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区域一体化中的法律一体化浅析
2019-03-26王娅
王娅
非洲区域一体化中的法律一体化浅析
王娅
重庆工商大学国际商学院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非经贸关系不断深化,中国企业对非投资增长迅速。非洲地区的法治环境较为复杂,中国企业应特别注意防范投资中的法律风险。目前非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CAS)、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等区域组织已具有较大影响力。中西非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还伴随着法律一体化的趋势,且各区域组织间有避免法律冲突,特别是协调商业法的意愿。非洲统一商法组织(OHADA)在商业法的协调与统一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企业有必要熟悉非洲区域组织相关法律及其争端解决机制,以妥善维护自身权益。
区域一体化 区域组织 非洲统一商法组织 协调商业法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非经贸关系进一步深化,为中国企业投资非洲提供了机遇。截至目前,中国与非洲举行了 7 次部长级峰会,确定了双方经济合作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框架;2015 年约翰内斯堡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提出中非合作的“十大行动计划”,成为加强中非经贸关系的纲领性文件。随着中非伙伴关系日益深化,双边贸易额从 1997 年的 61.0亿美元增至 2007 年的 622.8亿美元和 2017 年的1231.4亿美元,中国已成为非洲第一大贸易伙伴国,这为中国企业投资非洲奠定了基础。非洲是“一带一路”上的重要节点,中国对非投资不仅增长迅速,而且广泛分布在不同国家和领域。非洲国家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和矿产资源,以及中国企业对国际市场、能源和劳动力的需求均成为中国企业对非洲投资的驱动因素;而“一带一路”倡议下中非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为中国企业进入非洲提供了重要机遇[1]。然而,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对非投资中常常面临的一个难题。
就非洲的法律环境来看,除法律制度本身不完善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之外,更加需要关注的是非洲各国法律规范的复杂化、碎片化给投资带来的影响。非洲国家众多,当选择非洲进行投资时,对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进行研究、了解,显然是缺乏可行性的。同时,由于历史原因,非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具有其特殊性,长期以来形成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并存、法律渊源多样化的局面,更加减弱了法律的可预测性。目前来看,非洲存在着多种法系,主要包括:非洲习惯法系,非洲伊斯兰法系,非洲大陆法系,非洲普通法系和非洲混合法系[2],繁复的法律环境必然严重阻碍外国投资的顺利进行。近年来,非洲国家也认识到法律稳定性对吸引投资的重要性,在蓬勃发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重视法治改革,改善法治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国企业应良好运用相关区域组织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非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现状
进入 21 世纪以后,非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明显加快,正成为非洲以联合方式发展经济、富国强民的重要依托力量。目前,非洲各国正推行种种实质有效的策略、方针大力推动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集团化趋势的经济格局的形成,非洲各国逐步认识到大力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设已成为非洲经济发展道路与模式的切实可行的选择[3]。任何一个非洲国家都无法独自完成经济建设,区域一体化的必要性由此体现出来,它是实现非洲大陆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
根据非洲发展银行2013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世界银行和世界经济论坛都论证了区域一体化对增强非洲在全球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的作用。非洲差强人意的贸易表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体量极小的出口贸易的依赖。非洲国家只有积极整合区域资源,建立更强大的,能够应对经济全球化竞争的联盟,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才能适应时代变革,积极参与到世界贸易中,逐步改变其落后面貌。它们通过签订多边条约、建立区域经济共同体、制定统一规则、完善法律体系、推动区域内高效合作,为发展区域经济、吸引投资奠定了基础。目前非洲区域组织的特点是:由处在相邻区域内的多个国家组成;目标是使经济更加的开放,更具竞争性和更具有市场主导性。
目前,非洲存在8个主要的经济共同体,分别是:萨赫勒 - 撒哈拉国家共同体 (CEN-SAD)、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东非共同体(EAC)、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CAS)、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东非政府间发展组织(IGAD)、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马格里布联盟(UMA)。这些区域经济组织通过区域贸易协定使成员国具有更紧密的经济联系,从而促进该地区的和平、安全和经济稳定性。首先,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更容易吸引外部直接投资,而这些投资项目又进一步促进东道国改进社会制度和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其次,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能够获得更强的市场力量,从而进入到更高级别的市场竞争中。
二、区域法律协调进程
(一)区域组织积极探索协调法律
在非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当中,统一的法律规则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迫切需要更加统一化、协调化的规则。非洲法律协调统一运动的开端或可以追溯到1963年5月由诸多非洲法律学者、非洲多国司法部长参加的一次研讨会。协调统一非洲法律的设想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广泛的认同。1971年3月24日至27日,以“西非、赤道、东非国家商法领域的私法及国际私法的统一”为主题的研讨会在罗马举行,并成立了非洲和马达加斯加立法研究中心(BAMREL),其任务是制定统一的法律,以期在所有成员国内统一适用。因经费等原因,这个计划失败了,但这没有阻止其他的法律协调活动,比如“非洲与马达加斯加联合组织”(OCAM),中非关税和经济联盟(UDEAC),西非货币联盟(UMOA)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都先后进行不同程度的法律协调,但多因管辖范围所限,统一法律的实际效果不佳。
(二)中西非地区法律协调
20世纪90年代,中、西非地区的国家开始共同商讨法律协调化问题,因为该地区的商业法混乱繁复且过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各国的经济发展,这样的法律也增加了外来投资者对法律安全性的顾虑,从而阻碍了投资。于是,以消除法律制度多样性对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的不利影响为目的的法治改革拉开序幕。中、西非地区的国家多为曾经的法属殖民地,地域的相邻性及语言、文化的共同性使这些法语非洲国家顺利地联合起来,于1993年成立了“非洲商法统一组织”(OHADA)。它旨在制定并实施简明、现代、 适应性强的商法制度,从中、西非地区开始,最终将其制定的统一的商业法律推行到整个非洲大陆。从它的远景目标来看,胜于上述其他区域组织在地域上的局限性,它从此开启了非洲商法统一与协调的新篇章。
1991年4月和10月分别在布基纳法索首都瓦加杜古和法国巴黎举行了两次非洲法郎区财政部长会议。会上专家学者们再次讨论了协调非洲法律的构想,并成立了一个由七名法学家和商业专家组成的代表团。 1992年10月5日,非洲法郎区国家元首会议在加蓬首都利伯维尔召开,最终决定在所有非洲国家立即推行商业法协调计划。会议通过了任务报告书,并任命了一个由三人组成的执行小组,负责编写“建立非洲商业法协调组织条约”草案。
(三)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及其统一法案
1993年7月8日,在利伯维尔举行的司法部长会议上,上述草案得以提交,在1993年9月21日阿比让会议上经修订和充实后,于1993年10月17日在毛里求斯路易港被十四个法语非洲国家正式签署。因此,《非洲商法统一条约》也被称为《路易港条约》。自此,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宣告成立,该组织现在有17个成员国,并对所有非洲联盟成员国开放,非非洲联盟成员国的国家经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的一致邀请,可以通过加入该条约而成为该组织成员国。 最初的成员国是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科摩罗、刚果、科特迪瓦、加蓬、几内亚、马里、尼日尔、中非共和国、塞内加尔、乍得和多哥。几内亚比绍于1995年加入,赤道几内亚于1999年加入,刚果民主共和国2012年加入[4]。
依据《非洲商法统一条约》第 46 条规定,OHADA 在其法定职能范围内,享有充分的国际法律人格,它有权:(1)订立合同;(2)取得动产和处置不动产;(3)提起诉讼。《非洲商法统一条约》及其统一法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且优先于国内法。成员国国内法中某些规定如与其冲突,应予以废除。我们可以将此现象总结为:《非洲商法统一条约》及其统一法案具有“超国家性”。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相继通过了 8 个统一法案,即《一般商法统一法》、《担保统一法》、《仲裁统一法》、《债务追偿简易程序和执行措施统一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会计法统一法》、《清偿债务的集体程序统一法》、《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共同构成目前《非洲商法统一条约》下的统一法案制度[5]。而根据条约第2条,本条约中的商法“包括所有与公司法、仲裁法、劳动法、会计法、销售和运输法有关以及部长委员会一致同意应纳入商法范围的其他事项。”因此,OHADA统一法调整的范围是可以不断扩大的。正在拟定中的统一法草案还包括银行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和消费者权利法等。可见商业活动中的各领域的相关立法正在逐步完善。
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当中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统一法律在成员国内正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中国企业在中西非地区投资运营,应该充分了解该组织的法律、法规及争端解决机构的运行机制,以此有效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妥善保护自身权益。
(四)OHADA共同法院和仲裁法院
根据1993年10月17日在毛里求斯路易港签署的《非洲商业法协调条约》,非洲统一商法组织于1997年4月4日设立OHADA共同法院和仲裁法院(下称CCJA)。这是一个以“司法独立”为宗旨的,主要兼具司法职能和仲裁职能的机构。
(1)提供咨询意见
关于CCJA的职能,根据其名称,我们知道主要是司法和仲裁职能,但其提供咨询意见的职能不应被忽视。实际上,一方面它负责对 由常设秘书处转交的各成员国对统一法草案的书面意见提出咨询意见;另一方面,它负责向任何缔约国、国家法院、OHADA部长理事会和OHADA常任秘书长提供涉及OHADA法律的任何问题的咨询意见。截至2018年12月31日,CCJA必须就与OHADA法律有关的各种问题发表30项咨询意见。比如2001年4月科特迪瓦共和国要求提供关于统一法案废除与之冲突的国内法的具体范围的咨询意见。 CCJA在回应科特迪瓦时援引了《OHADA条约》第10条:“统一法案直接适用并在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无论国内法在统一法案颁布之前或之后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都不影响上述效力”,统一法案具有超国家性,排除并禁止适用与统一法有相同目的并与统一法相冲突的任何国内立法或规章。如果并非国内法中的所有条款都与统一法相冲突,则与统一法不冲突的条款仍可在成员国内适用。CCJA的这一咨询意见对理解OHADA法律之法学理论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此外,在多年来的实践中,CCJA工作已经越来越趋于系统化,特别是在国家最高上诉法院在涉及OHADA法律适用时申请咨询意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司法职能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统一法案解释与执行的案件都由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进行管辖,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仅作为该等案件的上诉机构并且是最高上诉机构行使职权。依照《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 13 条规定,涉及统一法案实施的诉讼起诉与上诉应当在成员国国内法庭进行。也就是说,如当事人产生了与统一法案适用相关的商事纠纷,应当首先向成员国国内法庭起诉;对判决不服时,应当向成员国国内有管辖权的上诉法庭进行上诉。只有对上诉法庭裁判不服时,才能上诉至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6]。
(3)仲裁职能
CCJA不仅是涉及OHADA法律案件审理的最高法院,同时也是一个国际仲裁机构。它貌似一种新颖的机构,既具有超国家司法管辖权,也是国际仲裁中心。有学者担忧其司法职能与仲裁职能并存,难免对两个职能的独立、公正地施行产生影响。但是在实践中,CCJA证明了其两种职能同时履行的公允性。
仲裁是解决非洲民商事争议重要的途径之一。需要明确的是,OHADA地区有两个仲裁体系:一个是由《仲裁统一法》规定的适用于仲裁地位于成员国境内所有仲裁的仲裁制度,另一个是按照《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将争议提交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进行仲裁的程序。两个体系对该地区商事争议的解决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作为仲裁中心更多的是行使管理上的职能。依照《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 24 条的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负责任命仲裁员、知悉仲裁程序进展、监督仲裁员所做裁决等,其本身并不承担解决争议、做出裁决的职责,而且法院成员不能注册在仲裁员名单之上。《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第 2 条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在条约规定的框架之下负责处理条约的程序问题,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制订机构内部的仲裁规则。
提交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进行仲裁的案件需要满足如下条件: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位于成员国之一境内,或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内履行或即将履行。《非洲商法协调条约》中还特别规定了缔约国国内法庭向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移交仲裁案件的程序。依据《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 23 条规定,如缔约国国内法庭受理的案件当中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将其争议提交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解决,则缔约国国内法庭应当裁定自身无管辖权,必要时,可将案件移送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进行仲裁(赵怡杰:34)。仲裁员根据《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程序规则》所做的仲裁裁决将不会自动执行,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院长或受委任的法官将根据仲裁受益方的要求,颁布裁决的执行令,该执行令在所有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国境内都具有效力,因此,寻求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的一个好处就在于其所做的裁决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内都能够得到执行[7]。若同《纽约公约》对比,《纽约公约》下缔约国对外国仲裁裁决可以不予承认和执行,而《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程序规则》排除了缔约国司法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权力。
三、OHADA法律的积极影响
造成非洲法律的不确定性原因,如果除去缺乏物质资源、司法人员专业培训不足等因素,就法律本身而言,一是现行法律文本的过时,二是在一些领域存在法律真空。一些现行的法律条文甚至可以追溯到殖民时期,显然不再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国际关系。特别是关于支付、运输、仲裁等领域的立法严重滞后,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OHADA是为促进经济一体化、商法现代化以及提高法律安全性而创建的。对于中西非地区的国家来说,加入OHADA一方面可以解决长期存在的司法判决缺乏稳定性以及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恢复投资者对非洲国家司法系统的信心,赢得更多的投资。正如尼日利亚工商部长所说:“法律和司法安全是发展贸易、吸引投资者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利于投资的法律体系,就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8]。”“非洲商法统一条约”的序言重申了签署国逐步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决心,同时制定和实施统一、简明、现代、适应经济发展状况的商业法,为投资者保障法律安全。”根据条约第1条,“本条约旨在通过制定和采用适合其经济发展状况的简明而现代的共同规则,通过实施恰当的司法程序,通过鼓励使用仲裁来解决合同纠纷等方式来达到统一商业法的目的。”
法律和经济之间的紧密联系已经毋庸置疑。今天,OHADA法律很好地诠释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以改善商业环境为优先目标,通过为经济运营者提供法律保障来最大限度地保证其经营活动及收益安全。通过法律的施行,逐步对各类公司进行优胜劣汰,使商业环境进行自身净化。对于其成员国或准备加入的国家来说,协调统一的商业法可以改善各国司法系统的运作,恢复投资者信心,促进货物、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及国家间自由贸易。
四、法律一体化面临的挑战与前景
(一)法律冲突
自90年代以来,非洲第二代一体化组织不断涌现。比如OHADA成员国分布的中、西非地区,就存在几个经济性区域一体化组织: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CAS)、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西非经货联盟(WAEMU)。
这些组织的成员国多为地理位置相邻、政治立场相近的国家。中西非地区的区域组织的成员国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合: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17 个成员国当中,贝宁、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多哥、马里、几内亚、尼日尔都是或曾经是西非国家共同体的成员国;贝宁、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几内亚比绍均为西非经济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喀麦隆、乍得、赤道几内亚、刚果、加蓬、中非共和国则同为中非货币联盟成员国。在中、西非地区,一个国家同时为多个区域组织的成员国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反之,多个组织在同一地区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也很常见。要实现分属于不同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国家间的法律统一存在很多实际的障碍,它们可能涉及多个方面:政治、安全、社会、法律、机构等。
虽然长期以来,OHADA组织与其区域内其他组织存在一些协商和合作机制,但仍无法应对所有的规则冲突,这些组织的法律法规与OHADA条约及统一法案仍存在一些冲突。具体来说,OHADA条约的第10条与WAEMU条约的第6条都规定了其法律在成员国内的超国家性。在这些组织共同的成员国内,常常出现在同一领域,来自两个或以上的独立法律体系的都具有超国家性的法律可以适用的情况。同时适用这些法律只会为法官和商业活动参与者增加法律障碍,这与任何区域一体化组织寻求高效运行的初衷都是完全相悖的。目前没有协调区域组织法律竞争的机制,这个问题也困扰着法学理论家和实践者。
(二)协调机制
实践中的解决方法主要是各区域组织的司法合作,通过协商解决冲突。但这样的做法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效率低下。此外,有些学者,特别是充分认同OHADA统一法律理念的学者,提出以OHADA为中心,将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重组,比如相关区域组织可通过加入OHADA条约,享有其成员国地位,可以像成员国一样在其区域内完全适用OHADA各统一法案;也可以通过参与内部会议,共同协商统一法案的修改,从而协调法律冲突。另外,还有学者提出制定一个相关地区内普遍适用的冲突法统一规则,来协调法律冲突问题。后两者显然都需要较漫长的时间以寻得个各区域组织的协商一致。非洲法律一体化的发展仍将经历一个缓慢而渐进过程。
在欧盟处理类似问题时,采用过第二种方法。欧盟往往与其成员国一道加入某些国际条约,即欧盟与其成员国可能同是某条约的缔约国。例如,欧盟自1995年1月1日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2007年4月3日,它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作为世界上一大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的经验可以很大程度上证明这种区域组织间协调机制的有效性。
在中、西非地区,非洲统一商法组织(OHADA)、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中非经济共同体(ECCAS) 、西非经货联盟(WAEMU)都有各自的法院,目前,各法院的判决是得不到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这严重影响各区域组织法律的效力,不利于跨国贸易的发展。而如果相关区域组织加入OHADA条约,目前的状况很可能会改观。区域组织完全可以在加入协议中规定其与OHADA共同法院和仲裁法院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如果四个组织间都达成相应的协议,多方司法合作的基础就初步构建完成了。
(三)前景
虽然本地区内区域组织间的法律协调面临若干障碍,但它们都在为法律一体化的实现而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各界充分认识到:相对统一的商业法律增加了法规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改善了区域内各国的法律环境,促进了货物、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及国家间自由贸易,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
今天,非洲各国摆脱贫困,跟上时代潮流的意愿非常强烈。许多国家希望抓住机遇,让自身发展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更好对接,寻求经济发展新动力。OHADA是否能成为非洲法律一体化的催化剂从而助力非洲新发展呢?如果各类区域组织能够根据相对统一的模式,调整机构设置、法律框架,使用相似的法律规则,共同朝着构建非洲大陆共同市场迈进,那么可以预见的是,非洲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将步入快车道,一个拥有十二亿人口的非洲共同市场将会释放出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和发展空间。随着中国对非投资的迅猛发展,中国企业除遵守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惯例外, 还要加强对非洲商业法律制度, 尤其是对非洲区域组织在经贸投资方面法律制度的认知,同时关注公路货物运输、会计、审计、劳工、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方面的立法及修改,以避免触犯当地法律, 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发生纠纷, 也可充分利用当地争端解决机制, 避免或减少损失, 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刘 晨、葛顺奇:《中国企业对非洲投资:经济增长与结构变革》,载《国际经济评论》2018 年第 5 期,11页。
[2]洪永红、郭炯:《非洲法律研究综述》,载《西亚非洲》2011 年第 5 期,43 页。
[3]伊万卡:《非洲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12月,53页。
[4]https://www.ohada.org/index.php/fr/ohada-en-bref/presentation-ohada-historique[2019-04-01]
[5]朱伟东:《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述评》,载《西亚非洲》2009 年第 1 期,49 页。
[6]赵怡杰:《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述评》,外交学院硕士论文2014年6月,32-33页。
[7]颜苗丽:《非洲商法统一组织仲裁制度与中国仲裁制度比较研究》,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6月, 38页。
[8] Discours prononcé à l’ouverture du séminaire de sensibilisation au droit harmonisé, organisé à Niamey le 09 juin 1998, Le sahel n°5565 du mercredi 10 juin 1998, p. 2.
(责任编辑:许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