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述
2019-04-02田之光
田之光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 200040)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 上海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现状
根据《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以下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2)涉及生产、使用、存储、释放、处置或利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
上述企业的已建、在建、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凡可能涉及环境风险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均应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依据法律法规的差异性
2.1 应急预案修订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1]。《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规定,企业应急预案应当设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应当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每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应形成年度评估的书面文件,明确是否需要进行预案修订[2]。
鉴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9]系2018年开始实施。《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6年2月发布)[2],《上海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2016年2月发布)[4]也是2016年才开始实施。因此建议近期应规定应急预案的有效期,尤其是2016年以前编制备案的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按照新法规重新修订并备案,增强现实可操作性。
2.2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与临界量
2018年3月1日实施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的附录A[3]涵盖392种类物质名称,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目前尚未发布废止之前实施的《上海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附录A[4]涵盖313种类物质名称的通知,导致环境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值)的计算易出现混淆。
3 应急预案相关法规、规章的细化建议(见下表)
相关法规、规章的细化建议表
4 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4.1 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关键措施,但现状是,预案可操作性不强,普遍存在内容冗长,实操性差等问题。建议企业应在独立第三方编制的基础上,积极听取本岗位员工意见,按照现场预案组织演练,并修订后备案。
4.2 应急资源
1)应急资源包括消防设施和物资,但不仅限于消防资源。应结合企业特点,配备吸油棉或干燥黄沙、酸碱中和液、絮凝沉淀剂等应急物资;2)应急自动打料泵、雨排口截止阀、感应探头等应工况良好,并纳入日常设备巡检,确保应急装备随时能启动;3)应急装备建议由环境风险单元存储,以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初期可以立刻启用。
4.3 应急管理
目前的应急管理存在死角:1)部分企业的应急事故池内存有积液或平时挪作他用;2)危废仓库渗滤液收集池未及时清理,导致导流沟内残液外溢(危废仓库墙壁外侧或车间部分墙壁外侧有明显污渍);3)地下危废池未开展例行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由于管理存在漏洞,现场操作工将与收集池材料不兼容的废液混排进入收集池,造成收集池渗漏;4)Ⅱ类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存放,在淋滤作用下,高CODCr、高NH3-N废水下渗进入土壤包气带和含水层,并通过雨水井进入雨水排水系统,导致外排雨水超标并造成河道污染。
4.4 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应对
除石油化工、医药、电镀等“三废”排放规律性较强的行业外,产生“三废”相对较少的机械加工、装备制造、储运等行业,环保管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应对更是其薄弱环节。建议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督促其聘请环保管家,借助外部环保技术力量,查找环保隐患并提出解决方案,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