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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019-03-18柳浩然

卷宗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

柳浩然

摘 要:随着中国的经济不断攀升,信息技术能力也在增强,我国正在一步一步的向互联网时代迈进,然后又随着智能手机的更新换代,笔记本电脑的性能不断提高,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网络应用和通信的发展。數字化的不断发展确实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互联网的黑暗也正在慢慢增长,不断出现对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及转载作品获取暴力的侵权现象。本文就这一现象进行浅显的讨论以及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法律保护;盗版;著作权

1 网络阅读数据信息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的第33期“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互联网用户数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新网民数量比上年增加3.7个百分点,而2012年底为3.7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是互联网第一,处于终端的王位。到今天为止这一数据仍在不断攀升,在日常生活中,阅读网络作品现象也随处可见,等公交、坐地铁,在4 G网络被进一步的广泛推广的时代背景下,人们更是由传统纸质阅读向电子阅读所转变,同时网络文学这一新概念也被广泛接受并飞速的发展开来。仅在2013年使用手机阅读的客户较2012年增长了百分之十二,而仅仅在2009年,中国网络文学用户数达到16.2亿,使用率高达42.3%。网络文学是网络音乐、在线电影和网络游戏之后的第四种网络操作工具。数字化的时代毋庸置疑给人们带来了非常大的便捷,但与此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一个便利的侵权手段,这样会影响知识的传播及创造。盗版网站所造成的盗版文学大大的扰乱了市场秩序。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在我国有盗版网站大约有10万家,这仅仅只是大型的盗版网站不包括中小型的网站,中小型网站更是数不胜数,一年的运行额在50亿,与同期的正版网站来说,是正规网站的50倍之多。

2 网络文学定义

互联网文学作为一种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学作品,没有明确的界限。

如果强求网络文学的客观底线,那就是对网络没有了解和接触的人所写出的作品,以及没有官方人士在网上发表过(或者说网友流传上来的文字信息)这类的作品在传播形式之上大致不属于网络文学,仅此而已。

应该注意的是,网络文学所具有的特征并不是局限于所传播的一个媒介,更重要的则是这样的一个文学载体在网络传播之中,书写特征和写作风格的形成符合现代网络文学应具备的商业价值。

2018年6月14日消息,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部署各地从5月至8月组织开展2018年网络文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纠正在线文学作品和庸俗内容的错误定位,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侵权和盗版的行为。

网络文学外文名字Net literature。简单来说,通过互联网发表的文学作品多种多样,但知识产权保护很难。它与原来的传统文学并不是相对立的,它们中间相互有渗透,就拿它们的作者来说,有的网络文学的作者就有受到传统文学的影响和熏陶,还有通过它们的发表形式,有不少的传统文学通过网络摇身一变成了网络文学,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到了传统文学的表现形式,会在一定意义上使其精华成为永恒不变的经典。

网络文学本身依托互联网就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也就是这样的传播方式及存在形式对传统文学著作权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冲击,主要会存在一下几个方面的弊端:第一,在互联网上都显得非常虚幻,大量的信息会很容易的复制并且不容易被发现,会使得在互联网上复制链接非常的容易和便捷,从而就会产生盗版横行。第二,互联网上的传输速度非常快,传播速度更快,对权利人的损害也会变的更大。第三,互联网上的流动性将很大,负荷也会很大。第四,各种形式的在线信息对传统版权的应用和稳定性构成了挑战。也正因为网络对网络文学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它会出现以下几个特点,在网络上的侵权和传统著作的侵权中体现:首先,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侵权者的身份更难以发现。一些不经意的复制粘贴会使使用主体成为侵权人,这里存在无意性。第二、侵权范围的确定性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对传统文学的盗版行为会以一种或多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进行补偿,而对于网络这个虚拟世界来说,网络传播速度太快,范围也会随之扩大乃至无限,无限的复制性会使得这种后果得不到很好的抑制。第三、由于以上的两个因素,会使得追寻目标变得异常的困难,而许多被侵权人也会因为消耗大量的精力而放弃。

3 当前网络中的侵权现状

我国目前的侵权现象主要体现在对原创网站上的收费作品的复制与抄。这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网络小说阅读者会存在一定额度便利性,但无疑是对网络文学作者一种侵权行为。以目前网络文学的大户——盛大文学为例,它们采用“ VIP付费阅读制度”,当网络文学作者在此网站上的阅读点击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把此作者所写的书籍移到 VIP专区,开通会员以后方可阅读,在他们收取钱财之后进行利益分成,根据书籍的阅读点击量来决定笔者的收入。

但是对于那些侵权者来说,这些著作权都如同虚设,没有一点意义。大量的小网站仍会采用非法的手段来转载以谋求暴利,也可以在网站上植入广告或者雇佣人员注册VIP进行对文章的盗窃行为。尽管现在网页上的防盗技术很厉害,无法直接复制粘贴,但仍会出纰漏,毕竟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盗版链接会大大影响正版资源的营业额和笔者的收入,举个例子:盛大文学中十大最受欢迎的小说平均盗版八百万次,所得的钱财更是不计其数。

4 中国的版权法律保护

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当盗版人将原著文学的链接或者文本件复制无疑已经侵犯了笔者的著作权。

虽然关于著作权中,作品是否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算不算侵权,仍存在理论上的争议。理论上认为,在网络空间内,文章作品的所有人在发表文章后,经过转载仍然具有他本身的所有权,因此,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并不构成行为,当然也不受发行权的约束。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网络文学这一版面上并没有做过多的解释,也不会非常关注网络传播的发行权的保护行为。但在我国,对于这一方面的事,早在2001年就对此进行了规定并应于互联网所带来的著作权的不良影响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有权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可以看出,网络文学版权的侵权范围主要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信息网络通信权旨在应对互联网时代对传统作品的不利影响。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传统文学的传播和表现发生了重大转变。数字化再进一步的发展,公众无需通过有形的载体进行转运,可以当它们数字化通过网络就可以得到一份原有的信息。根据《著作权法》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的定义,权利控制的行为是“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或简称“网络传播行为”,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有权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因此根据“以受控行为定义专有权利”、“信息网络通信权”可以引入的基本原则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以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12)项规定的“知情权网络通信”是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结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第8条,在案文中,它几乎完全是从第8条的后半部分翻译而来。“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拥有授权……将其作品提供给公众的专有权,在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向公众提供这些作品。”因此,网络传播行为的解释离不开第WCT条的原始文本。也就是说,“提供”一词是从第8条中的“提供”转换而来的,第8条是指允许他人获得作品的“概率”,而不是另一个人获得作品的状态。

5 结束语

我国仍要不懈努力做到从单方维权到多方维权的转变,由一方维权向多方维权的变革,法律是必不可少的一件利器。

参考文献

[1]刘燕军.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与思考[J].传播与版权,2015(06):176-178.

[2]尹金兰.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现状及其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5,04:87-89.

[3]王子瑶.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J].管理观察,2015,10:191-192.

[4]连雪晴.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05:269-273.

[5]康建辉,赵萌,宋柏慧.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14:2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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