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与经验现象:民粹主义概念的尴尬及其重构
2019-03-25郭中军
郭中军
(上海社会科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上海 200020)
“民粹主义”(populism),又称“平民主义”、“人民党主义”、“民众主义”。①“平民主义”、“人民党主义”的提法参见米勒等著,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36页;“民众主义”的提法参见董经胜:《拉美研究中的民众主义:概念含义的演变》,《史学月刊》2004年第1期。在政治学中,概念的争议并不新奇,不过在概念内核上尚具有基本的共识,而“民粹主义”却是一个连内核都难以取得共识的概念,更毋论其适用场景的歧异。正如保罗·塔格特所言,“如果我们追求用民粹主义解释任何一种政治现象,我们就会不可避免地由于民粹主义这一尴尬形式的概念而以失败告终”。②保罗·塔格特著,袁明旭译:《民粹主义》,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页。重新厘清民粹主义概念,或对民粹主义概念正本清源,成为当下民粹主义研究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
一、民粹主义语境语义的多样性及其概念尴尬
在20世纪50年代前,“民粹主义”(populism)还只是西方历史学家的“特定术语”,专指19世纪晚期以美国人民党运动为代表的激进农民政治。与此同时,对俄国“民粹派”感兴趣的西方历史学者也将俄语narodnik翻译成英文 populist。③J.B.Allcock,“‘Populism’:A Brief Biography,”Sociology 5.3(1971).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席尔斯(Edward Shils)首次将民粹主义从特定术语上升为一般概念,使“民粹主义”概念不再局限于俄国“民粹派”与美国“人民党”运动,④参见 J.B.Allcock,“‘Populism’:A Brief Biography,”Sociology 5.3(1971).而是指一类平民对抗精英的极端意识形态现象。席尔斯首次将“民粹主义”这一术语引入社会学后,民粹主义也成为社会学、政治学的重点研究对象。此后,民粹主义的内涵与外延一再被重构,形成了多种语境语义的民粹主义,指涉对象包含了意识形态、政治运动、政治领袖、政治风格、政府、政党、政策等,使用场域也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国内外相关文献,民粹主义的概念或理论主要涉及到(但不限于)如下范例与样本:
1.俄国“民粹派”
19 世纪中后期的俄国“民粹派”(народник),是冠以“民粹主义”术语的较早范例,也是民粹主义概念的重要源起之一。俄国民粹主义的奠基人亚历山大·赫尔岑认为,“人民”是传统文化的坚守者,也是俄国未来的开创者,知识分子要“到人民中去”找到自身的位置,并依靠人民发动革命。正是在他的影响下,俄国青年学生于1874年发动了一场“到人民中去”的运动,“民粹派”这个称号也由此而来。①波斯别诺夫著,彭卓吾译:《苏联共产党历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2页。“民粹主义”这一术语在国内的最早使用,也与俄国“民粹派”及其意识形态紧密联系在一起。②陈世瑞等:《民粹主义及其泛化之探讨》,《俄罗斯研究》2005年第2期。俄国“民粹派”崇尚“人民”(主要指农民和贫苦劳动者),并把“人民”及其村社理想化,试图通过走俄国独特的村社道路,绕开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③参见马龙闪等著:《俄国民粹主义及其跨世纪影响》,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6页。正因为如此,俄国民粹主义又被视为“空想社会主义”或“农业社会主义”。国内不少研究者从俄国民粹主义的特定语境出发,认为民粹主义的核心主张就是“超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大峡谷”。④刘国华:《卡夫丁峡谷问题及其当代启示》,《理论建设》2009年第6期。
2.美国“人民党主义”
19世纪晚期的美国“人民党”运动是民粹主义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源起。英语populism最早就来自“人民党主义”,指一种激进的农民政治或农民运动。⑤J.B.Allcock,“‘Populism’:A Brief Biography,”Sociology 5.3(1971).在较具权威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民粹主义”是“人民党主义”的同义语。⑥参见米勒等著,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36页。1892年,美国中西部农场主为了对抗铁路和金融资本家的垄断与盘剥,自发组建了“人民党”(the Populist Party),明确提出“让权力回到平民之手”。如果说俄国“民粹派”运动是革命知识分子自上而下的精英分子运动,那么美国“人民党”运动则是农场主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俄国“民粹派”运动具有“空想社会主义”特征,体现了对传统村社制度的眷恋。美国“人民党”运动则带有“激进农民运动”的特点,彰显了对美国代议制民主与两党制的不满。1896年,人民党候选人布莱恩(Bryan)在总统选举中落败,人民党随之瓦解。但人民党的消失并没有带来民粹主义的终结,它的遗产已经超出了“激进农民政治”的范畴,渗透到美国的政治文化命脉,持续为左的或右的政治派别提供精神激励。休斯·朗(Huey Long)、乔治·华莱士(George Wallace)、罗斯·佩罗(Ross Perot)等美国政治领袖多少都带有民粹主义风格。当今的“茶党”运动、“占领华尔街”运动以及“特朗普现象”,都折射出民粹主义的影子。
3.拉美民粹主义
20世纪60年代,一些研究拉美政治的学者开始用“民粹主义”概念分析二战以来拉美的民主政治,⑦董经胜:《拉美研究中的民众主义:概念含义的演变》,《史学月刊》2004年第1期。秘鲁的“人民党主义”、巴西的“瓦加斯主义”、墨西哥的“卡德纳斯主义”、阿根廷的“庇隆主义”等都被作为拉美民粹主义的代表性范例。相对于俄美民粹主义,拉美民粹主义主要是以城市工人阶级为主体的“跨阶级”抗争,常发生在选举季节,并且有一个强有力的魅力型领袖与民众直接呼应。⑧参见董经胜:《拉美民众主义的特点及其演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拉美研究中的民粹主义概念,更多是在拉美国家的“特定情景”中建构起来的,但这种民粹主义定义一经建构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语义体系与理论范式。在拉美研究语境中,民粹主义定义的重心更多地移向了政治领袖的策略与风格。比如,库特·韦兰德(Kurt Weyland)就将民粹主义界定为政治领袖获得并运用政治权力的一种策略,领袖的权力基础来自大量的无组织的追随者直接、非制度化的支持。⑨Kurt Weyland,“Clarifying a Contested Concept:Populism in the Study of Latin American Politics,”Comparative Politics34.1(2001).罗伯特·杰森(Robert S Jansen)在研究拉美民粹主义时也强调政治领袖的政治动员作用,他主张以“民粹动员”(populist mobilization)这一术语来重构民粹主义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一项持续的、大规模的政治工程,即使用一种反精英与民族主义的话语,将那些被边缘化的社会群体动员起来进入公众视野并投身于政治抗争中。①Robert S.Jansen,“Populist Mobilization:A New Theoretical Approach to Populism,”Sociological Theory 29.2(2011).
4.西欧新民粹主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欧国家兴起了一股新民粹主义思潮。一方面,新左派政党掀起了环保主义、女权主义、反核主义的新社会运动,这些政党不断进入政治体系,表现出与传统政党不一样的政治风格。另一方面,右翼民粹主义政党迅速崛起,一度进入西欧的主流政治,要求在税收、移民、地方分权等问题上进行政治重建。近年来,西欧民粹主义运动在法国、瑞士、丹麦这些国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意大利、奥地利、荷兰,民粹主义政党甚至首次组阁。不仅那些新兴的民粹主义政党取得了成功,而且西欧的传统政党也越来越多地采用民粹主义风格,强调政治明星效应,注重利用媒体(而不是议会)直接与民众互动。②Daniele Albertazzi,Duncan McDonnell(eds),Twenty-First Century Populism:The Spectre of Western European Democracy(Palgrave Macmillan,2008)2.西欧民粹主义政党提出,人民主权已经被欧盟的政客、官僚、精英甚至“他者”所攫取,代议制、暗箱操作已经将民主扭曲,作为“真正的民主主义者”,他们要代表人民从政客与官僚以及“他者”手中夺回人民主权。③Daniele Albertazzi,Duncan McDonnell(eds.),Twenty-First Century Populism:The Spectre of Western European Democracy(Palgrave Macmillan,2008)4.
考察民粹主义的用法后会发现,民粹主义实例之间缺少内在统一的历史谱系,除了共享“民粹主义”的标签之外,它们彼此之间的联系更多地带有“历史的偶然性”。不同语境的民粹主义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从而表现出语义重心的变化与内在连续性的缺失。在特定语境中,不少学者已经对“民粹主义”做出了合理而又清晰的界定,并且形成了相对成型的理论体系。但当分析其他国别或其他语境的民粹主义现象时,这种“量身定制”的民粹主义定义就难以站得住脚。比如,如果我们用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民粹主义概念分析西欧新民粹主义现象时就会遇到尴尬,前者更多地体现了对农民以及传统村社的崇尚,后者则并不具有这种属性,反而表现出狭隘民族主义与反对外来移民(“他者”)的特质。同样,当我们用拉丁美洲语境下的民粹主义概念分析美国人民党主义时也会面临问题,前者是魅力领袖获取并运用政治权力的政治策略,后者则是农场主自下而上发起的激进农民运动。不同语境下的民粹主义概念似乎缺少了最大公约数,当我们试图用一种统一的民粹主义概念解释不同语境的民粹主义时就会发现无法自圆其说。
二、民粹主义概念的普遍化尝试及其困境
民粹主义语境语义的多样性带来了民粹主义概念的莫衷一是。“当民粹主义这一标签被贴在那些极为多样化的运动身上时,这一现象本身就变得越来越难以捉摸。”④马柯·德拉莫:《民粹主义与新寡头政治》,《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9期。针对民粹主义概念的这种“尴尬”,一些国外学者试图抓住民粹主义的普遍本质或普遍特征,以建构民粹主义的普适定义或普遍理论。既然民粹主义指称非常广泛而不同的现象,那么民粹主义概念的普遍化就必然要在某种程度上妥善处置这种多样性,以概括民粹主义的普遍本质或普遍特征。
1.将特定语境的民粹主义概念上升为普遍性概念
一些学者在自己的民粹主义定义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或减少相关变量或参数使其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理论或范式,并尽可能将所有民粹主义实例涵盖其中。
20世纪70年代末,欧内斯特·拉克劳(Ernesto Laclau)就试图建构一种“民粹主义理论”。以研究拉美民粹主义著称的拉克劳提出,虽然他使用的民粹主义概念主要基于拉美经验,但这一概念的有效性并不局限于拉美地区,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历史条件或地理环境。⑤Ernesto Laclau,Politics and Ideology in Marxist Theory(London:NLB,1977)144.拉克劳批评了将民粹主义界定为政治运动或意识形态的做法,认为“民粹主义”的要素不在于运动本身,也不在于特定意识形态,而在于它所体现的“特定的非阶级性对抗”。它在话语表达上并没有局限于某个特定阶级,而是力图将其他阶级也包含进来,不同阶级的政治诉求都被整合到“人民”的名义之下。这种客观存在的“非阶级性对抗”就是“人民”与“当权者”的对抗,正是这一对抗形成了民粹主义的意识形态话语。因而,民粹主义的普遍特征是动员“人民”反对“当权者”与既定秩序。不过,拉克劳也指出,民粹主义的这一特征在不同背景下又呈现出不同的形式。①“Towards a Theory of Populism,”Ernesto Laclau,Politics and Ideology in Marxist Theory(London:NLB,1977).穆勒批评拉克劳的定义,认为他将民粹主义界定为利用矛盾与冲突来建构人民认同(popular identities),但所有的政治几乎都是如此,此定义已经使民粹主义失去了理论分析的价值。②Jan-Werner Müller,“The People Must Be Extracted from Within the People:Reflectionson Populism,”Constellations21.4(2014).
2.用“局部/整体”理论建构民粹主义的基本理论框架
欧科克(J.B.Allcock)对“民粹主义”用法的历史变化进行爬梳后认为,民粹主义概念的困惑不仅是一个语义学问题,而且也揭示了这一现象背后的本质。针对民粹主义概念的错综复杂性,欧科克建议使用人类学中广泛运用的“局部社会”(part society)概念来建构民粹主义的基本理论框架,以此解困民粹主义的多样性定义。
人类学的“局部/整体”(part/whole)理论认为,在一个乡民社会(peasent society)中,存在着一个“局部社会”,它既内在于“整体”,又外在于“整体”。比如,进城的农民虽然来自农村,但又生活在城镇中,保留了他们的原有身份与认同,他们用“局部文化”(partculture)建构了一个“局部社会”(part-societies),从而带有“非城非农”的特点。欧科克认为,民粹主义反应中的许多显著特征,都可以通过“局部/整体”理论来理解。他以美国为例,认为美国民粹主义带有“局部—整体”场景中的某些特征。一方面,美国民粹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主题,源自自由主义这一“伟大传统”。另一方面,在农村场景中,民主运转的要件——制度化与法治的发展却相对滞后。因而,这部分美国人既处在美国社会之内,又处于美国社会之外。意识形态的“伟大传统”向他们传达了普遍价值,然而在农村场景中,这些普遍价值却和正式组织、制度结构并不相符,民粹主义者援引美国自由主义的神圣法则要求制度重建。③J.B.Allcock,“Populism:A Brief Biography,”Sociology 5.3(1971).“局部/整体”理论固然可以将多样性的民粹主义现象或实例整合在一起,但问题在于,它并不是民粹主义所独有的特征,这一理论同样也适用于其他政治现象,比如劳工运动。
3.以发生“场境”的同一性建构民粹主义的统一性
英国学者安格斯·斯图尔特(Angus Stewart)试图以民粹主义“场景”(situations)的同一性整合其意识形态内容的多样性,从而使民粹主义的解释能包含所有案例。他提出,民粹主义的统一性不在于各色民粹主义运动诉求内容的统一性,而在于“场境”的同一性,在于某种理想类型的社会关系之中。从发生场景看,民粹主义是对现代化及其所产生问题的反应,其中尤以经济发展与政治权威为主。具体而言,民粹主义的这种反应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内部发达部分与落后部分之间的紧张关系;二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他认为,所有民粹主义现象都具有这种双面性,同时联结了传统与现代两个要素。不过,他也指出,民粹主义的这些共同特征在不同背景下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④Angus Stewart,“The Social Roots,”G.Ionescu and E.Gellner(eds),Populism:Its Meanings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Weidenfeld and Nicolson,1969).斯图尔特从“场境”的同一性将不同的民粹主义实例统一起来,然而问题在于,他的推理也会将社会主义、保守主义包含在内。毋宁说,所谓“民粹主义”运动的共同特征其实是所有现代政治运动的特征。⑤Margaret Canovan,“Two Strategies For the Study of Populism,”Political Studies30.4(1982).
4.将民粹主义界定为一组内在稳定的“症候群”
英国学者彼得·威尔斯(Peter Wiles)提到,人们都喜欢用锐利的学术之斧雕饰自己的民粹主义定义。他对民粹主义现象的认识突破了传统的俄、美民粹主义。在他看来,20世纪晚期的俄国“民粹派”与美国“人民党主义”并非最早的民粹主义现象,英国历史上的宪章运动、平权主义运动、掘地派运动等是民粹主义运动的更早原型。威尔斯认为,广泛意义上的民粹主义是“建立在这种认知前提上的一种信念或运动,即相信美德存在于压倒性多数的平民身上,存在于他们的集体传统之中”。①Peter Wiles,“A Syndrome,Not a Doctrine,”G.Ionescu and E.Gellner(eds),Populism:Its Meanings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Weidenfeld and Nicolson,1969).他认为,民粹主义是“一种症候群,而非主义”。就像某种疾病具有一系列症候群一样,在上述认知前提下的民粹主义也会产生一系列“内在稳定的”政治症候群。他归纳了民粹主义的24种症候,比如,民粹主义的意识形态散乱;强烈反对建制、反精英与反智识;通常有一个魅力领袖与大众直接对话;推崇言行、着装、生活方式的平民化;热衷于道德说教而非逻辑推理,等等。”②Ibid.必须看到,威尔斯对民粹主义症候群的概括较为散乱,缺乏内在的统一性。事实上,很多民粹主义实例并不完全符合这些症候群。
5.建构民粹主义概念的“理想类型”
英国学者保罗·塔格特(Paul Taggart)认为,概念的普遍化是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民粹主义概念的普遍化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他以韦伯的“理想模型”为指导,试图建构民粹主义概念的“理想模型”,以形成对民粹主义“普遍性”的理解。他主要选取北美、俄国、拉美、西欧等国家的民粹主义作为分析样本,通过考察特定民粹主义的运动、政党、观念或政权,建构了一种理想类型的民粹主义:(1)民粹主义敌视代议制政治,倡导政治上的简洁性和直接性。(2)民粹主义是对危机的反应,当意识到“危机”时,民粹主义者才会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去。(3)民粹主义将人民作为“心中圣地”(heartland),赋予了“人民”创造性和依靠性作用。(4)民粹主义自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自相矛盾。(5)民粹主义缺乏明确的核心价值,它可以依附于其他意识形态与政治立场。(6)民粹主义是一个变色龙,它总是随环境颜色的变化而改变。③参见保罗·塔格特著,袁明旭译:《民粹主义》,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塔格特建构的民粹主义概念的“理想类型”,虽然有助于人们在某种程度上认识民粹主义的“普遍性”,但正如塔格特自己所说,它“从未在真正意义上符合任何一种情况”。
1967年,伦敦经济学院(LSE)专门就“定义民粹主义”召开了一次国际学术会议,邀请了来自8个国家的43位民粹主义研究专家,试图在分化的民粹主义概念上达成广泛共识。然而,会议最终未能如愿,与会专家只是在互通有无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本论文集。这次会议充分表明了民粹主义概念普遍化尝试所存在的内在困境。与会学者彼得·沃斯利(Peter Worsley)认为,民粹主义“最好被认为是一个重点,一个普遍性政治文化的维度,而不仅仅是某种特定的完整意识形态体系或组织类型”。④P.Worsley,“The Concept of Populism,”G.Ionescu and E.Gellner(eds),Populism:Its Meanings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Weidenfeld and Nicolson,1969)245.针对民粹主义概念普遍化的这种困境,一些学者认为“民粹主义”这一术语不适合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20世纪80年代,拉斐尔·金特罗(Rafael Quintero)和伊恩·洛克斯伯罗(Ian RoxBorough)就曾提议将民粹主义这一概念从社会科学中剔除。⑤参见马柯·德拉莫:《民粹主义与新寡头政治》,《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9期。
三、民粹主义的社会类型学分析及其局限
民粹主义概念的普遍化尝试难以形成令人满意的普适定义或普遍理论。鉴于这种策略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英国学者玛格丽特·卡农范(Margaret Canovan)将研究的重心从民粹主义的普遍理论转向民粹主义的类型描述。
卡农范认为,在政治科学中,很多术语虽然有一定争议,但尚存在共同认可的“概念核”,而“民粹主义”这一术语却连共同认可的“概念核”也没有。既然民粹主义指称非常广泛而不同的现象,那么任何有用的解释就必然要在某种程度上简化这种多样性并使之站住脚。在民粹主义概念化方面,较为常见的策略是:努力将民粹主义的不同实例安放于同一“理论屋檐”(a theoretical roof)之下,以便对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及其发生的条件进行阐释,就像一个物理学家研究物质的本质结构一样。⑥Margaret Canovan,“Two Strategies For the Study of Populism,”Political Studies30.4(1982).
不过,民粹主义概念普遍化的愿望固然美好,但在现实中却掉入了一个陷阱:为了将所有被称为“民粹主义”的现象涵盖其中,民粹主义概念需要有足够的包容性,但是这样所形成的概念往往过于宽泛,以至于无所不包。①Margaret Canovan,“Two Strategies For the Study of Populism,”Political Studies30.4(1982).换言之,民粹主义概念的普遍化策略始终难以有效解决概念的“综合性”与“明确性”之间的矛盾。当扩充综合性以涵盖尽可能多的对象时,民粹主义概念的明确性必然大打折扣。反之,要使民粹主义概念更加明确,必然要人为地排除一些对象,这样做又会降低概念的综合性。比如,一些学者会选择带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民粹主义案例,从中提炼出民粹主义的定义。由此形成的民粹主义定义虽然具有理论的内在统一性,但也使这一定义本身带有排斥性,即将那些不具有此类特征的实例排除在民粹主义之外。不同学者会对民粹主义实例做不同的取舍,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民粹主义定义必然也是相互排斥的。
鉴于“普遍化”策略的种种局限,卡农范提出了一种可以称为“类型描述”的概念化策略。卡农范认为,对于民粹主义这样一个广泛而又多样性的运动与现象,较为可取的策略是将这些现象分门别类。民粹主义现象的产生及其命名具有高度的历史偶然性,因而并不能假设它们带有某些共同的特征,但可以建构一种类型描述,以弄清它们是在何种意义上被称为“民粹主义”的。因而,这种策略不再探求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也不去分析民粹主义的形成原因与产生条件,而是将社科文献中以及历史上被称为“民粹主义”的现象从社会类型学的角度进行经验描述,通过对其分门别类来适应它的多样性。正如卡农范所言,这种策略是现象学的,就像一位博物学家收集昆虫并对其分组排序一样,它关注的是“经验的描述”而非“理论的阐释”,旨在“包罗万象”而非“理论的优美”。②Margaret Canovan,Margaret Canovan,“Two Strategies For the Study of Populism,”Political Studies30.4(1982).
基于这种策略,卡农范将历史上或文献中出现的“民粹主义”现象大体划分为七种类型:农场主激进主义(Farmers Radicalism)、革命知识分子的民粹主义(Revolutionary Intellectual Populism)、农民民粹主义(Peasant Populism)、政治家的民粹主义(Politicians'Populism)、民粹主义独裁(Populist Dictatorship)、民粹主义民主(Populist Democracy)、保守的民粹主义(Reactionary Populism)。农场主激进主义指以农场主为主体的社会运动,它倡导通过“人民”的政府推进激进的经济政策,比如美国的人民党运动与加拿大的社会信用党运动。革命知识分子的民粹主义指由革命知识分子发起的农民社会主义运动,它将农民理想化并试图跨越资本主义,比如俄国的民粹派运动。农民民粹主义指为“土地和自由”而战、推崇小生产者合作社与传统主义的草根农民运动,比如保加利亚的农业民族联盟(Bulgarian Agrarian National Union)运动。民粹主义独裁则指魅力领袖通过操控民意来获得并维系权力,比如胡安·庇隆、休伊·朗等。民粹主义民主则指通过全民公投、人民创制、人民复决等形式,敦促形成政府直接向人民负责的运动或方案,比如瑞士的直接民主制。保守的民粹主义则指政治领袖特意利用不同社会群体尤其是族群之间的矛盾与分歧赢取政治权力,比如乔治·华莱士、伊诺克·鲍威尔。政治家的民粹主义则指政治家或政客故意模糊“人民”概念,试图将自己包装成“全民型”政党或领袖,比如戴高乐、吉米·卡特等。③参见 Margaret Canovan,“Two Strategies For the Study of Populism,”Political Studies30.4(1982).另外,在其较早出版的《民粹主义》(1981)一书中,卡农范将农场主民粹主义、农民民粹主义和知识分子民粹主义统称为“农业民粹主义”(agrarian populism),把民粹主义独裁、民粹主义民主、保守的民粹主义、政治家的民粹主义等统称为“政治民粹主义”(political populism)。参见Margaret Canovan,Populism(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1981).
卡农范通过“类型描述”将绝大多数的民粹主义实例包罗进去,建立了民粹主义现象的“百科全书”,有利于从类型上来把握民粹主义的某些共同特征,对于理解和把握纷繁复杂的民粹主义现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看到,这种“类型描述”仍然带有自身的局限性。首先,类型划分的标准并不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存在着多个参照体系,这使得民粹主义的分类缺少严密的体系。其次,民粹主义的诸多实例并不必然属于某一类型,有些现象可能同时属于多个类型,从而存在类型的交叉与重叠。比如,拉美民粹主义既属于政治家民粹主义,也属于民粹主义独裁;美国人民党主义既是一种农场主民粹主义,也是一种政治家民粹主义。对民粹主义现象的这种类型划分显然人为地切割了民粹主义现象本来的多重属性,使其不得不支离破碎地归属到某个单一类别。再次,刻意回避民粹主义的普遍本质与普遍特征并不能解决问题,它只会使单纯的类型描述缺乏足够的理论自信。
四、价值观与经验现象:民粹主义概念的重构
造成民粹主义概念困惑与尴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学者最初是在特定语境下使用这一术语的,并未打算将其运用到更广泛的对象,“民粹主义”术语的使用也存在泛化甚至滥用的问题。笔者认为,民粹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一种发生于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的经验现象,对这一术语的使用或援引往往将民粹主义价值观、民粹主义现象混淆甚至等同起来。一些学者在谈及“民粹主义”时,实际上指向了一种特定而又具体的民粹主义现象。基于此,本文提出民粹主义概念化的另一种策略,即将民粹主义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价值观的民粹主义;二是作为经验现象的民粹主义。
与普遍化策略、类型描述策略相比,这种概念化策略具有以下优点:(1)通过对民粹主义的分层重构,在价值观层面形成了民粹主义的普遍概念。传统的普遍化策略试图对历史上或文献中出现的各种民粹主义现象进行综合或概括,试图从中提炼出民粹主义的普遍概念,或建构民粹主义的普遍理论。但这些多样化的经验现象之间缺少明确的共同本质,甚至彼此相互排斥,不管是扩大内涵还是缩小外延,都无法形成令人满意的普适定义。而类型描述策略则直接回避了对民粹主义共同本质或普遍概念的尝试,专注于民粹主义现象的经验描述。本文提出的分层重构策略则将各种相互排斥的民粹主义现象单独归为一个层面,暂时撇开这些现象,试图在价值观层面形成民粹主义的普适定义,从而避免了在民粹主义诸多迥异甚至冲突的现象之间打转,解决了传统普遍化策略的内在困境。(2)将价值观层面的民粹主义回归到“主义”本身。作为一种主义,民粹主义理应有相对明确而具体的内涵与价值关怀,而不是“空心化”、不可捉摸、无法用于理论分析的模糊术语。将民粹主义回归到“主义”本身,我们才可以在此基础上对纷繁复杂的“民粹主义”现象进行甄别,至少要理解它们是在何种意义上被称为“民粹主义”的。(3)照应了历史上或文献中已经被称为“民粹主义”的诸多现象。在各国历史中或研究文献中已经出现了诸多所谓“民粹主义”的现象,尽管其中一些现象是否属于民粹主义仍存争议,但对于这些已经约定俗成的民粹主义案例,最好还是将其统称为民粹主义的经验现象。除非对每一个现象进行鉴别,否则,这些现象虽然共享了“民粹主义”的标签,但彼此之间可能相互冲突,其中一些现象甚至和民粹主义的价值观也不必然相符。
1.作为价值观的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意识形态。凯斯·穆德(Cas Mudde)就指出,民粹主义的意识形态在内容精炼及一致性上比社会主义或自由主义要逊色得多,它充其量是一种“核心稀薄的意识形态”(a thincentred ideology)。①Cas Mudde,“The Populist Zeitgeist,”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39.4(2004).保罗·塔格特也认为,民粹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空心化”的。②保罗·塔格特著,袁明旭译:《民粹主义》,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页。现实中被归为民粹主义的诸多实例在政治光谱上也涵盖了左右两端,一些被称为“民粹主义”的政党或政治家在社会经济政策上也常常摇摆不定、缺乏连贯性。民粹主义易于依附到其他相对完整的意识形态,从而表现出现象的差异性与难以捉摸。比如,俄国的民粹主义就依附在空想社会主义或农业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上面,美国民粹主义依附于极左或极右两种政治意识形态,西欧民粹主义依附于民族主义或种族主义,因而,很难从具体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识形态内容上去界定民粹主义的本质。
鉴于民粹主义的意识形态特征并不明显,最好将其界定为一种价值观,这种价值观集中体现了对处于核心地位的“人民”的看法。作为价值观的民粹主义,回到了“主义”本身。“主义”包含了对某种价值或某种目标的终极关怀。比如,自由主义包含了对个体自由的终极关怀,社会主义包含了对社会解放的终极关怀,资本主义包含了对资本收益最大化的终极追求。撇开纷繁复杂的民粹主义现象及其多样化定义,作为价值观的民粹主义,实质是一种“平民主义”,它以代表“人民”的平民为本位,包含了对平民地位、处境、利益、话语权的终极关怀。
民粹主义的这种价值观可以从它的词源得到佐证。本杰明·莫菲特提到,民粹主义的词源是正确理解这一术语的关键,它“足够清晰、足够新、足够有说服力,使得我们必须认真对待”。①本杰明·莫菲特、西蒙·托米等:《对民粹主义的再思考:政治、媒介化和政治风格》,《国外理论动态》2016年第10期。在汉语中,“民”即“人民、百姓”,“粹”意为“精华、精粹”。不过从词源上看,“民粹主义”是个外来词,其英文populism源于拉丁文“人民”(populi);其俄文 народник 源于词根“人民”(народ)。不管是英文的 populism,还是俄文的 народник,都有“人民派”、“亲民”、“爱民”、“崇尚人民”的含义。②参见马龙闪等著:《俄国民粹主义及其跨世纪影响》,第3页。因而,从词源上看,民粹主义的血液中流淌着一种极其崇尚“人民”的基因。正如马柯·德拉莫所言,民粹主义在历史上是经由“人民”这个社会范畴发展而来的。③马柯·德拉莫:《民粹主义与新寡头政治》,《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9期。拉克劳也提到,“在任何实例中,可以确定的是,诉诸‘人民’在民粹主义中占据核心位置”。④Ernesto Laclau,Politics and Ideology in Marxist Theory(London:NLB,1977)165.因而,各色民粹主义现象在极其崇尚“人民”、将“人民”理想化这一点上最具共同性。
然而,“人民”本身是一个理论上难以准确界定的概念,它一直徘徊于“全体公民”与“底层平民”之间。在欧洲语汇中,“人民”既用来表示建构政治的主体,即“全体公民”,又用来表示被排斥在政治之外的“下层阶级”。⑤Giorgio Agamben,Means without End:Notes on Politics(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1996)28.意大利语的 popolo,法语的 peuple和popularis,都是既指政治的全体公民,也指下层阶级。英语的people也保留了相对于富人、贵族的平民意义。正如阿甘本所言,人民概念与其说是一个完整主体,毋宁说是对立两极之间的某种辩证摇摆:一极是作为政治主体的整体人民,另一极是作为穷人、被排除在外的多样化的具体人民。⑥Giorgio Agamben,Means without End:Notes on Politics(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1996)30.
民粹主义之“人民”同样也体现了“全体公民”与“平民”的某种辩证摇摆。民粹主义现象的诸多实例表明,民粹主义者诉求之“人民”在形式上似乎代表了“全体公民”,但实质上却指向了“特定的人民”,即“平民”。“在民粹主义者那里,人民具有特定含义,即与贵族或精英相对的平民,或具有等级结构的人民中的下层,或人民中某一(或某类)弱势群体”。⑦丛日云:《从精英民主、大众民主到民粹化民主——论西方民主的民粹化趋向》,《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9期。因而,民粹主义以人民中的平民尤其是底层平民或各种弱势群体来代表“人民”。在民粹主义者看来,只有这些“平民”才是“正宗的人民”,而那些高高在上的精英、权贵甚至危险的“他者”则不属于“人民”。毋宁说,民粹主义之“人民”是一种排他性的“人民”,民粹主义者在建构“人民”的同时,更建构了它的对立面:精英、权贵或“他者”等。崇尚“人民”并不一定是民粹主义,但建构“人民”与“精英”的二元对立关系,具有反精英主义,则是民粹主义的显著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粹主义并不被认为是一种“常规政治”,而更多地被视为一种“反常政治”或激进政治,它易于导致社会的分裂或对抗。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粹主义与精英主义是相互对立的价值观。民粹主义强调了平民在政治社会中的价值、地位与作用,认为美德存在于平民身上;精英主义则更多地强调精英在政治社会中的价值、地位与作用,认为美德存在于精英身上。凯斯·穆德认为,民粹主义与精英主义这两种价值观都不具有包容性,都带有“摩尔教”性质。它们将社会简单地划分为两个高度同质化的群体——精英与平民,这两个群体又是高度对抗的,民粹主义与精英主义只不过是这两个群体政治话语的各自表现形式。不管是民粹主义还是精英主义,它们都否定社会的多元性、差异性、特殊性,简单地用一元的思维来认识、评判社会政治,与多元主义是相矛盾的。⑧Cas Mudde,“The Populist Zeitgeist,”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39.4(2004).而在多元主义看来,不管是精英群体还是平民群体,其内部难以达成利益的一致性,真实的政治领域内并不存在高度同质化的精英群体或平民群体,而是多个利益集团相互竞争,共同争夺政治与经济资源。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使民粹主义在“主义”层面获得了相对明确的内涵,即它是与精英主义相对、以平民为本位与终极关怀、极其崇尚平民的价值观。
2.作为经验现象的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虽然是以平民为本位、极其崇尚平民、反精英主义的价值观,然而这一术语在广泛运用中衍生出不同的特质,形成了民粹主义概念的多种语境语义。正如塔格特所言,“民粹主义作为一种经验性的现象,是一个令人不舒服的历史和当代事例的综合体”。①保罗·塔格特著,袁明旭译:《民粹主义》,第9页。由于冠名为“民粹主义”的实例具有广泛多样性,最好将历史上与文献中被称为“民粹主义”的具体实例统一称为民粹主义的“经验现象”,以与民粹主义的“价值观”相区分。这样,民粹主义在价值观层面是相对明确而具体的,在经验现象层面则是广泛多样的。
我们将那些信仰或持有、运用或践行民粹主义价值观的人或组织称为“民粹主义者”。在现实政治中,“民粹主义者”主要分为四种:(1)政党或政治派别,如美国的“人民党”、西欧的极右翼政党等;(2)政治家或政客,如拉美的庇隆、美国的特朗普等;(3)知识分子,如俄国的“民粹派”;(4)平民自身,多见于平民的自发抗争。四者中尤以民粹主义政治家较为常见。
民粹主义政治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事业型,这种政治家信奉民粹主义价值观,将对平民尤其是底层平民的终极价值关怀真正作为自己的理想与事业。他们通过政治行动切实践行这些价值观;另一种是投机型,这种政治家并不真正信奉民粹主义价值观,而只是出于政治博弈或获取选票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政治策略与政治手腕。他们运用这种价值观谋取政治道德的制高点,最大限度地动员占人口多数的平民尤其是底层平民,使自身在与政敌或反动势力的博弈中占据优势。民粹主义政治家自称“人民”或以“人民”的名义说话,直接诉诸“人民”,以平民甚至是底层民众的激进诉求影响政治进程,其政治动员也极具煽动性,常常又被称为“政治煽动家”。
民粹主义者通过动员“人民”参与政治、影响政治的过程,形成了复杂的民粹主义现象。俄国的“民粹派”掀起了“到人民中去”的运动,试图通过传统村社绕开资本主义,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美国的“人民党”提出,“让权力回归平民之手”,试图改变美国传统的政治建制。拉美的庇隆则直接诉诸“人民”,通过“人民”的非制度化支持对抗政敌,获取并维持权力。法国的国民阵线则通过主张“法国人优先”、“限制外来移民”、反对欧洲一体化的政策来吸引支持者,他们已经闯入了法国的主流政治。
维特根斯坦在论及概念的模糊性时提到,语言及其意义是人们在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不同的现象被纳入同一概念范畴之中,往往并不是基于它们共享了某种“共同本质”,而是基于它们具有“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②Lug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Blackwell Publishing,1953).比如,一个家族的成员在体形、相貌、眼睛、步姿、性情等方面具有某些相似性。民粹主义的不同经验现象之所以属于“民粹主义”这个家族,就在于它们共享了以平民为本位、极其崇尚平民、反精英主义这一“家族相似性”。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经验现象”的民粹主义,所崇尚之“民”虽然也指代“平民”,但在不同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中,平民的内涵却存在语义重心的漂移。在19世纪中后期的俄国民粹主义现象中,“人民”实际指向了当时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在19世纪晚期的美国人民党运动中,“人民”则暗喻像“农场主”这样的平民。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拉美民粹主义现象中,“人民”的重心更是指向了以工人为主体的城市居民。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西欧新民粹主义现象中,“人民”除了指向与精英、大财团、知识分子、政客相区别的“平民”之外,在面对外来移民时,它还指向了“本国平民”、“本民族平民”或“本族群平民”。正是由于对“人民”理解与界定的殊异,发生在世界各地的民粹主义现象在表现形式、参与主体、诉求内容上也呈现出广泛的差异性。
作为一个概念,民粹主义可以有明确的内涵,即“平民主义”,至于它在现实中所衍生的或重构的内涵,都可以划归到民粹主义的经验现象范畴,并且允许它们的多样性甚至是相互排斥。基于民粹主义现象的多样性,笔者建议,在使用“民粹主义”这一语汇时要注意到民粹主义的价值观与经验现象两个层面,最好做出适当的限定或将其放在特定语境下,使其具体化、严谨化,尽量避免将“民粹主义”概念泛化甚至滥用。比如,民粹主义政党、民粹主义政治家、民粹主义策略,虽然都与民粹主义相关,但它们并不等于民粹主义本身。当然,对民粹主义概念的分层重构并不意味着民粹主义价值观与经验现象是截然隔裂、相互平行的。现实中,民粹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一种经验现象。正是因为有了民粹主义的价值观,才有了信仰、持有、运用、实践这种价值观的政治家、政党、知识分子等,才有了纷繁复杂的民粹主义经验现象。同样,在大多数民粹主义的经验现象中,也可以捕捉到其背后所隐含的民粹主义的价值观。
五、小 结
民粹主义概念的复杂之处在于,它来源于各种广泛而不同的现象,肇始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别特征、不同社会背景的范例与样本,甚至有时也被作为“标签”加以使用。①在一些西方民主国家,“民粹主义”这一术语也成为政治精英、政党相互攻击的污名“标签”。
针对民粹主义语境语义的多样性,一些学者试图抓住民粹主义的普遍本质或普遍特征,以建构民粹主义的普适定义或普遍理论。然而,民粹主义概念的普遍化尝试始终在概念的“综合性”与“明确性”之间徘徊,难以形成令人满意的普适定义或普遍理论。玛格丽特·卡农范将研究的重心从民粹主义的普遍理论转向民粹主义的类型描述。这种概念化策略不再探求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也不去分析民粹主义产生的原因与条件,而是将文献中以及历史上被称为“民粹主义”的现象从社会类型学的角度进行分门别类,以此适应它的多样性。但是这种“类型描述”仍然带有自身的局限性,比如,类型划分的标准不具有内在统一性,而且这种类型划分人为地切割了民粹主义现象本来的多重属性。
在系统分析这两种策略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民粹主义概念化的第三种策略,即从“价值观”与“经验现象”两个层面重构民粹主义概念:作为价值观的民粹主义,是精英主义的对立物,它以平民为本位,极其崇尚平民,体现了对平民的终极价值关怀;作为经验现象的民粹主义,则涵盖了历史上出现的民粹主义政党、民粹主义政治家、民粹主义策略等诸多现象或实例,具有广泛多样性。这种概念重构使民粹主义在“主义”层面获得一个相对清晰而又明确的内涵,同时又照应了民粹主义在“现象”层面的混沌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