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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状告第三者,讨要婚后财产

2019-03-21叶青

民主与法制 2019年9期
关键词:柳州市财产夫妻

叶青

一中年男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赠给“小三”54万元。离婚数年后,前妻方知实情!怒火中烧的她,选择了状告第三者返还不当得利。庭审中,前夫选择了站在原告一边——表示这54万元确实应归原告所有。那么,这赠与出去的钱,还可以追得回来吗?

弃发妻娶情人,两段婚姻均失败

多年夫妻相互扶持,一朝各奔东西,本打算此生不再往来,却发觉离婚暗藏玄机!破镜难重圆,散出去的钱财是否也覆水难收?

当初协议离婚时,阚红英打定主意不再和牛晓强有任何往来。她没想过牛晓强会后悔、会重新回来找她,也准备用冷漠让牛晓强更加懊恼。可是时隔多年,牛晓强再次出现在她面前,却带来一个让她无法坐视不理的消息。

生于上世纪60年代中期的牛晓强和阚红英,于1989年9月7日登记结婚,当时他们生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现为柳江区),家庭条件有点拮据,但感情一直不错。为了能过上好日子,夫妻俩决定一起来到柳州市寻求发展。起初几年非常不容易,他们经历过失败,也陷入过困境,好在能够彼此鼓励相互扶持,凭借着吃苦耐劳的精神和灵活机智的头脑,终于在城市里站稳了脚跟。

随着业务的不断增多,牛晓强的交际圈越来越广,应酬陡增。慢慢地,他开始嫌弃年长色衰的妻子了!以前与阚红英无话不说,现在却总觉得她见识少,不了解外面的世界。因而,他有时宁可在外与人喝酒闲聊,也不愿回去跟妻子拉拉家常。

阚红英察觉到丈夫的变化,但以为他只是因为忙于工作而忽略了家庭,还一直努力表现得大度明理,告诫自己要体谅丈夫的辛苦。可牛晓强并不理解妻子的忍耐和付出,反而用持续的冷漠和疏远中伤阚红英的内心,彼此关系渐行渐远。曾经风雨同舟的两人,终于在2010年11月17日这天,选择了分道扬镳。

婚姻的失败令阚红英很失望,她把责任归咎为牛晓强背信弃义,却不知道他早已见异思迁,另结新欢。

其实,早在离婚前的一年多,牛晓强就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周芸芳。相比之下,心猿意马的牛晓强认为,阚红英已今不如昔——风韵不再,而周芸芳则年轻漂亮,身材匀称,能说会道,充满活力。作为事业有成、情感丰富的牛晓强,后者自然让他一见倾心!加之周芸芳对牛晓强也很殷勤,一来二去,两人就走到了一起。在此期间,牛晓强曾瞒着阚红英,从夫妻财产中拿出五十几万元转给了周芸芳。

2017年5月,阚红英起诉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请求判决周芸芳返还不当得利54万元。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牛晓强也参加了诉讼。

不过,当时牛晓强尚未决定离婚。尽管他多次承诺,只要跟阚红英离婚,马上就迎娶周芸芳,却没有立即兑现的打算。直到周芸芳身怀六甲,再三跟他哭闹,他才与阚红英彻底决裂。随后不久,便奉子成婚。而对于这一切,阚红英从头到尾都被蒙在鼓里。

欺人者有时也会被人欺,牛晓强善于伪装,周芸芳也并非爱情至上的单纯女人。从婚外恋人到寻常夫妻,激情和新鲜感很快消失殆尽。年龄的悬殊,生活习惯的差异,使他们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这都成了矛盾的导火索。

2016年年初,周芸芳向牛晓强提出离婚,她最初的目的也因此暴露。他们的婚姻只有5年多,周芸芳却以抚养孩子、补偿青春为由,提出分走牛晓强一大半家产。由于牛晓强拒不同意,她索性将其告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牛晓强来讲,这次离婚远不如第一次那么顺利。他和周芸芳在财产分割上有相当大的分歧,因为其中涉及确权。牛晓强还主动承认当初瞒着前妻送给了周芸芳54万元,所以,需要在离婚官司之外另行起诉。

2016年年底,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决牛晓强和周芸芳离婚,孩子归周芸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平分,牛晓强需要支付抚养费。他随后立即提起财产确权诉讼,意在索要自己从前送给周芸芳的钱财,不料却被法院驳回。

两起官司打下来,牛晓强不仅身心俱疲,而且颜面扫地,他的精神接近崩溃。没过多久,这个消息就传到了前妻阚红英的耳中。愧疚万分的牛晓强,坦白了当年婚内养“小三”送房,并为“小三”而闹离婚的全部过程。

打官司要财产,原配状告第三者

离婚6年多,阚红英心中的怒气原本已经渐渐平息,可被蒙骗却完全是另一回事。得知实情的她异常恼怒:婚姻散了也就罢了,难道还要搭上金钱?尽管当初离婚时,牛晓强在分配财产时并未亏待她,但一码归一码,那些钱都是她和牛晓强一起辛苦打拼积攒起来的,怎么可能拱手让给一个破坏了自己家庭的第三者呢?

2017年5月,阚红英起诉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请求判决周芸芳返还不当得利54万元。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牛晓强也参加了诉讼。

周芸芳没想到阚红英会出面讨要财产,而要与前夫的原配对簿公堂,她自然不愿意面对。于是,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芸芳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在鱼峰区,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阚红英要告她应该去鱼峰区法院,怎么能在隶属柳北区的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呢?

其实周芸芳有所不知,这个审理中心比较特殊,管辖区域涵盖柳州市四个城区(柳南区、柳北区、城中区、鱼峰区),专门办理家事和未成年人案件,阚红英的起诉没有任何问题。因而,2017年10月2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周芸芳提出的管辖异议。之后,案件退回至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该中心于2017年12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阚红英在法庭上说,牛晓强瞒着我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芸芳54万元,为其购买了这套涉案房屋,现仍登记在周芸芳名下。该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有悖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周芸芳理应返还这笔款项。

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阚红英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明2009年11月,牛晓强从中国农业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周芸芳53万元。另外,她还提交了牛晓强向房开公司缴纳的1万元购房定金收据(复印件,房开公司盖有公章)……但是,周芸芳不肯承认这些钱是来自赠与。

周芸芳首先声明,牛晓强在与我交往的过程中,隐瞒了已婚事实,我并非第三者。对于涉案房屋的资金来源,周芸芳则辩称:我们恋爱之前有一些生意上的经济往来,54万元就是牛晓强还给我的钱。周芸芳还说阚红英弄错了对象,时隔8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该受理。而且,牛晓强转账的银行回单竟然由阚红英提交,本身就说明这份证据的来历有问题。

找借口寻托词,强词夺理难取胜

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简单认为是夫妻各占一半的份额。一方基于不正当关系给付他人财产,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归于无效。

此时的周芸芳未免有些天真。为了要回这笔钱,已经与她闹翻了的牛晓强一定会与阚红英站在一起,作为证据的银行回单也是在他的配合下取得的。不仅如此,牛晓强还否认自己与周芸芳存在经济往来,说当初周芸芳承诺要照顾我和我父母一辈子,我出于感动才将钱款相赠,如今我完全同意阚红英的诉讼请求。

因为双方存在分歧,周芸芳与牛晓强是否有正常的经济往来、阚红英的起诉超过时效,成了法院首先要确认的问题。

在与阚红英离婚后第五天,牛晓强便和周芸芳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的孩子在四个月后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正当关系不言自明。周芸芳在这种情况下从牛晓强那里取得54万元,相当于举证责任也就转移到她身上,她需要证明自己获得钱款的合法性。鉴于周芸芳未能作出正当合法的解释,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她的这条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如果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财产也确实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进行处理。而牛晓强赠与周芸芳的54万元正属于原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依旧持续处于共有状态,阚红英有权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另外,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牛晓强提出离婚时,阚红英并不知晓他有婚外情,也不清楚有54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被他赠与情人,等于是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直到2016年年底牛晓强打输官司,她才了解真相,诉讼时效也才开始计算,自然不存在“过期”一说。

眼见自己提出的答辩主张被“各个击破”,周芸芳试图抓住最后一根稻草,尽量让自己少受一些损失。她提出,54万元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理应有一半属于牛晓强,而这一半牛晓强可以自由支配,赠与我并无不当,所以我现在只需要返还阚红英27万元就行了。

不过法官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如果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就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在没有依法分割之前不能简单认为是夫妻各占一半的份额。如果一方基于不正当关系给付他人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那么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归于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人全部返还,一分不少地完璧归赵。

综上所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照法律相关条款的规定,于2018年4月下旬,判决周芸芳返还阚红英54万元;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周芸芳和牛晓强共同负担;保全费3220元(阚红英已预交),由阚红英负担。

案件宣判后,周芸芳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并非不当得利,且孩子尚小,如果将房子拍卖还钱,我们母子俩何处安身?她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8月14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于是,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驳回了周芸芳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专家表示,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而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虽然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方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当属于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夫妻另一方有权追回。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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