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2019-03-26
农村百事通 2019年2期
【案例】
2009年3月21日,张女士的朋友李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并承诺在6个月内还清,利息为年息15%。后由于各種原因,截至2013年5月8日,李女士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张女士多次催要也没有拿到钱,最终李女士向张女士出具借据一张,写明:原借张女士款项经数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尽管如此,张女士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共计12万元。庭审中,李女士承认确实向张女士借过钱,并还剩9万元没有还清,但这9万元是包括截止到借条上写明的最后还款日那天的利息在内的金额,并不是未还清借款的本金。经核实,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包含本金和利息,其中本金5.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女士欠款及其利息,共计9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之所以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张女士是按照“利滚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利息的。在我国,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
(上海 刘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