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我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对
2019-04-07陈凤贞
陈凤贞
摘 要: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对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在互联网+新时代,信息技术融合渗透、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这些都需要采取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强化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协调机制等积极的应对方式和手段。
关键词:科技创新 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9)11(a)-0254-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强调我们要始终坚持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科技自主创新发展道路、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重大战略。与此同时,也因为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同等重要地被国家提到了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两大战略核心位置上。在不断依靠先进科技、利用创新能力驱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国家全面实施利用创新技术驱动产业发展国家战略,创新能力和工作效率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全面稳步提升了当代我国推动经济社会增长的技术质量和社会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行为方式的创新转变,形成了科技参与国际竞争的新技术优势,增强了科技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劲新动力,我们正朝着建设创新型发达国家和建设科技创新强国目标迈进。湖南省也首次提出了建设制造强国大省的战略目标,科技创新已逐渐成为推动湖南进入新一轮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器。
众所周知,要加快实施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国家战略,就必然离不开良好发展政策环境,归根结底离不开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使用保护政策是国家激励创新的基本政策手段,是保持创新发展原动力的保障,是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核心组成要素。只有在不断鼓励科技创新的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为我国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牢靠的理论基础,才能为我国科技创新的健康发展继续保驾护航。可以这么说,只有真正建立在保护体系逐步完善并不断优化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现代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才能真正走出特色的现代科技創新发展道路。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它对于推进创新技术驱动发展国家战略深入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事业发展繁荣,建设世界知识产权强国和建设世界现代科技创新强国都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互联网+”新时代,信息网络技术不断融合网络渗透、代际技术跃升、泛在人工智能和移动互联,科技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复杂挑战,如何有效应对,如何为我国创建科技创新型国家保驾护航等将是新的热点课题。
1 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意义
作为激励科技创新的基本手段,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有着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科技创新的有效保护伞,有了国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科技创新型的产品才能进入国际市场,才能保证其正常的权利,不被恶意抄袭或者不被侵权。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是持续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动力,创新科技成果的最大重要体现形式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水平是国际权衡一个科技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国际竞争中一直占据重要主导地位。随着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的重要角色在悄然发生变化。它不仅是人类科技技术创新的重要保护伞,还是人类知识资源互换的重要中介。
坚持创新技术驱动发展国家战略实施离不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相关政策保护。党的十九大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我国新时期要走中国具有特色社会主义、独立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这可以充分看出这是我国把加快推进独立自主创新、建设一个创新型国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改革战略决策。遵循国家科技创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引导作用与发展规律,构建区域创新制度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当其冲。加快创新技术驱动产业发展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鼓励科技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以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保护,离开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技创新就可能得不到社会尊重,难以真正进行有效实践,管理就可能无法正常有效运行。
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助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体制改革与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国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活动环境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优化科技创新活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以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保证我国科技创新驱动产品和技术创造者的知识权利和合法利益,在实施创新成果驱动产业发展国家战略的时代背景下,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就是为了保护科技创新活动成果,有利于充分激发我国科技创新热情,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健康发展。
2 “互联网+”时代我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目前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中一直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一种保护形式,人民法院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司法部门保护我国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经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在司法保护科技创新、激励科技创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主导作用。在互联网+时代,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之下,新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所有类型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侵权更为容易,知识产权案件的广度和维度不断扩张。同时,侵权犯罪责任的事实认定取证难度也不断变化加大,从事侵权犯罪活动案件更多,取证更难。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各行业都变得更为分散,加之行业上难以自律,造成监管难度加大。2017年11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出台后,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依法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就是依法保护技术创新的价值理念,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发展驱动产业发展中心战略和实施国家特色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强化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破解当前制约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领域发展的各种体制法律机制管理障碍,依法公正履行人民审判机关职责,加强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领域司法改革创新,着力提高人民审判机构质量管理效率、队伍素质建设能力和提高法律公信力,依法公正高效率地审理了大量新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领域的司法有效性,充分发挥了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领域激励和司法保护技术创新、促进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文明发展的主导职能作用。其中,“三审合一”制度改革、管辖机构布局的不断优化以及民事司法审判队伍强化管理和民事审判执行机制的优化改革,帮助人民法院有效合理应对了高速增长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判总量。“三审合一”诉讼制度化的改革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诉讼审理效率,缩短了案件审理诉讼流程,相对简化了诉讼周期。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
2.1 专门法院队伍建设有待于一步加强
自2014年我国批准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来,专门法院对于开展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指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继续加大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力度为工作导向,以建立完善的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监督体制为工作基础,各项司法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推进成效,初步制定探索建立出一套中国独具特色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审判机制,充分展示了我国特色知识产权受到司法保护的全新形象。但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司法保护由于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周期相对较长,举证较难,这就直接使得当事人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打击。加之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专业性较强,专门法院少,我国在专业审判机构的设置及专业审判人员的配备上,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随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司法保护需求越来越大,所以,加强我国司法产权保护,增设专门法院刻不容缓。
2.2 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有效执行,主要依靠的是我国相关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同时,我国还存在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保护,它能及时、有效地处理解决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二者可以相互配合,共同地构筑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现行的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保护二者不顺畅、不合拍。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管辖权存在冲突。从《民事诉讼法》来看,知识产权的一审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属于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的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如果一个案件同时涉及了民刑诉讼时,可能还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特殊现象发生,这样的话,司法权保护的整体效果可能达不到我们预期的最佳状态。
2.3 缺少“互联网+”时代的新问题应对机制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直接推动了我国互联网时代经济的不断蓬勃发展,创新已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竞争也必然给“互联网+”时代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和课题。如信息网络媒体传播权利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著作权权益保护问题,都已经给“互联网+”的新时代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采取积极的风险应对方式和控制手段。
3 我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原因分析
3.1 自身的原因
科技创新产品的质量不一,标准不一,知识产权在司法保护中出现问题,一些低劣的知识产权的意义不大,价值性不强。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低端产业,仿、冒产权等场所,要坚决、尽早地清除,通过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3.2 外在的原因
第一,网络侵权保护需求较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深入,网络侵权案件近年来频频增长,许多科研成果或者产品被推向市場以后,被抄袭和仿冒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严重损害知识产权创新者的权利。第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的企业家和发展经济而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现状视而不见。如冒充或者抄袭创新产品等行为虽然会使某一地区暴富,但这是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损害公共利益基础上,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地方通过保护违法犯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坑害社会的手段来实现所谓发展是不可取的,对于侵权仿冒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否则就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等恶劣的市场现象,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的激励作用根本不能实现。
4 互联网+时代我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措施
4.1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要建设好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必须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破除市场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准入障碍,通过法律来有效保护。首先,应当完善信息网络领域的法律制度。尽管我国已有诸多法律法规对信息网络领域进行规范,但是现行网络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新型互联网侵权行为不断出现,这些侵权行为的认定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了困难,只有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制度,才能更好保护知识产权。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努力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大幅提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加快完善快速确权与维权的方式和有效手段,下大力气解决知识产权确权时间过长、维权成本过高、侵权赔偿数额小,以及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执行难和力度小等一系列难题,实实在在保护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再次,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在解决“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发布案例指导,确立统一适用的标准,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4.2 继续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
在司法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要积极应对案件增长压力,探索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可以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广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我们要继续探索专门法院的建设,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引进专业陪审员,提高相关法律人员的素质,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高审判质效,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强大司法保障和支撑。
4.3 强化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协调机制
为了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保护作用的发挥,需要相关的司法部门共同承担责任,但相对于其他司法部门,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作用中责任大,且具有特殊的地位。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最主要的要求针对主体为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应该行使的法定职责,结合自身情况,不断推动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结合新技术、新业态的特点进行司法保护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建立具有普适性和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良好的氛围,逐步形成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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