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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如何确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

2019-03-26洪嘉君

法庭内外 2019年2期
关键词:改动著作权法原著

洪嘉君

随着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的飞速发展,IP改编热潮兴起,改编已经逐渐成为影视作品生产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与此同时,影视改编作品所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从《宫锁连城》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从《盗墓笔记》到《九层妖塔》, 其中以著名作家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主张电影的出品方及编剧、导演对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改编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而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最受各界关注。该案引发关注的最主要争议焦点是:已经获得合法电影改编权的影片制片方及编剧、导演因电影改编、摄制行为而侵犯其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求。

那么在获得合法授权后,在影视作品对文学作品改编过程中,该如何确定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界呢?尽管《九层妖塔》案目前尚在二审阶段,但因该案极具代表性,所以本文希望通过梳理该案一审裁判观点,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目前各地法院制定的审理意见等规范依据找到初步的答案。

一审裁判是否损害原著作者声誉

2015年9月23日上映的电影《九层妖塔》系由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下文简称《精绝古城》)改编拍摄而成。电影上映后,《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向法院起诉称,电影《九层妖塔》对原著小说《精绝古城》的改编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的改动范围,已经严重歪曲、篡改了原著,社会评价极低,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则辩称,影片制片者系依法取得并恰当行使了原著作品《精绝古城》的改编权,《九层妖塔》的改编完全符合电影行业的专业要求和规范。

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一审法院认为,电影相对于原著作品,改编作品在原有的小说作品基础上有着改编者新的创作和表达,必然要对原著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同时涉案电影属于特殊的作品类型,还应充分考虑电影作品的特殊创作规律,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关于电影作品“必要的改动”的规定,在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影作品改编的创作自由,尽量缩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另外,当事人对著作财产权转让有明确约定的,司法应当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尊重电影特殊创作规律的原则,不能简单依据电影“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根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而应当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具体应当结合被诉作品,参照一般公众的评价进行分析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

据此,结合电影评论以及对小说作者的评价实质指向涉案电影而非原著小说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后原告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目前在二审过程中。

权利边界主客标准之争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也未对该权项进行解读。在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的情况下,目前对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的判断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主观标准,即只要作品的变动程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即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第二种是客观标准,即从客观效果上看改动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第三种观点则是上述两种观点的结合,认为应在作品发表之时采用主观标准,主张在作品发表时原则上尊重作品的全貌;该观点同时主张在作品发表之后采用客观标准,因为作品发表后,公众就已经能够知晓作品的原貌,如果作品改动非作者本人所为且不影响作者的声誉,即使改动不符合作者意愿,也不应认定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针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调整范围以及被诉侵害该权项的行为判断标准理解不一致的难题,各地法院通过制定审理意见等规范依据的形式进行应对。例如,北京市高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4.8条即是对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设置的专门条文。

该《审理指南》对上文提到的三种观点均未采纳,而是在第4.8条第1款中对通常情况下认定侵害保护作品的考量因素作出了指引,强调对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纠纷处理考量各方利益

本文认为,在判断影视作品对小说的改编是否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时,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对经授权的改编行为,要基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不能过度强调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对于未经授权的改编行为,则应倾向于对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

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定,则应当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以及《审理指南》第4.8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允许影视作品在合理限度内对原著作品进行改动,具体应结合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使用方式、相关政策、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加以考量。

目前《九层妖塔》案处于二审阶段,尚无定论。但结合前文的案情简介、学理观点及规范依据,在处理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所引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纠纷时,应当考虑其中涉及的多方利益,在尊重小说作者的尊严和人格、维护作者声誉的同时,也要充分考量著作财产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法改编者的创作自由,以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大众文化需求之间的关系,均衡好各方利益,促进共同发展。

本刊将在终审判决之后,邀请审判法官对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以分析,以引导IP改编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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