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
2019-03-19于琴
于 琴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2015年以来,在“互联网+”驱动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1]。得益于国家促进“双创”建设、推进直接融资等政策利好的创业大环境,互联网创新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批新兴互联网企业正从我国众多民营企业中异军突起。2019年恒大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独角兽2019 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地区共有独角兽161 家、总估值7 134.9 亿美元,分布在15 个城市14 个行业。其中互联网相关行业占据了半壁江山。除了依靠平台建立的大量用户基础和资本关系、选择正确赛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成为这些互联网独角兽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但是另一方面,伴随着新兴互联网企业商业版图的迅速扩张,腐败问题也日益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顽疾,主要表现为企业寻租空间的扩大和腐败土壤的滋生。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企业的腐败问题并非新近才产生,而是长期以来就存在的,只是被企业初创时期飞速发展的业绩所掩盖,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当企业的扩张势头减弱下来,进入到平稳发展的新常态,原来被掩盖着的腐败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并日益凸显。近年来,关于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国内互联网巨头多次公开曝光企业内部腐败事件或外部腐败涉事人员的公开报道屡见不鲜。频频曝光的互联网企业反腐动态不仅引起了舆论热议,也受到了官方媒体和学术机构等的广泛关注,例如2016年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民企加入反腐阵营值得赞赏》[2],2017年刊登了我国某电商总裁讲述企业反腐的心路历程《正风反腐,让正气回归》[3]。201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发布的第八部《反腐倡廉蓝皮书》中,企业报告栏目以民营企业京东集团反腐败实践为例,分析了中国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机制和特点[4]。互联网企业反腐正逐渐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新兴力量。
一、中国互联网企业腐败问题的产生
在我国,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主要表现为为了争夺市场而进行的国内国际商业贿赂,以及民营企业内部的采购舞弊行为[5]。互联网企业存在与传统行业相似的腐败样态,包括以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为主要形式的权力寻租,但由于其公司内部独有的职位设置和盈利模式,使得互联网企业衍生出一些新型的腐败寻租形式,如商家刷单、篡改搜索排名、与外部人员勾结收费删帖、泄露个人信息等等。这些新型腐败形式与传统行业的腐败行为相比,呈现出寻租手段的隐蔽化、寻租空间的多元化以及寻租成本的虚拟化等符合互联网企业自身盈利模式的腐败特点。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的诸多盈利模式主要是依托人口红利带来的巨大流量实现的,即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是以免费获取用户流量作为运营的前提,盈利多寡完全取决于用户流量的规模。流量是国内互联网企业非实体化的重要虚拟资产,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维系其生存的命脉,更成为其中的互联网巨头行业领导力的支撑。在腐败滋生这一表象之下,其实质是权力寻租。而权力寻租的根源,在于行使权力的人拥有富余的筛选标准[6],或者说他可以操纵筛选标准,这就导致掌握流量的关键岗位或职员易做出腐败失范行为。例如网上曝光的国内某电商企业的腐败案例中,电商企业的团购平台所掌握的巨大流量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入驻商家的销售额。当越来越多的商家排起长队想要进入平台,将从电商平台获得更多的客户流量视为提升销售额的有效手段,流量便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种稀缺性使得掌握电商平台流量分配权的工作人员手中拥有了“富余的筛选标准”,腐败的寻租空间随之产生。由此可见,尽管这些工作人员并非来自有机会染指企业“钱袋子”的财务部门,却手握“富余的筛选标准”这个比“钱袋子”更“管用”的“流量袋子”。有业内人士称“当你手上全是市场资源的时候,你没有有效的市场手段去规范这些资源,里面有太多人为的因素,一定会产生这些(腐败)东西”①凤凰网:谢灵宁,郑浩榕,许悦.马云反腐,[EB/OL].(2012-04-16).2012年04月16日,http://tech.ifeng.com/magazine/local/detail_2012_04/16/13918424_2.shtml.。具体到互联网企业,如何分配流量以及使流量变现则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太多的人为因素”让商家准入规则变成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腐败温床,流量寻租几乎成为互联网企业普遍存在的隐性“福利”。对政府、市场、企业等相关监管主体来说,流量及其产生的各种利益的处置和分配规范存在制度性空白,使得这种极具隐蔽性的腐败样态难以得到有效监管,久而久之,当其渗透到企业文化之中,为人们所普遍习惯和接受,必将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二、中国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研究背景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7]。腐败高发领域的梯次转移与改革开放的领域拓展、经济建设布局的变化紧密相连,迫切需要全面而系统地提高国家治理水平[8]。国内学界对反腐败问题的已有研究,大都聚焦于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失范行为进行描述和分析,少数针对企业反腐败问题的研究,又往往侧重于国有企业的反腐败治理,从经济理性视角分析企业腐败行为对政府官员以及企业发展的影响,对互联网企业等民营企业涉及甚少。本研究聚焦于民营企业中的互联网企业,试图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更广阔的视角研判当前国内互联网企业反腐整体形势,从追本溯源中寻求解决之道。国家治理和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不仅影响着亿万民众的生计,更与国家经济、科技战略息息相关。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需要治理市场、企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配套机制,必须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形成协同联动的反腐机制,最终构建起多元共治的反腐新格局。因此,治理互联网企业的腐败乱象,净化市场,警惕劣币驱逐良币,形成良性有序的经济秩序,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经济时代最具活力的先进生产力代表,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实施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者,是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塑造者[9]。营造廉洁自律的企业发展空间不仅事关企业自身的前途,更关系着国家经济新动能的培育与经济社会提档升级。互联网企业的腐败问题何以产生,有何特点,如何管控,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出发,通过分析国内互联网企业腐败的成因及其演变,探究互联网企业反腐败的治理对策。
二、中国互联网企业腐败成因及演变
从互联网商用普及的成熟阶段算起,只有短短不到三十年的时间,是一个典型的新生事物。在互联网经济方兴未艾之际,大量互联网公司利用法律滞后、监管宽松的空窗期,大肆扩张商业版图,尽情收割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红利。不论是在掀起互联网技术革命的美国,还是在互联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中国,大量互联网公司都异军突起,并从中获利。许多互联网公司通过捆绑流氓软件、控制肉鸡等非法途径窃取用户流量和信息;一些电商网站靠假货和逃税爆发式增长;个别搜索引擎公司靠未经严格审查的竞价排名获取收益;一些打着社交旗号的违规网站靠情色内容和贩卖隐私牟取暴利。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许多互联网企业已经开始顺应时代变革的要求,积极探索转型升级,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如今,互联网也早已不再是缺乏监管的法外之地,而是被纳入了国家治理的法制化轨道。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针对互联网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权力寻租等隐性腐败问题,还需研判企业长期以来的运作模式,找准病灶,科学施策。
(一)创业初期积弊: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结构性资源困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历史新阶段[1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但是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仍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尤其表现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间不均等的政策、资金、法律制度等方面。党的十五大已经确立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民营企业的地位也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所有制结构中,政府作为资源配置者,长期以来利用“有形之手”将大部分关键性资源配置给了国有企业,使得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时时处处面临基于所有制姓“公”姓“私”的政策歧视,陷于法律、制度、资金等资源不均等的困境中,受制于严重的政策壁垒和资源匮乏。在这种不利的大环境下,民营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获取发展空间,常常被迫采用“花钱买准入”的方式以争得有限的资源。互联网企业在其初创阶段,充分利用政府监管供给不充分、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滞后等漏洞,甚至披着“创新”的外衣任性突破市场规则和道德底线,以实现其资本的原始积累,导致其长期游走于政策法规的“灰色地带”,最终陷入腐败泥潭。
初创公司因风投的介入和前期发展战略的影响,“烧钱大战”势所难免。在这一过程中,因资金链所涉数额巨大且资金周转过程烦琐,一旦某个细小环节出现疏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舞弊行为。例如国内某知名网络视频平台游戏板块的运营负责人,就是利用职位之便以及内部监管上的漏洞,大肆侵占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另一方面,初创公司创始人因念及创业时期曾同老部下结下“战斗友谊”的情面,或是忌惮老部下可能会在受到惩戒后带着大量关键的商业机密反水跳槽,使企业蒙受更大的损失,因而不得不在权衡利弊之后,对后者假公济私的不当得利行为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使得后期事态变得更为棘手,以致最后不得不“挥泪斩马谡”。即使排除了私人关系等因素的干扰,互联网企业所固有的商业发展模式必然会引发的流量争夺战也使其无法独善其身。如前所述,流量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维系企业生存的命脉,尤其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移动互联网用户已成为网络流量的主体,功能各异、花样繁多的手机客户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开发这些手机客户端的互联网企业前期为了拿到融资,或是拿到融资后为了抢占市场和用户,不惜大把烧钱补贴用户,例如国内知名的网约车平台DD、线上订餐平台MT 等,都是靠补贴用户来占领市场,这种商业发展模式很容易为腐败的滋生提供土壤。而在这些互联网企业身后,几乎都有BATJ(国内四大互联网巨头的合称,即BD、AL、TX 和JD)的资本支持。BATJ 通过自孵化、战略投资等方式影响带动这些互联网企业,不断完善以自身为核心的互联网生态布局。对BATJ 资本的强烈依赖,使得这些互联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一旦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的情况,随时都会面临为其输血注资的BATJ 大股东撤资的巨大风险。因此,对这些互联网企业来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反腐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二)内部制度废弛:企业内部反腐制度供给不足
互联网企业对市场和流量的高度依赖性,造成了互联网生态体系内部成员之间缺少分工协作,彼此间争斗不休的混乱局面,这种失序的零和博弈甚至催生出腐败的产业链条,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反噬了自身通过改良技术、改善管理等正当途径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然而,面对腐败问题引发的管理危机,国内互联网企业的应对措施乏善可陈。例如,国内互联网巨头AL、BD、JD等,在治理企业内部腐败时,采取的是辞退高管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运动式”反腐举措,在企业内部产生巨大震荡,短时期内确实能震慑住潜在的腐败企图,但由于企业内部反腐制度缺乏科学合理的可行性设计,无法形成长效的防控机制,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只能在腐败事件发生后被动采取应对措施。AL 公司的管理层人员曾经这样评价企业内部的腐败行为:“不是说我们的孩子有多坏,现在的情况是有一大袋子钱放在你的面前。我们可以理解这一点,但却不能容忍这一点。”①凤凰网:谢灵宁,郑浩榕,许悦.马云反腐,[EB/OL].(2012-04-16).http://tech.ifeng.com/magazine/local/detail_2012_04/16/13918424_2.shtml.互联网企业有其独特的盈利模式,网络平台的用户黏性和活跃度直接决定着其流量规模和业内的话语权。而某些掌握巨大流量的网络平台,由于深受商家的青睐,其管理人员自然就很容易和入驻商家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往来。平台管理人员往哪个商家身上倾斜,哪个商家得到的好处也就越多,这样就极易形成寻租空间。面对这种隐蔽性极强的新型腐败,国内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设计都长期处于滞后状态,尚未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先进完善的反腐机制,这样显然不利于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反而助长了其徇私舞弊的嚣张气焰。无论是AL 公司以在JHS 团队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职行为为由,免去阎某JHS 总经理的职务,还是BD 公司以在收购案中收取巨额回扣,违反公司职业道德规定为由迫使副总裁李某引咎辞职,抑或是TX 公司某普通职员违规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户解封QQ 号码,并且收取数十万元好处费而遭到解雇,都属于事发前缺乏必要的预防研判机制,事发后以罚代管以图补救的典型案例。正是这种在发展过程中重效率而轻管理、充满功利色彩的实用主义经营理念,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对于已经发展到利益分配阶段的互联网企业来说,如果成体系的反腐败制度规范迟迟没有建立起来,没有用严格的制度去遏制人性的贪欲,则势必将导致员工下属舍弃戒惧之心,怀着一丝侥幸监守自盗,中饱私囊,直至东窗事发。而这样的事件,还会一再重演,发展到最后,也许就成了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足以令国内互联网企业决策者警醒。
(三)监督体系缺失:国家和社会的监管缺位
传统民营企业大都在工商、税务、电力、消防等多个国家部门形成的监管体系下经营与发展,其中我国对民营企业腐败的治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其修正案等立法规制的形式[5]。我国的经济法规主要有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6年出台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已经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行受贿行为纳入制裁范畴,201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可以说,国家法律条文在提法上愈加精确,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从中可以反映出国家对整治民营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视,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身份也逐渐变得复杂多元,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能够轻易地绕过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制造大量寻租空间。以被媒体曝光过的国内互联网订餐平台E 公司为例,曾被媒体曝光过入驻该公司平台的食品供应商不符合认证条件,而该公司则涉嫌引导入驻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甚至默许无照经营的黑作坊入驻,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益。究其根源,不外乎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贪腐之风盛行。《新民晚报》发表时就曾报道过一起涉及E 公司经理参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E 公司区域审核经理胡某利用手中的审核职权,伙同他人伪造国家证件,虚构25 家“幽灵店铺”,短短几个月间便非法获利数万元②新民网:内部员工制假证“移花接木”25 家“幽灵店铺”是这样在订餐平台上线的,[EB/OL].(2017-04-10).http://shanghai.xinmin.cn/xmsq/2017/04/10/30946091.html.。除了国家现有监管体系的滞后外,社会公众对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监督的参与度极低。究其原因,民众对互联网企业的认知大都局限在产品端和配送端,而对互联网企业产品的生产流程以及线上线下的运作机制并不了解。当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投诉互联网平台的入驻商家时,又由于自身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受理投诉的互联网平台因而得以避重就轻,用微小的代价便换取消费者的让步。这样的投诉丝毫不会触及互联网平台非法获利的黑色产业链,对互联网平台腐败行为产生的约束力更是微乎其微。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互联网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有了专门性立法的引导和规范,这为营造互联网良性商业生态系统创造了条件。
三、中国互联网企业治理腐败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腐败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抓手。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保障改革健康顺利推进”[11]。这表明中央已把反腐倡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当中,使之成为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顶层设计。治理的内核是多元力量的协同共治,通过各项改革措施使得社会的不同主体参与到国家治理的进程中,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于互联网企业这一关乎国民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力量来说,其腐败问题当然不再仅仅是自负盈亏的内部运营问题,而成为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诸多方面的重大隐患。针对国内互联网企业腐败案频发的现状,单靠企业内部的“类运动式”反腐是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局面的,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顶层设计、社会舆论引导大众广泛参与监督和企业自身的科学管理与制度供给等多个方面综合施策,齐抓共管,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互联网企业腐败蔓延的势头,推动互联网经济平稳健康有序运行,让“互联网+”和“双创”建设真正惠及全民。
(一)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将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纳入国家战略
腐败现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改革领域的拓展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变化而变化,当改革深入某一领域,而该领域改革不到位、监管没跟上时,该领域往往成为腐败高发领域,这已经成为规律[8]。目前国内互联网企业正处于腐败高发阶段,虽然一些富有远见的互联网企业决策者已经意识到腐败的巨大危害,并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内部反腐行动,但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企业腐败成因多元复杂,不仅仅是其内部管理问题,还涉及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法律政策供给、国家监管体系等一系列宏观治理问题。现实表明,我国从体制、资源层面对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支持与保障力度还远远不够,无论是法律资源还是反腐格局,都没有对民营企业腐败治理予以正式的、充足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5]。具体来讲,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反腐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刑法上“公私有别”。同样是利用职务侵占企业财物,如果这样的行为发生在国有企业,处理相对容易,犯罪主体就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等罪行。如果同样行为发生在民营企业,就只能以职务侵占定罪。同样的行为,不同的定罪,使得量刑大相径庭,这就大大降低了民营企业腐败行为的犯罪成本。二是立案难。当民营企业财产受到侵占时无法像国有企业那样可以快速立案和侦察,查证过程中阻碍颇多,银行、法院、公安等机构介入案件的条件有时互为前提和结果,多方踢皮球①人民网:黄建平代表:民营企业反腐必须加大力度,[EB/OL].(2016-03-15).http://dg.people.com.cn/n1/2016/0315/c102744-28199267.html.。
我国在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业态以及提出“互联网+”的创新驱动战略之后,互联网企业的腐败问题就上升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层面。因为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涉及用户的衣、食、住、行、通讯、办公等方方面面,直接影响着社会大众的获得感,所以互联网企业的腐败治理实质上是一项民生工程。目前,在我国当某种“腐败”行为既涉嫌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又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时,那么判定这些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主要还是依据《刑法》,虽然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列出了对企业涉腐行为的制裁措施,但尚未形成体系,亟须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因此,我们有必要把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当中,对互联网等民营企业腐败治理进行充分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构建更为宽泛的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辟反腐败斗争“新战场”②民生网:将民企腐败预防纳入监察,[EB/OL].(2018-05-10).http://www.msweekly.com/show.html?id=99107.。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互联网等民营企业反腐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淡化所有制形式,完善以《刑法》《经济法》为主体的现行法律,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以官商勾结为主要特征的不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打破互联网企业出现腐败问题时以诉诸《刑法》为主的窘迫局面,加强政策供给,将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提升到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顶层设计的突出位置,这样才能为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提供国家战略层面的最根本的保障。
(二)培育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共治的互联网企业反腐格局
我国民营企业腐败治理还处于探索阶段,主要依靠企业内部的法务、合规等部门和国家公安机关,治理成本高,效果也不显著,难以作为成熟的经验大范围推广。降低治理成本的现实路径,在于培育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共治的互联网企业反腐格局,这就需要国家、社会、行业、媒体和民众等多元主体的治理力量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行业联盟等社会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可以协调同一行业内部各企业间的关系,规范、维护行业秩序,从而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反腐的行业联盟寥寥可数,行业内部企业间大都是分散的利益主体,以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主体间保持着利益互动、竞争和契约信用等社会关系。企业在市场竞争及追求业绩的背景下,其企业行为常常表现出盲目性和短视性,企业主体的行为自律也成了问题,贪腐行为随之产生,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影响社会健康发展。互联网企业在反腐行动中往往没有统一的行动程式,很难形成合力以有效遏制腐败。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在行业自律方面已经开始有所行动。例如早在2017年2月,14 家互联网企业就已经自发组建了行业反腐非实体机构——阳光诚信联盟,该联盟以诚信为宗旨,在成员间建立联盟监督、评估机制,联盟成员可共享反腐信息,一致拒绝录用失信人员,共同打造阳光诚信的商业环境,为形成企业间合力反腐的格局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尽管联盟初步扭转了行业内腐败蔓延的势头,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互联网行业内部的类似联盟的组建时间都还不长,对整个行业的反腐败治理影响力也有限,缺乏科学系统的反腐败行动纲领的指导,短期内还难以形成对企业腐败行为的有效制约。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统合行业内部的各种反腐力量,增强行业联盟在业内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在行业自治的框架下引导互联网企业通过推行行业规范、制定反腐与合规条例,落实联盟合作成果,同时与行业外民间组织的力量协同配合,确保对已核实的涉腐涉贪单位和人员的处理结果公正、公开、透明,使行业规范成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合理补充,在反腐行动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此外,还应该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监督作用,让社会公众自觉投入到互联网反腐行动中来。作为互联网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群体,他们以庞大的规模为前者提供了赖以维系其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流量,却因自身碎片化的组织结构,一旦其健康安全权益遭受互联网企业腐败行为的侵害,往往会处于弱势一方,不得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解决方案;社会公众参与到多元共治的互联网反腐行动中来,可以大大降低互联网企业反腐败的治理成本,也能从根本上扭转“维权难”等不利局面。要想最终形成这种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的多元共治的互联网企业反腐败格局,国家、社会、行业、媒体和民众需要在反腐败这一总的原则上寻求合作的最大公约数,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关系和监督体系。
(三)引导企业自治,压实互联网企业反腐主体责任
互联网企业的轻资产性、虚拟性使得其有别于许多传统行业,但其内部管理的重要性和自身反腐败形势的紧迫性却与传统行业并无二致。如何压实互联网企业反腐败治理的主体责任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一些互联网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JD 集团通过内控合规部来治理集团内部的腐败;TX 公司有专门的反舞弊团队和六条触不得的“高压线”,其中反舞弊团队负责整治内部腐败,其主要职责是受理有关舞弊问题的投诉,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AL 公司内部专门设立了廉政部,专职反腐,并采用廉政部和合规部协同运作的机制联合负责调查内部腐败。BD公司则成立了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审核查处腐败行为。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纷纷开始建立独立的内部反腐败部门。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的这些法务、合规等反腐败相关部门的履职范围尚处于主要关注合同规范的层面,对刑事责任风险鲜有应对,其日常职能还停留在通报批评、免职,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等事后处理的反腐败形式,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反腐败惩治与预防体系,带有明显的滞后性。除了上述几家国内互联网领军企业外,更多的中小互联网企业甚至连基本的内控机制都不健全,公司管理层对治理内部腐败既不够重视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相比之下,国外企业对“贿赂”等腐败行为的预警机制建设更加重视,其中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1977年美国出台的《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要求每一位美国公民及公司(包括其海外子公司)、身处美国境内的个人及公司、在美上市公司,都必须遵守这一法律。在美开展商业活动的美资公司通常也会把《反海外贿赂法》的主要条款直接写进业务合同。①第一财经周刊:反腐消息刷屏背后我们提了五个问题来研究互联网公司腐败治理,[EB/OL].(2018-12-05).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448795.2010年英国也制定了《反贿赂法》,该法律规定跨国公司除自身必须履行“反对商业贿赂”的义务外,还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范代表公司的第三方实施贿赂行为,如第三方因公司未采取预防措施而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公司将为第三方的腐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罪名为“预防行贿失职罪”。②第一财经周刊:反腐消息刷屏背后我们提了五个问题来研究互联网公司腐败治理,[EB/OL].(2018-12-05).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448795.我国也应加快类似《反海外贿赂法》一类的专门法律的制定出台进程,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加快建立健全内控反腐机制。
另外,互联网企业还应充分发挥党组织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2012〕11 号)文件要求,非公企业党建应着眼于发挥政治核心、政治引领作用,履行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自身建设六方面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①人民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EB/OL].(2012-05-25).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387/17981304.html.。然而,由于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党组织建设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纪检组织没有同步设立、缺乏必要抓手等不利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民营企业党组织的预防腐败作用②民生网:将民企腐败预防纳入监察,[EB/OL].(2018-05-10).http://www.msweekly.com/show.html?id=99107.。总而言之,我国目前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反腐败治理还方兴未艾,存在较高的腐败风险。
我国互联网企业首先须以制度和技术为抓手,既要突破制度供给不足的瓶颈,又要追求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对可能存在的技术性漏洞加强排查修补力度,对极易产生权力寻租空间的高风险岗位密切留意,对某些极具隐蔽性的腐败新样态“对症下药”,形成完善的反腐机制。其次,还应加快互联网等民营企业的党组织建设。针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积极建立党的纪检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加快建立党组织。针对中小规模企业,则应在区域联建、行业联建、挂靠组建的党组织中建立纪委监委。明确纪委监委在互联网等民营企业预防腐败中的工作职能、目标任务和经费保障,探索新方法、新措施和新制度,逐步构建互联网等民营企业预防腐败组织网络③民生网:将民企腐败预防纳入监察,[EB/OL].(2018-05-10).http://www.msweekly.com/show.html?id=99107.。另外,互联网企业还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的科技优势,开发专门的网络终端,采取有效的监控手段,构筑起一道让腐败行为无所遁形的“防火墙”,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企业自身的发展问题,还能“反哺”整个国家的反腐败事业,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参考案例和先进成熟的技术手段,最终达成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我实现和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