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鲍姆可行能力理论研究
——兼与阿马蒂亚·森的比较
2019-03-24叶晓璐
叶晓璐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一、 可行能力理论的内在理论理路
玛莎·C.纳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是当前美国最杰出、最活跃的知识分子之一,在公共生活领域倡导和实践其理论,是她始终如一的抱负。本文所要阐发的可行能力理论,充分体现了纳斯鲍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色。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是其社会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其社会正义理论独具特色之处,这一理论对社会正义提出了新的问题意识和新的解决途径。本文拟通过与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的比较,对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作一考察,以使读者对此一理论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对社会正义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
首先,我们来挖掘一下纳斯鲍姆提出可行能力理论的内在理路。众所周知,纳斯鲍姆的“诗性正义”理论,亦是其社会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纳斯鲍姆指出,“诗性正义”的理论目标是实现对每一个人类个体的尊重;它的理论构架是通过文学想象,以情感为中介来重建社会正义的内涵和标准;它的实现途径是通过“诗人裁判”或“文学裁判”来裁定社会正义事务;它的落实措施是通过艺术教育培养想象力和情感。①参看本人的论文《纳斯鲍姆的诗性正义论》,《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第17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90~207页。尽管诗性正义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但是如果纳斯鲍姆的社会正义理论仅仅止步于诗性正义,总有大而无当之嫌。而以纳斯鲍姆的理论抱负,她也必定会让自己的理论落到具体的政策安排层面,提出一个实质性的社会正义理论。此一理论就是可行能力理论。[注]Capabilities Approach,中文的译法有“可行能力理论”、“多元能力理论”、“能力理论”、“能力方法”、“可行能力进路”等,本文采用“可行能力理论”这一译法,一则突出其与“诗性正义”理论一样,虽说是纳斯鲍姆社会正义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本身亦有其理论的独立性;二则用“可行能力”突出此一理论对正义问题的新视角、新理解和新回答。
可行能力理论承诺了诗性正义的理论旨趣,即它的“出发点是一种对全体人类的平等尊严的承诺,无论他们的阶级、宗教、种姓、种族或者性别,而且该理论致力于实现所有人的符合平等尊严要求的生活”;它“尤其关注那些传统上受排斥或被边缘化的群体的奋斗”;“它重视民众所追求的目标的复杂性和质的多元性”;“它没有妄图将所有这些多元化的目标通约在一种一元化的尺度上,而是仔细地检视它们之间的关系,思考它们相互之间是如何支持和补足的。”[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田雷译:《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28~129页。同时,又通过提出十种核心的能力,通过成文宪法内的根本权利保护和司法解释,以及通过立法和行政机构来保证这十种核心能力的实施,达到最低限度的正义标准。所以,可行能力理论是纳斯鲍姆理论逻辑的内在发展。我们也可以说,诗性正义和可行能力理论,是纳斯鲍姆社会正义理论的两个组成部分。用一种比喻的说法,诗性正义仰望天空,为社会正义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可行能力理论脚踏大地,为社会正义提供了落实的途径,两者的结合,才是既有人文关怀、又有政策支持的社会正义理论。
其次,可行能力理论亦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修正。纳斯鲍姆经过研究发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法很好地解决如下三个社会正义问题:生理和精神不健全的人,即残障人的正义;不同国籍的人,即跨国正义;以及非人类的动物的正义。而无法很好解决的主要原因在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社会契约论,契约论假定了理性的成年人出于互利的目的订立契约,这是古典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教义,罗尔斯继承了此一基本教义。虽然罗尔斯的契约论在此基础上还混合了对康德道德哲学核心理念的忠诚,即对平等和互惠的尊敬,“然而,毫无疑问,尽管罗尔斯对平等的尊敬和互惠的道德理念深信不疑,但是当罗尔斯重构和解释其目标时,他一直把其目标理解为社会契约传统的一部分”。[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175、14、11、12页。换言之,在纳斯鲍姆看来,尽管罗尔斯的理论体现了对社会契约论和康德道德哲学的双重忠诚,但从其理论的内在理路上看,还是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实质。此一精神实质要言之就是:契约的订立者是理性的成年人。基于此,残障人、非人类的动物无法纳入到政治原则的初期选择之中,无法成为题中应有之义。而国际之间的正义,用一种类比的方式来说,“较贫困国家的处境和残障者的处境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在这两种情形下,作为完整之人的尊严被从政治契约的关键阶段——人们在这个阶段选择基本原则——删除”。[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175、14、11、12页。对此,罗尔斯自己有明确的说法:“在开始的时候,我将把具有这样严重缺陷的人作为极端情况加以抛开,而具有严重缺陷的人是指他们从来无法成为正式的、有贡献的社会合作成员。相反,我仅仅考虑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内,我称之为正常范围的东西,即在公民的需要和要求方面的差别范围内的东西,同每个人成为一个正式的社会合作成员是相容的。”[注]罗尔斯著,姚大志译:《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79页。也就是说,在罗尔斯契约论的正义理论中,没有社会合作能力的残障人是无法纳入社会正义原则的契约订立阶段的。契约论的正义理论的这一特点,意味着纳斯鲍姆上述的三个社会正义问题,只能通过衍生和在随后阶段来加以考虑;或者说,他们只是同情和慈善的对象,而不是从原初的意义上来加以尊重的对象。“追求互利的契约的真正逻辑表明,如果一个人对整个社会福利的贡献似乎远远低于其他人,那么他就不会被纳入第一阶段契约主体。”[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175、14、11、12页。
纳斯鲍姆对契约论的正义理论出现此种后果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她认为,“社会契约论传统把‘社会的基本原则由谁来设计?’和‘社会的基本原则为谁而设计?’这两个原则上不同的问题混合起来”。[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175、14、11、12页。这意味着,参与制定社会正义原则的人,同时也是社会正义原则的受益者,而无法参与制定社会正义原则之人,也就被排除出了正义的范畴,诚如纳斯鲍姆所言,“他们未被纳入选择者群体的事实意味着,他们也未被纳入(除非衍生出或在随后的阶段)原则为之所选择的群体”。[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175、14、11、12页。当然,罗尔斯的理论对此是有所补救的。他的差别原则,即使得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惠顾最少受惠者,就是对所有弱势群体包括残障人给予关照的原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理论照顾不到的残障人。但是,在纳斯鲍姆看来,差别原则不是在初始阶段上平等地对待残障人,而是在随后的衍生阶段通过慈善的原则给予照顾。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一种不平等,一种理性人施舍理性不全之人的等级优越感以及理性不全之人搭理性人“便车”的屈辱感包含其中,而这与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是背道而驰的。
由此,纳斯鲍姆认为,尽管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具有基本的正确性,但却很难解决上述三个正义问题,纳斯鲍姆希望通过自己的可行能力理论解决上述三个问题。
二、 森与纳斯鲍姆的实质自由
那么,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具体的内涵包括哪些?她又是如何解决罗尔斯无法解决的正义问题的?在阐明这一点之前,首先要涉及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因为可行能力理论最先是由阿马蒂亚·森提出来的,而纳斯鲍姆与阿马蒂亚·森在20世纪80年代合作研究了一系列与发展有关的伦理问题,1986年到1993年,她还和森一起在联合国设在赫尔辛基的世界发展经济所担任研究顾问,2004年,“人类发展与可行能力协会”成立,森担任第一任会长,纳斯鲍姆担任第二任会长。这些共同的工作和研究经历,必然使得两人的可行能力理论既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点。
众所周知,阿马蒂亚·森因在福利经济学方面的贡献获得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福利经济学试图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社会公众的生活状况来评估政府的经济政策是否得当。他认为,我们不能仅仅关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更要关注人们的可行能力。在森那里,“一个人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者用日常语言说,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或者“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注]阿玛蒂亚·森著,仁赜、于真译:《以自由看待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2~63页。对实质自由的追求,是纳斯鲍姆和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共同的理论追求。在森看来,一个人能否自由地做他认为有理由珍视的事情,比罗尔斯的“基本善”(basic goods)能更好地体现个体的生活质量以及个体在社会中的优势。因为尽管罗尔斯的“基本善”涵盖了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等善品,但罗尔斯关注的仅仅是基本善本身。换言之,在罗尔斯那里,基本善本身就具有价值,因而还是落入了“商品拜物教”的陷阱;而森认为,更应该关注的是某种基本善与人们的实践的关联性。譬如一个人拥有基本善中的财富,并不能由此认为他就是幸福的,因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同样多的财富到了不同的人那里,所产生的幸福感会因人的性格、处境而异。譬如一个知足常乐之人与一个贪得无厌的人得到同样财富的幸福感是不一样的;而一个身体有病需要治疗的人与一位身体健康之人对财富的感觉亦不一样。在森看来,财富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这个目的,就是自由。只有当拥有的财富能够使人获得更多的人生选择和行动的机会,才意味着得到更多的实质自由。这就是纳斯鲍姆所言,可行能力理论这一理论范式“起始于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人在现实中能做到什么,又能成为什么?他们可以得到哪些真实的机会?”[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田雷译:《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第1页。
那么,纳斯鲍姆是如何阐释实质自由的呢?纳斯鲍姆是通过区分内在能力和混合能力这两个概念来加以阐释的。所谓“内在能力”(internal capabilities)是指包括品性特点、智商情感、身体健全与健康状况、内在学识、感知和运动的技巧等这些个人特质和个人状态,它有别于天赋素养,因为它们是训练和发展出来的特质和能力,因而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变的、动态的。也因此,它的发展需要社会、经济、家庭和政治的环境。但在纳斯鲍姆这里,内在能力只是构成混合能力(combined capabilities)一个组成部分,混合能力是内在能力与自由实践能力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总和。此处的关键在于,混合能力的概念包含了把内在能力实现出来的途径和机会,因为“一个社会可以卓有成效地实现内在能力的培育,但同时却堵塞了民众基于内在能力进行活动的机会通道”。[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田雷译:《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第16、15页。所以,仅仅有内在能力尚不够,可行能力理论要追求的实质自由,不仅需要培养内在能力,也需要有把内在能力实现出来的机会和途径,就如一个人内在地有参与政治的能力,但也要社会提供参与政治的机会,尽管那个人可以选择不参与政治,但那是一种自由选择,与没有机会参与政治不是一回事。所以,在纳斯鲍姆这里,实质自由就是混合能力,“它们不只是栖息在个人体内的能力,还是由个人能力和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环境在结合后所创造的自由和机会。”[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田雷译:《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第16、15页。在另一处,纳斯鲍姆提到,“只有当各种能力能够起作用的时候,参与政治的权利、宗教活动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才都被当作最好的而保障给人们”。[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201、49页。总之,实质自由或者说混合能力“不只是存在于个人内部的一种能力(capacities),而是一种业已实现了的进行选择的机会。我把可行能力分成两个部分,部分是内在的,即内在的可行能力,它是你通过教育、家庭关怀所发展出来的个人能力。当然这些能力可能已经有了,但如果社会不给你空间,你可能无法运用这些能力。因此,内在的可行能力与外在的可行性结合在一起,我就将其称为综合的可行能力”。[注]谭安奎:《古今之间的哲学与政治——Martha C.Nussbaum访谈录》,《开放时代》2010年第11期。“综合的可行能力”即“混合能力”,译法不同。
三、 森与纳斯鲍姆对可行能力清单的不同态度及原因
那么,实现实质自由的能力包括哪些呢?或者说,能否列出一份能力清单?在这个问题上,森与纳斯鲍姆有了最大的分歧,也使他们的可行能力理论有了各自的特色。
森不愿意提出一个具体的能力清单,他只是笼统地提到“一种非常基本的自由,即生存下来而不至于过早死亡的能力”,另外还提到了五种工具性自由作为测量能力理论的维度,即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指出“这些工具性自由能帮助人们更自由地生活并提高他们在这方面的整体能力,同时它们也相互补充”。仅此而已,森指出“这绝非一个完整的清单”。[注]阿玛蒂亚·森著,任赜、于真译:《以自由看待发展》,第18、31页。森认为可行能力理论所处理的问题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对于不同的价值和不同的文化,对于不同的主体,可行能力都有着不同的位置,因而也没必要提出一个明确的能力清单。进一步而言,森对纳斯鲍姆提出能力清单的做法曾表示过明确认同,但他认同的出发点是:可行能力是一种抽象形式,而能力清单是这种形式在特定价值取向上的具体化。纳斯鲍姆提出了十种核心能力清单,这是很好的,因为她关注尊严问题。但其他人在另一些旨趣下也可以提出不同于纳斯鲍姆的其他清单。不同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就有不同清单,所以他认为列清单是可行能力理论中的一个二阶的工作。也就是说,只有当可行能力理论进入到应用层面,才需要具体的能力清单,而他的主要任务在一阶问题,即提出一种生活品质的比较理论。当然,纳斯鲍姆并不认同森的这种看法。
她首先对森不愿意提出能力清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纳斯鲍姆认为,森不愿意提出能力清单,是由于两人对自己的身份认同以及对能力理论的功能认识不同所致。纳斯鲍姆说:“森是一位经济学家,也是一位哲学家,但他主要关注的是发展经济学内部的讨论,也就是我们在衡量一个国家的生活质量时,恰当的比较空间是什么。”“我是运用可行能力这个概念,将其当作一个构件去建立一个社会正义的最低值理论。”[注]谭安奎:《古今之间的哲学与政治——Martha C.Nussbaum访谈录》,《开放时代》2010年第11期。换言之,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森主要是从经济学家的角度来运用可行能力理论。可行能力理论在他那里,主要是关注生活品质的评估和比较,即森发展的是一种生活品质的比较理论,在此基础上改变发展政策辩论的方向;而作为哲学家的纳斯鲍姆,她的可行能力理论侧重基本社会正义的理论化工作,并由此建构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理论。两人对可行能力理论的理论旨趣是不同的,诚如纳斯鲍姆所言:“能力进路由我在哲学上,由阿玛蒂亚·森在经济上予以发展。”[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201、49页。
纳斯鲍姆在此基础上对于森不愿意提出能力清单一事给予了同情的理解,她认为:“只要森对能力概念的运用仅限于形成比较的框架,那么他不去尝试一种系统性的回答也是合理的。”因为“所有类型的能力都表现出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有趣的可比性,因此没有理由进行预先的规定——新问题可以指向新的比较”。[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田雷译:《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第20、21页。但是,纳斯鲍姆同时又指出,虽然森版本的可行能力理论没有提出一种有关基本正义的确定叙述,但是却有对正义议题的明晰关注,并且有志于运用能力来定义一种基本正义的观念,建立一种有关民主和正义的规范性理论,这样一种理论志向如果回避具体的能力清单是不妥的。因为一旦在规范性理论的意义上使用可行能力理论,就势必要在实体议题上采取一种立场并作出判定,这就需要事先列出能力清单,指出哪些能力是重要的,哪些能力是不那么重要的,哪些能力是好的,哪些能力是不好的。换言之,在纳斯鲍姆这里,可行能力理论是一种实质性的社会正义理论,理论的内在逻辑必然要求提出一份可行能力清单,因而也不存在一阶和二阶的问题,清单的提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至于清单的内容,纳斯鲍姆认为是具有开放性的,这一点,在文章的第四部分还会详细阐述。
而且,纳斯鲍姆指出,“森的那种概括性的对一种‘自由观’的偏好,可能会暗示一种广泛的对自由或意志自由的偏好,这种偏好通常不会对那些依附权威主义宗教的人们表现出同等的尊敬。”[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208、208~209页。进一步讲,森对自由的偏好和强调,使得其可行能力理论只适用于那些接受自由主义信念的人,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反而是明确的能力清单,作为一种“门槛”,只要你认可了,作为人,就达到了做人的尊严,作为社会,就达到了最低的正义标准,剩下的还有很多的选择则由你自己决定。所以,不管是阿米什人、罗马天主教徒还是其他一些有信仰的公民,都能参与到国际性的共识之中而并不感到任何贬损。[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208、208~209页。
能力清单的提出,可以说是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最具特色之处,也是可行能力理论被分为“森版本”和“纳斯鲍姆版本”的主要理由。所以接下来的内容是对纳斯鲍姆的能力清单的具体介绍及评述。
四、 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清单
纳斯鲍姆的能力清单具体包括如下十种:1.生命:能够活到正常的预期寿命;2.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包括生殖健康、充足的营养和适当的居所;3.身体完整:能够自由地迁徙、免受暴力攻击(包括性侵犯和家庭暴力)、有机会得到性满足和进行生殖选择;4.感觉、想象和思考:能够以一种“真正的人”的方式,以一种被充分教育所告知和培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学、基本数学和科学训练),来使用感觉、思考和理性。在体验和从事出于自己选择的工作和事情时,如宗教、文学、音乐等,能够运用想象和思考。能够以一种保证政治和艺术演讲的表达自由、宗教行为自由得到保护的方式,运用其心智。能够拥有愉快的经历和避免不必要的痛苦;5.情感:有能力去爱、悲伤、感激以及适度的愤怒,不要因恐惧和焦虑而不能发展自己的情感,支持某种人类友谊形式在情感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性;6.实践理性:能够形成一种善观念,并且对人生规划进行批判性反思;7.归属:能够与别人一起生活,从事各种形式的社会交往。能够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的情境着想。具有自尊和不被羞辱的社会基础。能够被当作与其他人具有平等价值的、有尊严的个体来对待,不存在基于种族、性别、性取向、种姓、族群、宗教、民族起源的歧视;8.其他物种:能够和动物、植物和自然世界共同生活,并关心它们;9.玩耍:能够笑、玩以及享受娱乐活动;10.对自身环境的控制:政治上具有参与权、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物质上拥有财产权和工作权。[注]参看Martha Nussbaum, 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 The Capability Approa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78-80,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53~55页。纳斯鲍姆认为,在底线水准的意义上,这十种核心能力都是必须实现的,不然就称不上是有尊严的人类的生活。“我运用这一进路为核心人类资格——应该被所有国家的政府作为尊重人类尊严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所尊重和实施——的解释提供了哲学上的支撑。在《女性与人类发展》一书和其他地方,我论证了集中于人类能力——人们实际上能够做什么或能够成为什么样的人——的进路,以一种由具有人类尊严的直觉生活理念所赋予的方式,为基本的社会最低限度的理念提供了最佳进路。”[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49、195、251页。
首先来阐述能力清单在可行能力理论中的地位。纳斯鲍姆认为这个清单是为尊严概念所涵盖的。我们知道,让每一个人类存在者都得到平等的尊重,都能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这是纳斯鲍姆一贯以来的理论承诺。她的能力进路依然是秉承着这一理论承诺。纳斯鲍姆指出,自己的这种进路,是以亚里士多德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方式来思考的,“当考虑人类尊严以及它需要什么时,我是以亚里士多德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方式来思考这个问题的;我思考的是,一个完全的人而不是低于人类的生物,要过一种与人类尊严相匹配的生活,应当需要什么样的先决条件。我在这种观念中纳入了社交性的观念以及这样一种人的观念:这种人具有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丰富的人类需求’。我们坚持认为,需求与能力、理性与动物性是完全交织在一起的,而人类的尊严也就是出于困苦之中的血肉之躯所具有的尊严。再则,无论我们从何处发现,人类所具有的那些‘基本能力’是道德权利的来源,它们产生这样一种道德权利:它们应当被发展并获得一种欣欣向荣的而非受到阻碍的生活”。[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49、195、251页。我们看到,纳斯鲍姆能力清单的十项内容就是按照“与人类尊严相匹配的生活”而列出来的,既体现了社交性的观念,如清单中5、7、8、9、10项;也反映了丰富的人类需求,如清单中1、2、3、4项;清单中6的实践理性,则是贯穿于所有可行能力之中的。这段引文还显示出了纳斯鲍姆一直以来所秉持的人的观念,那就是:人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需求与能力、理性与动物性交织在一起的存在物,而非如斯多葛主义者、康德或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是祛除了感性需要的理性的存在者。基于这样的人的观念,人类的尊严不仅仅体现在理性之中,动物性亦有尊严。纳斯鲍姆所秉持的人的观念“使人类道德和理性紧紧地与人类的动物性相连,并坚持认为人类的动物性本身就具有尊严”。[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49、195、251页。这与坚持康德式个人观的罗尔斯正义理论完全不同,也使得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只是慈善和同情对象的残障人顺理成章地在可行能力理论的开始处就占据了地位,拥有了尊严。而能力清单与人类尊严的关系,也使得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与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最终走上了不同的理论归宿,前者归根到底还是一种经济学理论,而后者则是一种哲学理论。这里不存在高下之分,只是理论类型及理论应用类型之区别。
正是因为能力清单关涉着人的尊严,因而纳斯鲍姆对实施能力清单的态度是相当坚持甚至是十分强势的。她认为,上述十种核心能力,每一种都具有内在的重要性以及内在的价值。它们并非是民主社会的派生物,如果一个国家拥有所有这些东西但却没有民主,它也包含着一些值得称道的东西。从这个角度讲,可行能力理论具有普遍性,它适应于任何一个社会。另一方面,可行能力理论也适应于任何一个人。她认为,每一个公民的每一种可行能力都应该被提升到底线水准的层次,包括那些残障者。不然的话,这个社会就不能被称为正义的。如果一个人的能力确实达不到底线水准,那可以运用监护人去代表他们的利益,而不是剥夺他们的利益。比如投票权,“一人一票的理念是平等尊重的一个非常深刻的标志。如果有人对其他人有更多的投票数,那么后者就没有得到平等的尊重”,所以,“平等地尊重那些有能力缺陷的人的唯一方式,就是给予他们所有这些资格,其中有些资格可能是由监护人来行使”。[注]谭安奎:《古今之间的哲学与政治——Martha C.Nussbaum访谈录》,《开放时代》2010年第11期。在这里,从实施的层面再一次把在罗尔斯的契约论的正义理论中被排除出去的残障者纳入到可行能力理论之中。
如此强势的态度,会让人怀疑可行能力理论是否是一种独断论?当然不是!首先,纳斯鲍姆反复强调,她的可行能力理论不是包含着形而上学理念的整全的政治理论,而是仅仅局限于公共领域,基于重叠共识形成的政治理论。这样的政治理论不涉及抽象的观念和信念,因而不是不可移易的,而是一种经验的总结。这也意味着,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如果发现这一清单有不合适或更合适的内容,就可以做出调整。换言之,十种核心能力的具体内容是相对开放的,“我把这一清单视为开放的、不断完善的和不断思考的,毕竟任何社会对其最基础的资格的解释总是需要补充(或删除)的”。[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55、56、55页。其次,纳斯鲍姆指出,对于能力清单的实施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以劝说为主。“我们能为这一清单辩护,并把它作为全世界政治原则的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可以干涉那些不认同它们的国家的事务。它是劝说的基础。”[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55、56、55页。换言之,这一清单并不是纳斯鲍姆作为哲学家揭示客观真理及决定政治事务的努力,而只是一个真诚的建议。这是作为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基本理论态度,她觉得这是一种好的理论,这一理论能够为社会正义提供一个最基本的必要条件,能够使每一个人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所以她为这一理论辩护,但不强制推荐给每一个人,不干涉那些不认同这一理论的国家的事务。她认为,“可行能力具有独立于民主的价值”,“如果一个国家拥有所有这些东西但却没有民主,它也包含着一些值得称道的东西,只不过不是一应俱全”。[注]谭安奎:《古今之间的哲学与政治——Martha C.Nussbaum访谈录》,《开放时代》2010年第11期。
纳斯鲍姆强调,上述十种核心能力,每一种都是不可替代的,每一种也都是不可通约的。尽管像“实践理性”会贯穿于每一种可行能力当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最重要的。所以,也不存在提供一种可行能力来代替另一种可行能力的可能性,比如提供很多玩耍的机会来代替政治的参与或者反之,都是不可以的。每一种可行能力不仅不可通约,也是不可克扣的,因为它们是“门槛”。如果不拥有这些能力,就不能称之为人类的生活。“关于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设想一下没有上面所讨论的能力的生活,我们就能够论证这样的生活根本不是一种具有人类尊严的生活。”[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正义的前沿》,第55、56、55页。所以当有人质疑“生命跟玩耍一样重要吗”诸如此类的问题时,这种质疑是没有击中要害的。生命当然很重要,没有生命一切都免谈,但纳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谈论的重点并不是人的生命,或者说人活着这样一桩事,而是关注如何让人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如果一个人没有尊严地“好死不如赖活着”,尽管拥有生命,却被剥夺了诸如玩耍、政治参与、工作权等之类的社会交往,在纳斯鲍姆看来,这样的生活就是屈辱的,不是她所追求的有尊严的生活。因此,纳斯鲍姆会说“这一社会正义的理论方法会作如下设问:在民众行动于其中的人类生活的诸多领域,人性尊严所要求的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在最低限度的意义上,十种核心能力的充裕是必须实现的。”[注]玛莎·C.纳斯鲍姆著,田雷译:《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第23页。也就是说,一个正义的社会,是能够在最低限度上保障和实现十种核心能力的。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与罗尔斯的契约论的正义理论比较,在处理残障人的正义问题上,纳斯鲍姆的理论确实是更加有力的。她使得残障人直接参与到正义原则的制定之中,而非是正义原则在衍生阶段的受益者,因而相比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行能力理论有了更多的现实关照,也推进和深化了当代正义论的理论研究。尽管纳斯鲍姆始终强调罗尔斯理论对她的启发和影响,肯定罗尔斯理论的基本正确性和重要性,但诚如纳斯鲍姆所言,社会正义理论应该是抽象的。也就是说,它们应该具有总体性,拥有一种使它们能够超越其时代政治冲突的理论力量;社会正义理论也必须回应世界及其最紧迫的问题,以及在回应新问题或一些被严重疏忽的老问题时,必须对它们的构想甚至结构上的改变保持开放。可行能力理论,就是这样的一种社会正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