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方式的研究
2019-04-04项灿
摘 要:自2004年代建制正式被定义以来,广泛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而对于一些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往往因缺乏针对企业项目的代建管理规章或指导性文件束手无策。本文就企业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方式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企业项目;代建制
引言
自《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正式提出“代建制”以来,政府项目方面,由于缺乏大量专业化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在国家政策的约束下,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本地政府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多数基础和公益性项目采取了代建制。而企业项目方面,由于缺乏针对企业项目的代建管理规章或指导性文件,在项目代建的招标要求和代建方案上存在较强的个性化。因此,在企业项目实行代建制方面,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有待完善。下面就企业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方式和有关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1 企业实行代建制的范圍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合作的项目,经过企业内部或企业的主管上级决定,可实行代建制。
集团企业子公司的项目,可按照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其内部决策流程后,实行代建制。
2 代建单位的资格
代建单位作为建设管理的实施者,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起关键作用。由于《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代建单位只是提出“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资质要求没有明确。各地政府为了有序推行代建制的实施,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作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中要求必须是具有甲级建设工程监理、一级以上(含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设计资质之一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中要求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对于企业项目代建单位资格而言,部分地区相关文件,如《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虽对代建单位资格作出了明确要求,但仅限于地区水利工程项目,而在其他工程方面,尚未找到有关规定或指导性文件。因此,在目前相关法规尚未覆盖情况下,对于企业项目实行代建制,可根据项目的大小,参照政府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是比较可行的。
3 代建管理方式
企业实行代建制项目的使用单位可以是企业自身,亦可是企业所属的某个使用单位(分支机构或管理的机构)。若使用单位是企业自身,则企业可直接委托代建单位代建,完成后移交给企业即可,该方式较为简单。下面主要就项目使用单位是企业所属单位对代建管理方式进行展开探讨。
(1)方式一:企业→指定职能部门→代建单位
即企业指定某一或多个职能部门作为代建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选定一个代建单位,再由职能部门以企业名义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项目建成后,企业再将项目工程分配给使用单位。
优点: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在企业,有利于投资控制;在项目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暂未明确时,此模式仍可适用。
缺点:企业职能部门需承担较多的职责和工作量;使用单位不是合同直接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2)方式二:企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
即企业选定一个代建单位,再由该代建单位与项目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优点:使用单位作为合同直接当事人,结合项目的使用功能需求,能更好的发挥积极性和项目管理职能。
缺点:投资控制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需具备一定的投资控制能力;企业不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进行有效监督;使用单位作为企业所属单位,可能会因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能与第三方签订经济合同。
(3)方式三:企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
即企业选定一个代建单位,再企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的内容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规定企业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权、知情权和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以及使用单位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和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
缺点:企业职能部门需承担较多的职责和工作量;签订三方合同较为繁琐。
以上三种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使用单位可与代建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方式二,即企业选定一个代建单位,再由该代建单位与项目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实行该方案的同时,可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办法对项目采取概算总额控制,业主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总额实施计划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何处,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否则停止对该项目拨款。
4 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
项目建设合同包含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其签订的主体往往是一致的。以施工合同为例,目前,大多数代建项目的合同都是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和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业主不能和施工单位直接发生关系,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代建单位作用,业主对工程建设实施干预较少。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
(1)业主难以行使权力和维护自身利益
对施工单位而言,代建单位基本上完全取代了业主,只和代建单位有合同关系。如果代建单位不合作,业主的意见和指令将很难贯彻执行。如果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起利益关系,业主将很难维护自身利益。
(2)履约保函问题
由于代建单位给业主的履约保函相对于施工单位给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要少,若施工单位违约,而业主实际能得到的违约金仅是代建合同的履约金,业主的风险难以控制。
(3)工程预付款风险
在业主拨付预付款时,往往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预付款担保,而按照施工合同,预付款提交给代建单位,只是针对代建单位担保,业主的风险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4)工程款发票问题
一般来说,工程款发票是收款单位开给付款单位的,即发票抬头应该是业主,但因为施工合同是施工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的,办理发票时需要根据合同关系开具,所以施工单位开除的发票抬头也只能是代建单位。业主虽然可以将施工单位开给代建单位的发票转过来冲账,但毕竟抬头不是业主,易于混乱,不易被理解和接受。
为更好的确保业主的利益,降低业主的风险,致使项目更顺利的推进,从企业角度上看,可考虑采取企业(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或者企业(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尽量规避企业风险。
5 结语
从近年来各地实施“代建制”总体效果来看是有成效的,项目投资可有效被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安全、质量、进度控制也能较好的保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相信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代建制的应用将会愈加广泛,企业项目实行代建制相关制度方面也将更加明朗和规范。
作者简介
项灿,男,就职于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从事项目计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