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土耳其“荣誉谋杀”问题
2019-04-02周扬洋
周扬洋
摘要:作为性别歧视的极端手段,“荣誉谋杀”是土耳其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本文首先对土耳其女性地位及“荣誉谋杀”的现状进行了解析,认为频发的“荣誉谋杀”事件是部落文化、身份认同、宗教影响和经济发展不足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土耳其政府、部落首领、宗教领袖以及社会各界等共同努力。
关键词:土耳其;荣誉谋杀;女性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3-0107-03
“荣誉谋杀”(Honor Killings),又称“荣誉处决”,一般指家族成员(通常为男性)因指控、怀疑或舆论认为受害者在“性”方面存在不检点行为,杀害家族女性成员(有时也包括涉事男性),以此清除耻辱、恢复荣誉。这类案件中只有极少数是冲动作案,多数是经过精心计划,甚至反复袭击,直到达成目的;家族在加害前一般会对受害者进行警告,这种警告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有时也会直接采取行动。“荣誉谋杀”是性别歧视的极端情况,目前多发于中东、中亚和南亚等地,并已伴随移民扩展到英国、意大利等国。由于传统、文化和宗教等原因,对此的新闻报道远少于实际情况,学术研究也颇为不足。
土耳其语中有多个关于“荣誉”概念的词语,如namus,onur和seref等。其中namus经常被用于指女性美德或贞洁,对男性而言则是家族女性成员的贞洁德行。这一荣誉仅仅是言语诋毁也可能被损害,因此舆论也可能导致女性遇害。
一、土耳其女性地位及“荣誉谋杀”现状
作为较早进行现代化改革且在历史上与西方接触较多的国家,土耳其女权运动取得的成果在中东地区较为突出。女性在法律上取得了平等地位,受教育程度和经济自立程度明显提高,但也仍存在许多不足。目前,土耳其女性参政情况仍不太理想,位居高位或有话语权的女性很少;在实际生活,特别是家庭生活中,女性的地位仍较为低下,其意见也往往不被尊重。女性参加工作尚未成为土耳其社会的广泛共识,近半数女性表示只有在家庭经济困难时才会考虑工作。而教育方面,据土耳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数据,25岁以上土耳其女性的文盲率为9%,这一数字是该国同龄男性的5倍。
20世纪80年代后伊斯兰复兴运动给土耳其女权运动带来的影响仍需考量。一方面,伊斯兰政党通过动员女性参与政党政治和民主选举,为她们赢得更大的话语空间,对恢复头巾的努力也扩大了女性的选择权;具有鲜明伊斯兰色彩的非政府女权组织的出现,也扩展了女权运动的范围。另一方面,伊斯兰教在土耳其本就具有很深厚的根基,在伊斯兰复兴运动兴起后,穆斯林和教法学家只能通过对《古兰经》、圣训、沙利亚法等的再解读来给予女性权利,而这些经典中对女性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婚姻、家庭等的许多规定,无疑限制了女性解放的范围。
据2008年6月土耳其总理府人权董事会的芬德奥卢发表的《2003年-2007年土耳其“荣誉謀杀案”调查报告》,土耳其的“荣誉谋杀案”数量呈上升趋势:2003年受害者为150人,2006年为216人,2007年为220人。2015年至少有303名女性遇害。除遇害人数增长外,受害者遭受的暴力程度也有所加剧,如被虐杀、活埋等。
此外,在传统文化保留较多的农村地区和保守的东南部地区,实施谋杀的凶手经常被视为维护家族荣誉的英雄。家族时常会派遣较年幼的成员(往往为未成年)施行加害,一方面是由于他们较为冲动,另一方面是为了有助于脱罪。甚至一些家庭并不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女儿的出生和身份,因此即使她们日后遇害,也不会招来麻烦。由于缺乏证人和保守思想,法律和法官对实行“荣誉谋杀”的凶手也往往会从轻处罚。2004年土耳其刑法改革和2012年家庭暴力立法后,“通奸罪”被废除,对贞洁、伦理、社会道德的提及也被消除,并明确规定“荣誉谋杀”者最高将被处以无期徒刑。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大进展,然而新的保守主义浪潮阻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改革后,为维护家族荣誉逼迫女性自杀的“荣誉自杀”现象显著增多,甚至存在凶手实施谋杀后伪称受害者自杀的现象。
在地域上,传统认为阿拉伯人和土耳其人等民族聚居的、保守的东南部是土耳其“荣誉谋杀”的高发地。而据《2003年-2007年土耳其“荣誉谋杀案”调查报告》,这5年内土耳其超过半数的此类案件发生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和伊兹密尔等城市。这一转变与近几十年来土耳其农村人口大规模迁移到城市与城镇有关。
最后,执政的埃尔多安政府对妇女问题的态度较为保守。2011年,经过长期斗争而在1991年成立的“妇女事务部”更名为“家庭和社会政策部”,与此同时,土耳其议会里的“妇女事务委员会”也被撤销了。埃尔多安本人虽然谴责对女性的暴力,但经常将男性定为女性的监护人,并宣称根据自然法则,女性和男性是不平等的。土耳其政府对处于危险之中的女性还存在保护不足的情况,境内的避难所数量短缺,不足以满足受迫害女性的需求,甚至还存在受害者在政府和警方保护下被袭击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法律的平等语境下,土耳其女性的实际生存状况颇为堪忧。
二、土耳其“荣誉谋杀事件”频发的原因
土耳其频发的“荣誉谋杀”事件是部落文化、身份认同、宗教影响和经济发展不足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部落文化
前文已述,土耳其“荣誉谋杀”多发于乡村和保守的东南部,并随着人口流动逐渐转移至城市。这些地区的人们长期以家族或部落为单位聚居,因而传统文化对其影响很大。
在传统的部落文化中,男尊女卑的思想突出而牢固。其一是由于在传统的农业或游牧社会中,男性创造着主要的家庭收入,从事政治、军事等活动,因而作为财富的创造者和拥有者,拥有远高于女性的话语权和社会地位;而女性仅被视为家务的承担者和繁衍的工具,因此顺服和贞节是女性最重要的品质。其二是由于在传统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女性往往被视为家族财产的一部分,处于依附和被支配的地位,而作为财产继承者的男性,其血脉纯正与否与女性的贞节息息相关。因此,为了保证家族的财产继承和权力分配,对女性贞节的极端重视,“荣誉谋杀”也成为了维护私有财产的手段。
同时,在传统的部落文化中,荣誉和道德被视为一个集体的家族事务,它的重要性也凌驾于个人之上。在此情况下,家庭、宗族和部落的权利取代了个人的人权。违背传统观念的女性和涉及的男性作为荣誉的“破坏者”和“腐蚀者”,就成为家族断臂求生的牺牲品。
(二)身份认同
对于荣誉的强调下,潜藏着家族、部落和社会对身份的认同。
对于家族而言,血脉是维持其存在和团结的纽带,也是区分此者与他者的关键。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异性,男性对于血脉纯正与否的判断主要依据家族女性的贞洁。因此,为了排除他者,家族对族内女性提出种种要求:在婚配前应避免与异性来往过密,以便保持“纯洁”;婚配时应按照家族意愿选择配偶,以符合家族利益;婚姻存續期内应保持绝对忠诚,以使家族血脉不致混乱。
对于部落而言,共同的认知和习俗是其保持一致性的基础,也是区分此者与他者的关键。荣誉谋杀的根源是强调女性顺从、贞洁的“本分”和男性的支配地位。这种强调产生于部落的早期,甚至在伊斯兰教诞生前已经存在。而在漫长的历史中,这种强调混杂着对他者的排斥,成为一种顽固的传统,从而难以根除。
对于社会而言,文化是其赖以生存的根基,也是区分此者与他者的关键。部落文化和伊斯兰文化是土耳其的两大主要文化,然而近代以来,西方文化对土耳其影响越来越大,土耳其社会内部也产生了一定分裂。在传统的文化中,女性是被支配者,其社会角色是贞洁的妻子和尽职的母亲,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家务工作、繁衍子嗣和教养儿女。随着西方文化影响力的增强,女性的社会角色逐渐转变为国家公民、职业工作者和独立的个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但由于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土耳其社会内部产生了对西方化的抵触,以及对传统文化的坚守和强调。“荣誉谋杀”和“荣誉自杀”即是传统文化回潮中对道德、伦理和荣誉的强调导致的伴生物。
(三)宗教影响
土耳其虽然是世俗国家,但从政府到民间都深受伊斯兰教影响。在创教之初,伊斯兰教在保护妇女和提高女性地位方面是较为先进的。早期伊斯兰教赋予女性一定的财产权,包括财产继承权和对陪嫁物的所有权;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必须征得本人同意的权力、提出离婚诉求的权力和寡妇改嫁的权力;以及在法庭上作证的权利等等。对于通奸罪的认定也较为严格,要求必须有四个目击者作保,其处罚也并未一概以死刑论之。但由于时代的限制,伊斯兰教的经典中实质上包含了许多对男性优于女性的规定和对女性权利、地位的限制。例如在《古兰经》的一些经文中,规定女性从属于男性,又如在作证时,两位女性的证词才被视为一位男性的证词等同。时移世易后,一些创教初保护女性权利的规定也逐渐转变为对女性的束缚和压迫,其中以“穆斯林男性可取四个妻子”这一条款意义的转变最具代表性。
随着历史的进程,对伊斯兰教经典的诠释也不断发展,与各地区的习俗、文化相结合,并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上了部落传统中男尊女卑和束缚女性的成分。在9-10世纪初创制的沙里亚法中,女性在《古兰经》中规定享有的一些权利,如财产继承权和作证权也被取消。另外,在“创制之门关闭”后,伊斯兰世界进入对经典、权威的因循守旧时期,一切解释都需从经典中得出。而由于伊斯兰教创教时的背景和需求,《古兰经》和圣训中对婚姻和日常生活涉及颇多,这点在时代转变后就成为一种束缚,对女性的限制被不断巩固,直至积重难返。
(四)经济发展不足
经济因素制约着东南部和农村地区的土耳其人,特别是土耳其女性接受教育。因此该地区对于现代思想观念接收不畅,人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女性的命运仍操纵在其父亲和丈夫手中。她们承担着繁重的劳作和家务,却得不到与付出相匹配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家庭地位。
经济发展不足也限制了女性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分工,成为职业工作者。缺少稳定的经济收入,使得女性难以脱离家族独立,对暴力和压迫更常采取忍受的态度,不利于女性获得话语权和提高社会地位。
此外,有的父母为了彩礼逼迫女儿嫁人,有的家族在男性成员去世后把他的妻子许配给他的兄弟或者其他男性,这都是在经济发展不足时,为了争夺和维持有限的利益而采取的举动。
最后,贫穷的家庭由于拥有资源较少,因此对于其荣誉会更为重视。荣誉成为这类家庭的一种功绩和获得尊崇的依仗,因而其经济越是脆弱,需要的荣誉就越多,以此来保证家族的价值。
除以上谈论的四种因素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将女性作为报复的对象。由于荣誉如此重要,又由于女性被视为荣誉的象征,有时对立者会以强暴其家族女性作为损毁这一男子或这一家族荣誉的手段。这些被侮辱的女性之后可能会遭到家族的“清洗”,以挽回其荣誉。
小结
土耳其女权运动的成果主要表现在城市,特别是受教育的城市女性中,偏远地区和农村的女性地位不高,其权利也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而“荣誉谋杀”作为性别歧视的极端手段,已日益成为土耳其女性的梦魇。究其根本,“荣誉谋杀”不是一个道德问题,也不是一个宗教问题,其本质是支配关系和父权制的体现,是既得利益者对被支配者的压迫。
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解决“荣誉谋杀”问题需要土耳其政府、部落首领、宗教领袖以及社会各界等共同努力。土耳其政府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严格量刑并落实,从而在法律层面为女性提供保障;其次需要普及教育,使平等思想深入人心,并引导民众对传统文化和伊斯兰传统进行扬弃,从而在思想上解放女性;再次,应大力发展经济,这是解决普及教育、提供工作等问题的前提;针对目前避难所严重不足的情况,政府应多建避难所,为受迫害的女性提供保护。部落首领应公开谴责实行“荣誉谋杀”的作案者,强调传统习俗在当前社会的适用性,转变保守者视谋杀为荣誉的观念。宗教领袖应声明杀害女儿、姐妹和妻子违反伊斯兰教教义,宣传更宽容的穆斯林训诫,并区分部落习俗与宗教信仰,矫正作恶者的错误解读。最后,国际社会,特别是人权组织和妇女保护组织等,应对土耳其女性施以援手,帮助解决这一问题。
总体而言,解决土耳其“荣誉谋杀”问题需要从官方到民间、从国内到国际的共同努力,并且势必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