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2019-03-21□石晨
□石 晨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益和及时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皆离不开宪法的基本内容与原则。法治模式的构建在保证社会各项事务有序进行的同时,更是彰显宪法和法律权威性的有效途径。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需要把构建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作为其必不可少的一环。只有增强公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肯定与信任,积极提高公民个人的自身素质与本领,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得到切实可行的推动与进步。由此,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如何使得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得到有效的建构,需要通过哪些方式来有效推进,即成为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宪法权威的内涵及现状
(一)宪法权威的内涵。我国宪法典中,清楚阐明了其根本法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其具备的最高法律效力。在学术研究上,不同学者对宪法权威内涵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权威是指宪法的绝对至上的权利,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的权威在于神圣性、稳定性以及救济性和正当性等具体表象之中。详细地说,即要求宪法始终在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发挥其支配性、基础性作用。且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一律以宪法的内容和规范作为其行为准则,切不可以道德、习惯、国家政策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取而代之。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来看,宪法权威取决于宪法本身是否于该体系中独具主导性地位。因此,欲树立宪法权威就是使得社会上各个主体都自发地去认同宪法,并切身践行我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二)我国宪法缺失的现状。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必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通过对社会上种种现象的了解,该领域存在较大问题需要完善:一方面,由于普通公民仅仅熟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宪法更深层次的理解,比如宪法所约束的事项以及其权威性并不重视。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比,宪法的修改内容民众又是对其知之甚少,他们长期对宪法表现出一种置若罔闻的态度。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受封建思想的束缚,普通公民的法律知识始终较为淡薄。部分宗教信仰浓厚的少数民族保留有封建落后的思想观念,认为与其信法,不如依照民俗和传统来约束自己。加之,部分政府官员不顾自身在大众面前的形象,完全无视法律、道德以及良心,他们知法犯法且以贪图享受、追逐名利为自己的人生追求,以致社会上各种权钱交易层出不穷。这些现象使得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严重缺失,大大降低了宪法和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地位,进而严重影响我国法治中国的建设。
二、影响宪法权威性的因素
(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提升,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状况必然会有所不同。不可避免的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一些经济状况较为可观的国家和地区会在不同程度上产生金钱至上的意识和观念。且社会公众认为宪法与法律对于满足其经济效益的需求并不会产生直接有效的作用,他们认为宪法权威性仅仅是国家统治阶级内部的事宜,与其本身的基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的主导性地位逐渐被大家忽视,甚至有人对宪法的规定漠然置之。再者,后发优势在某些经济极度落后的地区体现不太明显,就也导致了其资源使用的不均衡以及发展效率的低下。这些地区不能够较好地将资源应用在自身的发展上,而是将摆脱贫穷以及基础设施的配置作为首要任务。这导致社会公众对于政治生活权利或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产生盲区。因此,经济基础的不平等导致法律制度设置以及宪法权威性建设较为艰难。
(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就当下的立法体系而言,第一,我国制定法律规范的主体机关繁多复杂,从中央乃至地方的制定机关难免在立法活动中以自身利益为考量,忽视法律制度本身的规范性和可适用性,这不可否认地会违背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另外,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冲突在所难免,解决冲突的方式模糊且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过程中,他们往往会选择适用有利于自身的法律规范,而完全忽视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第二,宪法条文本身是高度抽象的,使用较多的政治性、专业性语言,加之我国宪法没有在司法的范畴得以有效地适用,使宪法本身更加难以融入公民实际生活中。由此看来,我国宪法权威性的缺失即是不言而喻的。
(三)思想观念的落后。纵观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有着其他社会文明所不具备的特殊性。第一,受早期封建制度的影响,人们往往对权力盲目崇拜、对财富过度追求,这也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现今人们对于宪法权威性认知的缺失。帝国主义封建王朝的思想对当今人们的思想观念仍然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人们或多或少地存在权大于天、权利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错误观念。第二,从教育水平上来看,虽然我国整体的教育水平正在普遍提高,但是在农村偏远的地区男尊女卑的陈旧思想依旧残存,以至于部分家庭不能充分保障家中的孩子受到同等的教育,男孩可以上学读书,女孩却只能被迫忙于家务。另外,不可忽视的是教育成本欠缺的问题,国家理应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来保障每一位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综上,对思想观念的培育也是树立宪法与法律权威的有效途径。
三、关于宪法权威性构建路径的思索
(一)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我国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写满公民权利义务的一张纸”,其原因在于宪法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其核心内容,其中既包括经济政治权利,同时也包含了文化权利等。而树立其权威性的前提则是公民对宪法本身的坚决维护和自觉遵守。简单来说,只有社会公众认可了宪法的基础性地位,才能有效地行使其作为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其“根本大法”的地位不能够切实有效地得到落实,那么权力保障的效用即会变为纸上谈兵。由此,如何培养宪法在公众心中的地位,增强宪法至上的观念以及通过何途径使公众意识到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就成了捍卫宪法地位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战略性任务。逐步倡导宪法至上和权利本位的观念是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的必然方式。综上所述,唯有促使社会公众具备最基本的宪法意识,方有可能实现及在最大程度上贯彻宪法的权威性。
(二)法律文本的具体化规定。我国宪法在公民权利义务等领域的规定较为笼统。例如,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章节中,其并未对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措施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宪法在赋予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缺乏适用保障性和实效性。与之矛盾的是,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只能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而不能过分细化。对于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行为,宪法虽然不会直接对违法的后果进行规定,但是会就其下位法以及部门法等做出指导性的规定。举例来说,如果宪法已经对受教育权予以规定,则相关的法律就要从具体的程序等方面入手进行全方面的配套规定,同时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和惩戒措施也要做出具体规定。这也间接地将宪法的规定与人民群众切实的利益联系了起来,更加利于实践中相关法律的适用,并且使得法律成为更加可靠的保障公民行使其基本权利的武器。
(三)增强宪法的法律适用性。宪法对侵犯权利行为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甚少,导致了长期以来,宪法上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适用。总的来说,宪法关于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亦不够完善,这会使得权利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实现,继而无法彰显宪法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地位。目前,我国宪法并未在司法的领域上得以适用,仅以静态的法律规定,无法在司法活动中发挥其保护权利的功能,也是其自身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的原因之一。所以为了加强宪法的可适用性,应尝试允许公众进行宪法诉讼。现阶段,以宪法为法律依据进行诉讼的一些案例中,齐玉苓的案件以及青岛高中生对教育部进行诉讼的案件都较为典型。这表明公民逐步意识到,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后可以通过宪法求得救济以及可以将宪法的规定作为权利请求的依据。宪法“睡美人”的状态可以由此在社会生活中逐步改变,充分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宪法的规定从静态转变为动态,除了在公民权利的保护途径领域发挥效用,宪法根本大法地位也相应地得到展现。因此,增强宪法的法律适用性,进行以宪法为依据的诉讼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宪法权威的缺失问题不容小觑,目前我国公民并没有从思想意识上去理解宪法的权威性,而是始终对其持一种漠视、无关紧要的态度,从而使得社会共同体缺乏一个共同的意识形态,即“社会共识”。宪法权威的建构不仅能够使得公民真正地去认同和维护宪法权威,在内心中树立宪法权威意识,同时对我国法治建设大有裨益。由此来看,宪法权威的树立刻不容缓。应该从法律制度本身着手,对各项条文进行更为详尽、更为具体的规定,同时可进一步增加宪法的法律适用性,适当地设立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使得我国“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更加具体完善。至此,以期我国宪法权威能得到有效的巩固和建构,进而为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