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诚信义务
2019-04-04韩焱
韩焱
摘 要: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维系着社会的秩序与公平正义,维护着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司法权威,是国家司法权的执行者,是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者。法官的诚信影响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法官在我国司法制度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现司法公正与法官良好的道德素质密不可分。目前我国法官诚信义务严重缺失,规制法官行为,加强法官诚信队伍建设刻不容缓。
关键词:法官;诚信义务;行为规制
一、引言
法官的诚信义务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我国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司法行为,法官越注重自己的诚信义务,我国的司法公正越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法官审理案件诚信缺失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那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对国家的不负责,会严重阻碍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当前社会诚信现状不容乐观,法官的诚信更是影响着社会的风气,加强法官的诚信义务建设刻不容缓。
二、诚信义务对法官的要求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审理案件,重要的是查清案件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才会让人们信服法律、敬畏法律。法官诚信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尊重案件事实,禁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宣判,即要求法官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现在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都具有一定的延伸性与模糊性,还有些法律之间存在交叉和竞合的现象,法官对相关具体条文的选择适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自己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法官在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自由裁量时,应当以合理为尺度,做到不滥用这种权力,正确合理的行使自己的职责。
(三)禁止突袭性裁判,履行释明义务
突袭性裁判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当事人没有充分陈述案件事实或没有充分提交诉讼证据或没有同意法官所认定的事实时,法官根据自己的意愿就对案件作出裁判,案件当事人在还没有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向当事人说明法律适用问题就作出突袭性裁判。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和法律问题的适用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愿。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合适的时候,法官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和说明,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主张,法官的释明义务可以有效防止突袭性裁判。
三、我国法官违反诚信义务的表现
1.同案不同判
许霆案和何鹏案的案件事实基本相似,法院却出现两个大相径庭的案件审理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容易让人民群众所信服,也不会使老百姓相信法官会公平正义的处理案件。
2.冤假错案频繁出现
近年,备受关注的佘祥林案、念斌案、张氏叔侄案等案件都尘埃落定,再审之后都被改判无罪。而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人由于法官的冤假错案,永远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冤假错案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家庭的摧残,而且是对法律尊严、社会正义和司法公信的践踏,最终造成的是司法民心的丧失。
3.法官枉法裁判,司法不作为
当前法官枉法裁判、不作为的现象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比如法官非法剥夺当事人的权利,混淆事实,因自己的行为导致案件的关键性证据灭失,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违反法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等等行为,法官的这些行为给老百姓留下了恶劣的影响,滋生了大量权力腐败现象,司法权威被破坏,对社会的法治进程造成不良影响。
4.法官诚信素养严重缺失
法官诚信素养严重缺失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官不诚信的行为造成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心存怀疑。第二,法官的不注重自己的形象,专业素养不高,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第三,法院判决很难或长期得不到执行,当事人手中的法院判决书形同虚设。第四,法官以权谋私,违法为自己敛财,法官犯罪率不断上升。
四、国外法官诚信义务的借鉴
1.从律师中遴选法官
在我国,只要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就可以成为一名法官,而完全忽视了成为法官所需要的法律工作经验。我国法官的选拔渠道单一,我国应该学习和借鉴国外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来拓宽我国选拔法官的渠道,弥补新法官法律经验上的缺乏,从律师团队中选拔出一批讲诚信、高素质、法律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律师担任我国的法官。
2.完善法官的保障制度
在法治高度发达的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对法官任职期间及退休后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法官从任职开始直至死亡,一生享有很高的工资、福利和补贴。我国应该提高法官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使法官不受金钱等其他利益的诱惑而独断其身专心审理案件,通过降低法官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行为,来提升我国的司法权威。
3.完善法官的惩戒制度
在国外,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约束,除了有立法方面的限制,还有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机构的约束,共同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我国目前针对法官的行为,只制订了《法官法》来加以限制,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所以我国要加快建立相关监督机构,完善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
4.完善法官的考核制度
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国外的法官考核制度,制定一套我国特有的考核制度。建立我国独具特色的法官考核机构,既要听取该法官审判过的案件的当事人和该法官的领导和同事的意见,也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全面公正客观的对法官作出考核意见。对考核优秀的法官,要进行表彰,加大宣传力度,让其他法官通过学习和借鉴弥补自己工作上的不足。对考核不合格的法官,调整他们的工作岗位,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工作。
五、完善法官诚信义务的设想
(一)加大对法官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我国法院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对法官审理案件工作的集中指导和培训,让法官汇报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典型案例,专业人员就该困难问题和典型案例提出解决方案和专业见解,法官通过学习提升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我国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增加立法规定
当前,我国对法官的立法规定还很不完善,我国需要增加立法规定,完善对法官的法律规定,既要在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体现,也要确切的出现在诉讼法中。此外,对法官的立法中也要对法官职业化、法官任职资格、法官惩戒及工资福利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通过完善立法更好的保证法官的诚信。
(三)提升法官自身素养
法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法官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充实自己,让自己不断进步,强化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对于相类似的案件,法官要善于总结,提升自己审理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认真负责,以自己过硬的素养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法官享有审判权,有时候其行使权力会受到其上级机关的左右,我国应健全对法官的监督机制,除了发挥法院内部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作用外,还要制定专门的外部监督机制,吸收律师、检察官和社会公众成为监督机构中的成员,同时,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真正形成一套高效的法官监督机制。
六、结语
法官最根本的职责是做出正确裁判、保护人民利益,法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其功能不可忽视。加强法官的诚信义务建设,有助于法官审判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提高案件的審理质量。当前我国全面提出依法治国,同时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此举必将使法官的诚信问题得到很大提升,我国司法制度也会更加完善,让公平正义之风盛行于社会。
参考文献:
[1]王庚.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与司法公正[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3.
[2]刘珊.司法价值取向下的法官诚信义务建设[D].上海:复旦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