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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违禁成分保健品

2019-03-29施晨霞

检察风云 2019年2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保健食品保健品

施晨霞

选题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7年10月初,公安机关接举报称,互联网上有团伙利用QQ、商业网站等发布非法销售添加有违禁药品的保健品,并通过淘宝网店大量销售。经初步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后在河南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程某某等多人,扣押茯苓玉竹片、三消糖乐、乐三消等保健食品。

经鉴定,查获涉案保健食品中检出二甲双胍、苯乙双胍、格列本脲、西地那非、吡格列酮等成分。上述成分均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物。针对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检出的二甲双胍、苯乙双胍等成分均在该名单之中,均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检察机关认为,郝某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行為造成大量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流通于市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司法解释,对郝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郝某某等人消除危险,收回已销售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主讲检察官刘潇潇点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等人为牟取私利,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在保健品中添加违禁成分,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安全隐患高,危害较大。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保健品,是不能治疗疾病的,对于那些宣称具有“疗效”“速效”功能的保健品,不要轻易相信。另外,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认准保健食品外包装上印有的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产品信息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查询以甄别真假。

(刘潇潇,浦东检察院检察五部副主任,从检12年,始终坚守在民行工作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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