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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入世以来的服务贸易政策
——以教育服务贸易为例

2019-04-01宇翔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留学生贸易服务

文/宇翔,上海大学 经济学院

1 服务贸易概述

1.1 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通常服务贸易是指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者进入他国境内,向外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

主要贸易形式包括以下四种:

跨境交付:指从一成员国的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的国境内提供服务,如电信服务和网络服务。

境外消费: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它的特点是服务消费者到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接受服务,如出国旅游和留学等。

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它是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和代理等。

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如国外讲学和技术咨询等。

1.2 服贸总协定(GATS)

关贸总协定于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总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正式将教育纳入服务贸易产业范畴。协定于1995年正式生效,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发展。首次为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一套初步的总体规则框架,是国际服务贸易迈向自由化的重要里程碑,同时,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并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照顾,有利于各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2 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2.1 出国留学生状况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升入,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虽然我国教育产业也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世界知名的顶尖学府,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教育水平和硬件设施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怀揣着追求更好的教育环境和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的想法,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出国门,到国外接受高等教育。据官方统计,从十八大以来,出国留学规模稳步扩大。2016年出国留学人数达到54.45万人,较前年有大幅度增长。这其中,逾八成留学生会在完成学业以后选择回国发展。留学地域相对集中,大部分留学生的留学目的地首选为英语国家,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留学学历层级以本科为主,约占七成。 从学科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工科、理科、农学、医学等国家紧缺学科。2016年出国留学生中,自费生占比九成以上,公费出国留学不足一成。形成了以公费留学为主导,自费留学为主体的格局。

2.2 来华留学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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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16年共有来自205个国家和地区的442,773名各类外国留学人员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29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机构中学习,比2015年增加45,138人,增长比例为11.35%(以上数据均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华留学生仍以亚洲学生为主,其次分别是欧洲和非洲。来华留学的科目基本集中在汉语、医学、工科和经管等特色学科上,学科集中度较高。来华留学生的留学目的地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一线大城市,地域集中度也比较高。2016年的来华留学生中自费生接近九成,由中方提供奖学金的大约只有一成左右,表明我国对留学生的吸引力正在逐渐增强,来华留学的生源层次也提升显著。

3 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政策

从2001年入世同时即代表着我国整体接受WTO所有的多边贸易协定,则WTO的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也包括在内。根据W TO的统计和划分,全世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十二大类:1.商业服务;2.通信服务;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4.分销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8.健康与社会服务;9.旅游及旅行的相关服务;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11.运输服务;12.其他服务,教育服务属于十二大类中的第五类。教育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TO确立的一系列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协定和规则同样适用于教育服务贸易,因此我国在入世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缔约双方互相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又规定一个成员国可以保持一项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即可以不履行一项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的某项义务。

(2)国民待遇原则:WTO规定,东道国给与在本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不低于本国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给与WTO成员国提供教育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差别待遇的,也必须给予本国提供相同教育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同样的待遇。

(3)一般例外原则:WTO规定,其成员国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为了保护人类或者其他生物的生命和健康等适用一系列豁免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类似规定。

(4)逐步自由化原则:WTO规定,在实施逐步自由化原则时应坚持一视同仁自由竞争,但是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根据各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的差异,允许存在一定保留,给与各国各教育部门充分的尊重。发展中国家教育发展水平低,开放程度低,但是仍然需要逐步推进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

(5)自由竞争原则: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教育服务或者教育服务供应上应给与国内与国外提供者营造相同的竞争环境,不可存在保护性原则或规定。

4 总结和政策性建议

4.1 总结

近年来,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让全世界都嗅到了巨大的商机。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多的人口,世界上最大的学生群体,而且中国传统观念中“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思想,使得中国的父母格外重视教育。据统计,中国父母在教育中的投入比例位于世界前列。中国国内存在一个巨大的教育市场,开放这个市场将迎来一系列挑战,但也会存在巨大的机遇。若要进入中国市场,就必须符合中国标准,这是一次输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输出中国思想和标准的宝贵机遇。

4.2 政策性建议

发挥特色学科的教育优势和成本优势,近年来我国的工科、理科、医学、经济和管理类学科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因此,我们需要发挥比较优势,大力推进相关优势学科的宣传和推广。把这类优势专业作为我们吸引外国留学生来华留学的王牌专业。积极吸引出国留学生归国发展,提升我国其他相对劣势学科,做到全面发展。积极利用我们在教育费用方面的廉价优势,吸引更多高层次留学生来华深造。

继续扩大教育领域开放空间,在外资准入环节上,我们已经有了较高的开放水平,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内,但在教育领域的特别管理措施的敏感领域仍然存在较大的开放空间,我们需要继续逐步扩大开放水平,提高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

完善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开放教育市场相对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没有跟上教育服务贸易的开放步伐,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先进法律法规,逐步补齐法律法规方面的短板,保障来华留学生的相关权利,明确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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