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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9-04-04梁雪姣

关键词:保护知识产权

梁雪姣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的网络作品越来越多。信息资源数字化使信息共享更为便捷。但是随着信息资源数字化发展,信息作品能够从网上随意下载使用,作品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并且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也无法与数字化资源相适应。论文主要对数字化信息资源面临的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如何保护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进行了途径探讨。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more and more digital network works have been produced. The digitalization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makes information sharing more convenient.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ization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information works can be downloaded and used freely from the internet,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s can not be protected, and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an no longer adapt to the digital resources. 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infringement of digit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and discusses how to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digit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关键词】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

【Keywords】 digit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9)01-0100-02

1 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优点

数字化信息资源是经过数字化处理,可通过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等识别、传递、浏览的信息资源。数字信息资源可进行远距离传播,不受时空限制,表现形式多样,可以是文字、图表、视频等多种类型,且这些类型的数据可以任意组合。最后,数字信息资源具有通用性、开放性和标准化的数据结构,是一种共享资源[1]。

2 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以及面临的问题

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获取、传播与利用数字化资源的门槛越来越低,人们可以轻易地在短时间内获取海量信息,并通过编辑加工将这些资源扩大受众范围。而相关的网络立法又相对滞后,因此,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1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在过去的十几年间,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涉及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办法,为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法律往往是出现问题后才被制定的,立法的初衷基于补救而不是预防。此外,数字化作品是常见的数字信息资源,然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数字化产品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法亟待完善这方面的内容。

2.2 数字化资源易被复制、盗取

目前我国大部分传统作品都通过数字化的形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和存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信息的加工与整合,其磁盘、光盘等电子载体更是保证了信息在传播环节中的完整性和保存环节中的长期性,扩大了版权作品的受众范围和影响力。数字式作品具有数据量大、使用方便、实用性强以及检索快捷等特点。但数字化资源具有易复制的特点,降低了盗取他人版权作品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非法复制数字化作品行为的盛行,侵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2.3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不健全

随着作品逐渐实现数字化和网络化,网上进行學术交流和资源利用的行为逐渐增多,仅靠个人管理作品、行使知识产权的做法越来越不现实。因此,需要开始进行集体管理,建立和落实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如今我国这方面的管理机制尚待完善,尚未建立邻接权人集体管理组织,缺乏集体管理组织监督机制。

2.4 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执法难

结合我国国情和网络化、信息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也一直在完善。但在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仍存在较大的问题,网络侵权猖狂,执法却越来越难,惩罚措施尚不明确,这就导致知识产权执法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

3 保护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

3.1 完善相关法律,保持数字化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的平衡

对知识产权法进行扩展,在传统知识产权法框架上,增加关于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版权法保护的制定特殊的保护。过于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则会阻碍资源共享,信息化资源共享肆虐,又会造成著作权人的权利损失,因此有必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3.2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目前,网络上充斥着大量侵害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行为,究其原因,在于版权者没有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律教育,在网络各个平台上,尤其是包含大量数字作品的交流平台上要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宣传,对于一些非法公布、传播他人数字作品的行为加大管制力度,从而增强人们遵守法律的意识,净化网络环境。

3.3 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

对于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可以借鉴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条例,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还可以将数字化资源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法定许可制度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不与版权人协商率先使用其作品,等到事后与版权人就价格进行协商。强制许可制度为使用者利用数字资源提供了方便,它规定当遇到版权人设定在一段时间内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时,使用人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强制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这两种制度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数字作品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深化发展。

3.4 贯彻落实合理使用制度和合法授权

合理使用制度是目前国际普遍实行的版权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规条文,为人们利用网络上的信息资源提供了最基本的底线。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对版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并给予使用者一定的豁免权,从而缩短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瘠者之间的差距。因此,针对网络中的数字作品,我国应当贯彻落实合理使用制度,允许使用者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和传播数字化信息资源。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影响数字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能损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用者在利用数字信息资源时还需通过付酬和获得授权许可等一系列流程取得合法授权。

3.5 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随着版权作品的数字化,个人知识产权的实施和管理也越来越困难,实施集体管理成为网络信息时代保护数字资源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版权人与使用者的有效沟通提供了更为系统的平台,有利于版权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同时使相关使用者不必单独寻找版权人协商著作权授权事宜,只需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就可获得所需作品的合法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统一购买大量的数字信息资源,统一获得相关授权和支付费用,有利于提高作品授权率,同时可以争取部分版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和版税,用于公益信息服务机构,如图书馆使用,以降低协商费用和版权费用,是使用者合法利用数字信息资源的高效途径。

3.6 加强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手段的应用

以上主要讲述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但是随着互聯网络的普及,人们除了谋求法律保护外,开始尝试利用技术手段隔绝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利用技术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目前较为常用的技术手段如下:一是数字水印技术,指的是在数字作品中嵌入特制的、不可见的、有关作者的标识,以证明作者对作品的所有权;二是数字签名技术,是指利用密码算法对未发出的数字信息资源进行加密处理,并将所加密的信息添加在原始作品上一起发送,加密的信息相当于文件中的签名,可供接收方验明真身、判别真伪。

4 结语

数字化信息资源易于共享和传播的特性是传统作品无法相媲美的,但是对其保护也是极具挑战的,这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想要有效得以控制,需要在资源共享和权利保护之间权衡,还必须有机结合技术与法律这两方面的保护,尽快加强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等著作权的建设和落实,适当放宽数字资源的使用范围,同时要加强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指纹技术等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和完善,并在这两者基础上建立类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对版权者和使用者进行协调管理,以保证数字信息资源传播与知识产权保护双方之间的平衡,促进数字信息资源的利用。

【参考文献】

【1】张平.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14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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