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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与思考

2019-03-25马晓晨范彬陈晓

法制与社会 2019年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马晓晨 范彬 陈晓

摘 要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少年司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惩治、预防涉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立足基层检察院近年来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总结其中面临的工作力量较为薄弱、心理测评应用不够充分、“三个队伍”尚未建立完善等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检察工作 心理测评 “三个队伍”

作者简介:马晓晨,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范彬、陈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74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是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惩治、预防涉未成年人犯罪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未检工作采取专门机构专人专案专办的模式开启较晚,各项工作制度还不甚完善,工作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也不少。青岛市市南区是青岛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辖区面积30.01平方千米,常住人口58.53万人,流动人口约有9万人,社会治安整体情况较好。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的未检工作立足辖区实际,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形成了自己的创新特色,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未检工作现状

(一)组织形式和人员情况

2016年5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成为市南区检察院具有正式编制的独立内设机构,正式建立起“捕诉监防帮”②一体化的未检工作模式。目前,市南区检察院未检办配备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1名,司法行政人员1名。办案人员均为80后女性,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具有多年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且均接受过心理咨询师脱产培训,比较适合从事未检工作。

(二)2016年至2018年未检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市南区检察院共办理审查批捕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31件39人,审查起诉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39件45人。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我们能发现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的普遍性特点,比如:涉嫌罪名集中在盗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和抢劫罪等激情犯罪上;犯罪嫌疑人以男性居多、无业居多,且学历都不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来自于离异、单亲家庭。值得注意的一个新兴特点是,在性侵害案件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往往也有过错,其中有被害人第一次主动邀约发生性关系,继而引发犯罪嫌疑人后续多次胁迫发生性关系,也有被害人因为醉酒后夜宿酒吧,或是深夜外出访友误信他人,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未检特色工作开展情况

在“品牌引领工作”的理念指导下,市南区检察院创建了未成年人检察“FLY”工作品牌③,自主研发了“青少年心理发展评估系统”,根据未成年人易发多发的犯罪类型分为侵财类、暴力类和性侵类等测试套餐,并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等被测者类型,以多个国际通用心理测评量表为载体,将被测者的心理状态确定为数量值,通过组合量表测评的方式,对被测评者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同时提供综合分析结论和建议。该系统启用1年多来,已对2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名被害人和8名法定代理人进行了心理测评,为被测评者后续心理疏导和个性化帮教提供了可利用依据。

二、未检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一)未检工作力量较为薄弱

1.人员数量不足

由于整体治安情况良好④,市南区年度内未检案件相对不是很多,但面对业务类型多、工作模式新、特殊程序繁杂、部分工作标准尚不明确的现实情况,未检工作人员需要付出很多精力进行探索和学习。同时,相较于一般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检办工作人员要拿出几倍于办案时间,甚至是工作日外的时间来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和挽救,这种付出需要更加充足的人员力量来支持。

2.人员素质要求较高

对未检部门工作人员来说,“能批捕、会公诉;上得了法庭、进得了课堂”几乎成为标准配置,同时还要对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等领域都有一定的知识涉猎和实践经验,这对未检工作人员个体的工作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现行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的专业要求是法学,他们在入职的时候并不一定先天具有如此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背景,这些能力的提升既需要专业培训,也需要在业余时间不断充电学习。

(二)心理测评应用不够充分

1. 心理测评结果的功用没有实现最大化

“青少年心理发展评估系统”的应用效果准确且具有指导意义,但这一结果在案件办理,尤其是法院审理阶段,却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或判决量刑的依据。目前,心理测评结果主要作为检察机关办案人梳理案情来龙去脉、理解涉案未成年人行为的一个参考,或者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认识自己教导子女方面的缺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目前也没有完全厘清和挖掘出心理测评这一技术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最大功用。

2.心理測评信息化系统亟待推广应用

目前市面上的心理测评系统,大多数是普遍适用型,没有专门针对检察机关未检工作需求而设计。市南区检察院研发的“青少年心理发展评估系统”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已有多个检察院有意向使用此套系统。但这一系统的知识产权属于市南区检察院和研发技术公司共同享有,这种知识产权转让或买卖是检察机关从未涉及的领域,没有先例可循,成为困扰心理测评信息化系统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一个难题。

(三)“三个队伍”尚未建立完善

1.未检专业心理咨询师队伍亟待建立

当前,有部分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于帮助孩子尽快摆脱犯罪阴影的初衷和对检察院的信任,要求检察院出面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但也有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顾虑案情泄露、未成年人再次受刺激等因素,不愿接受心理疏导。这种需求与抗拒的矛盾,实际上是向检察机关所提供的心理疏导服务提出了更加专业化、更具针对性的要求。而要实现这样高的要求,需要一支为未检工作量身打造的专业心理咨询师队伍。

2.缺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员队伍

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像市南区检察院这样,借助司法局的力量安排社区工作者开展社会调查。大多数社区工作者的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并不丰富,且调查方式没有统一规范,存在个体随意性。从近期市南区检察院得到的几份调查结果来看,普遍较为简单且针对性不强,这不利于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整体情况。

3.尚未建立合适成年人队伍

在需要合适成年人⑤到场的时候,检察机关一般会将《指引》规定的人员列为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对象,但这些人员对心理学、教育学或者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参差不齐,对于这项临时工作往往处于懵懂状态,因此既不能完全发挥好其监督作用,也不能充分履行抚慰、帮助未成年人的义务。同时,由于作为合适成年人是一种兼职行为,必须出于个人自愿,很多客观条件比较符合的“准合适成年人”因为各种主观原因不愿或不能胜任,导致整个青岛市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迟迟难以建立。

三、破解当前未检工作突出问题和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为未检部门充实工作力量,提升工作水平

对未检工作而言,办案只是工作的一部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要投入到帮教、挽救和再犯罪预防。如此一来,补充工作力量成为提高工作质量,拓展工作效果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同时,检察机关在面向社会招录工作人员时,建议考虑定向招录具有心理学、教育学专业背景的人员,或者具有心理咨询师、中小学教师资格等资质的人员,直接将他们定岗到未检部门,让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分担办案之外的帮教工作和法治宣传工作。

(二)建立自上而下的心理测评应用指导规范

当前,心理测评的应用在全国检察系统中仍处于各自为政、各具特色的局面,高检院应该尽快出台有关心理测评应用的规范性指引,让心理测评成为全国所有检察机关自上而下普遍应用的一种技术手段。对于实践效果较好的心理测评信息化系统,建议由高检院或省级检察院牵头予以推广,破除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推动好的工具得到广泛应用。有关心理测评结果在案件办理,尤其是法院审理过程中功能作用的最大化,建议参考刑诉法中将专家意见作为证据形式之一的相关规定,也将心理测评结果纳入司法过程,让心理测评在未成年人司法案件办理中体现其最大的功用。

(三)广泛融聚社会力量参与未检工作

建立“三个队伍”,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难以支撑,需要社会各界各层面的广泛支持。关于建立专业化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议以市级检察院为单位,采取招投标等形式,面向社会购买心理咨询服务,组建全市未检工作心理咨询师储备库,对入库的心理咨询师进行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专业培训,签订保密协议,每次需要心理咨询服务时从库内随机抽取心理咨询师,避免基层检察院分别寻找心理咨询机构合作,得到的心理咨询服务水平不一等问题。关于建立社会调查员队伍,建议从人员选拔、培训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将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作为基本要件进行社会化招录,对选拔合格的社会调查员着重加强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也可邀请资深社会调查员进行业务指导,推动社会调查工作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同时建议在法律层面对个人、单位等配合社会调查的义务进行规定,调动起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的正能量。关于建立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议以市级检察院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合适成年人组织,借鉴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任用等程序,定期开展培训、更新成员。由于合适成年人一旦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先天具有了解案情、易得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信任的优势,也可以将后续帮教工作委托合适成年人一并参与,吸纳这种司法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方客观力量,在案结事了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对未成年涉案人的关爱。

注释:

①本文中所称“涉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指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二是指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即犯罪嫌疑人为成年人,被害人在人身受侵害时不满十八周岁。

②201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将“帮教”工作也纳入未检工作一體化工作模式中,形成了山东省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捕诉监防帮”五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③市南区检察院已对未检工作标识“FLY”申请了著作权登记。“FLY”中的F代表faith,含义是信念;L代表love,含义是爱;Y代表yourself,含义是你自己。品牌整体内涵是“让青春重新飞翔,做有信念有爱的自己”。

④2017年,市南区因连续三年获得“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区”称号,首次捧回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高奖“长安杯”。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后文简称“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见证、监督整个讯问或者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法定代理人具有特殊情形,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参考文献:

[1]孙媛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现状、问题与对策.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6).

[2]张玉、赵琴.宁夏石嘴山市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报告.中国检察官.2017(8).

[3]田丽静.心理学技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以典型案例为视角.少年司法.2016(1).

[4]顾小琼.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社会系统协同化发展——以长宁检察院未检工作探索为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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