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路径完善
2019-04-04张星鹏
张星鹏
摘 要:2016年,家事审判改革拉开序幕,家事审判机构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一环,其改革进展备受关注。两年来,各试点法院在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的构建及运行上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但其构建理念及路径也并非完美无瑕,本文以广东省家事审判专业化的路径为研究对象,梳理其改革举措,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家事审判;家事审判改革;职权探知
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理念、审判体制机制和司法效果与新常态下家事案件的特点、规律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之间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1],进行家事审判改革、构建专业化审判机构已成为必然。家事审判机构作为家事审判改革诸多职能及理念的承载者与实践者,其改革探索对于家事审判改革的成效有着重要影响,有必要站在更加微观的视角观察和研究试点法院的改革进程。
一、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必要性
(一)家事案件特殊性
家事案件异于民商事案件,一是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关系当事人双方,往往还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带有公益性性质。二是家事案件带有极强的隐秘性,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天然的具有封闭性,第三人很难探知,使得家事案件带有极强的隐秘性。这些特殊性也造成家事案件在审判程序、审判理念等方面有别于普通的民事案件,需要在诉讼程序等方面特殊对待。家事案件中伦理与情感交织,人身纠纷与财产纠纷交织,同时由于家事案件往往还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涉及到家庭秩序与社会稳定,较一般民事案件更加复杂、特殊。
(二)现行民事诉讼机制逐渐不适应家事案件
家事纠纷是以身份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过程中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为主要争端,而人身关系才是财产关系的基础,所以在家事审判中应当追求的是实质正义与伦理正义[2],故家事审判的程序设计和制度追求应该相应体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及对伦理正义的维护。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与家事案件不适应之处在于,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程序是以财产纠纷为核心,围绕财产纠纷的化解确立了相应的举证责任、程序设计,因而人身关系并未得到过多体现。二是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然向着“对抗化、规范化、专业化、高成本化”发展,法官变得越来越消极 [3],而家事案件对实质正义和伦理正义的追求都要求法院强化职权探知、法官积极作为,二者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裂痕。
(三)家事案件數量不断增加、案件复杂化
数据显示2016、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75.2万件、854.6万件,分别约占一审民事案件的26%、27%。加之家事案件人身纠纷与财产纠纷复合的特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间、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关系及财产构成日益复杂,家事案件往往还会涉及房产、股权等权益纠纷,造成家事案件的复杂程度逐步提升。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复杂程度的提升进一步增加了设置专业化审判机构的必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已成为必然。
二、广东省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主要举措
广东是我国较早进行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省份,2010年广东省高院就启动了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作为国内家事改革的先行者,广东省在家事审判改革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一)打造复合型审判团队
广东省在构建审判团队时除将法官专业化水平作为作为遴选的标准外,更注重法官在审判工作经验、协调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能力与素养,并且在性别比例上也注意兼顾男女比例,最终按照上述标准及原则遴选优秀的法官作为家事审判法官。[4]
(二)积极引入社会力量
家事案件的公益性决定了家事案件审理不能以简单的司法审判为核心, 2017年,广东省高院联合广东省妇联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意见》,由广东省妇联选取家事调查员,由法院委托进行调查工作。[5]
(三)完善家事审判辅助设施
家事审判柔性化是家事审判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之一,主要包含了审判理念、审判程序及辅助设施的柔性化。柔性化的辅助设施能够一定程度缓解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未成年保护,如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设置了儿童托管室,放置了玩具,并设有单面镜供心理专家观察互动情况。
三、实务困境
(一)社会化力量的遴选标准空白
随着家事审判职能职责不断丰富,为了满足职责多元化的需求,除家事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遴选外,不少试点法院在改革中更引入了社会化力量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审判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专业化程度。但在社会化力量的引入上却无相应的遴选标准,如部分试点法院新增的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岗位在选任时无明确的标选任标准,呈现一定的任意性。加之本轮家事审判改革既非依据立法文件、也未取得立法机关授权[6],遴选标准的缺位更加剧了舆论对于部分改革措施合法性的质疑。
(二)法官专业化水平与家事审判的客观需求存在差距
法官专业化水平是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重要基础,按照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家事审判还需发挥起弥合婚姻裂痕、保护弱势方权益等作用,这对于家事审判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家事审判法官的专业能力中不仅要具备相应的法律功底,同时还需要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与生活经验、一定的心理学知识等。而现行法官的选任标准是以法律专业知识为中心,法官的知识结构也主要围绕审判实务构建,无疑与家事审判对于法官专业化的要求具备一定差异。
四、完善建议
(一)逐步完善社会化力量的引入标准
随着心理咨询师、家事调查员等社会化力量逐渐被引入家事审判机构中,有必要明确相关社会化力量的引入标准,以回应对其合理性的质疑。笔者认为,社会化力量的选任标准应当从以下角度进行考量,一是专业知识背景,如就心理咨询岗位就应要求具备相关的心理从业资质;二是社会生活背景,如对于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就应要求其应当具备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三是个人性格,由于家事案件的琐碎性及复杂性,对于个人性格也应要求其性格温和、具备充足的耐心。
(二)调适家事审判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遴选标准
家事审判队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遴选标准,理应与其知识结构相适应。在试点法院的试点中,“生活经验丰富、具备一定心理学素养”基本成为部分试点法院的选任标准,但上述标准值得商榷,一方面社会化力量的引入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传统家事审判心理学知识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客观上并不具备足够的心理学素养,这样标准加剧了家事法官遴选的难度。因此建议相应调适家事审判队伍构建的标准,对于心理学等可由社会第三方服务替代并实效更好的标准,大可取消。
结语
家庭是国家的最小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家事审判机构的构建直接影响家事案件的审理乃至家事审判改革的推进,因此家事审判机构的构建中要注重不断调适理念、完善路径。
参考文献:
[1]杜万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9个重点问题[J],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7期。
[2]李俊.论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理论探索和制度创新[J],陈玮、陈彬主编《中国家事审判改革暨家事法修改理论与实务研究》。
[3]陈爱武.家事诉讼——徘徊在制度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J],载《江海学刊》2014年第2期。
[4]袁定波.家事审判改革的广东经验[J],载《中国审判》2016年第11期。
[5]杜万华.论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J],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2期。
[6]杜万华.扬核心价值观促进家风家庭建设[J],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