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
2019-03-21吴星泽
吴星泽
(南京审计大学 会计学院,南京 211815)
一、 引言
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按劳分配原则的过程中,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一个重要补充,首先在非公有制经济、继而在包括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中得到承认和施行。在多年探索和实践中,按要素贡献分配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内在动力,各类要素活力特别是资本、管理和技术要素活力受到了极大激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普通劳动者在企业中话语权地位下降,按要素贡献分配通常是由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利益关联人,如产权的所有者和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来解释和施行,其公平性与可行性备受质疑①贾后明认为,贡献界定的模糊性和计量困难、贡献分配的主体和途径无法实现统一,使得按贡献分配只能是一种理论假设而无法全面推行。参见贾后明:《按贡献分配不宜成为主体分配原则》,载于《经济纵横》2010年第9期。。由于缺乏明确的、科学合理的贡献界定和计量规则,特别是要素间的贡献比较规则,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在一些单位逐步演变成了“资本说了算”“领导说了算”,分配的天平在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合法外衣下偏向了资本、管理等要素提供者,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中国社会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挫伤了弱势要素所有者(如劳动者)的积极性,损害了可持续发展和共享发展的基础。
为什么貌似最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却产生了看起来并不公平的经济后果?究其原因,应在于改革过程中“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向“资本雇佣劳动”逻辑的转变所导致的“强资本弱劳工”局面的出现。20世纪90年代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后,由于缺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理论的指导,理论上“拿来主义”盛行,经济学、会计学和财务学等与分配相关的学科“教学内容全面西化”。可是,西方的分配理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是围绕着资本利益建构的,这从其微观企业的财务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即可看出。加上我国在向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一方面,资本对于当时中国而言是稀缺资源;另一方面,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造成劳动力供给在较长时期内过剩,在劳资社会经济地位此消彼长之间,“资本雇佣劳动” 的逻辑不断强化,企业成了“股东”的企业,劳动者成了拿工资的雇工,“强资本弱劳工”顺理成章成为事实。资方不仅在经济权利上,而且在政治权利和组织权利方面,也具有绝对优势[1]。由此,在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中,在分配规则实质上由强势要素所有者制定的情况下,在初次分配长期缺少对公平的应有关注的宏观氛围中,上述转变必然导致资本侵占劳动现象的发生,甚或形成资本与内部人对劳动的双重挤压。
这样的按要素分配虽然有其产生的历史原因,但显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所追求的。因为其必然产生“用资本主义的分配形式削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2]的后果。2017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主义本质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应在激发各要素活力的同时,保障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分享价值的权利。就这个意义上说,现在所谓的“按要素贡献分配”大概只有其名,而无其实了,因为“分配过程中对劳动这一主体要素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3]。显然,按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需要深化,特别是公平、分配主体、分配出清和剩余归属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在坚持分配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重新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出既符合社会主义要求、又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
二、 我国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理论的探索与不足
分配问题涉及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会计学、财务学、管理学等各种宏微观学科,涉及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三次甚至四次分配。按要素贡献分配属于初次分配范畴,但与前述各学科均有关联。我国对按要素分配理论的探索,存在宏观与微观两条线索。宏观上,是沿着学习-批判-发展的脉络展开,可惜的是没有给出系统的、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按要素分配理论。微观上,则几乎一成不变地照搬西方市场经济分配理论,使之成为我国事实上的按要素贡献分配实践的指导者。
按要素分配理论缘起于西方,其典型代表是萨伊提出的“三位一体”要素分配论。兴起于19世纪70年代“边际革命”的新古典理论,继承了萨伊的思想并将其理论化和系统化,其中以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和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最有影响。这一理论的基本内容是资本、劳动等要素共同参与产品的制造,并按照各要素对总产品所增加的贡献(即边际产品)计算应向每一要素支付的报酬。这样,最终付出的酬金总数恰好等于企业实际获得的净收入,因而各种要素谁也不会剥削谁,这就是新古典的“产品分配净尽定理”。
新古典经济学的这些分配思想实质上否定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存在,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相对立。我国在探索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过程中,注意到了这一对立,并对其理论缺陷进行了批判[4-5]。同时,我国政治经济学学者尝试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周为民和陆宁(2002)对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6]、谷书堂(2003)对按要素分配与收入分配差距的关系[7]、朱超(2003)对劳动要素公正参与分配[8]、孙咏梅(2003)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和实现方式[9]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回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可能后果、分配依据和实现方式等理论问题。遗憾的是,这些有益的政治经济学的讨论,没有持续深入进行下去,没有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系统的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加上在“要素贡献”这一“按要素分配原则的最终决定因素”[9]的测量方面,也一直“没有一个能有效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要素分配’的量的边界的理论”[10]①西方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的收入分配的边际生产力理论认为: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各别因素所“生产”的最后产品,提出了一种测量贡献的方法。但这一理论受到了国内学者的激烈批判。参见吴宣恭《关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理论》,载于《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12期。,我国政治经济学事实上没有承担起提供理论,以从宏观方面指导按要素贡献分配实践的重任。
在宏观指导缺失的情况下,微观研究却循着西方市场经济分配理论的路径,成为我国事实上的按要素贡献分配实践的指导者。以公司为例,西方分配理论研究是以公司产权的私人占有为逻辑前提,以保障股东利益为目标,以要素均衡价格为基础,并吸收人力资本理论、激励理论的部分成果建构的。由于公司是股东的公司,剩余归股东所有,其分配出发点大多是激励其他要素为股东创造价值服务,而不是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当然,更没有充分考虑初次分配的社会属性。由此,在西方理论影响下,我国各微观学科也逐步淡化初次分配的社会属性,几乎全盘接受了西方关于分配的一套理论和方法。在管理学科中,工人从“企业的主人”变为“雇员”,同时激励理论取代了分配理论,成为分配的主要依据。而本应与初次分配联系最为密切的财务学科中,初次分配理论显然缺位,取而代之的是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理论。然而从本质上看,后者只是关于投资者或股东这一类所有者权益资本要素主体自身“财富”如何分割的理论,和初次分配中价值在不同要素主体间的“分配”完全不是一回事[11]。在会计学科,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趋势下,会计对初次分配的反映是以西方社会典型的股东获取剩余收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收入进入成本的方式完成的,至于这一方式是否坚持了劳动价值论,是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唯一的、必然的、公平正义的分配方式,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经鲜有讨论。虽然会计是以反映和计量为基本职能的学科,它并不能从根源上决定初次分配的形式和路径,但由于会计工作本身的普遍性和会计准则的强制力,其惯常做法无疑会对分配理念、分配实务产生巨大的影响。
纵观我国对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探索过程,实际上经历了在社会主义前提下发展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和分配模式全面西化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相应的宏观与微观学科不仅发展不平衡,而且相互间的联系也没有打通,存在各说各话、各自按其逻辑发展研究的局面。其最终结果是我国按要素贡献分配实践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宏观指导和分配的社会主义方向,反而“为股东至上逻辑和财务资本强权理论提供了支持”[12],形成了事实上的资本侵占劳动等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要素利益的现象。
三、 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必须廓清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
按劳分配与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提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将肯定生产要素剩余索取权的激励措施纳入社会主义分配轨道的要求,即肯定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有权享有一部分由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13]。但在改革的实践中,允许资本等要素参与剩余分配变成了资本要素独享剩余,劳资财务冲突日益加剧,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体现社会主义特征的共享发展受到严重挑战。在“问题导向”下深化认识并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化解我国实际生活中妨害共享发展的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已显得极为必要和十分迫切[14]。根据我国国情,笔者认为,为了“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仍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的分配原则之一,但必须在认识上对包括公平含义、公司自身分配主体地位、分配出清以及剩余归属等四个方面的基本理论问题作进一步讨论②本文没有将贡献界定和计量、要素间的贡献比较规则等作为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尽管上述问题十分重要,甚至称之为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的核心问题也不过分),其原因是,上述问题的答案高度依赖于文中分析的四个基本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先明晰四个基本问题,才可能科学回答贡献界定和计量、要素间的贡献比较规则等问题。明晰四个基本理论问题之后,与贡献界定、计量和比较相关的“难题”将因此而获解。对此,作者已作相关研究,将另文作答。,以保证这一分配原则既发挥激励各类要素投入的作用,又坚持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公平含义问题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搞清楚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公平的,分配需要什么样的公平,不仅对按要素贡献分配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有重大意义,还对要素贡献能否计量以及如何计量有重大影响。公平含义问题,是实施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要明确的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正确理解公平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首先,要把握公平的历史性。必须明确,不存在抽象的、适用于全部情况的公平,存在的只是具体的、与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平标准。在决定分配性质和分配公平性的各种因素中,生产条件是根本因素。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①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6页。。由于生产方式表现生产条件分配的历史性,消费资料分配的公平问题必须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考察。比如,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为己有。尽管这是一种人剥削人的分配形式,但历史地看,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被资产阶级认为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拥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阶层的出现,劳动力不再是劳动者唯一可以出售的商品,部分劳动者有了与资本家讨价还价的其他本钱,其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也产生了相应变化,如经理阶层亦可获得部分剩余价值。站在新的历史阶段,这样的分配方式也被资产阶级和经理阶层认为是公平的。
其次,要把握公平的阶级性。阶级立场不同,对于公平的理解就可能不一样。在同一个社会制度下,一个阶级认为是公平的事,另一个阶级则可能认为是不公平的。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产阶级认为这是天然合理的,是公平的。而在无产阶级看来,这种剥削行为是不公平的[15]。所以,准确理解公平分配,还必须将社会制度、发展理念以及企业性质等因素考虑在内。
再次,要把握公平的主观性。公平是一种感受,是人们对事物公平性的一种感受。主观感受会受到人的有限理性制约,并常随个体特征变化而变化。因此,在分配中不能追求绝对的公平。绝对公平只能存在于人的观念之中,很难成为现实。从有限理性角度出发,人对公平的认识也是有限理性的。因为公平的感觉是一种主观现象,主观的公平认识本身就可能不公平。比如,在合作任务中,人们通常会夸大自己的作用,而贬低别人的作用;同时会高估自己应得的报酬,而低估别人应得的报酬。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信息不对称等造成的有限理性:自己对自己的投入最了解,会百分之百考虑,而对别人的投入不了解,仅因自己的观察去推理。因此,假如将绝对公平定为分配目标,将是极其不经济和无效率的。在按要素贡献分配中贯彻相对公平原则是一个合适而现实的选择。它的含义是指没有要素所有者感觉到分配过程存在明显不公平。
综上,考虑分配的公平,既要考虑当前历史条件下生产的组织方式——这是首要的因素,也是决定要素合理报酬的关键因素——又要考虑社会制度、发展理念和企业性质等因素的影响,而衡量公平程度的尺子则应该由各要素所有者根据他们的主观感受来确定。
(二)公司自身的分配主体地位问题
公司的分配主体地位与人们对公司性质的认识密切相关。在与分配关系最为密切的财务学中,对公司主体地位的认识就存在很大分歧。以詹森和麦克林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公司是“法律虚构”[16];以约翰·凯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公司是具有自身利益的实体[17-19]。而在管理学、法学以及伦理学中,其看法则趋于一致。在管理学中,公司被视为一个实在的组织,它有自身的使命、组织架构,独立地承担义务的同时也独立地享有权益。在法学和伦理学中,通常也认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如果不把公司视为“法律虚构”,公司是“股东的公司”就难以自圆其说,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就不能等同看待。而如果把公司视为“一种客观实在的实体”[12],那么公司自身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分配主体。
赋予公司分配主体地位,分配中的诸多难题可得到缓解或者变得易于解决。(1)公司可以作为一个暂时的容器将无法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合理分配给其他分配主体的利益暂存起来,而不是将这部分利益归给所谓的“剩余索取者”,这样可以缓解其他分配主体(特别是不具有索取权的主体)与“剩余索取者”之间的矛盾。(2)可以解决公司因外部性而产生的不对称分配问题。外部性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若不将公司视为分配主体,而是视为股东的公司,则在存在正外部性效应时,正外部性带来的收益实际上由股东享有;在存在负外部性效应时,负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成本则由公司——实质上是所有分配利益相关者分担。显然,这种利益上的不对称分配是不合理的。但在赋予公司分配主体地位之后,这种不合理的不对称分配现象消失。因为在存在正外部性效应时,正外部性带来的收益由公司享有;而在存在负外部性效应时,负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成本亦由公司承担。这一安排显然更符合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更符合权责对等原则。在这种对称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式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而言成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事情,从而更容易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支持,而变得更加可行。如此,李心合(2004)中所描述的现实中“以给社会造成损失为代价”获得公司盈利的现象[20]将大幅减少,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性亦将减弱。
(三)分配出清问题
在西方占主流地位的分配理论中,不管是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还是均衡价格理论,抑或是劳资谈判的讨价还价理论,都强调总额相符、分配出清,即企业全部收入肯定在企业的各要素之间恰好分割完毕。然而,分配必须出清吗?答案显然不是唯一的。
孙洛平(1996)认为,总额相符纯粹是书本的产物,分配并不一定出清。“在实际的分配中,根本不存在什么总额相符问题。”在任一时刻,“来自企业行为的,来自要素组合的生产技术条件的,来自要素相对稀缺性的,来自人们需求偏好的,与来自自然、社会、政治等市场外部的各种力量,共同对收入分配起作用,并达到瞬间的分配均衡。这个瞬间的均衡状态是各种力量作用的结果,它同时又对以后的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分配过程就是一个连续均衡的过程。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现象的实际。”[21]
但在与企业分配实践密切相关的主流财务学和会计学中,分配是出清的。公司所创造的增加值在劳动、借贷资本和政府获得各自的报酬之后,由股东享有全部剩余①尽管每年的利润并不是百分之百分给股东,但由于公司是股东的公司,未分配的部分已经打上了股东所有的烙印,属于股东权益,其他利益相关者没有对该部分的要求权。因此,不管分红比例是多少,实质都是股东享有全部剩余。也就是说,企业的全部收入在企业的各要素间分割完毕。。每一个会计期间都是如此。由于有股东以公司所有者的身份“兜底”,分配自然出清。然而,纵使不考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下股东享有全部剩余的正当性与公平性,仅将公司视为利益相关者的公司,视为有独立利益的实体,股东享有全部剩余就理不正、言不顺。诸如无主要素带给公司的收益以及公司商誉等应由利益相关者共享的收益便不应由股东独自占有。如此,若按要素贡献分配,必然会有一部分收益分配不出去,分配难以出清。而上述分配不出去的部分,则应当归公司本身所有。只有当公司解散或破产时,真正的出清才会出现。
(四)剩余归属问题
剩余就是以企业的形式组织生产而产生的合作盈余。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在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下,资本巧妙地、“自然而然”地将剩余占为已有[22]。美国马克思主义学者斯威齐曾指出,西方的新古典经济学家,通过一种完全抛弃生产和分配中的社会关系、建立在生产函数之上的纯粹技术分析方法,把工资、地租、利息、利润等概念中的社会内容抽去,从而轻易地和自然而然地把工资等范畴看成是“真正的”或“实质上的”边际生产率[23]。这样一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就是边际生产率,而不是剩余的分享。此外,西方经济学家还通过宣扬股东产权理论和剩余索取权理论,强化资本享有剩余的逻辑。他们认为,股东之所以应该享有剩余索取权,是因为股东承受了剩余风险。按照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谁就是企业的所有者的规则,股东自然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在剩余归属方面,主流的财务学和会计学基本继承了上述观点,认为股东应该享有剩余。
对于工资、利润等范畴的实质,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提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学说。马克思指出,是工人的劳动创造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工人获得的工资只是资本家购买其劳动力的价格,而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则是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显然,马克思通过恢复工资、利润等范畴所涉及的社会内容,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所代表的人剥削人的生产和分配关系。这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所宣扬的各要素按其边际生产率获得各自报酬,谁也不剥削谁的观点完全不一样。当然,马克思并没有因此否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剩余的公平性,相反,他认为上述结果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①马克思的原话是反问形式。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这一观点与马克思一再强调的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观点是一致的。然而,回到我国的现实,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中,类似上述分配方式的正当与否应该是不言自明的。
至于股东因承担剩余风险而享有剩余索取权的观点,应该说,它与历史上传统企业的特点相适应,却已经不适用于现代企业。传统企业中“产业主使用自己资本的主要形式还是雇佣劳动和从别处租来土地。管理的功能主要集中在资本家手中”[24],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此外,企业借贷比例较小,企业中工人的劳动以简单劳动为主。因此,企业的剩余风险主要由股东承担,相应地,剩余收益也归股东所有。然而,现代意义上的企业与传统企业有很大差异,现代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股东当然要承担风险,但债权人和职工所承担的风险也很大[25]。威廉姆森从资产专用性角度指出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对立,他认为,劳动者的利益是否会受到侵蚀,和劳动者所具有的人力资本的性质有关,劳动者所具有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越强,他的利益受到(资本)侵蚀的可能性就越大②参见沈芳、白暴力《马克思企业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的比较》,载于《经济学家》2006年第5期。。而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恰恰在于人力资本承担了资产专用性风险,而其相应的风险补偿却因为资本享有剩余收益而被资本要素所占有。因此,为了实现公平分配,必须承认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同样承担着企业失败的风险,并在分配合约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此外,20世纪末兴起的“共同所有权论”和“利益相关者合作产权论”,也对股东独享剩余的理论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新的产权理论的基石就是对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的重视,这正是符合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和要求的[26]。孙伯良(2008)通过对知识经济的研究提出人力资本应参与剩余分配的观点,并指出人力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两种形式:一是人力资本雇用资本(指财务资本,引者注),资本再雇佣劳动来分享剩余,如基金公司的运作;二是人力资本雇用资本后直接经营,如产业化办学。在知识产业领域,由于对产业发展的贡献主要依靠智力,从而智力劳动应该拿纯剩余(风险报酬),资本应拿固定报酬[22]。总的来看,孙伯良(2008)认为知识经济社会中智力劳动是生产的首要生产要素,占有剩余是天经地义的。“如果说土地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占有剩余有剥削他人劳动的性质,那么智力劳动占有剩余是物归原主”[22]。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资本占有剩余并非唯一和永远合理的安排,更谈不上是最公平正义的一种安排。公平正义的剩余分配安排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制度、产权、企业组织形式、要素贡献、要素承担风险、激励等情况,并以契约形式加以约定。在这一过程中,以下几点是关键:一是赋予股东之外的其他要素所有者(特别是普通劳动者)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利;二是确定各要素所有者参与剩余分配的条件;三是赋予各要素所有者转让剩余索取权的权利;四是公司本身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公司,作为独立的分配主体,可以以“兜底者”身份暂时留存各要素所有者因各种原因没有分配完毕的剩余。
四、 简短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尤其是其剩余劳动创造的财富,归谁占有、如何分配,构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生产关系[13]。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应该既“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又“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实现前一个目标,需要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以激励劳动之外的要素参与生产,提高生产力;实现后一个目标,则需要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深化对按要素贡献分配的认识,作出更公平、更有效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合理安排作为剩余价值创造者的劳动者的报酬,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标。只有将两个目标结合起来,社会主义作为迄今为止最先进的社会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本文分析了我国按要素贡献分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回顾了我国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理论的探索过程与不足,在肯定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实现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即公平含义、分配是否必须出清、公司自身能否成为一个分配主体以及剩余归属进行了讨论。本文的结论包括以下几点:(1)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中的公平应理解为相对公平,其含义是没有要素所有者感觉到分配存在明显不公平。(2)作为客观实在的实体,公司自身能够并且应该成为分配主体。(3)分配未必出清,真正的出清只有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才会出现。(4)剩余不应为股东独占,应赋予股东之外的其他要素所有者(特别是普通劳动者)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利和转让该分配权利的权利。
基于上述结论,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现阶段初次分配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不应将按要素贡献分配视为市场化的分配行为而任由企业股东或管理层作主,国家应强化其对初次分配的调节作用,出台保障相对公平分配的政策和措施,如加强对初次分配的监管、强化工会权力等。
其次,应修改《公司法》《会计法》中关于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规定,明确赋予各要素特别是劳动要素直接参与剩余收益分配的权利,体现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的目标。
最后,要改变分配领域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张皮”的状况,并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吸收西方初次分配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推动我国政治经济学领域和财务学领域研究的联系与融合,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按要素贡献公平分配理论,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次分配实践提供更多符合国情的理论和实践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