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见解与分析
——从法制建设方面
2019-03-27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0000)
一、引言
我国的证券市场形成时间较晚、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导致我国的证券市场出现很多问题。证券监管是保证市场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利器。但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因此,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是2017年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主基调。
因此,要维持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就必须分析证券市场现存的法制问题;要修复证券市场监管漏洞,必须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法制和革新现有的监管模式。
二、证券市场的法制问题
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证券市场的市场机制不完善,相关的法制法规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从证券投资者角度来看,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大型资金占优势,缺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机制。
个体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广泛的投资者。他们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盈利,谋求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但是由于这些个体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资金实力也相对有限,所以他们的投资行为往往跟风机构投资者。
2.从证券发行人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缺乏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思维,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和高管违规减持的现象,同时上市公司缺乏资本的社会责任,没有相关的法制约束。
3.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度上看,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感不强,缺乏对其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
4.从证券监管角度来看,证券法律制度的制定滞后于市场,对行政执法的约束力度较弱,监管模式不适应市场。
对于各国不同的证券市场,都建立了相应的证券监管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证券市场的引导和干预,防范市场失灵,保持市场健康运作,有效保护各层次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较多,但仍存在许多漏洞:2015年证券市场的金融腐败就缘于投机份子钻了证券法律的漏洞,损坏了市场的公平性。[1]2016年里就有8家证券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数字已超过前几年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数量。
这些都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会计信息违法披露行为,基本上都是由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做出处理,由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任人极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信息违法披露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
三、证券监管的法制要求
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形成时间短、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他国不一样,所以在法制监管方面不能照搬外国模式,我认为应该从立法、守法和执法三个方面去深化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一)立法是根本,证券法制要跟上证券市场形势的变化
我国证券立法者应以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需求为出发点,将促进证券市场效率、增强投资者信心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首要目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的电子化、网络化对传统证券市场的结构及其监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各种信息的安全风险,这就需要证券业互联网化的法律管制。我们在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同时,要制定互联网证券业务自律规则和监管律例,只有在全国层面对互联网证券业政策实施顶层设计与长远规划,才能进一步深化该行业的创新局面,并使互联网证券业务与证券市场的长远规划协调和统一起来。[2]
立法要保护注重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我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他们缺乏投资知识和法制观念,投资行为不理性,跟风行为较为明显。一些人通过网络向中小投资者推荐高风险股票,致使非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受损。
(二)守法是基石,市场参与者要自律
有了比较完善的证券法,市场参与者自觉守法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表现。市场参与者对证券法律的认知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普通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缺乏证券市场的法律知识。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我们可以通过证券系统的不定期宣传来普及法律知识;而对于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而言,则需要建立考核制度和保险制度来规避这些风险,防止不法行为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本身带来进一步的损失。
二是作为知法的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自律性不强,除了法制处置外,市场自律组织是一个关键性的社会监督模式,依靠行业自律组织和奖励举报者,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力量。
(三)执法是关键,执法思路要转变
证券执法的根本目标并不是有意跟某个公司、机构、投资者过不去,而是通过处罚警示市场,预防其他类似行为再度上演,最终目的是净化市场环境,维持市场秩序。证券执法需要查审分离,提高处罚质量,查审分离形成了调查与处罚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提高了执法的专业、效率和公正水平。在有法可依和确凿证据支撑下的证券违法行为,我们坚持依法严格执法毋庸置疑,但有的法律界限不明确使得证券监管有些困难。[3]
在现有的证券法律条例基础上,执法思路要转变。严格执法固然能维护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但法治的目的是促进证券市场和谐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带有包容的思维执法,只有包容才会促进证券市场自律和自治,以及市场化发展。证券行政和解也许是一种比较好的执法方式。
健全的法制体系下,只有理顺立法、守法和执法三方面的逻辑关系,证券监管才能更好地保证市场公平、公开和公正。证券立法要保证有法可依,市场参与者须做到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但监管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同时,也需包容市场行为以促进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和持续发展。
四、总结
2015年6月中旬的证券市场股灾和2016年末对证券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现有的监管制度弊端突显。本文从证券立法、守法和执法三个角度探讨我国证券监管法制体系变革。我们认为证券监管立法的不完善是根本,执行不严是关键,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维护证券法制的权威,才能让证券市场真正市场化,参与者才会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