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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PP项目特许经营权会计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04-04卢红羽

关键词:PPP项目会计

卢红羽

【摘 要】近些年,PPP項目在全国广泛开展。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2008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资产属性存在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和混合资产三种确认方式,但对其会计核算缺乏具体的处理规范和细则,致使会计核算不统一。论文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对现有文献的归纳、结合,就完善我国PPP项目特许经营权会计处理提出建议,这对促进我国PPP项目的规范以及基础设施等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PPP projects have been widely carried out in China. However, from the point view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interpretation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 2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n 2008 stipulates that there are three ways to confirm the asset attributes of the PPP project franchise, namely financial assets, intangible assets and mixed assets, but there is no specific treatment standard and detailed rules for its accounting, resulting in inconsistent accounting. On the basis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interpretation No. 2 and other provisions, 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combines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franchise rights of PPP projects in China,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omoting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PPP projects and infrastructure in China.

【关键词】PPP项目;会计;特许经营权

【Keywords】 PPP project; accounting; franchise right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9)01-0072-02

1 引言

在PPP模式快速发展的现阶段,PPP项目特许经营的会计处理面临着诸多问题。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了BOT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资产确认,但对其会计处理缺乏细则,致使项目公司在对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2 我国PPP项目特许经营权会计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资产属性确认差异悬殊

资产属性的定义决定了如何衡量后续的支出以及如何匹配收入和成本。不同的资产属性会导致财务状况的巨大差异,并无法比较类似企业的财务信息。

通过对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时的会计核算分析可知,二者在年净利润的变化上表现出了较大差异,PPP项目公司盈利状况的巨大差距会导致财务信息的可操纵性提高[1]。

2.2 借款费用资本化难以划分

借款费用是否计入PPP项目特许经营资产价值,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需要长期购买或生产的资产,对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没有特别的规定。对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了开发阶段的符合规定的支出可以资本化。然而,PPP项目与一般无形资产有所不同。从形式上来说,它显然不是一种外购的无形资产,而是自己开发的无形资产,很难划分研究阶段和发展阶段。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借款成本并没有任何特定会计准则的依据。

2.3 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不一

随机研究国内6家上市公司中有2家采取了年限平均法,其余4家采用车流量法。资产的摊销方式不同会造成盈利分布状况的差异,这给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同时,作为主流的车流量法,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把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列为关键审计事项,由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是高速公路公司的核心资产,其摊销成本对本年度成本支出构成重大影响,而且采用车流量法时,其预测模型中包含了各种因素考虑以及许多相联系的数据估算,如果对其摊销率和年平均递增率等估计不够准确,这将会导致错误的摊销金额和产生错报风险的可能性。

2.4 后续支出处理违背准则

无论是确认为金融资产属性还是无形资产属性,依据会计准则,在初始确认和计量后发生的后续支出都应计入期间成本,不能予以资本化。在一些特许经营合同中,项目公司需在运营期满前履行更新改造义务,这些支出不会给公司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但其是PPP项目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如果计入当期损益,就会与权责发生制相抵触,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

2.5 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

在本文选取的6家上市公司年报中涉及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披露信息包含有无形资产的列示、摊销以及减值,确认为金融资产时长期应收款的列示,特许经营权的收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等财务信息。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现状分析,由于缺乏PPP项目特许经营权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对PPP项目资产属性的界定不明确,上市公司对PPP项目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

3 完善我国PPP项目特许经营权会计处理的建议

我国PPP项目特许经营权会计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资产属性确认差异悬殊、借款费用资本化难以划分、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不一、后续支出处理违背准则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结合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国内外学者相关的研究,针对完善我国PPP项目会计处理提出以下建议。

3.1 发布PPP项目会计处理细则

由于财政部尚未颁布具体的PPP项目会计处理细则,项目公司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会计处理时,缺乏标准与细则,监管审计人员也无审核依据可寻,这既导致财务信息差异较大,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同时PPP项目会计处理又得不到有效监管与审核。由此可见,发布PPP项目会计处理细则已是当务之急。

3.2 明确三类资产的属性边界

当各种资产属性并存时,特定的PPP项目可以被认定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当多种资产属性共存时,企业可以根据需求随意选择不同的资产属性来满足财务需求。因此,我国在针对PPP项目制定会计处理细则时,应该借鉴IFRIC 12的规定来规范各项资产属性的适用范围和时间安排。当运营商构建或升级基础设施并在固定时间内运营基础设施并获得约定收入时,将其视为金融资产。当运营商建设或升级基础设施时,运营完成后的固定时间内运营基础设施,并向用户收取费用时,将其视为无形资产。严格区分授予人提供的补助收入和收取的使用者付费收入,分別确认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从而减少了企业利润被操纵的可能性,保持了类似项目之间财务指标的可比性。

3.3 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

如果借款费用在建造期发生,即发生在其可使用前,都属于“全额投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资产在以后期间实际都要确认为费用支出,费用确认应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基于此分析,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资产,借款费用的“效用”是在未来资产完成后的使用期内体现出来。因此,借款成本被认为是未来的成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建设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价值。

3.4 统一特许经营权摊销方式

确认为无形资产模式时,建议以运营期为摊销年限,统一摊销方式为年限平均法。首先,年限平均法操作简单,便于披露,易于理解,且利润操作的可能性小。然后,车流量法增加了会造成错误的摊销金额以及产生错报风险的可能性,同时,其利润操作空间大,如果缺乏有效监督,难以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然而,在PPP模式下,接受专业的审计公司审计的上市公司只是少数,大部分未上市的公司,其摊销成本的准确和规范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因此,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将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3.5 明确后续支出资本化范围

后续支出根据它们所发挥的作用差异分为不同的类型:第一类是确保项目资产正常使用的日常维护支出,这类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类是协议约定的类别,即项目移交前的法定更新改造责任,这些支出无法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但它们构成PPP项目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些项目修理费用高,且范围大,周期长。

针对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应该根据其发挥的不同作用分别作出处理:为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发生的正常维修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项目移交前的法定更新改造责任支出,计入PPP项目资产的价值;PPP项目资产的价值应包括定期检查费用和重大维护费用。

3.6 制定PPP项目信息披露规范

会计信息披露需要全面、真实、连续,以提高PPP项目的透明度。目前,国内会计准则并没有专门针对PPP项目特许经营会计信息披露的颁布规范。参照国际会计准则FRIC 12《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29号——服务特许权协议:披露》,确认了特许经营权服务协议的分类披露要求和建造运营期间的收入和损益披露责任。PPP特许经营以公私合营协议为基础,双方合作伙伴关系需要建立在相互认知和真实反映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如果运营商的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或真实性,很可能给利益相关者造成道德风险和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从而影响投融资决策,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责任机制,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安排、未来现金流量、时间安排、确定性安排等重要条款,并进行真实而持续的披露,从而提高运营商项目信息的透明度。

【参考文献】

【1】冷卫华.浅析PPP模式下会计核算问题[J].财会学习,201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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