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别赡养老人 是否合乎情理法理
2019-03-20
百姓生活 2019年2期
问:我和老伴一生育有4个子女,两儿两女,现在都已成家立业,但因子女间不和睦,致使我们到老时赡养成了大问题。后经社区工作人员多次调解,4个子女终于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兩个女儿赡养我老伴,两个儿子赡养我。
我最近多病,需要8万元左右的住院治病钱,可是两个儿子经济条件不好,而两个女儿经济条件比较好。请问,我能否要求两个女儿支付这笔医药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不可以通过约定来加以排除和限制的,虽可变更赡养方式,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本案中,你和老伴的4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当你与老伴因疾病而出现经济困难时,你们的4个子女都应责无旁贷地对你尽孝。你的4个子女通过协议,人为地把你和老伴分开分别赡养,但这种赡养方式与当今社会风俗是相悖的,因此协议是无效的。
(摘自《法制文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