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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019-03-21邓国祥郑欣王慧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8期
关键词:自律个人信息公民

邓国祥 郑欣 王慧

摘要:这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因其受众之多、规模之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很快的扩张。互联网金融因为将传统金融和新兴互联网结合,极大提高了社会资金的运行效率,但同时也存在信息泄露、金融欺诈等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中国目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出发,探究了现存的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供大家探讨和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8.062

1引言

信息时代网络的普及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利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不健全的漏洞,钻空子非法获利,使一些人蒙受损失。更让人惊骇的是通过个人信息谋取不法利益的地下产业可能正在悄然形成,这些产业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稳定,也给消费者带来资金损失。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取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与此不相匹配的则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体制的不健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金融行业经营秩序极为重要也非常必要。

2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利用现代互联网资源实现融资、支付以及信用中介目的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支付、融资和理财等都涵盖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的日益融合,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行业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效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推动金融脱媒,极大鼓励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效推动储蓄向投资转化,促使经济金融的发展走向更高效的阶段,对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极大的利好。

3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及问题

3.1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有超过70部法律、行政法规和200多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护士法》。在这些法律文件中,或多或少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然而这些散落在各处的规定并不成体系,这使得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发生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精准量刑。另外,即便在一些法律文件中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只是一些宽泛大概的表述,缺乏实际的操作性,也不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例如,《商业银行法(修正)》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就未对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也未说明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具体惩戒措施。

3.2行业自律水平参差

在当前国内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的国情下,一些行业为建立信誉,为顾客的信心,自觉建立了一些单方面的承诺和行为规范。银行方面,几大国有银行都曾以“员工行为准则”的形式承诺了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互联网行业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行业,在个人信息已经遭受到严重侵害的今天,也作出了较为规范的行业自律。中国互联网协会曾于2002年公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并倡议全体互联网从业者自觉践行公约,不得利用自己的行业优势侵害用户的权益。在传媒业方面,比较典型的行业自律是新浪网在网站首页载明的隐私保护政策,该政策从网站收集的信息种类、敏感信息的保护及使用、隐私保护原则、Cookies的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更新五个方面阐述了新浪网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具体作为。

虽然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一些重点行业都主动做出了一些自律,但这样的自律大多为行业中主导企业的单个行为,尚未形成统一且有说服力的行业公约,行业自律水平参差不齐,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3.3国民个人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央视的《今日说法》节目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江苏南京有位先生在参加求职招聘时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招聘单位,这份身份证复印件被不法分子用于在移动公司申请了一个手机号码,因此给这位先生带来上千元的损失。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与之不匹配的确实我国公民淡薄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仔细考量,银行、医院、电信运营商、人才市场、物业公司等都有机会获得人们的个人信息,如果公民没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个人信息泄露将极为简单。

4对策建议

4.1完善立法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首要措施是要完善立法。同时还要完善相关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以实现完备高效的法律体系。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出台了专门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各国立法来看,主要规范的是个人信息收集、控制者的责任、义务和个人信息当事人的权利。我国的立法可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涵盖范畴,明确执法机关和惩戒措施,使得以后再发生相关侵权事件的时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秉承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是利益平衡原则,立法应当能够见过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国家利益至上,个人利益不可忽视;第二是全面保护原则,个人信息保護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表面的电话号码、身份证信息等,更应该深入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状况、征信状况等。第三是与国际接轨原则,我国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能够与国际上的相关法律相适应,同时也可兼具中国特色。

4.2加强行政监管

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是一部简单的立法就能完全解决的,它其实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全过程中,政府必须居于主导地位。首先,不同部门的职责、权限需要界定清晰,才能在发生问题的时候能够明确主管部门,确保不存在监管漏洞。其次,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信、互联网等易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业的监管,监管应当包括事前、事中和时候三个方面,努力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法律之外建立起另一道个人信息保护的屏障。再次,政府部门可以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检查与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年检等结合起来,有效督促相关企业自觉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最后,政府各个部门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利用监控设备和技术措施,杜绝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4.3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

行业组织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的性质和地位使其能够成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缓冲,行业组织对行业内企业的约束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立法力量之外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大有裨益。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各个行业协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且有约束力的行业公约,明确规定该行业个人信息从收集到录入到分类到使用的具体规则,并将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为行业内所有企业的法律责任,一旦有企业触犯规则,可以进行通报等惩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4提高国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近年来,不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损失的案件中,主人公往往不了解网络的特性和危害,对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后果也缺乏认识,致使犯罪分子轻易得手。目前,我国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已经有了较大的提升,但对信息泄露还缺乏预见性和警惕性,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也不懂得该如何维权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追回损失。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普法力度,让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个人信息的保护一方面通过监管;另一方面更需要公民提高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政府应加强宣传,通过公益广告、讲座等形式让公民了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以及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危害,使得公民自觉保护个人信息。同时要教会公民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一些方法,提示其可能会泄露的渠道,帮助其积累保护个人信息的技巧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徐静静.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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