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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非立是,实现数据正义

2019-03-27王君兰

通信产业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裁判正义司法

王君兰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加深,电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概念带来诸如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纠纷激增,传统法律机器应对新业态时稍显捉襟见肘,技术对法律的赋能越来越明显。

大数据对法律的影响表现在:司法公开形成的法律信息数字化。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司法公开四大平台的建成运行,司法案件全部重要流程节点实现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司法模式智慧化。2016年初,最高法院提出打造“智慧法院”,随后,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陆续成立,实现线上证据在线提取、线上纠纷快速裁判等审理新模式;海量数据分析下法律结果可测。不同于传统法律赖以实现的逻辑、思考、判断等人工功能,大数据通过从庞大的数据源中寻求精准的匹配信息,全样本分析+信息拼盘实现同案类推,形成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裁判预测。

大数据应用带来便利与进步的同时,也将无数个体用户的信息与隐私置于泄露的危险中,只有剔除不稳定因素,实现数据正义,才能让大数据真正成为实现司法正义的有力工具。

一是增加数据收集的透明度,尊重个体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从保证信息对称性出发,进行数据生产和处理的前提是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或者对于当事人间达成和履行协议来说必不可少;围绕信息披露、信息共享等规制手段,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和要求,提高公众参与度,完善和打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是警惕算法歧视。算法是极简文化的产物,通过构建打分、评级和分类的虚拟世界,将特定的选项放在用户面前。为使算法技术更科学合理就需要在立法阶段将公平原则列为规则设计核心,避免算法进行排序、分类、关联和过滤时引发风险分配的不公平问题。

三是保护个人敏感数据。企业既要有“技术的潜力是无限的”信心,更要有不能突破隐私保护底線的敬畏。大数据时代,我们可以“无所不知”,也可能“无所不被知”,只有坚守数据正义,让信息交换的过程变得可控,才能更好的造福人们的生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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