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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协同创新治理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2019-03-28炜,赵

统计与决策 2019年5期
关键词:产学研收益利益

方 炜,赵 洁

(西北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西安 710072)

0 引言

目前,协同创新治理模式在国内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稀缺,跨区域协同创新网络密度缺乏,协同创新各参与主体未能实现初衷与需求,一些协同创新中心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产学研协同创新多主体功能定位不明确,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不明显,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度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础设施和创新资源开放不足,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不足,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较弱,组织形式不恰当,收益分配机制与治理机制不健全等。同时,在理论方面,急需协同治理、创新治理、风险分担、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相关指导。

产学研协同创新治理机制中参与主体间风险分担不合理被认为是协同创新成果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合理的风险分担是实现协同创新目标成果的有效方法和重要保障[1]。多主体协同创新实现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协同创新治理,从治理角度把握协同创新风险,建立协同创新风险分担机制是产学研协同创新风险管理的关键[2]。

对于协同创新风险分担模型,国内学者如李霞和宋素玲[3]基于合作博弈理论对协同创新风险分担进行了研究,对将风险分担和利益分担相结合进行考虑,以各方风险损失占总风险损失的比例系数为依据对利益分担方案进行调整。李林等[4]基于风险分担能力,利用模糊层次分析与Shapley值结合对协同创新风险分担进行研究。沈云慈等[5]通过对风险分担模式研究后利用贝叶斯网络法对协同创新风险分担进行研究。产学研协同创新涉及多个参与主体,风险复杂、来源广泛、难以度量。某一技术、资金等风险仅和某一主体相关,可由某一参与主体内部承担,不同参与主体未涉及的风险种类不同,对所有风险进行分担困难且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协同创新风险分担有一定的研究,但研究对象仅面向协同创新整体风险,未考虑风险的种类及参与主体异质性,研究领域集中在风险分担与利益协调、风险承担能力等单方面的关系,尚未形成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特点,基于合作博弈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风险分担模式,并引入参与主体风险偏好、风险承担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损益作为协调因素对Shapley值进行优化,站在创新治理层次建立风险分担协调机制,用以协调、求解各协同方的风险分担比例,来解决产学研协同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问题。

1 产学研协同创新治理风险分担模式

产学研协同创新作为由差异性目标、异质性参与主体组成的联盟,其参与主体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各因素形成的风险超出了单一项目和单一参与主体的识别和承担范围;因此,站在创新治理的角度研究参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风险,并建立完善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治理风险管理体系是降低风险、提升创新绩效的保障。由于各个参与主体的目标驱动差异性较大,在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参与主体为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其他参与主体或项目本身利益受损,因此建立合理的协同创新治理风险分担机制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关键问题。借鉴林维蔚等[6]提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在合作情况下的项目收益高于非合作情况,风险承担在分担的情况下损失小于非合作情况”的结论,本文重点探究产学研协同创新参与主体间合作中的治理风险分担问题。

1.1 产学研协同创新治理分担模式假设

假设参与主体的属性为A,αϵA是参与主体所具备的某一属性,A=(α1,α2,α3…),如:α1为参与主体风险偏好、α2为参与主体的资源等。假设ε表示参与主体对某一风险的所展现的特质,εϵH,H表示治理风险j所展示特质的集合,如:ε1表示治理风险的可规避性、ε2表示治理风险的可转移性等。i表示产学研协同创新某一参与主体,j表示产学研协同创新某一治理风险。若治理风险j发生,则其对参与主体i造成的影响的货币化损失为Lij。当参与主体i参与承担治理风险j时,xij(α,ε)作为观测结果,表示参与主体i为承担这一风险所付出的努力,对于产学研协同创新,减少风的收益转化的货币收益记为y(α,ε)。

参与主体的确定性收入效用函数v(y)表示参与主体在收入为y下的效用水平。函数满足:v’(y)>0 ,v’’(y)≤0 。v(y)为单调递增的凸函数,表示参与主体的效用随着收益的增加而增大,但增速渐小。

参与主体i参与治理风险分担,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程度的付出,假设该付出用可测度的“成本函数”c(α,ε)表示,c"(α,ε)>0 ,c" "(α,ε)>0 ,c(α,ε)为单调递增的凹函数,表示随着付出的增大,成本逐渐增加且增速渐大。

1.2 参与主体期望效用分析

考虑参与主体的风险分担,已知治理风险分担付出的努力x(α,ε),努力付出的成本函数c(α,ε),参与主体收益y(α),ε,产学研协同创新整体收益 π(α,ε),参与主体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同时,对于参与主体,其有一个保留效用,设为vˉ,净期望效用函数为:

式(2)的约束是参与主体协同创新合作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参与主体参与合作时会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参与主体在选择行动时,首先选择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决定了参与主体行动选择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因此,产学研协同创新参与主体的风险分担需满足约束(2)与约束(3),即:

2 产学研协同创新治理风险分担机制

产学研协同创新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三个创新主体投入各自创新资源和能力,在政读、金融机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支持下,共同进行技术开发的协同创新活动[7],是参与主体间为实现共赢的合作博弈对策问题。解决该问题,借鉴Shapley值理论并对其进行改进。Shapley值应用需满足:①对称性原则;②有效性原则;③完全分配原则,其中对称性原则忽略了参与主体间个体差异,Shapley认为对称性会因合作成员议价能力等影响而失去意义,会使合作方的风险分担优势偏颇[8,9]。对于由“异质性”主体参与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治理风险的分担,为使其分担更加有效、合理且公正,必须在风险分担模式基础上,对Shapley值进行改进。

2.1 影响风险分担的主要因素

通过对产学研协同创新治理风险分担重要影响因素分析及现实中风险分担的依据,对产学研协同创新参与主体风险分担所付出努力x(α,ε)的考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设,α1为参与主体的风险偏好,α2为参与主体的风险承担能力。由于治理风险的特性除参与主体对治理风险j的管理能力外,其余特性对于任一参与主体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影响都是一致的,故设ε1为参与主体对治理风险j的管理能力。因此,参与主体对产学研协同创新风险分担所付出的努力为x(α1,α2,ε1)。

(1)参与主体i的风险偏好。该因素反映的是参与主体对于风险的好恶,体现了参与主体承担风险的主动性和意愿,以此来决定是否参与某一治理风险的分担。

(2)参与主体i的风险承担能力。该因素反映的是参与主体拥有的知识、技术、资源和能力,其实质是在风险的缓和、跟踪与控制能力,及其所能承受的风险上限,其对治理风险承担的越多,收益则越大。

(3)参与主体i对治理风险j的管理能力。该因素反映了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参与主体在治理风险j发生前预防风险发生的能力,及在治理风险j发生时对治理风险的管理能力,其实质是协同创新治理风险发生前后,如何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的能力,包括拥有一定预防风险发生的资源、维持现有协同创新秩序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必备的应急资源等。将该因素考虑进来,能够提升风险分担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2.2 主要因素的综合评定

(1)确定三个主要因素的评定值

参与主体i的风险偏好α1,无法直接观测到,可以采用调查问卷对参与主体的敏感度进行测量,以衡量参与主体的风险偏好。

参与主体i的风险承担能力α2和参与主体i对治理风险j的管理能力ε1,可以通过采用层次分析法来测算,但由于数值难以准确计算测量、需要主观判断或是不同测算方式存在多种结果,因此在组成测评专家组时,应当给予专家组一定的权限,使其评判具有权威性,专家通过对参与主体技术、资金、能力等资源进行评估,进而测算出各参与主体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参与主体针对各风险的管理能力。

(2)确定三个因素的综合评定值

假设某一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为S,其参与主体的风险偏好、风险承担能力和对某一治理风险的管理能力所占权重分别为ωα1(S)、ωα2(S)和ωε1(S),且ωα1(S)+ωα2(S)+ωε1(S)=1,且ωα1(S)、ωα2(S)和ωε1(S)均属于 (0,1)。参与主体i对于某一治理风险j的三个因素的综合评价值为ωxij,如式(5):

2.3 确定风险分担的优化值

假设上述协同创新项目S中有m家参与主体,参与主体i参与对某一治理风险的分担,其获得的收益为yij(α,ε)。协同创新项目整体损失最小化不代表参与主体个体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不代表参与个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为了促进各成员间能够更好的协同工作,选择两个变量进入风险分担机制即ωxij和Lij,ωxij是对参与主体付出努力的评价,Lij为某一风险发生后对参与主体造成的损失。在治理风险分担优化中,将各参与主体的损失Lij与各自损失之和的比值和ω作为调节xij系数,见公式(6):

α,ε为参与主体风险分担后的获益原始值,易证:

2.4 基于优化Shapley值的风险分担模式

在式(4)风险分担的约束下及根据优化Shapley得到的风险分担优化值,优化产学研协同创新风险分担模式。

当参与主体i分担治理风险j时,该参与主体为风险分担付出了努力,f()xij=1,当参与主体不参与治理风险j的风险分担时,f()xij=0。即:

在进行产学研协同创新风险分担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治理风险j与参与主体i无关,风险发生后,不会增大参与主体i的损失或减少i的收益。此时,无论参与主体i是否参与治理风险j的分担,对于参与主体i,并不会从风险承担中获得益处,即f(xij)=0或1时,f(yij)=0,但i参与风险分担f(xij)=1,会增大协同创新整体收益 π(α,ε)和其他参与主体的收益y(α,ε)。若发生f(xij)=1,f(xij)=0的情况,应给予参与主体j一定的利益补偿。

(2)若某一风险j与参与主体i有关,参与主体i不承担风险,由其他参与主体对该治理风险j进行分担,i也会从风险分担中获得益处,即f(xij)=0时,f(yij)=1。若参与主体参与了某一风险分担,则其相较于未参与风险分担的收益yij(α,ε)则有所提升。即当f(xij)=1时,yij(α,ε)会增大。协同创新整体应限制f(xij)=0,f(xij)=1的情况出 现 ,若f(xij)=1,则f(xij)=1;若 发 生f(xij)=0,f(xij)=1情况,或该情况出现会使整体利益会得到提升,应使参与主体j作出一定的利益出让。

3 案例分析

本文以某系统协同创新平台的支撑子项目为例进行分析,该子项目由11个参与主体组成,以参与主体行为风险中的“技术匹配度”治理风险1为分析对象,对涉及该风险的参与主体P1、P5、P7的针对该治理风险的分担进行研究。

假设对于技术匹配度治理风险1,该风险由P1单独承担风险为协同创新创造的收益 π(α,ε)为4,P5、P7单独承担创造的收益分别为5、7,P1和P5合作创造的收益12,P1和P7合作创造的收益15,P5和P7合作创造的收益18,三者协同合作创造的收益为25。

(1)初始风险分担

Shapley值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主体单独承担的收益值为V(S),参与主体i在风险分担中的贡献值为V(S)-V(S{i}),最终的风险分担收益值为,其中,各参与主体的分担比例θij为Shapley值计算出的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分担值,即

根据Shapley值法计算参与主体P1、P5、P7初始风险分担贡献值,如表1至表3所示。

表1 参与主体P1风险分担表

表2 参与主体P5风险分担表

表3 参与主体P7风险分担表

表1至表3得,P1/P5/P7的对技术匹配度治理风险的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

产学研协同创新共担风险后,取得的整体创新成果利益更大,且各参与主体均可获得更多利益。

(2)改进的风险分担

产学研协同创新为促进各成员间能够更好的协同工作,将参与主体付出努力的评价和某一风险发生后对参与主体造成的损失考虑到风险分担中。根据式(5)和式(6),假设

通过式(5)计算各参与主体的综合评价值ωxi1:

根据ωxi1和Ri1代入公式(6)计算各参与主体的优化后的风险分担值。

优化后的风险分担中,y"51(P5)有所上升,y"11(P1)、y"71(P7)有所下降,说明P5在风险承担中具有相对较强的风险能力,可以花费较少成本承担其应承担部分风险,增大其风险分担比例,有效提升了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同时,P1和P7对于技术匹配治理风险的承担抵抗能力较弱,较难以控制该治理风险或降低该风险发生后对协同创新成果的影响,减少其风险分担比例。

y"11(P1)、y"51(P5)与y"71(P7)三者均大于 0,说明三者均对治理风险分担产生效果,且分担比例分别为:

4 结束语

本文以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治理风险分担为问题导向,设计治理风险分担机制。基于Shapley值,以参与主体付出努力和治理风险发生后对参与主体造成的损失为协调因素,进行较为公正、合理的风险分担,进而优化原有风险分担模型。若参与主体越能较好的管理治理风险、参与主体通过治理风险的管理控制获得的收益越多,其承担的风险比例越大。同时,对未受风险影响的参与主体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治理风险分担给予利益补偿,对于受风险影响但未参与风险承担的参与主体给予惩罚,从而真正实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风险共担、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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