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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实现经济绩效与政策功能的统一

2019-03-19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9年15期
关键词:财政政策政府

●本刊评论员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要求“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作为最主要的财政手段之一,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同时,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并实现政府采购的多元化的政策目标,又是“世界性难题”。在深化政府改革的诸多难点中,处理好政府采购绩效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关系是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市场的绩效主要在于其充分发挥了分工和专业化的优势,广义的“政府采购”本来就是奔着绩效而去的。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还必须是受预算约束、遵从法治原则、竞争充分、公开透明的规模化采购,强调“物尽其用”的需求管理和“物有所值”的结果导向,并要求体现节支反腐的绩效。可见,“绩效采购”应是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违背“物尽其用”“物有所值”原则,不能接受成本收益核算检验的“政府采购”必须得到纠正和问责。

另一方面,又不能否认现代财政的政策功能。财政支出的乘数效应使政府采购在宏观调控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政府采购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支持国内企业创新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能“创造”出一定的市场空间;政府采购如果能建立科学的合规性标准,就能推动企业更加注重劳动保护、信用建设、节能环保等社会性目标。所以,强调政府采购经济绩效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政策功能的发挥。

如何认识政府采购的经济绩效与政策功能的关系?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两者并无本质性的冲突。从长远来看,政府采购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可持续的财政”目标,也能增强财政的公信力。但是,在具体操作上,两者的对立和冲突也客观存在。如: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盲目扩张政府采购规模;片面强调对某些企业的保护而牺牲市场竞争的效率。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关键在于确保“物尽其用”“物有所值”的前提下达成政策目标。一是要严格采购需求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财政预算和“物尽其用”的底线,不能为采购而采购,陷入“破窗理论”的怪圈。二是坚持结果导向,建立“物有所值”的审计和验收标准,这一标准中可以包含必要的政策目标,但是,政策目标应是可考评的。三是在市场准入、中标企业的优惠和保护、对存在合规性缺陷的企业的排除方面,必须程序透明、有法可依,杜绝对某些企业的过度保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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