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贸易战引发的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思考
2019-03-27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一、中美贸易战的知产风波
(一)中美贸易战?中美技术战?
近期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可溯源至奥巴马时期,争端集中于中国产业升级最快的领域:太阳能电池、通讯设备等[1],并以纺织、钢铁、轮胎为陪衬花边[2]。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全球化进一步发展,依据“微笑曲线”原理,各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有占据“微笑嘴角”的愿景,并极力向产业链两端发展。原先占据两端的经济体,面临了更多的挑战和压力,必然会做出强烈的反应。近些年,中国凭借自身的制度性优势快速发展,一步步对美国的高端产业垄断地位发起了挑战。因此,美国必然对国际分工中,发展最快,最具潜力的中国不断打压,以保护其产业链的优势地位。拂去面纱,我们可以看到,中美贸易战的实质就是中美技术战,是新兴经济体与老牌贸易大国之间的金融战,美国企图通过知识产权壁垒和国家安全贸易壁垒的使用而从中获利。
(二)“臭名昭著”的“301”条款
2017年8月USTR(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依据1974年贸易法案“301条款”,对中国启动了关于技术转让的调查。此前美国对华共发起过五次“特别301条款调查”[3],三次针对知识产权,一次针对市场准入,一次针对清洁能源,分别于1991年、1994年、1996年达成了中美有关知识产权的三个协议。此次“301”调查,美方提出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4]。然而,面对这样的质疑,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已然有目共睹,2017年我国《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跃居世界第二,达138.2万件之多[5]。即便真的存在专利纠纷,凭借WTO已有的十分健全的机制,也可以诉诸DSU(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再者,WTO禁止成员国采取单方面贸易制裁措施。
引用孟德斯鸠1748年《论法的精神》中的一句话,国际贸易精神一方面使人与劫掠针锋相对,一方面又与道德伦理背向相驰[6]。实际上,知识产权并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创新才是。美国有权保护自己的海外知识产权,但是不该企图以这样的行为阻止中国的创新兴国。
(三)中美贸易战与中国抉择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存在巨大的市场,美国一直希望将中国作为其国际市场的一员,并通过美国制定的亚洲政治秩序框架加以规制,并在由其主导的全球产业链分工之中对中国加以限制[7]。美国此前引导构建了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8],并极力督促中国加入,后由于自身利益,却不顾成员国各方反对,私自退出。鉴于,在充分反映美方意愿的前提下,由美国主导的西方知识产权制度早已建立并趋于成熟,加之美方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围追堵截,我国国际贸易一度遇到困境。因此,在向西走遇到难题的情形下,向东开拓知识产权市场合作成为了必然趋势。
二、经济人假设与社会人假设
(一)经济人假设
理性“经济人”假设出自亚当·斯密,他举例认为屠夫、酿酒师、面包师为我们提供食物和饮料,不是出于社会人际关系的馈赠,而是自身利益的考量。作为古典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的基石,该假设将人比作完全追求物质利益、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经济人”假设的形成存在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宗教背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所经历过的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以及基督文化所倡导的性恶论,导致西方形成了崇尚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利己主义思想[9]。这种思想否定了集体的价值,更加强调个人享受。
特朗普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他具有典型的商人特性,处理起事务来更加直接,更少掩饰。为了迎合选民对于恐怖主义、移民、经济问题以及对于中国的焦虑,他提出了“美国优先”的政策[27]。在国际贸易问题上,特朗普认为罗斯的政策不够粗暴,将其替换为曾参与美苏争霸、美日欧钢铁和粮食贸易战的莱特希泽。通过一系列的类似操作,白宫充斥着大量的鹰派官员,“修理”中国成为了美国的政治主流。这样的做法不仅给中美关系造成了困扰,更引起欧洲和日本的苦恼,造成国家之间的猜疑,以及全球贸易状况的混乱不堪。
(二)社会人假设
我国传统儒学对社会组织性质和归属的看法不同于西方社会,意识到人是结合自然人属性以及社会属性的完整的主体[11]。除了物质金钱外,心理和社会方面的需求也予以考量,例如忠诚、友谊、关心、理解、尊重、归属感等。
我国自古就有儒学“仁义”道德和“天人合一”的中庸思想,以“天下”情怀为己任,崇尚“以和为贵”“协和万邦”的和平思想,讲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处世之道,遵从“计利当计天下利”“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价值观。现代也不乏这样的观点,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提及,“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观点;2017年1月18日,我国主席习近平在瑞士日内瓦万国宫会议,发表了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12],并将其写进了我国宪法序言,展现了不同于美国的大国责任价值观。
(三)儒学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人类命运共同体”认为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应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以谋求共同发展[13]。在“命运共同体”视角下,人类的共同利益以及共同价值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这是现今人类所共同面临的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性和社会信息化的必经之路。面对国家和国家集团为争夺国际权力所发生的冲突与矛盾,不论是“伤敌1000自损800”还是“伤敌800自损1000”都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因国际分工而更多的体现出相互依赖、深度交流、互补发展的特性,人类共同体已然形成。互不合作、以邻为壑、危机外嫁的行为被唾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合作共赢成为了新的主题。相比理性“经济人”假设所衍生出的,利己主义,“各扫门前雪”的做法,我国传统文化所展现出来的“社会人”思想,为国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因此,具体在“一带一路”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在“走出去”的同时,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三、合作共赢,“一带一路”知产规则制定
鉴于美国的利己主义贸易选择,导致了国际贸易的混乱与相互之间的不断猜疑。我国在处理国际贸易的时候,应当引以为戒。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尽量避免国家间的贸易冲突,营造和谐氛围,寻求共同发展,走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道路。
(一)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保护本国海外知识产权权益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如局势动荡、政权更迭、战争战乱、恐怖活动、行业敏感、国有企业抵触情绪、法治文化差异、民族风俗不同等一系列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往往体现在对营商环境的威胁,有其他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发展所设立的知识产权壁垒,以及所面临的他国可能侵犯我国知识产权利益等方面。因此,保护我国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不受损,成为了我国首要诉求。
(二)秉持“合作共赢、求同存异、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知识产权发展差异,推动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建设
全球化使我们已经意识到,单一注重本国发展,而忽视区域共同发展是不行的。以沙特、阿联酋、卡塔尔、巴林、阿曼、科威特、埃及为代表的中东7国,其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相对薄弱,我们如果忽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而一味要求其对我国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不现实的。只有其自身有了发展,才会自发产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海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另外应当意识到,过高的知识产权标准可能会形成更多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反而不利于国际贸易和科技创新,制度的设立应当具有一定的均衡性,包容性,以各地区实际情况为依据。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知识产权组织为欧亚专利组织、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及欧洲专利组织。各组织存在诸多的不同,成员国、成立背景、保护方向范围存在很多差异,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存在着交叉和碰撞。鉴于此,我国可采取复边谈判的模式,针对情况相似的国家,采取多边的谈判,签订多边谅解备忘录。
(三)传扬优秀中华文化,尝试用中国法律文化解决国家贸易冲突,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
“一带一路”建设,文化先行,我国博大精深的儒学思想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将法律文化根植于法律规制中,体现出了法律的人文特色。有数据显示,我国国内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多以双方和解、调解告终。比起支付高昂的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浪费掉很多时间和精力,这样注重共赢的解决方式,有时更有利于贸易的双方降低交易成本,使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