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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体系化研究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农药监管食品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5)

一、问题的提出

(一)食品和食品污染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具体来说,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香烟或只作方剂用的物质。广义的食品概念还包括食品原料栽植和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价值的环境。①

人们普遍认为,满足生理需求、延续寿命是食品最基本的作用。从食品原材料的种植、养殖到加工成食品,期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使食品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侵袭,严重影响食品的营养价值以及卫生质量,甚至对人身安全产生威胁,这个过程称之为食品污染。

(二)食品污染的途径

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流程,包括若干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环节,可以分为种植养殖环节、食材加工环节、食物运输环节、食物销售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食品污染高风险环节,极容易被农药、兽药、微生物、食品添加剂等污染因素入侵。

1.种植、养殖环节污染物进入食品。农作物的生长离不开土壤。根据2014年4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我国耕地土壤重金属等污染物点位超标率达19.4%②,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土壤重金属超标带来的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重金属超标问题也令人担忧。③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或滥用,导致土壤氮、磷、钾失衡,破坏土壤结构,产量下降,土壤中农药残留会被农作物吸收,造成食品污染。污水灌溉、工业生产、大气沉降等,导致土壤中的重金属超标,这些重金属同样会被农作物吸收,进入食品中。据统计,仅在过去的50年,就有2.2万t Cr、9.39×105t Cu、7.83×105t Pb排入土壤,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④

2.食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物进入食品。这是导致问题食品出现的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境、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生产人员的卫生条件都是导致食品问题的高风险因素。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食品产品种类更加繁复。原材料种植、养殖和加工环境、食品加工环境、食品存放和包装环境等,是食品长期留存的场所,也是微生物、细菌极容易滋生的场所。 如果食品生产加工环境脏乱差,消毒设施不完善,食品生产人员身体健康标准不达标,就会严重威胁食品安全。

3.食品运输过程中污染物进入食品。食品对运输环境有极高的要求,不同的食品对于运输的密度、温度以及运输时间都是不同的。一旦超过食品所能承受的最大极限,很容易导致食物变质。除此之外,应当密封的食品而没有密封的,或者密封不到位的,食品脱离适宜的运输环境的,都是汚染物侵入的重要环节。

4.食品销售过程中污染物进入食品。这一环节,食品多是未包装或未完全包装的食品,比如街头烧烤。食品暴露在高风险的环节中:没有密封,人与食品的接触很频繁,还有苍蝇蚊虫、汽车尾气、灰尘的侵扰。

(三)防治食品污染需要体系化监管体制

构建体系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解决当前食品污染问题的前提和保障。我国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出台各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据统计,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就多达数百部。与法律法规相对应,我国形成了由卫生部门主管,由农业部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经营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消费环节的监管的分段监管模式。此外,我国创造性的提出了国家质检总局实行垂直管理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进行分级管理的双轨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也存在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政出多门,一些规定甚至相互矛盾,不知如何适用;分段监管模式下各部门监管职能有交叉,一些环节重复监管,也有监管的真空区,导致公共资源浪费。体系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愈发迫切。

二、体系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由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规则、制度构成的组织方式、组织结构。

2003年,我国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控制面扩大至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全过程;2009年出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载入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督责任;2010年,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的领导性、统筹性的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⑤2013年,整合原有数个机构职能,组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行统一监管。⑥我国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

(二)“体系化”要求

“体系化”是一个管理学术语,指组织的同级单位之间,以及组织上下级级层之间一致性与分工协调。“体系化”的建设,实际上就是分散的、不成体系的各个部分通过某种方式或手段将其联系起来,正为一个连贯的、有层次的整体。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体系化

针对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缺陷,笔者将“体系化”概念引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据“保障食品安全”这一特定的目的,为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制度设定设定特定的功能,把不同的制度依照“保障食品安全”这一特定的目的组织起来,旨在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机构多头管理、监管模式分散、既存在交叉执法又有执法盲区的现状⑦进行筛选与重构,弥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环节的漏洞,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工作,形成系统化的、整体化的监管制度,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制度,构建食品安全的每一道防线。

三、基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生产监管体制的体系化研究

食物源于农业、畜牧业,农副产品的品质决定食品的质量。做好体系化的农产品安全监管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一)防治耕地污染的监管体制

农产品是食物的材料。从源头遏制存在安全问题的食物进入加工环节,严格限制进入市场的农作物的各项质量标准,是食品安全问题根本所在。而限制这一根源问题的关键是防控耕地污染。要从耕地这个要素着手保护食品安全,厘清耕地污染的监管体制应当至于首位。

耕地污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土壤成分失衡,土壤污染,其他土壤变化。耕地污染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上述污染状况,人民政府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

预留专项资金,用于耕地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业耕地预留专项资金,用以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等耕地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合理分配专项资金,根据耕地的情况因地制宜,处理好耕地污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此项内容在我国其他立法中尚未有详细规定,实际操作中,用于耕地保护的资金极为有限。耕地污染治理无法立竿见影,污染防治从来都是一个长期过程,用以耕地保护治理的专项资金必须要有法律予以保证。

指导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严格管控耕地质量。

政府专业部门机构应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的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利用耕地,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的科学处理、农作物秸秆的科学回收处理依赖于政府的有效指导严格管控。防治耕地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

首先,促进农业环境保护过程中新技术引入与使用。如:引进沼气。使用沼气不会造成化学污染。但沼气池对密封性要求极高,沼气运输管道设计具有专业性,沼气基础工程建设需要政府的指导支持。

其次,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农业污染源的检测监控应全面细致严格。在现行监管体系中,虽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规定,但太过笼统:没有监测项目的说明和检测合格的标准,也没有规定出现问题后承担责任的主体与方式,责任承担在主体、方式,缺乏执行力,和威慑力。

最后,统筹其相关部门,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并治理生态失调状况,推广植物病虫害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耕地污染存在各方面的原因,治理方案也应多部门合作,分析形成污染的具体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及时联系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耕地环境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同时向当地人民作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该制度是对环境质量情况较好地区的耕地的监控保护,实时监测,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但落实情况并不乐观:监测间隔周期太长,无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环境质量报告没能让群众知悉。

对耕地各方面的质量进行定期监控检测,是为了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倘若发现异常,即时采取治理措施,支持农民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的保护耕地的有益举措。农民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应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工作,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用先进技术,防止耕地的污染、破坏。

(二)防治水资源污染的监管体制

水源是关系农产品安全问题的另一重要因素,农业用水是否合格,灌溉是否适度关系着食品安全。

1.做好水资源战略规划

水资源战略规划由国家制定,明确规定对水资源实行水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每个重要水域皆设有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该河流、湖泊流域内的有关水资源问题。而行政区域管理是指各地方人民政府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的权限由法律授予,其相关工作的开展受法律约束。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各个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国家水环境治理原则

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以预防为主、治理为辅、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全国水域广、流域多,对所有水源给予同样的保护力度难见效益,应当进行分类保护:饮用水水源优先保护,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严格控制,防治农业源污染。我国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目前主推的水污染防治手段是建设生态治理工程。

3.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顾虑因素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都应考虑水体本身的相关条件。最直接的标准是江河的流量、湖泊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位;其次为水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同时按照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体的纳污能力,确定相应排污总量。

4.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是我国综合考量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产生活需要等诸多因素之后制定的有关污水、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水体的有条件、限排量的许可排放制度。所有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各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进行严格管理实施监测,如若超标,及时采取行动,查明原由,并对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国务院于2018年年初发布并实施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专门规定排污许可的核发流程,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各方的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水、废水,更明确的界定了无证、违证排污等违反规定的情形,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5.水资源体系缺陷及其相关建议

第一,对中小河流进行立法保护。纵观我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于中小河流几乎未出台相关立法,虽然它们流经区域、影响范围等小,然而它们遭到污染也会殃及重点河流湖泊。对此应调取足够充足的相关中小河流的水文数据,进行大数据研究分析,规定基础保护措施。

第二,结合当地情况保护流域。目前我国水资源相关立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原则性规定,构建了水资源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但细各地地理情况不同,水资源特点相异,水环境的保护方案应当结合各流域自身的水文特点。地方政府出台适用于本地水环境保护的具体法规,并严格落实,是对大型流域保护的重要举措。

(三)防止农药、兽药污染食品的监管体制

1.农药管理部门以及管理制度

农药大多是化学合成物质或多种化学物的混合制剂,也有少量是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中提取的,通过调节植物或动物的生长活动以达到预防和控制农业危害的目的。农药的不科学、不合理使用会导致水资源污染、土壤污染,农产品上的农药清理不彻底也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国家规定各部门分工合作,通过严密监控、严格管理,以期最大限度的减少农药使用造成的不利影响。全国范围内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方行政区域范围内相关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各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农药监管工作。我国为了更好的管理农药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农药的企业都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工作的机构负责,除生产销售外,新型农药的研制者同样应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农药登记证的有效期为5年。

我国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具备相应条件,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减量计划应由各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并应对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业工作者给予鼓励和扶持。目前,完全不使用农药无法实现,但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化学危害的防治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

农药的使用也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禁止对食用农产品、水生植物喷施剧毒、高毒农药。

我国防止农药危害的最后一道自主防线是农药召回制度。即农药生产企业发现本厂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应采取的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经营、使用人员,及时召回的制度,记录召回产品的具体情况而后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2.兽药管理部门以及管理制度

兽药的使用是为了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在我国,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在突发状况时,其职权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储备的兽药。

兽药监督管理体系最大的缺陷是事后补救不及时。如果监管体系足够完善、监管工作足够严谨,危机便可以被扼杀在摇篮之中。然而,这个避免更大损失的最佳环节实际上是监管空白处,对此,兽药的监管体系应当进行相应的改进:

兽药的生产企业:要求生产者对本企业售出的药品进行售后监测服务,在药品施用后,定期监测反应效果,若有不妥之处,及时采取行动。该企业生产销售出的药品若产生危害,只要有证据证明按说明施用的该药品是危害形成因素之一,不论危害形成在哪一阶段,企业都负有相应责任。该制度能让拥有专业知识的农药生产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全程且终生负责,督促他们运用自身优势参与农药出售后的监管。

农药的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施用农药,对用药不妥造成的后果也应担责。与前一制度相结合,生产销售农药兽药的企业定期检测药品质量以及使用者的使用方法等,针对使用者在使用方面的疑惑有义务对其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对使用者进行技术指导和施用监督。若生产厂家明知使用者有不当使用行为而不予以指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与之对应,用药者对企业的“售后服务”也有监督的权利义务。

以农产品、养殖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食物的企业也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并与原材料施用过的药品的生产企业做好对接,不留监管的漏洞。食品原材料的种植(养殖)人员应当对原材料生长过程中施用的所有药品的用量、时间等信息作详细记录,并在出售原材料时与食品生产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接与存档;同时,该批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作相应检测,对药物残留情况记录清楚,并对食品生产商说明出厂时农药残留量以及相应注意事项;而食品生产商是最后接触并使用原材料的,所以除了接收来自前文所述两方的信息外,自身应对食品原材料有更高的要求并结合两方所述注意事项尽量降低食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量,降低其造成危害的可能性,阻止不良后果的产生。

四、基于“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体制的体系化研究

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把控对食品安全尤为重要。笔者将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监督、食品添加剂监管、食品安全标准的体系化研究、食品包装污染的监管体制、食品召回的监管体制、问题食品的监管体制这七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指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对食品生产经营参与者进行准入筛选,既稳定市场秩序又保证食品安全。我国颁布了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行政机关检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是否合格提供了执行依据。

食品由原料到成品及到达消费者经历若干阶段,各个阶段涉及到不同的专业技术,如果只笼统设定一个许可,不利于后续监管,无法实现许可设定之初的目标。因此《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分段设定,分别为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以及餐饮服务许可。通过对我国食品发展现状以及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明确生产阶段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流通阶段的食品摊贩、运输、贮藏以及网络食品经营许可设定,根据其特点设定灵活的许可方式,如产品销售分级许可。⑧

(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包括对食品生产环节、加工环节、经营环节的监督。

1.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食品生产是为食品加工提供原料的重要环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关。

针对目前这一环节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国务院、国务院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包括农业初级产品生产和食品辅料产品生产在内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质量规范”,对食品原料生产过程中的禁止性内容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杜绝目前在食品原料生产中滥用农药、化肥、抗生素、催长素和不按标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食品原料生产过程中的义务性内容以及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引导食物采集、种植、养殖行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质量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2.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食品经营是实现食物类产品价值和价格的终端环节。从食物产品的流通过程来看,食品经营环节同样与食品质量安全也有关系,主要体现为流通过程的保质和防污染。

为了加强这一环节的监管,建议由国务院、国务院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分别制定“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质量规范”。在条例中,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内容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严格的规定,杜绝经营不合格食物原料或不合格食物成品的违法行为。在质量规范中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义务性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防止食品在流通中受到物理、化学、生物方面的污染。⑨

(三)食品添加剂监管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隐患,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2009年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以及使用做了较为明确的、细致的规定,着重强调严管食品添加剂。随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方面做出要求,食品添加剂管理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1.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业实行准入许可制度,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从而从源头上控制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问题。

2.明确关于食品添加剂品种、适用范围和用量的安全使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避免出现模糊地带,给不良商户以钻空子的机会。明确细致的标准也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行为的评判,使得食品安全领域有法可依。

3.应用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制度,即评估可能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通过评估数据的预测,从而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最大化的减小损失。

4.进行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说明管理。《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等也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管理,这是和销售最接近的环节的最后监督与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从细节上抓起,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

(四)食品安全标准的体系化研究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具有突出贡献,对于构建统一的市场秩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的标准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每个环节,也涉及到各种食品的领域,具有整体性和细节性。

纵向来说,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级别划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兼顾整体和部分;横向来说,建立多部门牵头起草的食品标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立法体系,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法》中强调: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性质、将以前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执行的标准整合为食品安全标准。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就是以《食品安全法》法律为主,兼具《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具体的法规及部门规章,相辅相成。

关于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主要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性质、内容范围、制定主体、企业标准备案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虑。才能使得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日益体系化、规范化。

(五)食品包装污染的监管体制

食品包装作为食品加工的最后一道工序,其主要目的是保护食品质量与安全。

卫生部颁布关于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首先,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包材的企业,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现行的食品卫生安全的国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活动。其次,强调各生产单位要尽快完成企业内部的自查清理工作,排除不符合食品包材的添加剂或者调整用量以达到国家标准,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于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中所用但未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食品或者添加剂等积极主动地向卫生部申请核查,符合标准后批准方能合理使用。最后,一旦发现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各有关政府部门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采取措施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用惩罚性措施以示惩戒,从而对其他食品生产企业起到威慑作用。另外,各相关行业协会之间也要加强自律、引导、沟通、督促并互相帮助,对于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或者不符合国行业地方标准的,要及时规劝,不听者或无改正者,应当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当然消费者如果发现购买的食品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合理维权。通过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食品包装的规范,保障食品安全。

(六)食品召回监管体制

食品召回是问题食品出现后的救济手段。食品生产者通过一系列途径召回在市场流通的问题食品,以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行动。由法律授权的政府部门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个地方行政区域内由当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食品生产者发起的食品召回是主动召回,否则即为责令召回。主动召回的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责令召回的上报国家质监总局备案。

食品召回制度的监管体系也存在瑕疵。最后的召回结果由原来的不安全食品生产者进行检测评定,专家仅是书面形式对不安全食品生产者所提供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这样的评估是针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结果的描述的评估,不能完全代表实际中食品召回行动的真实结果评估。应当成立最终质量监测的专门机构,独立于食品生产者和评估专家,以确保召回结果的实际情况。

(七)问题食品的监管体制

问题食品的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问题食品的最终去向和相关信息的公开。

1.问题食品回收及处理。我国2006年发布《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所有回收食品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包括:日常监管工作、督促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落实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监控管理措施,实现企业依法生产。

2.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将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流通、以及进出口等信息依职权记录在案,并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政府各级应共同协作,各个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积极配合共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体系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3.问题食品的监管体系中最大的漏洞在于两大主要问题无法成功对接,问题食品的最终去向仅相关工作人员清楚的了解,但社会群众仍不明真相;食品信息公布更注重监督食品的安全问题,对于已被回收的食品回收后作何处理语焉不详。该系统中应该让两项工作“无缝衔接”,食品回收负责消除隐患,处理好问题食品的回收以及销毁;而食品信息公布需要让公众清楚的了解问题食品处理情况,保障信息对称性。

总结:本文以食品安全为中心,着眼于体系化层面的研究,结合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讨论分析了有关不足,同时针对目前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有的放矢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纵向从生产根源开始追踪,进而研究加工、储存、运输、包装中的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横向分析对比生物型污染物、化学性污染物与放射性污染的不同特点和危害以及不同的防治手段。不过食品安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永恒关心的话题,如今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并没有明显改善,之后仍然需要更深入更详细的研究。

【注释】

①百科[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食品/174284/2018-07-21.

②李君,葛跃,孙向武,王明新,赵兴春.硫对镉胁迫下蓖麻生理生化特性的影响[J].常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③路子显.中国粮食重金属污染现状及防控对策[J].粮食科技与经济,2016,41(06):6-11+53.

④赵纪新,尹鹏程,岳荣,王美萍,史锐.我国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来源及修复技术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8,46(04):19-21+26.

⑤张慧丽,杨松,蒋坤,赵艳丹,孟宪军.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主要问题研究进展[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3,4(02):596-603.

⑥张慧丽,杨松,蒋坤,赵艳丹,孟宪军.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主要问题研究进展[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3,4(02):596-603.

⑦张慧丽,杨松,蒋坤,赵艳丹,孟宪军.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主要问题研究进展[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3,4(02):596-603.

⑧万莉莉.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⑨欧阳晓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监管模式浅探[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06):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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