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记者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以《临聚焦》栏目为例
2019-03-20金剑锋临海市新闻传媒集团
金剑锋 临海市新闻传媒集团
舆论监督报道是主流媒体凸显社会责任的一个有效抓手,目前在浙江,已经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电视台舆论监督栏目全覆盖的良好氛围。笔者所在的临海市新闻传媒集团早在2014年就开办了《临聚焦》,笔者在时政记者的岗位上逐步转变角色,成为了《临聚焦》栏目的主力调查记者。在几年来的实践过程中,笔者以为,记者应该遵循以下三方面的原则:
一、要遵循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新闻工作者要遵循的基本规律之一,舆论监督报道很多线索来源于我们的观众来信和热线电话,这些线索有的很详尽,有的非常简单,这就需要我们本着真实性原则去一一进行现场核实,不然很容易被不实信息所引导。
针对这个情况,《临聚焦》栏目在创办之初就定下了一条规矩,就是要求记者对所有的线索都必须登记,然后经过栏目每天早会进行初步评估,对有价值得线索安排记者跟提供者进行全面地电话核实后再到实地进行核实。在2018年度,笔者手头收集的线索有400 多条,但是经过认真核实后,最终确认情况属实可以拍摄的才80 多条,可见真实性的重要所在。
如2018年3月份,大田街道大田桥村有村民向我们《临聚焦》栏目的热线反映,当地有人对村里的村级河道进行填埋,以后可能用于建房,违建的同时还影响行洪。在听到这个情况后,笔者反复向反映情况的市民核实填埋时间、填埋量等细节,还到现场进行了走访,有村干部和村民都确认这个情况的存在。最后,笔者不放心,考虑到又不能惊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找了水利局一位熟人侧面打听了下,最后才确认填河是事实,但是不是建房,而是将来作为公共绿地,在报批过程中,只是没有对外界披露相关信息,这才避免了出现报道失实的情况。
二、要遵循客观性原则
新闻的客观性原则指导就是按照新闻事件本来的事实情况来展开报道,而在舆论监督类报道中,客观性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是调查类报道,很多都是涉及到批评性质的,如果不客观,带有倾向性,不仅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还有可能带来被批评方的强烈反弹,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栏目的基本要求就是,所有的线索在确定拍摄后,记者在拍摄过程中,事件所有的关联方都要联系到,都必须要有他们的态度,然后要求记者不要带着倾向性地介入到新闻事件当中,只当“记录者”,不当“评论者”。笔者自己在实践过程中,也一直注意遵循“客观性”原则,所有的当事人都要进行接触,条件受限无法当面沟通的通过电话进行对接采访。同时,在采访过程中,即便是有些当事人不表态,笔者也会通过镜头记录下其表现,在报道中予以客观呈现。
如《临聚焦》栏目开播后不久,东塍镇东山陈村一位村民打来热线电话,反映该村村民委主任私自养了上百头羊,这些羊到处乱跑,经常撕咬村民田里的农作物。在采访了相关村民后,记者向村民委主任和其他村干部求证此事时,面对我们的摄像机,他们虽然承认事实,但是拒绝表态,我们就记录下他们用手遮挡摄像机的画面,也是将他们的态度进行客观呈现。在报道播出后,不仅羊圈被拆除,村民委主任本人在赔偿村民损失外,也受到了相关的处分。事后,作为当事人的他虽然对我们的报道不满,但是还是承认了我们的客观性,表示接受最终的处理结果。而在几年下来的实践中,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我们的报道只有客观了,才能更加彰显我们的责任和担当。
三、要遵循建设性原则
建设性是新时期舆论监督类报道的一个新原则,何为建设性,笔者认为是我们的报道要能够为地方党委、政府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一个契机。按照通俗的说法,就是我们的舆论监督报道不仅要关注事件本身,更要关注事件后续的反馈和处理,成为推动问题解决的一个“助推器”。
在实践中,《临聚焦》栏目每期的节目播出后,都会以专报形式呈送临海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同时报送临海市行政执法局、临海市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完善的部门联席反馈机制,对报道涉及的每一个问题,都通过相关部门的联动来助推问题的后续解决。而作为记者,笔者本人也会在报道播出后,积极联系相关部门,要求跟进采访,促成所报道事项的最终处置到位。
如在邵家渡街道梅山水库违建别墅的报道中,这处别墅没有任何手续存在五年多,我们在报道后,相关部门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笔者和报道团队成员连续聚焦,在报道中合理地表述了违规之处和处置方向,最终促成了违建别墅的成功拆除。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从事舆论监督类报道的记者,在日常的采编实践中应该牢记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一定要在源头当好“把关人”,做到事件真实,同时还要做到客观报道,并且让我们的报道成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