款规定:“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 号)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违反教育政策法规的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 条第5 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 条第5 项 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 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超市与跃进小学签订的劳务合同,对超市和跃进小学都没有约束力。本案中,受伤学生张亮是学校安排到超市参加庆典活动的,劳务合同上没有规定超市有保障张亮人身安全的义务,法律上也没有规定超市有保障张亮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张亮家长无权起诉超市,超市也无须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
2.跃进小学在组织学生参加超市庆典活动中,应当履行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本案中,跃进小学组织50 多名学生参加超市庆典活动,属于校外实践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开展这类集体活动,应当履行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学校无权通过签订合同,如劳务合同、旅游合同、研学合同等,免除或减轻法定义务与侵权责任,即使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3.跃进小学应当承担对张亮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本案中,肇事车主属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 条强调的“补充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的补充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 条第2 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就是完全补充责任。另一种是有限的补充责任,也被称为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 条规定的就是这种补充责任。适用有限的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如下:一是当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同时存在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补充责任人追偿。二是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应当赔偿。有限的补充责任不同于完全的补充责任,有限的补充责任人只承担与自己过错程度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有限的补充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直接责任人没有追偿权。而完全的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是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即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完全的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完全的补充责任人只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电动三轮车主的肇事行为造成张亮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车主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由跃进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跃进小学组织学生参加超市庆典活动,扰乱了自身正常的教学秩序,既违反了教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又没有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对张亮受伤存在过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