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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治理”视角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的现状和路径:一个实地研究

2019-03-21马克林

关键词:治理者科层易地

孟 梦,马克林

(西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之困

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指标和重要内容,被摆到了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在2015年10月16日举行的减贫与高层发展论坛上,习近平首次提出“五个一批”的脱贫举措,其中就包括要通过“易地搬迁安置一批”来帮助贫困地区民众改善贫困境遇。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瞄准“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在这样的政策背境下,各贫困地区的易地扶贫搬迁均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但由于“承袭了非自愿移民的安置方式来安置自愿移民”[1],这些贫困村的村民大多被集中安置到由政府统一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一个个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转瞬就能形成,村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也几乎是在旦夕之间,如此快速的变化势必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以及复杂的结构变化。

在滕尼斯的笔下,社区“是自然发展起来的对内外同时发生作用的现实的有机的联合体,是建立在传统习惯法和共同记忆之上,由各种相互关系组合而成的综合体”[2],“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和较强的人口同质性,其体现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亲密无间、守望相助、服从权威且具有共同信仰和共同风俗习惯的人际关系,它是由传统的血缘、地缘和文化等自然因素造成的结果”[3],“主要是在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之上的群体(家庭、宗族)里实现的,此外,它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它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的。它们不仅仅是它们的各个组成部分加起来的总和,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4]2-3。而这种以政府强力所推动建设的社区并不是自发形成的,缺乏“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4]54,因此不属于滕尼斯所描述的这种“生机勃勃的共同体”[4]54,而是“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4]54。作为这样一种具有独特内涵的社区,其治理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着较大的困境。比如搬迁过程中的资源分配、搬迁贫困户的市民化、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以及社区公共参与的意愿和能力等方面都出现了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研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问题,十分必要。学界目前有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的研究多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特征的研究。总结当前学界对于这一点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点共识:一是政府主导性,即这种社区并不是自然形成的,其治理也具有很强的行政性色彩;二是演变性,即搬迁户的社会适应、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都还尚未定型,处在一个过渡的不稳定阶段;三是异质性,即这种社区的内部人员构成具有混合性,且社区正在从乡村向城市转型,既不同于乡村,也和城市存在明显差异,居民身上具有显著的“农民和市民的双重属性”[5]。所以此前乡村的治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于这种社区,也不能完全采用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

第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的研究。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目标以来,国内学术界便出现了“治理”研究的高潮,在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研究中,亦明显呈现出“治理”一枝独秀的格局。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模式”的大讨论中,存在三种主要视角:一是从基层范畴的国家政权建设的立场出发,强调政府的主导性;二是基于治理主体多元化、自组织网络以及社区善治等观念,呼吁居民自治;三是主张调和前两种视角,进行“折中”。相较之下,笔者更为倾向于第三种研究视角,并尝试采用“元治理”的观点对中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目前的治理进行分析,平衡上述两种治理理念。

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现状

康村①是S镇上一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新兴社区。S镇位于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州G县东北部,原辖15个行政村。其中有4个村属于山区村,因其自然资源禀赋差、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群众发展动力不足等,一度陷入“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的困境。由此,S镇从2013年开始对上述4个山区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2014年7月,康村易地扶贫搬迁一期项目启动实施,4个山区村中的257户、1 285人进行了集中搬迁。2015年7月,康村易地扶贫搬迁二期工程启动实施,4个村中剩余的858户、4 499人进行了整体搬迁。

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新兴社区,康村现有常住户千余户,常住人口逾5 000人,回族占比超90%。村民温饱有余,但当地的非农经济并不发达,所以大多数青壮年男性选择外出务工,由老人、妇女和儿童所构成的庞大的“三留守”群体成为村庄的主体成员。

从康村目前的治理现状来看,有以下三个基本维度:一是它的治理依然是由政府主导,从镇政府到社区居委会,对康村进行科层治理;二是市场化的因素已经进驻到康村内部,并作为政府科层治理的重要补充;三是社区内的居民自组织正在逐步兴起,在康村的治理中也渐崭露头角。康村目前的治理是政府科层、市场和公民团体的三种模式的协同,其中,政府科层是治理结构的中轴,要承担起组织多元的治理主体、制定治理规则并调和各治理主体之间矛盾的任务。

(一)政府科层治理处于核心位置

政府科层治理主要遵循的是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就是整合和优化组织的资源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实现组织利益的最大化。管理是以高效率、高效能、低成本和符合正义的方式为实现组织目标所必需的一切努力的总和”[6]4,是“以政府为核心主体”[6]4。 甚至有人将其作为统治的同义词,认为它是“国家中心主义范式”[7]的,体现了“为实现现代国家构建这一核心目标的努力”[8]。 “管理”模式主张“社会事务国家化”[9]197,偏好全能型的政府,并强调对于国家强制力的运用,以此“实现对社会生活所有方面的渗透与组织”[8]。

除去社会管理理念上的考量,政府科层治理之所以能成为康村多元治理主体中的 “长者”[10]80,也是基于中国目前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现实。

第一,政府科层治理位于治理中心“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偏好科层治理的历史惯性”[11],并且政府的科层治理模式相较于市场和公民团体来说,发展得更为成熟。一方面,社区党组织有能力做到对社区的覆盖和对居民生活的有效引领;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名为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实际上已经被囊括进政府的科层体系内,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决定了它“承担着社会控制与利益表达的双重功能,但从其实际运作来看,它更多地承担着社会控制的职能”[12]。正如某社区居民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所说:

“这个社区里面目前组织的活动还是党方面的居多,前几天还找社区里面的党员去学习总书记讲话精神,我也去了,毕竟我也是老党员了嘛。”(居民MXX受访记录)

“我们居委会现在主要的工作还是要先完成上面派的任务,前段时间在搞那个精神文明建设,这几天又刚刚出来个新政策,我们整天忙着到社区里面搞宣传。”(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MFY受访记录)

可以发现,社区党组织已经成功介入了居民的生活,社区居民,尤其是党员居民也愿意接受党组织的安排。社区居委会主要的工作内容,诸如精神文明建设和政策宣传等,都属于行政性任务,地方政府的行政性意志通过它实现了有效的扩张,国家基层政权也成功得到延伸。

第二,易地扶贫搬迁是与压力型行政体制结合在一起的,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并且在易地扶贫搬迁的一系列流程中,同样涉及许多利益问题,造成村民间矛盾频发。地方政府只有占据了治理的主导地位,才能实现自身利益并协调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博弈。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导致“背皮”②[13]等政策执行偏差现象的出现。如有村民反映:

“之前村里确定贫困户的时候,有一户在我们村里条件算还不错的,去给村干部送礼,想要贫困户的名额,我们知道以后都很生气,就找到镇上去了。”(村民MDH受访记录)

第三,搬迁使得居民的生活方式迅速发生转变,这些居民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社会适应和社会融入问题。并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居民原本来自不同的山区农村,这些乡村具有明显的熟人社会和“共同体”特征,易地扶贫搬迁运用行政力量将这些不同村的村民迅速组合在一起,他们之间尚缺乏“集体意识”,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社会支持网络。面对陌生的环境,这些居民不得不高度依赖政府机构。正如受访社区居民所说:

“不是我不想自力更生,主要是因为我对这里不熟,人也都不认识,出了什么事情只能找政府帮忙。”(居民MGD受访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选择“退位让贤”反而容易造成社会治理的失序。但如果回到社会管理模式的理论层面,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趋势,即随着时代的发展,仅仅依靠国家,已经“既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不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6]4,政府开始出现失效现象。在人们的一片批评声中,“治理”模式应运而生。

“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一词”[10]1。自此,“治理”模式迅速地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这不仅是因为“社会中心主义范式”[7]的“治理”同样可以在“制度体系”[14]方面帮助实现现代国家构建,“从英国宪章运动、法国《人权宣言》到美国《权利法案》,无不表明现代国家的构建同时也是一个确立公民权利、发展民主政治的过程”[15]。并且“治理”还“强调人际间、组织间、力量间、机制间的谈判与反思,而谈判与反思意味着参与治理力量的多元化和分散化”[15]。总之,“治理”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认为政府已经不是唯一主体,它要“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结成伙伴关系”[16],合作解决公共问题。在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情境中,主要表现为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推动,市场和居民自组织逐渐成为治理主体。

(二)市场力量逐步发挥作用

因为发现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通过各种机制发挥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强大作用,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讲话中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将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升为“决定性作用”。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中国从计划经济进步到市场经济,“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7]97,市场讲求的正是一种契约规则,市场治理能够开展也正是基于各方的自愿协定与合约。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距今已近30年,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然发展到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所以,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中,市场也开始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发挥作用,诸如通过招标方式进驻社区的物业公司,就负责了社区内绝大部分的物业管理工作,社区内承担安保、保洁、绿化、维修等日常服务的工作人员也是由物业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而来。由此可以看出,市场作为易地扶贫安置社区治理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已经承担起了社区的部分治理任务。这不仅直接影响了社区内的资源配置方式,也间接对社区居民传统的思想作风以及生活方式有所触动。

但是,市场在易地扶贫安置社区内的治理前景也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内的居民多因受到传统的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再加之缺乏契约精神,导致了社区内“无公德个人”[18]20的频现。第二,政府行政组织具有介入市场治理的意图,市场治理的契约规则受到行政规则的干扰。正如社区物业工作人所说:

“有一部分居民总不交物业费,他们把我们当成政府派下来的,说政府的人为老百姓干活是应该的,不应该收钱。还有居民在社区的小花园里面种菜,有些一楼的住户把他们家窗户前那块小空地围起来养牲口,味道难闻死了。”(社区物业工作人员ZHKe受访记录)

“后来社区内不交物业费的越来越多,经过和镇政府的协商,给了我们一笔拨款,现在拿了人家的手软,镇政府和居委会的人总喜欢给事情让我们干,每次一出来什么政策,居委会的人要搞宣传,都说他们人手不够,找我们的人帮他们发传单,这本来都不应该是我们干的活,但不好意思不干,谁让人家给钱了呢。”(社区物业工作人员ZHK受访记录)

(三)居民自组织开始兴起

杰索普认为,“为了应对市场和国家的失灵,同时也为了应对社会生活复杂性的不断增加”[19],自组织应该作为“独立的参与人”[19]参与到治理当中,只有这样,“相对于无政府主义自由市场与国家‘铁拳’”[19],治理才可能“拥有类似于‘中间道路’‘咨询’‘协商’‘自主性’‘反思性’‘对话’等积极内涵”[19]。 杰索普所说的“自组织”基于“联络网”[19]之上,实质上就是一种网络治理的模式。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增强中国的居民自组织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传统的社会是熟人的社会,人们之间社会网络的建立多是基于血缘和地缘的结合,自组织一般由熟人社会内部的精英发起。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构建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20]434。网络社会学理论的代表人物曼纽尔·卡斯特在其代表作《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明确指出:“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技术革命”,“引入了经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新形式”[20]1,认为“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的操作和结果”[20]434。在虚拟的互联网中,时间和空间的形式都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无时间之时间”[20]403和“缺场的流动空间”[21],个体的沟通十分便捷,由此“形成了具有共同处境、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群体认同”[22]436,进而构建出大量的自组织。同时也由于中国政府内部管理结构中存在着一个“纵向和横向权力的极其复杂的矩阵”[23]188,科层体系被这种“条块关系”[23]188所分割,呈现出碎片化的格局,中国居民自组织正是从这些碎片的缝隙中间谋求到一线生机。

由此,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公民团体得以不断发展壮大,居民自组织随之兴起,并开始在社会治理中崭露头角。

但是,自组织在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一是社区内的自组织,尤其是维护权益的居民自组织,时常会与政府机构发生冲突,有可能导致其发展受限;二是社区内不同类型的自组织之间也摩擦不断,增大了治理“噪声”[24];三是随着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离土离乡进城务工,社区实际上已经沦为了一个“无主体”[25]的社会。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认为,具备足够数量的行动者作为系统的组成部分,乃是社会系统内部整合的必要条件之一[25],社区内的青壮年居民长期大量缺失,必然会对居民自组织的发展势头造成不利影响。正如受访社区居民和工作人所说:

“之前有几个居民总觉得自己家搬迁的补贴少了,就几个人组织起来去镇政府闹事,结果被派出所带走了,现在再也没人敢聚一起跑去闹事了。”(居民MXY受访记录)

“我们有一个社区文化广场,面积不大,前段时间,几个跳广场舞的和几个打太极拳的吵起来了,就为了争场地,我们花了半天时间才给他们协调好。”(社居委工作人员MSP受访记录)

三、关于“元治理”视角下易地扶贫搬迁社区治理路径的思考

不管是学界主流观点还是政策信号抑或现实情境,几乎都是主张中国社会管理模式从管理向治理进行转型。在这种“治理”模式“一花独放”的局面中,杰索普清醒地发出警告,虽然“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24],但是治理和国家、市场一样,“均会失灵”[19],“因为失灵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特点:‘治理本身并不完善,因此必然会导致失灵’”[20]。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学习、反思以及元治理的重要性”[19]。

“元治理”作为对“治理”的扬弃,并没有对“治理”进行全盘否定,而是基于治理失败的风险,认为要对治理进行治理,要“对市场、国家、公民团体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机制进行一种宏观安排,重新组合治理机制”[26]。有学者分析了“元治理”理论的内涵,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对治理进行控制,达到自治和控制的平衡;二是统筹和协调官僚制、市场和网络三种治理形式;三是强调国家和政府在治理网络中的首要地位,国家的政治控制力增强,但是不同于以往实行直接命令和控制的官僚制,而是优先使用间接的、柔性的手段。”[27]显而易见,“元治理”从“治理”的“社会中心主义范式”又向国家进行了回归,它强调“国家自主性”[28]10,认为“元治理角色应当由国家承担”[24],“使国家重新成为一个重要的决策者,重新拥有了控制的能力”[27]。

注目现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从它的规划、建设、搬迁直到后期的社区治理,全程都由政府强制力进行推动,具有浓厚的政府主导性色彩,因此,在短期内,政府不能也不可能放弃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地位;二是从贫困的乡村新搬到安置社区的居民,暂时还未完成社会适应,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还没有被完全激发出来,需要政府帮助,进行引导;三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居民自组织的发展,市场和公民团体必将对社区的政府科层治理模式造成影响。在这三种治理模式间“建立网络、谈判协商、降低干扰,以及负面协调等等都是需要在政府主导下才能进行”[29]。

从学界来看,在元治理理论被引入之前,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探讨一直处于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的激烈论战当中,而政府在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是这一系列论战的最主要议题。杰索普的元治理理论似乎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道路:“元治理并未罢黜其他协调模式。市场、等级制度、差异性结构仍然存在,只不过是在通过协商制定决策的情境下运转。一方面,市场竞争由合作来协调,‘看不见的手’将和‘看得见的手’握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国家不再是君主权威,而是多元化制导系统中的众多参与者之一,在协商过程中贡献自己独特的资源。随着联络网、伙伴关系、其他经济政治治理模式的范围越来越广,官方机构仍然是最为重要的。”[19]通过元治理,有望消除政府科层、市场与公民团体三种治理模式的对立冲突,实现协同互补。

由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元治理的视角来探寻易地扶贫搬迁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根据杰索普的设计,元治理的理论构想主要有三个:一是认为“元治理者”在整个治理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二是设置了“元治理者”在治理体系中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其他参与治理的主体所应具备的能力。这也大致构成了在元治理视角下我们思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路径的三个基本方面。

(一)易地扶贫搬迁社区中的“元治理者”——党和政府

自治理理论提出以来,关于政府要和多元治理主体 “结成伙伴关系共同进行合作性治理”[16]的呼声在中国日益高涨,但这种治理格局的风险在于,“怎样通过坦诚沟通交流减少噪声干扰,以及在存在着大量机会、便于短期的利己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很快就会破坏继续合作的基础——的情况下怎样进行负面协调”[24]。

基于对此问题的反思,许多理论纷纷开出“药方”,如回归国家学派就提出了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的“自主性”[28]10命题,并且认为“国家的自主性与强国家或弱国家有着密切关系”[30],“强大的国家能力是国家自主性的基础”[30]。与此紧密相连,福山也指出了强大的国家能力的重要性,并专门创作出《国家构建》一书进行呼吁:“在过去几年中,世界政治的主流是抨击‘大政府’,力图把国家部门的事务交给自由市场或公民团体。但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软弱、无能或者无政府状态,却是严重问题的祸根。”[31]1我国学者郁建兴也曾有相似的看法,认为由于治理理论的“去国家化”倾向,“否定、忽视国家作为治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对市场和公民团体的过度崇拜,致使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缺席或软弱,最终导致许多国家治理状况的恶化”[15],强调“在治理体系中,国家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等”[15]。杰索普的元治理理论与这些观点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即认为国家和政府始终应该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并且,任何一种治理体系的实现都不能脱离一国的国情,我国人口众多,现今正处于关键转型阶段,“当前公民团体发展程度较低”[32],市场机制的运行也并不完善,如在此时选择限制政府权能,构造“弱国家,强社会”的格局,将很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这同时也是出于我国目前社区建设情境的考量。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社区都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社会计划来推动其运行和发展的,基层地方政府是推动过程中的重要主体,社区党组织在社区的治理结构中也一直处于主导位置。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样的制度要求实际上已经明确敲定了“元治理者”的身份归属——党和政府。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的社区动员是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来实现的”[12],这就决定了党和政府作为“元治理者”履行其职能还必须依托社区居委会这一重要载体。

(二)“元治理者”的职责

“参与市场再设计,参与组织形式和目标的宪法改革以及司法再规制,为自组织创造条件,最重要的是参与治理校准。”[19]杰索普——元治理理论的提出者为“元治理者”规定了其职责。具体说来,“元治理者”必须发挥好以下功能:第一,“治理校准”,即“对治理机制开启、关闭、调整和另行建制”[10]74。这就要求“元治理者”在易地扶贫安置社区这样一个复杂多变的环境中,面对“市场、等级制度和联络网”[19]这三种治理机制的混合与冲突,诸如“合作与竞争、开放与封闭、可治理性与灵活性、责任与效率”[24]的对立与矛盾,对不同的治理模式仍然能够保持清晰、准确、完整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具体的治理情境,灵活地在不同的治理机制间进行转换和修正。第二,召集各治理主体。“元治理者”要充分利用自身强大的影响力,将各治理主体召集到一起,并促进各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达成各主体间的有效合作。第三,制定治理规则。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治理主体在对话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实现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元治理者”要负责设计好一系列相关的规则。第四,平衡各主体利益。在治理主体多元的情况下,各治理主体作为利益集团必然会像分裂的“碎片”[33]30一样为了各自的利益追求进行激烈博弈,“元治理者”需要做好其中的平衡。但平衡绝不意味着仅仅保持中立,“元治理者”要有意识地“注重代表不发达的公共的利益和福利”[34]41,“代表那些没有渠道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人”[34]101。第五,监督各治理主体。在完成了治理规则的制定工作之后,“元治理者”就要开始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促使各治理主体遵守治理规则,实现治理过程中的有序。

(三)其他治理主体对于社区元治理的参与

第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社区内的市场力量凭借着其特有的资源优势,诸如资金、产品、设施、场地以及人才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对“元治理者”——党和政府的资源不足等缺漏之处形成了有力的补充,可以促进社区内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推动社区良性发展。具体来说,市场力量对于社区元治理的参与主要表现为:一是提供各种物质和人力支持,协助“元治理者”开展社区治理;二是利用其自身的资源配置优势,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专业更多样的社区服务;三是监督“元治理者”的工作。

第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居民原多来自“共同体”特征明显的熟人社会,而在新组成的社区之中,居民尚未经历长久的共同生活,由此缺乏“集体意识”来维系他们之间的社会团结,有可能造成社区内居民的冲突乃至治理的失序。而“元治理者”——党和政府等科层组织常常对此束手无策,需要依靠社区内的自组织发挥其组织功能,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各种活动,增强社区内部的凝聚力,培育社会资本;二是协助和监督“元治理者”和市场主体的工作和活动;三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志愿服务;四是发挥自组织贴近居民的优势,充分了解并收集民情民意,并整合成为集体意愿,向“元治理者”——党和政府进行利益表达,促使“元治理者”的决策更加符合公共利益。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具有很多的特殊性,社区的治理也充满了挑战。正因为如此,笔者建议运用元治理的理念,强化党和政府“元治理者”的核心地位,促使其发挥好“治理校准”等功能,并将社区内的市场力量和居民自组织等要素组织起来,成为重要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之中,实现社区的有效治理和健康发展。

注释:

① 依照研究惯例,文章中出现的关键地名与受访人员姓名均进行匿名处理。

② “背皮”搬迁是指在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将不符合扶贫政策的家庭冒名为扶贫搬迁户,体现了其对于自身利益的不正当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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