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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治:国家治理的新模式

2019-03-27王柱国崔英楠

廉政文化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弊端监察宪法

王柱国 崔英楠

西方国家大多采用“权力分立”的国家治理模式。由于这一模式有着诸多弊端,我国经过试点后,通过201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告采用“监察法治(国家监察)”的新治理模式。监察法治模式是基于中国人的实用理性思维和中国的传统文化并经由多年的权力监督实践而形成的。监察法治模式的完全建成,还有赖于保持监察实效的持续性并由此促进民众对监察的信仰生成。而这一切,归根结底在于中国共产党具有自我革命的特质,各级监察委员会将在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下,以零容忍态度监察国家权力运行、严厉惩治腐败、防范职务违法犯罪,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特别要注意,在国家治理上,權力监督和权力分工合作之间常常彼此对立,而监察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模式,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的框架和原则下内生的监督制度,有效地避免了权力分立模式的弊端。有效化解了这一困境。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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