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税会倒逼企业绿色创新吗?

2019-03-26于连超张卫国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规制显著性绿色

于连超,张卫国,毕 茜

(西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一、 引言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总额增长了超过80倍,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但当“后发优势”“比较优势”等红利渐渐消失,经济增长进入到新常态,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将会被取代,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会在“十三五”甚至更长时期内成为中国发展的方向和着力点。一方面,实现创新发展的最根本问题就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核心主体,在增强中国创新能力的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主导作用[1]。另一方面,面对资源与环境的约束,经济增长乏力。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问题一再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话题,是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拦路虎。环境问题的缘由较大程度上归因于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工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总量大、种类多、危害大[2]。因此,如何有效地协调企业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关系?企业绿色创新是一条有效途径,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企业绿色创新驱动因素的核心在于建立和完善环境规制政策,不仅应当重视政府的作用,而且更应当充分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是推动企业绿色创新的最有效的经济诱导安排。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制涵盖污染税、资源税、能源税和交通税四大类,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税制体系,推动企业绿色创新,但中国环境税制体系还处于探索阶段[3]。中国正在加速改革和完善环境税制政策,以期更好地驱动绿色创新。2007年,中国开始着手环境保护费改税政策制定,推进环境税制改革。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立法,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先前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4]。秦昌波等研究发现,征收环境税有效地促进污染减排,也会抑制经济增长,但减排作用远远大于抑制作用[5]。征收环境税实现短期内污染减排经济后果的同时,是否会倒逼企业绿色创新以实现污染减排和实体经济增长的长期经济效果?本文以企业绿色创新为切入点,试图回答:环境税会倒逼企业绿色创新吗?如果成立,此倒逼作用还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回答这些问题,有助于在理论上丰富环境税经济后果研究和企业绿色创新影响因素研究的文献,在实践上为完善中国环境税制和提高企业绿色创新提供重要的启示。

本文主要贡献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现有研究较多地关注环境税的宏观经济效应,如经济效应、就业效应等,较少地关注环境税的微观经济后果。而征收环境税,将环境成本内在化,对微观企业产生深刻的影响。本文从企业绿色创新角度研究环境税的微观经济后果,丰富了环境税经济后果研究的文献。第二,现有文献主要从环境规制、政府监管、上下游因素、内部因素等方面来研究企业绿色创新的驱动因素,较少地关注环境税作为一种经济激励型的环境规制工具,其将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本文从环境税视角研究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丰富了企业绿色创新影响因素研究的文献。第三,研究方法上创新。现有研究对于企业绿色创新的测度主要基于问卷调查方法,缺乏客观性。本文从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角度衡量企业绿色创新,从外部角度客观地对企业绿色创新进行测度,为企业绿色创新定量化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四部分是研究设计;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第六部分是结论与启示。

二、 文献综述

(一) 环境税的经济后果研究

现有文献关于环境税的经济后果研究主要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1)宏观层面。环境税的“双重红利”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一般来说,“双重红利”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征收环境税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即“环境红利”;其二是征收环境税减轻扭曲,提高效率,增加就业,甚至促进经济增长,即“社会红利”[6-7]。基于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大量学者展开了丰富的学术研究。秦昌波等研究表明,征收环境税对污染减排的效果远远大于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5]。范庆泉等研究发现,渐进递增的动态环境税实现降低污染排放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双重红利[8]。邢斐和何欢浪认为,适当征收环境税促进绿色贸易发展[9]。征收环境税不仅存在环境效应、增长效应,还存在效率效应、就业效应和分配效应[10-16]。(2)微观层面。征收环境税无疑会增加企业成本,对微观企业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毕茜和于连超研究发现,环境税显著地促进企业绿色投资,但具有异质性[17]。于连超等研究发现,环境税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正向影响存在门槛效应[18]。

(二) 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因素研究

现有文献关于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因素研究,可以概括为环境规制、政府监管、上下游因素、内部因素等方面。贾军等研究发现,投向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显著地促进母国的绿色技术研发[19]。而具体到微观企业绿色创新层面的研究包括:(1)环境规制。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存在三种观点:其一是环境规制抑制企业绿色创新。较强的环境规制会导致企业成本上升过快,使得企业无法承担,阻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降低企业生产效率[20-21]。其二是环境规制促进企业绿色创新。适当的环境规制导致企业成本上升,但会促使企业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过程创新,从而获得创新补偿效应[22-23]。其三,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不确定或者不是线性关系。蒋伏心等研究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是“U”型[24]。张倩和曲世友却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采纳绿色技术的程度呈现倒“U”型关系[25]。因此,环境规制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一直存在争论,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2)政府监管。Berrone等研究发现,政府监管压力和ENGO组织的压力均有效地促进企业绿色创新[26]。(3)上下游因素。上下游因素主要围绕顾客、供应商和市场等方面展开。Kammerer研究发现,当产品降低污染且具有附加价值时,顾客愿意为高价格的绿色产品付费,则顾客收益显著地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27]。Chiavarino等研究表明,绿色市场和低成本的能源需求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重要影响[28]。张刚和张小军采用案例研究法发现,预期经济收益、冗余资源和利益相关者压力显著地影响企业绿色创新[29]。(3)内部因素。国外学者研究发现,企业内部环境导向显著促进企业采用环境友好战略[30],企业内部环境导向有效地促使企业与供应商、顾客之间的绿色合作创新[31]。王锋正和陈方圆研究表明,董事会治理有效促进企业绿色创新[32]。张渝和王娟茹研究表明,企业环境伦理显著地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意愿,进而提高企业绿色创新[33]。于连超等研究发现,盈余信息质量显著地促进企业创新[34]。

(三) 文献述评

现有文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逻辑起点,但仍存在以下不足:(1)现有关于环境税的经济后果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缺乏微观层面的研究。征收环境税,无疑会增加企业成本,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行为,尚需进一步研究。(2)现有关于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因素研究主要包括环境规制、政府监管、上下游因素、内部因素等方面,较少地关注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环境税作为一种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其特点显著区别于其他环境规制工具,是否会倒逼企业绿色创新,值得进一步研究。(3)研究方法存在局限性。一方面,以往研究关于企业绿色创新的测度主要基于问卷调查方法,缺乏客观性;另一方面,以往文献较少地关注环境税的内生性问题,将会导致因果效应识别不足。

三、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环境规制抑制企业创新。较强的环境规制,使得企业成本负担过重,阻碍企业创新的意愿和能力,抑制企业创新[20-21]。但在1995年,“波特假说”提出,与新古典经济学背道而驰,一再引起学者们的关注[35]。“波特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促进企业创新,尽管短期内企业成本上升,但是从长期来看企业能够获得创新补偿效应,进而促进企业创新行为[22-23]。还有学者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不显著或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蒋伏心等研究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是“U”型[24]。

环境税作为一种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与其他环境规制工具相比,环境税是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有效途径[36]。因此,环境税增加企业成本的方式更直接、更有效。第二,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相比,环境税的立法力度、执法力度更高[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呈现出执行难度大、执行标准难以掌控、执行结果难以量化等弊端,所以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的效果并不好。而环境税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加征和减免政策等均是明确的,执行标准确定、执行难度较小、税收收入准确,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据也证实了环境税的优势。第三,与其他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相比,环境税是一种基于价格的手段。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其他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激励型环境规制是基于总量的手段,规定企业的污染排放总量,在污染排放总量内企业之间可以交易排污权。其劣势在于企业排污总量的确定较难,可能由于未达到一定的标准对企业减排的作用甚微。而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价格的手段,调整更加灵活,进而更有效地激励企业行为[4]。

与传统的技术创新相区别,企业绿色创新追求的是涵盖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内的综合效益。借鉴许士春等的分析框架[37],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企业决策建立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而面对环境税,企业的目标是在既定的收益下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征收环境税,使得企业成本增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环境税成本。记为tp,其中t代表企业环境税税率,p代表企业报告的污染排放量。一般来说,企业报告的污染排放量小于或等于其实际的污染排放量。(2)减排成本。记为αψ(e),其中:α代表企业绿色创新能力,ψ(e)代表企业减排成本函数,e代表企业实际的污染排放量。假定ψ(e)是e的单调减函数,且是严格凸函数。(3)罚款成本。记为πω(e-p),π代表企业被查到少缴环境税的概率,ω(e-p)代表企业被处以罚款数额与未报告的污染排放量的函数关系。同时,假定ω(e-p)的一阶导数为正,二阶导数也为正。因此,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企业i和企业j,假定αi>αj,企业i的成本函数如公式(1)所示,企业j的成本函数如公式(2)所示,其中μj是企业j追赶企业i的绿色创新能力所付出的额外成本。

Ci=tpi+αiφ(ei)+πω(ei-pi)

(1)

Cj=tpj+αjφ(ej)+πω(ej-pj)+μj

(2)

为了分析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简化推导过程,先推导企业i成本函数的最小值,构造拉格朗日函数,如公式(3)所示。

L=tpi+αiφ(ei)+πω(ei-pi)-λ(ei-pi)

(3)

由于以上函数是凸函数,满足库恩塔克条件。根据库恩塔克条件,得到企业i的最优污染排放量,如公式(4)所示,同时得到企业i未报告的污染排放量,如公式(5)所示。

(4)

(5)

同理可得,企业j的最优排放污染量和未报告的污染排放量,分别见公式(6)和公式(7)所示。

(6)

(7)

(8)

根据公式(8)所示,如果ΔI≥0,企业i就会进行绿色创新,企业i的净收益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减排成本的降低,环境税成本减少,绿色创新的成本增加(减项)。如果减排成本的降低额和环境税成本减少额之和大于绿色创新的成本,企业i就会进行绿色创新。接下来,对公式(8)两边同时对环境税税率t求微分,得到公式(9)。

(9)

主假设:环境税显著地促进企业绿色创新。

四、 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考虑到会计准则变更和数据可得性,本文选择2007—2015年中国沪深A股工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同时进行如下筛选:(1)剔除样本期内被ST、*ST、PT的样本;(2)剔除关键变量缺失的样本;(3)剔除控制变量缺失的样本。本文数据来源如下:(1)企业绿色创新。企业绿色创新的数据是由笔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手工搜集所得,涵盖工业上市公司主体、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合营公司的绿色专利申请量。(2)环境税。环境税的数据源于企业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同时,为了避免异常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均进行前后1%的缩尾处理。

(二) 变量定义

1. 企业绿色创新

企业绿色创新是指绿色能源、绿色生产、绿色产品等方面创新,其中:绿色能源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例如太阳能、新材料等;绿色生产是指改进设计和生产方式,采用新进工艺和设备,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的的技术创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使用过程中或使用过后不会损害或者降低损害生态环境的技术创新。因此,笔者将企业绿色创新定义为:通过提高工艺、改善设计、使用替代可再生能源,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的的技术创新。企业绿色创新包括绿色创新投入和绿色创新产出两个方面,但绿色创新投入较难从企业研发投入中剥离,故本文使用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测度企业绿色创新。

表1 主要变量描述

2. 环境税

一般来说,环境税存在狭义和广义的含义。狭义环境税是一种独立税种,是指单一的污染税。广义环境税的含义以经合组织(OECD)为代表,其认为:环境税是指政府征收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针对特别的与环境相关税基的任何税收。本文采用广义环境税的内涵,环境税是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税收和收费的总称。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税体系,环境税不仅包括环境保护税,还包括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税收和收费。因此,本文借鉴毕茜和于连超的研究方法[17],使用广义的环境税测度环境税。

3. 控制变量

借鉴袁建国等、He和Tian的研究[1,38],本文控制如下变量:企业规模(Size)、现金持有量(Cash)、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报酬率(Roa)、资本支出(Capital)、机会成本(TobinQ)、股权性质(State)、独立董事比例(Id)、两职合一(Dual)、第一大股东持股(Large)、两权分离率(Sep)、年度效应(Year)和行业效应(Industry)。主要变量说明见表1。

(三) 模型构建

为了考察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本文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如模型(1)所示。

GIit=α0+α1ETit/L.ETit/L2.ETit+βk×CVit+θmYear+ϑnIndustry+εit

(1)

五、 实证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第一,企业绿色创新。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的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8.448,标准差为1.206,说明企业绿色创新呈现不均衡状态。第二,环境税。环境税的均值和中位数大致相同,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距较大,表明环境税税负存在较大差异。第三,控制变量。除了企业规模(Size)、投资机会(TobinQ)、第一大股东持股(Large)和两权分离率(Sep)的标准差较大之外,其他控制变量的标准差均较小。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二) 相关性分析

主要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如表3所示。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的相关系数为0.116,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明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显著正相关。不难发现,除了财务杠杆(Lev)与企业规模(Size)和现金持有量(Cash)之间的相关系数超过0.5之外,其他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较小。为了确定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笔者计算了模型(1)各主要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值,所有变量的VIF值均在3以内,VIF均值均小于1.5,故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3 主要变量的Person相关系数

注:*、**、***分别代表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

(三) 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

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当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12,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一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13,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滞后二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20,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结果表明,环境税显著地促进企业绿色创新,但呈滞后特征,即当期环境税显著地提高企业下期和下下期的绿色创新水平。平均来说,当期环境税显著地提高企业下期0.013个单位的绿色专利申请量,当期环境税显著地提高企业下下期0.020个单位的绿色专利申请量。经过分析后我们发现,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存在滞后性,原因在于环境税成本压力的递增性和企业应对的迟钝性。在环境问题频发的情况下,环境问题正不断且持续受到政府、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关注,环境税成本压力也会随着时间递增。正是因为环境税幻觉的存在造成企业产生短视,当期环境税的企业绿色创新效应往往很难发挥出来。一般来说,企业在下期、下下期才会表现出较高的绿色创新水平以应对环境税。因此,本文主假设得证。

表4 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

注:*、**、***分别代表在10%、5%、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代表t值,下同。

(四) 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会受到产权性质、企业规模和融资约束的影响。第一,产权性质差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目标、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突出表现在政策执行和环境责任承担上[39]。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制定和执行更严格的环境税政策应对策略,不仅关注其短期节能减排效果,而且更加重视绿色创新以实现其长期节能减排效果。同时,国有企业较民营企业更加重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表现出更加显著地环境税的企业绿色创新效应。第二,企业规模差异。企业规模,较大程度上决定企业风险承担和内部控制水平[40]。与小规模企业相比,大规模企业的资源更为丰富,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符合企业绿色创新风险大的特点。而且,大规模企业较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健全,进而做出更为准确的决定,表现出更加显著的环境税的企业绿色创新效应。第三,融资约束差异。融资约束加大企业得到绿色创新所需资金的难度,抑制企业绿色创新[41]。与高融资约束企业相比,低融资约束有效地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有能力从外部获得资金支持,提高自身绿色创新水平以应对环境税。

1. 产权性质、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为了验证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是否存在产权性质差异,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分组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结果显示,在国有企业中,当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22,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一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08,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二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01,通过显著性检验;在民营企业中,当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04,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一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24,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二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13,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环境税显著地提高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未能显著地提高民营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正如以上分析,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政策执行力强于民营企业,当征收环境税时,国有企业往往从长期视角看待环境税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形成正向反馈机制,积极地进行企业绿色创新活动,提高绿色创新水平;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目标不同,国有企业更加追求涵盖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民营企业往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环境税压力,国有企业往往会选择提高绿色创新来应对。

2. 企业规模、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为了验证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是否存在企业规模差异,按照企业规模的中位数,区分小规模企业和大规模企业进行分组回归,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在小规模企业中,当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26,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一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24,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二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17,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在大规模企业中,当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43,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一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18,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二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44,通过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环境税显著地提高大规模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未能显著地提高小规模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正如以上分析,一方面,大规模企业的资源丰富,当征收环境税时,大规模企业有能力进行绿色创新,降低环境税税额,提高自身竞争力,而小规模企业的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绿色创新所需要的资源支持,故不会积极地进行绿色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大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健全,决策具有前瞻性,较多地从长远视角考虑问题,面对环境税税负变重,大规模企业往往选择绿色创新的根本性方式来应对,而小规模企业却选择购买环保设备、减产等暂时性措施来应对。

表5 产权性质、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

表6 企业规模、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

3. 融资约束、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为了验证不同融资约束下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根据企业融资约束的中位数,区分低融资约束企业和高融资约束企业进行分组回归,融资约束的测度使用WW指数和SA指数[42-43],回归结果分别如表7和表8所示。表7报告了WW指数分组的回归结果,在低融资约束企业中,当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31,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一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29,通过显著性检验;滞后二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28,通过显著性检验;在高融资约束企业中,当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60,滞后一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21,滞后二期环境税的系数为0.050,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8报告了SA指数分组的回归结果,结果一致。结果表明,环境税显著地提高了低融资约束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未能显著地提升高融资约束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正如以上分析,当企业处于高融资约束时,面对环境税税负的压力,企业难以支撑绿色创新所需的资金压力,从而表现为消极地进行绿色创新活动;当企业处于低融资约束时,面对环境税税负的压力,企业往往凭借其较强的资金获取能力支撑绿色创新,进而降低环境税税负的压力。

(五) 稳健性检验

为了增强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以下稳健性检验:

1. 工具变量法。正文中采用滞后模型缓解了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但可能存在由于不可观测因素同时影响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而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为了缓解以上的内生性问题,本文使用单位面积环保系统人数(EPS)作为工具变量,采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9和表10所示。结果表明,环境税显著地促进企业绿色创新,且呈滞后特征,即当期环境税显著地提高企业下期和下下期的绿色创新水平,与实证结果一致。同时,为了判断工具变量的有效性,进行弱工具变量检验,检验结果均远大于10,拒绝了存在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符合经验法则。

表7 融资约束、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WW指数)

表8 融资约束、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创新(SA指数)

2. 更换企业绿色创新的衡量方法。正文中使用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测度企业绿色创新,但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可能是企业过完研发专利状态的体现,通过绝对规模量来测度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同时,根据目前财务报告披露内容,从企业研发投入中剥离出非绿色研发投入很难实现,噪音较大。为了使得研究结论的说服力更强,本文使用企业研发投入对绿色专利申请量进行平减,即使用单位研发投入的绿色专利申请量替代绝对规模的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重新进行回归。

3. 更换环境税的衡量方法。正文中使用广义环境税测度环境税,为了验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借鉴于连超等的方法[18],使用狭义环境税(NET)测度环境税,重新进行回归。

表9 工具变量法(第一阶段)

表10 工具变量法(第二阶段)

4. 更换模型设定。为了验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借鉴袁建国等的研究方法[1],使用泊松面板固定效应模型重新进行回归。

以上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均支持本文研究结论,但由于文章篇幅所限,部分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未列出。

六、 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波特假说为理论基础,基于2007—2015年中国沪深A股工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考察了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及其影响机制。研究发现:环境税显著地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并呈滞后性特征,即当期环境税显著地提高企业下期和下下期的绿色创新水平。进一步地探索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的异质性后发现:第一,环境税显著地提高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未能显著地提升民营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第二,环境税显著地提高大规模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未能显著地提升小规模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第三,环境税显著地提高低融资约束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未能显著地提升高融资约束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研究结论在缓解内生性问题和一系列稳健性测试后依然保持不变。

本文研究结论在理论上丰富了环境税经济后果研究和企业绿色创新影响因素研究的文献,在实践上为完善中国环境税制和提高企业绿色创新能力提供了重要的启示。第一,健全和完善环境税制结构。借鉴欧美完善且成熟的环境税制,建立以污染税和能源税为主的环境税制,协调不同环境税税种的关系,实现整体环境税制的优化。第二,完善环境税制设计,避免环境税的企业绿色创新效应的滞后性。环境保护税,是环境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排污费制度固有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等问题,但环境保护税的税制设计与排污费制度相同,尽管体现一定的加征和鼓励政策,但较为粗糙、灵活性不足,可能会产生滞后作用。因此,中国应当加快环境保护税的税种、税率、征税方式等税制设计的完善,同时加速其他环境税税种的改革,双管齐下,倒逼企业绿色创新。第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发现,环境税的企业绿色创新效应显著地体现在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低融资约束企业中,而在民营企业、小规模企业、高融资约束企业中并不显著。此产权性质差异、规模差异、融资约束差异,抑制环境税的企业绿色创新效应地有效发挥,致使企业价值最大化难以实现。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绿色创新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克服产权性质差异、规模差异、融资约束差异,在环境税的成本压力下,提高自身绿色创新水平。

本文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企业绿色创新衡量。本文使用企业绿色专利申请量衡量企业绿色创新,但企业绿色创新涵盖两个维度,即企业绿色创新投入和企业绿色创新产出,然而在目前的财务报告披露框架下企业绿色创新投入较难从企业研发投入中剥离出来。由于数据可获得性,本文未使用企业绿色创新投入指标衡量企业绿色创新。第二,工具变量选择。在稳健性检验中,选取单位面积环保系统人数作为环境税的工具变量,以期更好地识别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因果效应,工具变量的选择具有较好的理论意义,并且通过了弱工具变量等相关检验。但由于研究视角所限,可能还存在其他更好的工具变量能更好地识别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因果效应。第三,影响机制探索。本文实证检验了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并从产权性质、企业规模、融资约束三个方面探索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机制。但由于研究视角所限,可能还存在其他影响机制,从而未能全面地揭示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在以上不足的基础上,未来研究展望主要包括:第一,在数据可获得性的情况下,进一步地考虑企业绿色创新投入指标,进而全面地考察环境税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投入和企业绿色创新产出;第二,拓宽研究视角,发掘更优的工具变量,进而更好地识别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因果效应,同时站在其他利益相关者角度拓展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机制。

猜你喜欢

规制显著性绿色
绿色低碳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本刊对论文中有关统计学表达的要求
绿色大地上的巾帼红
基于显著性权重融合的图像拼接算法
基于视觉显著性的视频差错掩盖算法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规制问题的思考
浅谈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论商标固有显著性的认定
内容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