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

2019-04-01刘佳

出版广角 2019年3期
关键词:制作者独创性著作权法

【摘 要】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短视频以短平快的特点,紧紧抓住了网民的碎片化时间迅速发展,已成为新兴的娱乐形式和商业增长点。与此同时,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浮出水面。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为录像制品享有著作邻接权中的录像制作者权。权利主体是短视频的制作者或受让其权利的短视频平台等。短视频的类型不同,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类电作品”短视频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录像制品短视频只享有少量的财产性权利。

【关  键  词】短视频;独创性;著作权;邻接权

【作者单位】刘佳,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9.03.019

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兴起,普通民众制作简短的视频影像作品成为可能。加之社交平台的变迁发展,从博客到播客,从视频网站到移动网络媒体催生的直播、短视频等新生代平台,使得短视频海量增长,发展迅速,已成为一种大众化娱乐形式和新型的商业增长点。2017年,短视频在广大用户娱乐生活中集中爆发,内容也从源于个人兴趣的拍摄剪辑逐渐向PGC的专业运作转变。在短视频行业繁华的同时,暗流涌动,层出不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成为行业发展面临的一大问题。

一、网络短视频的现状

网络短视频是指在各种媒体平台上传播的适合在移动状态下观看的简短视频,时长从几秒到几分钟不等,推送频率高,观看自由,内容丰富多样。“一条”“二更”制作团队是国内较早出现的短视频制作团队,其内容多数以纪录片的形式呈现,内容制作精良,通过渠道运营较早实现了短视频变现。以“papi酱”“回忆专用小马甲”“艾克里里”等为代表的网红IP,他们也成功进行了商业化运营。他们的视频内容接近生活,在网络上颇受欢迎,庞大的粉丝群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另外,以“套路砖家”“陈翔六点半”为代表的情景短剧也凭借搞笑有趣的创意在网络上广受欢迎。技能分享、街头采访、创意剪辑、创意广告等类型的短视频在网络上也有非常广泛的传播度。

从制作来看,网络短视频一般制作门槛低、表达形式简单、民众参与度高。制作网络短视频不需要复杂的设备,也不需要很严密的创意设计,只需一部带有摄像功能,且能够连接互联网的手机,即可完成短视频的拍摄与传播。短视频既不同于微电影,后者的制作有专门的团队配置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也不同于网络直播,短视频的时长往往比直播要短,并且便于传播。

二、网络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网络短视频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中的第六类,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最为接近。鉴于网络短视频短平快的特点,它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电影作品,只能归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

著作权法对其保护的作品有具体要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能够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和展示美感的作品。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都能传递作者的某种思想感情或展示文艺美感。而科学领域的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则可展示科学之美。网络短视频虽然时间短,但都有一个表达主题,或是向人们传递制作者的观点,或是分享技能技巧信息,或是展示时尚艺术之美,符合著作权法作品保护要件中的这一要求。

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这个条件要求作品应当是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是对思想感情、信息及美感的特定外在表达,只有外在表达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被复制。未表达出来的“腹稿”、创意、思想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短视频是以视听的表达形式形成的作品,符合这个条件。

3.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源于英文中的originality,也称为原创性。理解独创性,可以从“独”和“创”两个方面入手。

“独”是指独立完成工作,工作成果源于本人,是作者自己的劳动成果,不是抄袭他人的。具体来说,作品从无到有是独立创作,或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只要与原作品形成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也是独立创作。另外,這里的“独”是对表达的要求,即指能够称为作品的表达是独立形成的。精确临摹和再现他人作品,不符合“独”的要求。

“创”,指源于作者本人的表达是智力创作的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不同于专利法中对创造性要求是具有实质性的技术进步,著作权法对智力创造性程度的要求不高,只要是创作者通过一定的脑力劳动,对特定的表达形式有一定取舍和选择,并能够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或者观点,展示美感,形成完整的作品,就符合“创”的要求。作品的质量和价值不在“创”要求的范围内。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该案件就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明确提出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也就是“独”和“创”的认定标准。该案中,“黑脸V”制作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应党媒平台的倡议,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进行的创作。该视频与党媒平台上的示范视频、网络图片之间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两者主题相同并不影响“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独立完成的作品。据此,法院认定“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关于创作性的认定,判决中指出,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创作性应当考虑如下几个因素。首先,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虽然视频时长过短,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即时不长,也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创作者的思想感情,这样的视频可以形成作品。其次,在限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况下,创作空间受到限制,体现个体差异创造性的难度较高。“5·12我想对你说”的短视频画面是一个穿黑色帽衫的蒙面黑脸男子站在灾后废墟中,以手势舞蹈的方式进行祈福,临近结束时,光线从阴沉灰暗转变为明亮充足,地面也从沟壑不平整到平整,电线杆从倾斜到立起,男子的衣服也变为红色,男子最后做出比心的手势。该视频包含了制作者的智力劳动,编排、选择及呈现效果与其他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创作性。判决还指出,抖音平台上其他用户对该短视频的分享行为,可以作为该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佐证。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和共鸣,是其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

综合上述分析,网络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独创性。具备独创性的网络短视频,作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在赋予作品著作权的同时,也赋予了著作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等。不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可以作为录像制品,受著作邻接权的保护。录像作品的制作者,享有录像制作者权。

三、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

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也是实践中很多人关注的问题。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还是短视频传播平台,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著作权人获得著作权,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在此只探讨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对于继受取得,依据著作权的转让或移转而获得。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一般作品有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知,具有独创性,能够成为“类电作品”的短视频,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权;不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其制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享有邻接权。

网络短视频的制作有两类,UGC和PGC。UGC是用户自行生产内容,其平台主要有快手、火山小视频、美拍等。而PGC是专业生产内容,一般由领域内较专业的人做视频,内容较权威,发布平台主要有西瓜视频、土豆视频等,代表性作品有“一条”“二更”“陈翔六点半”等。无论是UGC还是PGC,制作人或制作团队都对其制作的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只是UGC模式下,权利人往往是自然人,而PGC模式下,权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两类主体的性质虽然不同,但享有的权利内容是相同的。

制作者在发表、传播推广其短视频时,通常借助短视频平台。依据用户和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协议,短视频平台可能会获得某些权利,如最常见的是短视频平台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如果用户和短视频平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委托关系,短视频平台也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第17条规定的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获得著作权。

在观看短视频时,我们会发现视频上浮有水印,这些水印通常会标明制作者和短视频平台,意在标示该短视频的权利管理信息。“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的判决书,也明确了短视频上浮水印的法律属性。这些水印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防止侵权的技术措施,只是表明身份。用户ID水印表明的是著作权的权利管理信息,平台水印表明的是传播者身份的信息。据此可以推断,如无相反证据推翻,短视频上浮水印中的用户就是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平台水印表明传播平台,根据其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平台享有相应的传播者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或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署名权不能转让)。

四、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内容

网络短视频依据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分别作为“类电作品”短视频和录像制品短视频。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两类短视频能够获得保护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类电作品”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录像制品短视频享有著作邻接权。

1.“类电作品”的著作权

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短视频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当然,我们在平台上看到的短视频作品,都是已经行使发表权的作品,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短视频作品的制作者,用户个人或制作公司、团队等都是其作者,享有短视频作品的署名权,可以决定是否署名、以何种方式署名(署真名或假名),他人无权干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

短视频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对“类电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规定,可以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如将短视频作品进行录制、翻录或截图印刷在平面上,都是在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发行权和出租权是通过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或临时使用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短视频作品,时长较短,主要在网络上传播,很少通过转移作品有形载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发行权和出租权的财产性意义不大。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短视频作品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如短视频作品在电视上播放,就是在行使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项权利控制的是通过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交互式传播。目前来看,短视频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就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项权利对作品权利人至关重要。用户通过短视频平台上传、传播作品时,通常会与平台签订划分权利义务的相关协议。短视频平台依据此类协议,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即将短视频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改编权,即改编原有的短视频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即将短视频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重新整理形成新作品,这类短视频被称为“cut短视频”。“cut短视频”如果未经原作品权利许可进行改编汇编,会存在侵犯他人作品改编权、汇编权的风险。

短视频作品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是永久性权利。短视频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即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录像制品的著作邻接权

不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可以作为录像制品,享有著作邻接权——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里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与著作权中相应权利的含义相同。如果短视频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录制,制作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短视频是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录制,制作者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者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即截至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参考文献

[1]王遷. 著作权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猜你喜欢

制作者独创性著作权法
Sugar Painting 糖画
论非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模式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卷雪茄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开门立法Ⅱ
议作品之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