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切莫“雷声大,雨点小”
2019-03-28杨卫列
文︱杨卫列
2019年1月3日,中国书法家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中国书协关于“全国第二届大学生书法篆刻作品展”等展览部分临摹、抄袭违规现象的情况通报》。通报中对在全国第二届大学生书法篆刻作品展等6个展览中入展但涉嫌抄袭或临摹的10位作者作出了惩戒决定,决定取消他们的入展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团体会员单位。
一次性通报、惩戒了这么多的抄袭或临摹违规者,让中国书协很是赢得了一些廉价的掌声。不过,在我看来,此次的集中惩戒依然没有摆脱以往那种“雷声大,雨点小”式的惩戒魔咒。比如,上述相关的6个展览在其征稿启事中对抄袭的惩戒规定都是“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国书协主办的任何展览,并被列为今后展览必查对象,同时视面试具体情况将结果刊登在中国书协网站,并通报其所在团体单位,取消入展资格,直至取消中国书协会员资格”,但到真正惩戒时却仅仅是取消了其入展资格,并通报至其所在团体会员单位而已。又比如,上述相关的6个展览在其征稿启事中对临摹的惩戒规定有轻有重,重的与对抄袭的惩戒别无二致,轻的只是不予入选,不轻不重的则是“取消入展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国书协主办的任何展览”,但在最终惩戒时,却不管此展与彼展,都一律采取了同样的惩戒措施,而且还是最低层级的惩戒措施。惩戒如此“雷声大,雨点小”,实在是有害无益的。
首先,它损害了中国书协的权威性。所谓权威性是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的性质,让人对其行为不产生任何怀疑。那么,权威性源自何处?其一,权威性源自规则制定者对自身所制定规则的不折不扣执行。任何对规则的随意变更,或有规不行,折扣执行,混乱执行,选择执行等等,都会有损规则制定者自身的权威性。而从上述惩戒措施来看,中国书协对10位临摹或抄袭违规者的惩戒显然是走入了折扣执行和混乱执行的误区,因此其结果必然会给其自身的权威性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其二,权威性源自对违规者的公平、公正地惩戒,不公平、不公正则无权威。而中国书协对抄袭者做出了最低层级的惩戒,对临摹者也作出了同样的惩戒,依据上述相关的6个展览在其征稿启事中对抄袭、临摹者惩戒规定,这种对临摹、抄袭者无差别的同等惩戒对绝大多数临摹者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另外,由于上述相关的6个展览在其征稿启事对临摹的惩戒规定有轻有重(这种惩戒规定公平、公正与否本文暂不做讨论,但既然规定了就应该严格执行),因此中国书协对不同展览中出现的临摹违规者采取同样的惩戒措施,这对不同展览中出现的临摹违规者来说,显然也是有失公平、公正的。而这些不公平、不公正的存在,同样也必然会给中国书协自身的权威性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
其次,它大大降低了惩戒的威慑力,会在不同程度上助长参与者的侥幸心理。从上述情况通报中可知,相关的6个展览中的10位作者的“入展作品与举报中所举被抄袭作品相比对,内容、形式、风格及笔墨多有雷同,性质仍属临摹或抄袭”,因此,中国书协如严格按照这6个展览在其征稿启事中对临摹或抄袭违规者的惩戒规定,那么,这些临摹或抄袭违规者中就必然会有或受到“不予入选”的惩戒的,或受到“取消入展作品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国书协主办的任何展览”的惩戒的,或受到“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国书协主办的任何展览,并被列为今后展览必查对象”的惩戒的。但是让人遗憾的是,从此次情况通报中对不同展览中不同违规者的惩戒来看,中国书协并没有不折不扣地遵守其自身所规定的惩戒规定,而是不论此展与彼展,不论临摹或抄袭,都一律仅仅是作出了“取消其入选资格”这种最低层级的惩戒,而这种最低层级的惩戒对参与者是毫无威慑力的。因为即便被惩戒了,也大不了是下次从头再来。因而,它必然会大大增加以后展览中参与者的侥幸心理,从而最终使展览中出现的抄袭、临摹等违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冯 涛 第十二届中国钢笔书法大赛成人组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