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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转”形式下高校采购领域监督规则研究

2019-04-04俞玲泉

科学与财富 2019年4期
关键词:三转内控采购

俞玲泉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纪检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高校作为财政预算和科研资金的重点使用阵地,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鉴于采购是资金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笔者希望通过调研浙江省内部分高校在采购领域的机构设置、内控制度、职责划分和监督手段,发现问题,总结成功经验,试图对高校在采购领域构建更加科学的内控体系,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督规则有所帮助。

关键词:三转;高校;采购;监督;内控;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纪检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实现工作理念和思路转变,全面开展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要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全过程参与、减少常规监察,将工作重心回归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党的十九大更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将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试点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目前,随着国家对教育经费投入的日益增加,高等院校俨然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而采购作为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确保其公平、公开、公正,也已成为高校纪委、监委的一项重要职责。那么浙江省内各大高校在采购领域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落实情况究竟如何,纪委、监委工作的协同开展情况如何,笔者展开研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研究发现,省内高校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中的部分或多个:

1.内控制度不全导致采购监管工作缺乏依据。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采购项目一般分为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两类。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即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購项目一般有相应的法律准绳或其他管理规定,但非政府采购项目法定没有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省内大部分高校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都在积极探索,但基本都在起步阶段。对于内控要求暂未涵盖的采购项目,其监管工作必然缺乏依据,比如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采购时供应商的择优选定问题。

2.信息来源不及时导致监督职责缺位。目前,部分高校的采购监督采用报备方式,即业务部门向纪检部门报备监督事项,纪检部门选择性参与。但实际上业务部门报备的往往是采购活动中期的谈判、评审或后期的履约验收环节。采购活动前、中、后期环节众多,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廉政风险点。业务部门与监督部门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沟通方式与制度,这时采购执行工作与监督工作脱节,信息来源不及时造成了监督滞后,对采购工作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即使纪检部门名义上参与了监督,实际也是流于形式,对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一无所知,无法对整个环节进行监督也就无法真正起到监督和监管作用,失去了监督的意义。根据已有案例显示,许多违纪违规行为都是发生在采购的前期过程中。而且监督职责的缺位,往往使纪检干部成为了违纪违规分子的风险责任分担者。

3.方式方法局限导致监督工作缺少有效抓手。调研发现,目前90%以上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还是以传统的现场监督或听取汇报等方式为主,极少能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效率或利用大数据分析寻找监督关键点,监督手段和方式较为老化和单一。例如:部分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仍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履约验收,甚至合同变更环节,但监督方式一般仅为现场监督。这样的监督方式会牵扯纪检监察干部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但纪检干部一般在现场仅记录业务过程,并未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无形中导致了纪检监察流于形式。

三、建议

1.建立科学、完善、有效的采购内部控制体系是防范风险、避免腐败的有效举措,更是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手段。

内部控制,是指在组织内部实施的、为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所采取的所有相关办法和措施,包括制度、程序、方法、措施等,强调的是“内”而不是“外”。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完善机制或自律机制。相互制衡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核心理念,通过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批准控制等方法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

目前,浙江省内各高校在采购领域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上基本均处于初步阶段,特别是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如何把握好参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与高校和项目本身实际需要之间的“度”基本没有明文规定,采购实施过程中缺乏更为明晰和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体系,致使监管工作缺少依据,给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2.在采购领域有效落实“三转”,是贯彻党章、严肃纪律的必然选择,是适应新形势、担当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找准定位、充分履职的现实需要。

针对如何进一步在高校采购领域深化“三转”,找准职责定位,创新执纪执法方式,提出几点建议:

(1)在转职能上,纪检监察机构首先应明确主责,其主要职能是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反腐败,纪委、监委作为政治性机关本就不适合介入业务流程进行监管,应把监督的重心转移到督促采购职能部门抓执行、抓落实上。以采购工作为例,纪检监察干部应主动退出一些议事协调机构和领导小组,把不该参与的协调工作交还给采购业务责任部门,要求业务部门完善业务内控制度,做好自我监督。

(2)在转方式上,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健全完善相关的执纪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管权、管事”,使监督、执纪、问责等主要工作有章可循,依法执纪,避免纪检工作的随意性,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将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各环节程序化、精细化,深化纪检监察工作方式的改革创新,减少和防范腐败发生的风险。

(3)在转作风上,全面提升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采购工作具有鲜明特点,集经济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于一体,纪委监委干部的采购业务知识与监督工作需要之间可能存在差距,由于缺乏业务经验、不熟悉采购流程和环节、没有相应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原因,可能无法及时发现采购过程存在的问题,对于突发情况也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将直接制约监督效果的发挥。

四、结语

完善高校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规则,是高校采购工作亟待完善的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清廉浙江”的重要任务之一。高校采购领域干部要讲政治、敢担当,要敢于向不正之风说“不”,以实际行动还高校一片净土。

参考文献:

[1]孟静云,高校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管理,2018

[2]刘逶迤,高校纪委落实“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对策与建议[N],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7

[3]王成伟、陈建华,高职院校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调查报告[N],韶关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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