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19-04-04郭鹏
郭鹏
改善農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场硬仗,关乎群众福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色。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民盟四川省委主委赵振铣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专访时表示,虽然中央和各省份相继出台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央环保督察今年也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督察内容,但由于目前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没有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支撑,地方重视不够,群众固有习惯不易改变,在农村往往由环卫小问题引发环保大问题。
农村是薄弱环节
今年是赵振铣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第十二年,身为四川省政协副主席,他调研过四川多个县乡,农业、农村发展始终是他关注的重要领域。
在他看来,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人居环境改善方面,尽管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2011年就出台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但这些地方性法规管理的重点往往是城市、集镇、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非乡村区域,对院落、家庭农场、安置区、农家乐、民宿等乡村区域却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法规管理重点在城镇,农村是薄弱环节。”
他了解到,截至2018年,全国近1/4的农村生活垃圾没有得到收集和处理,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农户比例不到一半,80%的村庄生活污水没有得到治理。如厕难、环境脏、村容村貌差、基本公共服务落后等问题比较突出。
“而且,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散乱,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赵振铣认为,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最主要的是农作物秸秆、化肥、农药、农膜、畜禽粪便和水产养殖废水等农业面源污染,与之相关的法律约束散见在《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多为附带性规定,且过于分散、原则和抽象,涉及部门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基层人居环境整治执法偏松偏软。
他举例说,在岷江支流的毛河流域,一到秋收季节,仅一个拦截点每天要打捞河道漂浮物5到8吨,其中主要是秸秆、残次果、农用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有法可依 无权执法
赵振铣调研发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个体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干部干,群众看”现象比较突出。
他说,涉及农村人居环境的法律法规对个体责任特别是农村群众、规模种养殖户、农家乐等三产经营者和从业者缺乏明晰具体的环境治理要求。
村民乱扔垃圾、乱倒污水,规模种植户随意丢弃生产废弃物,农家乐和民宿经营业主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等行为得不到约束和处罚。
他还发现,在河长制流域治理、城乡环境治理、创建文明和卫生城市等工作中,基层干部为了免于被追责,自己动手或者购买服务,开展河道漂浮物打捞和清扫保洁等工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干部干,群众看”的代替包办现象屡见不鲜。
“与此同时,由于地方法规执法主体错位,还出现了‘有法可依,无权执法 的尴尬。”
赵振铣说,按照上位法要求,地方性法规也将执法主体确定为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而农村人居环境违法行为往往是一些乱扔、乱倒、乱堆、乱搭乱建、抛洒滴漏等轻微性质违法行动,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也不会对此专门开展执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被赋予这方面的执法权,面对违法行为,明明有法可依,却无权执法,致使此类违法行为在乡村屡禁不止。”
全国两会召开前,赵振铣又去了一趟对口联系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赵振铣看到,这个因旅游闻名全国的县城,在农村人居环境方面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法律层面全面支撑
赵振铣提出,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切实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议在总结四川、广西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基础上,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条例应将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厕所革命、村容村貌提升、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等作为管理重点,明确奖励机制、投入机制、监督考核机制,作出系统化、具体化、可操作的规定,能够在法律层面全面支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深入实施。” 赵振铣说。
“同时,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也应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赵振铣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主体依然是农村群体,要明确个人、家庭、种养殖业主、民宿和农家乐等三产经营者及基层干部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明晰的强制性规定,让道路、沟渠、安置区、庭院、农场等公共区域和私人空间的管理都有法可依。同时,明确执法主体及其责任,避免出现“三不管”现象。
赵振铣强调,还应强化合理分担机制,强制性规定村民承担一部分垃圾、污水处理费用,强制性规定各类经营业主缴纳生产、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费用,以此增强村民和业主参与环境治理、爱护人居环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