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护士”这些风险和责任你了解吗
2019-04-01彭佳妤
彭佳妤
通过手机APP“在线下单”,即可享受专业护士的线下医护服务——“网约护士”,这一“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又一产物日前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济南等多个城市已经出现,引起了大众的关注。
“网约护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者“看病难”“护理难”的情况,解决了老年患者或行动不便患者的看病难题,免去了长时间排队挂号的烦恼,有利于充分利用和整合医疗资源。然而,不同于一般性商业服务,护士应当是具备专业医疗知识、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业性人员;医护行为往往是涉及专业医疗知识的特殊服务,将直接影响患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患者应如何应对接受“网约护士”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网约护士”虽然具有便利性等优势,但不同于在医疗机构就诊,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在“网约护士”的情形下缺少应急预案及设施设备。若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发生医疗纠纷,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虽在实践操作中,“网约护士”通常具备在医疗机构工作的背景,但“网约护士”往往并非以其工作的医疗机构的名义提供医护服务,通常是利用其业余时间进行的“兼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患者认为“网约护士”的行为致使其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的规定向提供服务的“网约护士”本人提起侵权责任纠纷,其工作的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难以成为患者主张权利的对象。
患者在接受“网约护士”服务前,往往已经在医疗机构进行过诊断,依据处方等在医院取得药物后,再由护士在自己的住处提供医护服务,患者自己事先通常并没有专业的医疗器械、设备等,而医疗器械与患者的身体往往会产生直接的接触或对医护服务的效果具有关键的作用。在接受“网约护士”服务时,相应的医疗器械、设备应由哪一方提供并不确定。如由患者自行准备医疗器械,由于患者不具备专业知识,尤其是在护理内容较为复杂时可能无法保证器械、设备的专业性、可靠性;如由护士方提供医疗器械,可能增加患者额外的负担;另外,一些特定的医疗器械可能在专业医疗机构之外缺乏使用的条件和环境或禁止在医疗机构以外使用。因此,在接受“网约护士”服务前,医护双方应充分明确医护服务的内容,依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好医疗器械的提供情况,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患者自行准备医疗器械,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如护士方提供医疗器械,应保证医疗器械合乎医疗规范,向患者提供相应的发票、必要的备案文件等;如果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提供方应保证再次使用时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执业护士较患者具备更加专业的医疗知识背景,如在某些情况下不宜由患者自行准备医疗器械时,护士方应尽必要的提醒义务。
接受“网约护士”提供医护服务时,患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我国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网约护士”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患者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往往存在一定困难。一是“网约护士”的相关医护行为并不会像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留下完整、规范的病历材料;二是“网约护士”的服务往往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通常是在患者的住处完成,过程相对比较隐秘,出现纠纷时难以举证;三是“网约护士”服务往往具有短暂性、一次性等特点,患者由于缺乏专业医疗知识,在发生损害时难以即时进行判断,在发生损害后果之后难以及时联系提供服务的“网约护士”。因此,患者在接受服务时应注意保留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平台可能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平台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一般性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网络服务平台在以下情况下需与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网约护士”或注册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网络服务平台知道注册“网约护士”的服务提供者或注册用户利用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后未删除、屏蔽、断开“网约护士”的相关链接、依然为其提供网络平台的;第二,网络服务平台明知“网约护士”服务提供者不具备相关资质或存在其他瑕疵或知道注册者进行注册就是为了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另外,2016 年我国颁布了《网络安全法》,从内容上看,该法多是对维护网络安全,规范网络平台运行的管理性规定。《网络安全法》第74条亦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任。”
患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购买“网约护士”的医护服务,平台方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遵守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如平台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存在缺陷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平台方构成欺诈,还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患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患者的损失,此时增加赔偿的金额的标准应为平台方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用的3倍或不足500元时按照500元的标准计算。
网络服务平台在运营时应严格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的护士和患者,需进行必要的审核和准入制度。对于“网约护士”,应严格审核其相关资质,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从根源上保证医护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对于注册用户,应考虑要求其进行实名认证,从根源上杜绝“假患者”的风险,防止通过“共享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网约护士”可能遇到哪些问题
“网约护士”通过其技能为患者提供服务,获得相应的报酬是其合法权利。实践操作中,患者多是通过直接在网络服务平台上预约、付款购买“网约护士”的服务,提供服务的“网约护士”再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获取患者支付的报酬。实践中,出现过服务提供者由于受网络服务平台设置提取报酬上限无法获得报酬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在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时,“网约护士”应认真审阅与平台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明确自己和平台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做到有备无患。其次,平台方提供的合同往往是法律上所称的格式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严重损害“网约护士”利益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39条,如平台方未告知注册者、未经过其同意,这种剥夺其权利的条款即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网约护士”作为新兴的医疗服务形式目前尚无相应的执业规范,执业护士以其个人名义在工作之余提供服务是否符合现行的护士执业政策尚无相关依据。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7月19日印发了《关于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在北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允许北京市的执业护士进行多点执业,也就是说护士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执业注册全市有效,可同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执业护士多点执业是国家倡导的趋势。然而,以个人名义提供“网约护士”服务不同于多点执业,护士并非在其工作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而是提供“一对一”的、具有灵活性的、无固定场所的服务,甚至可能在其工作的医疗机构所在行政区域之外的其他地区进行服务。因此,这种执业模式如何与现行的护士执业政策相协调、是否应设置相应的限制或条件亟待相关部门进行规范。
“网约护士”无疑是共享经济不断发展的又一成果,在享受发展成果的同时,行业风险、行业标准、行业规范亦亟待得到重视和明确。对于患者而言,依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谨慎进行选择,是重视和保护自己权利的基础;网络服务平台方应严格履行审查等义务,是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此外,监管部门应尽快就护士资质、护士执业制度等出台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这一新兴的经济产物良性发展、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