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立法中的缺陷及完善探讨
2019-04-04刘红影
刘红影
摘 要:最近的幾年中,我国的职业病发病率呈现明显的上升势头,职业病防治立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职业病患者出现诊断难、赔偿难的现象,因此引起了社会中人们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立法;缺陷和完善
最近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我国职业病的发病率也越来越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职业病的防治是一项复杂、长远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了劳动者的亲身利益,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1. 新《职业病防治法》的缺陷、不足
1.1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律救济机制仍存有缺陷
职业病诊断的手段比较单一,一般采取的是行政救济的方式,缺少司法救济。新法规规定,如果职业病患者对病情的诊断存在异议,可以向诊断机构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诉,重新鉴定,如果对鉴定的结果还不满意,就要向鉴定机构的上一级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为最终结,相关的行政救济也随着结束。因为两者鉴定机构都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存在明显的厉害关系,职业病患者可能会对最终的鉴定结果还是存在怀疑的态度,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在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立法中并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是否还需要向职业病患者提供进一步的救济,立法中没有进行明确的指出。
1.2 职业病救助赔偿机制仍有不足
职业病的防治立法是一项为了控制、预防、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方针,符合国家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但是在监督和管理的力度上,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样就造成一旦劳动者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工伤保险体系不能有效地起到作用,用人单位成功了逃避了法律责任。劳动者只能通过法律诉讼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成本比较高,在没有一定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劳动者很难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自身的合法权益,职业病患者得不到应有的救助。同时这些无赔偿劳动者的职业病救助就会间接的转移到政府部门身上,长久下去,在一些用人企业的身上就会形成一些不正之风,经常出现用人单位获益甩包,职业病患者权益受损,政府部门出面买单的情况。
1.3 工会组织监督权限不明晰,难以充分发挥职业
新法中对病防治监督功能有了明显的改善,对工会组织的作用进行了放大,在新法中增加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可以由工会组织进行监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企业需要对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就要通过工会组织的同意,但是在新法中对工会组织的监督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说明如果工会不同意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后有什么下一步的措施。新法中对于工会组织也没有进一步的指定,是用人企业的工会组织还是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会组织,因此在新法中,工会组织不能充分的发挥监督作用。在新法中,劳动者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工会组织大多是起到了调停者的角色,没有实际起到效果。
1.4 法律责任的分担有偏颇,追责机制不够完善
职业病防治立法主要是为了预防职业病,新法中明确的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规定和义务。新法在追责上也有了明显的改善,无论从民事、行政等方面都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是一个比较大的亮点。但是在现实中,职业病的防治除了用人单位履行规章制度外,还需要政府部分的监督和管理,只有监督和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用人企业才能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因此在新法中也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和用人单位履行的责任相比较、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比较轻。一些因为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的责任人往往只是承担行政处分。
2. 完善我国职业病法律和制度建设的建议
2.1 改变立法思想,理顺协调机制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一条就明确的规定,为了有效的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带来的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职业病防治立法是一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法律法规,一定要遵守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者在用人企业中的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病患者从鉴定、工伤认定、赔偿需要涉及的部门比较多,程序十分的繁琐,所以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套规章制度,实现良好的衔接,避免法律出现真空地带。
2.2 合理分配职业病诊断鉴定举证责任
对职业病工伤鉴定流程进行简化,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工伤材料证明,节约职业病申请、鉴定时间;如果危重的职业病患者在鉴定过程中,对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工种、劳动时间存在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法院也可以采用简单的程序进行受理。
2.3 赋予社会团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立法中需要建立用人单位、政府部门、职工群众、社会监管平台。立法中一定更要明确的指出工会具有的监督和管理权力,如果出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援助、医学专家等律师团队在职业病维权中充分的给出专业的建议,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中形成职业病保障的合法权益。
3. 结语
只有社会关系的力量均衡,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需要利用法律的武器对强者进行调节,对弱者进行保护。职业病的防治也不例外,劳动者只有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利时,才能在监管者、用人单位之间起到平衡作用,职业病防治立法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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