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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中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对丢失物证的问题研究

2019-03-18董美玲

卷宗 2019年6期

董美玲

摘 要:物证是大多数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因此这需要侦查人员对所有有价值的证据多收集,只有这样才能高效率高准确率的抓捕罪犯。但是,在侦查犯罪现场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可抗因素,最后会导致犯罪证据丢失或者被销毁。为了更好地收集有效证据并根据这些有效证据向法官证明其立场的正确性,作者将通过证据法中的知识。提出一些关于在取证过程中对无证丢失问题的解决方案,希望可以为侦察机关提供有效方案,减少因物证丢失所造成的案件无法立案,无法抓捕到罪犯的问题。

关键词:证据法学;侦察机关取证;物证丢失;问题探究与解决

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是我国证据法对侦察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关于证据丢失问题的讨论与解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但会受到人物与地点等影响,同样也会受到人们思想的影响,这会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思想产生。作为证据法学中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认识论,为了能够更好的得到证据本身,检察人员能够有更加有力的证据说服法官,那么认识论就在这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认识论可以很好的弥补在案件中因为缺乏证据而缺失的案件,但在侦查过程中仅仅依靠认识论对于还原案件本身也是不正确的。只是单一的依靠认识论会导致案件的问题增大,这就提及到另外一个在证据法学中十分重要的知识点---法律价值及其平衡,选择理论。

1 证据法中物证的特点

在现在的刑事案件中,最终定罪的主要依据是案件中的物证,物证可以是案发现场的真实物品,也有可能是罪犯留下的物质痕迹。物证是客观的,具有一些特别显著的特征:1)我们现在对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的笔录都是相关人员对案件的叙述,是存在于人们脑海里的,有时候事件会因为人们认识的不同,人们对案件进行了夸大,有一部门仍然不具有真实性。但是物证就不同了,物证在案件中以实物的形式存在,是客观存在的实物,所以在侦查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物证是不容易被更改的。2)物证是物品的实际存在或物质的痕迹,因此应及时收集物证。并且使用科学方法进行测试和保存,这将为物理证据提供强大的稳定性。证词会根据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但是物证不会。所以,物证比其他的言论证词更加的可靠,所以会将物证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2 是证据收集中侦察机关的问题

在调查案件时,第一调查人员只是考虑是否真实,而不是案件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许多调查人员正在收集证据。只是对自己认为正确的证据才会进行反复验证,这种情况通常会忽略案件的完整性。调查人员通常认为他们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者犯了罪,但在犯罪现场可能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犯罪者。中国的刑事案件需要证据,案件必须密切相关。

第二我国刑侦人员在案发现场收集证据的时候,有的人员会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取证,这就会导致有些证据会被人为的破坏掉,还会造成收集到的证据不全面。这两个问题将直接导致调查人员在调查现场收集的证据不完整,因为调查不同于普通调查。

第三,中国的调查人员对相关材料不够重视,在案件结案后处理案件时难以找到具体步骤和最终结果。在材料的收集和分类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这就会阻碍案件的发展。办案机关对于资料的整理与保存也是非常混乱的,这就會导致一些资料造成丢失,在对于后来的案件起诉时,往往会因为资料的不完整,没有办法对于罪犯进行起诉,让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上面列出的问题反映了证据科学的法律价值和平衡。笔者在上述问题中提到的造成政务丢失的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希望侦察机关可以关注这些问题,尽量减少侦察机关在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并尽量的避免这些事情的发生,这样会提高我国相关办案机构的办案效率。

3 证据法对证据损失的影响

证据与案件的联系十分的紧密,错误和不完善的证据往往会在法庭上使法官因为认识论的引导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对案件进行了错误的判断。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案件本身不断地转换思维,不能只是进行单一的思考,这样会导致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评判存在很大的误差,并且在工作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不能自己想当然的进行

侦查。

我国具有相关的法律条例,是一个法治社会,无论针对什么案件,都是以证据为主,只有拥有十足的证据,罪犯才会被抓捕归案。侦查人员在侦查证据期间,通过法律价值及其平衡、选择理论,对证物进行收集与保管,及时的收集证据,以及及时的分类入档,并且最后提交。这样可以保证法院可以收到案件分析,为最后的法官对案件的判断作出有效的保证,这样也可以避免检查方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对罪犯进行判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侦查人员要注意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保证自己的客观判断,对于案件要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并且合理的进行调查工作,尽量减少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在造成失误,最终错过收集重要的证据。

我国对罪犯的判刑主要来自于法庭中的法官的对案件最终的认识,法律价值及其平衡、选择理论仅为案件提供物证,在丢失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并不就意味着本次案件的审理会失败,合理的运用认识论的主观能动性,根据物证中的证据进行展开,对法官进行有效的说服,合理运用证据法中的认识论,来尽可能的填补因为重要物证的缺失而造成的一系列问题。法定证据存在的重要原因是为了避免法官因为主观依据而进行不正确的判决,法律价值及其平衡、选择理论的价值在这里体现,面对法律价值及其平衡、选择理论是应该帮组侦查人员能够客观、有效的收集重要证据,避免因为不确定因素而造成证物的丢失。

笔者综合的分析了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的时候,法律价值及其平衡、选择理论对策对调查人员的影响。认识论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办案机构将已知的问题进行整合,并且提出合理的假设,将这些问题提供给法院作为有效参考。但是法院并不是为了证明办案机构假设的准确性的,法院的最终判决与认识事物的情况还是有所不同的。认识论是将调查出来的有效证据与合理有效的假设进行融合,组成一件完整合理的案件,但是仅仅依靠认识论是远远不行的,没有真实的证据作为依托,认识论就不会存在。法律价值及其平衡、选择理论是认识论的基础,二者互为反作用存在。物证在案件调查中十分重要,但是任何一个单独物证都不能完全的反应案件的真实,必须要经过不断地核实,并且与其他证据组成一个证据体系;物证也是一个促使犯罪人员认罪伏发的有效工具,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人员往往为了躲避惩罚,拒不认罪,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掌握直接证据,让罪犯们百口莫辩,从而促使他们说出案件真相。

4 结束语

在证据法中,对侦察机关法医调查过程中物证丢失问题的研究主要采用证据科学的两种理论 - 认识论和法律价值及其平衡和选择理论。认识论主要是侦查人员依据证据进行的假设,它主要强调了探索事物的本质,但是许多案件只是依靠认识论是完全不够的,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正式调查工作存在许多问题,这样才能减少因为侦查时因为丢失物证而使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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