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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2019-03-18张朵

卷宗 2019年6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未成年人

摘 要:在我国,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在“宽严相济”的宏观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以“宽”为主,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但是立法上很少有体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独特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规定很多是在参照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上再“宽”一些,实践中司法机关不易把握“宽”与“严”的度,往往也会存在“该宽不宽”、“当严不严”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何完善的建构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

现阶段,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政策,给予未成年违法犯罪人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未成年违法犯罪人仍然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并未得到真正的保障,指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政策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概述

我国未成年违法犯罪刑事政策是在“宽严相济”的宏观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以“宽”为主,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而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改造、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能够健康成长,最后能够正常回归社会。而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所采取的这种刑事政策,也在指导我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活动。

2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

2.1 在立法方面的现状

2.1.1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最高检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批复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解释之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方面,但立法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只对这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宽”的一面。

2.1.2 未成年违法犯罪的量刑制度

1)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必须“应当”而不是有选择的“可以”。

2)未成年犯罪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不准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对未成年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原则。

3)累犯消灭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般累犯修改,将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人排除在外,无形中给未成年犯罪人以从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累犯消灭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宽”,之所以能得到广泛支持,主要也是因为符合情理,且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4)特定条件下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的适当宽容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缓刑制度无疑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确规定了对未满是十八周岁的犯罪人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形下应当宣告缓刑①,一方面明确了法官必须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改造、教育未成年人,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关爱。

2.2 在司法领域的现状

2.2.1 对未成年违法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检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指引中规定,“对于既可以相对不起诉也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但是,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等需要矫正,确有必要接受一定时期的监督考察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违法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犯“宽”的一面。

2.2.2 建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

在司法领域,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其次,在成年人与未成年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般以分案处理为原则,但在分案处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也可一同处理。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

2.2.3 审判中的原则保障

我国对于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以不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公开审判为例外,在庭审中不允许公民旁听、不准记者报道、禁止各类媒体披露有关未成年被告人重要信息资料的方式进行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可能在公开审理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造成精神压力。同时,在庭审中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制定辩护人。

2.3 在执行中分管分押制度

我国在刑罚执行中以分管分押为原则,坚持以大教育观出发主张对监所内的未成年人实行改造,例如:對未成年犯以思想教育为主,实施小学、初中教育②。此外,让未成年犯适当参加劳动,学习一技之长,以劳动的手段来改造未成年犯,通过劳动让未成年犯体会劳动的辛苦,享受劳动所得的快乐,从而摒弃犯罪的邪念、树立劳动光荣的思想。

3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存在的问题

3.1 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刑事立法规范。在未成年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这两部法律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颁布的,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是未成年人立法的进步和突破。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法规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部分条文中。

2)对未成年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不明确。在对未成年犯罪的定罪方面,《刑法》未作出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规定。只是相关解释对强奸、抢劫、盗窃三种犯罪的定罪作了特殊规定。在刑罚的适用上,《刑法》只在第49条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不适用死刑,此外再无其他与成年人区别的刑罚种类。相关解释虽然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作出了一些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的限制性规定及适用缓刑、从宽处罚、减刑假释的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的使用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实践操作中难度较大。

3.2 在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没有针对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专门规定,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非常少,比如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立案、侦查、起诉、强制措施、代理、审判等应该有别于成年人的很多方面都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仅仅是笼统的、原则性的说明,在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以致我国当今的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着一些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情形。

3.3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在执行中很难把握“宽”与“严”的度。在现实中人们受定向思维的影响有时会不自觉的陷入误区,选择两种极端的做法。第一,偏重严。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过分专注于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强调只有对其施以严厉的刑事法律制裁才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第二,过于宽。也就是我们只看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只要是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从轻处理。结果是该捕的不该捕的,该诉的不该诉的,该判的不该判的一锅端。

2)非监禁刑的适用偏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非监禁刑有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而我国对未成年犯实施的非监禁刑主要通过缓刑和假释来体现的。尽管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一再强调对未成年犯要宽大处理,包括可以比照成年犯放宽假释的条件,但由于刑事立法未对未成年犯假释做具体规定,实践操作中基本等同于成年人缓刑的适用率偏低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里很难突破的瓶颈。

4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完善

4.1 健全针对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专门规定

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以成年犯罪人为样本,设置一些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制度,缺乏具体的标准,自由裁量权较大。鉴于此,应该健全和完善针对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专门规定,在实体方面,应明确未成年违法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及适用缓刑、从宽处罚、减刑假释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在程序方面,应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立案、侦查、起诉、强制措施、代理、审判等专门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实施细则。

4.2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具体做法③。对仅适用于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人,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前科消灭,由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犯罪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规定一定的考察期。期满后法官认为犯罪人确实能做到遵纪守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完全符合前科消灭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对于持有“证明书”的未成年人,视其未曾犯罪,之前相关部门出具的能表明其犯罪的法律文书不再记入户籍和人事档案。

4.3 完善缓刑、假释的执行

在我国,刑法中虽然规定了关于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由于没有具体的科学标准,在实践中只有靠司法人员的推测判断,这样容易导致滥用、少用的结果。我国应该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将适用缓刑、假释的主体、内容作具体的规定,切实放宽对未成年犯实施缓刑、假释的条件。充分发挥社区的优势条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执行缓刑、假释的考察,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让他们参加到社区的公益劳动中来。这样既是给他们提供了将功补过的好机会也是对他们之前不法行为做出持续否定评价的一种方式。

5 結语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协作。我国一向奉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稍微偏重“宽”,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也顺应了国际潮流。然而在实践中 “宽”或“严”的度不好把握,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因此我们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司法、执行三方面政策中都要充分体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髓,只有这样才能把“宽严相济”的精神落实到位,最终达到较好的矫正结果。

注释

①《刑法修正案(八)》第11项将《刑法》第72条第1款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③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实务研究》,2003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27(2):24-29.

[2]江海昌.刑事诉讼法律应用一本通[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3]王志远,杜延玺.我国违法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检讨——“教育”与“惩罚”之间的良性协调[J].中国青年研究,2016(2):37-41.

[4]胡云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28(1):50-58.

[5]杨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D].苏州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张朵,女,汉族,陕西省山阳县,2016级,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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