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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東轮”繁体字商标被擅用 两食企被诉侵权

2019-03-20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3期
关键词:繁体字被告规范

1月30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東轮”商标案。因认为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在人造黄奶油产品上使用“東轮”牌标识,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该标志与其享有的“車轮”商标相近似,且二公司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其使用的包装极为近似,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混淆,原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使用東轮繁体字体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以及如果上述侵权成立,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本案涉及商标使用规范的合理界定,有一定的指引作用。鉴于双方庭后调解,故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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