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
2019-03-18王泽南
王泽南
摘 要:当下我国市场经济行为越发自由开放,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项安排越来越灵活,逐渐出现了超出税法范围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课税的公平。为了不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又为了促进我国税法的进一步完善,推动市场经济活动及征税活动的正常进行,所以有必要建立起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以此保障征税公平客观。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税法漏洞;税法续造
1 税法续造的实现机制
税法续造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在实践过程中税法所表现出来的漏洞和缺陷。也就是说税法续造并不是创立全新的税法,而是对既有漏洞的弥补与修正,主要是为了给予法官判定过程合理科学的法律依据,而就其具体的实现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角度。
1.1 建立完善的个案规范
从税法内容方面来看,其内容虽然较为抽象,但法官完全可以根据其概念完成对具体事务的判决。但当判决事务已经超出税法范围的时候,法官想要实现税法续造,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多方的利益,对事理、情理以及相应的道德价值进行综合考虑,同时依照自身的判断,公平中立地做出判决。在续造的过程中,必须以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普遍性原则作为案件判决的基本依据,以此确保续造的合理性。而就税律续造的具体应用来看,根据司法实践,应该合理地整理出个案的规范,在该过程中判决者应该受到该规范以及相关法律的束缚,确保形成个案相应的法律效应,以此完成税法续造。
1.2 保障税法扩张的适用性
想要有效的实现税法续造,法官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盲目的选择之中,也不能单纯地根据相关现存的规则进行机械的重复,必须回归到案件的本身,继而以此为基础,保障税法秩序的完美。在进行税法续造的过程中,必须保障税法扩张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应该从税法设计的根本目标作为立足点,对相关法律进行延伸拓展,扩大管理的范围,以此确保税法续造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1.3 切实落实法内续造工作
为了确保税法司法目标的实现,在税法续造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对既有法律的创新型应用。在该过程中,判决者应该依托于法院及相关机构,按照伦理与正义的原则完成对现有税法的创新。并且法律制定机构不能仅通过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进而盲目地应用法律,必须依照税法的精神及其根本目标完成对税法的续造,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有效地保证税法更新的合理性。
2 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历程
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内涵主要分为三个,一是课税文件法定;二是课税文件明确;三是征税过程依法。只有依据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明确性以及公正性的税法规范进行我国的征税工作,才可以让我国处于一个税收法治的社会中。但就目前的形式来看,用以往经济模式建立的税法规范很难适应当下很多新的交易方式,不能精准的确定其所需要担负的税收。拿可转换公司债券举例来说,我国在1997年推出可转换公司债券到现在已经有20年的历程,即便关于可转债的课税一直有很多的争论,但一直没有推出解决该项课税的有效法案。自比如拿信托为例,我自2004年推行信托法至今同样有20余年,当下信托业务已经是投资市场中一种极为关键的投资理财形式。可在对信托征税的问题上却一直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也没有相关的法案对其征税原则进行确定。
税法的中心原则,就是税收平等。对于一切能够使市场主体税收负担产生变动的经济活动,依照规定都要给予对应的税法评价。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更新,所以税法也需要对内容进行不断的更新,要第一时间把新出现在市场中的经济活动涵盖进其法律范围中,避免因税法的漏洞造成新兴市场活动与传统市场活动之间的税收的不平等。但现如今,由于市场中新兴的交易产生速度快并且业务广,所以无论是在纳税主体资格的确定规则、经济行为、收益的归属规则还是交易的定性规则等方面,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疏漏。但目前看來,税法的更新速度明显跟不上新兴交易出现的速度,所以现阶段的税法有很大的漏洞。并且对于这种缺陷的弥补,就如今形式来看具有很大的难度和局限性。我国明确规定,只有立法机关拥有制定税收法的权利。征税的相关工作必须依照法律做出明确的要求,因为这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密切相关的。近年来,全国人大几乎没有对税法的内容进行更新,但拿个人所得税为例,今年八月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了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30对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为适应现阶段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行一次重大税法的修改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 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机制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税收法定主义称为税收法律主义,它指出在确定相应的税收问题时,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如果保证不了税收的权威性将无法征税。怎样才能实现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
3.1 正确控制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内涵
在税收法定的原理中,法的确切含义就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但并不包含政府其他部门所制定的规范原则。想要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就必须以此为基础,对征税的权利进行界定与规范,这样才可以确保税法能够得以有效应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本就经过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通过,代表了群众的名义,所以税法本身的内容是公平合理的,所以在征税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进行征税。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常委在税法中指出,要依托于税法将税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要以规范的方式完成税收的立法授权。但也指出,要因地制宜地发挥出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自主性。所以想要解决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两个概念间所存在的矛盾,必须对税收事件的特殊性进行认定。只有优先做好相关概念的界定,才能更加有效的协调税收法律主义与税法更新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税收法律主义判断税法更新的合理性。
3.2 协调税收法律主义与税收授权立法,公平等之间的关系
就普通征税行为来看,只需要依据税收基本要素及相应的征税机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就可以直接完成征税过程。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法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特权,专门用来处理那些还没有制定法律或者那些没有在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市场活动的征税,这意味着税法续造同样满足税收法律注意的原则。但为了确保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需要对其立法授权内容加以严格控制,确保授权目的、范围以及期限的合理性。此外,有必要进一步协调税收法律主义与税收公平之间的关系,这样才可以保证税收行为具有合法性且正当合理,从而确保税收过程具有法律依据。
4 总结
综上所述,在国内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为保障征税过程的合理性,对于特殊案例使用税法续造的方式进行征税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为了让税法续造与税收法定主义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在税法续造时必须考虑税法的目的与精神,并综合社会普遍观点及伦理道德等,另外,还需要正确把控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涵,了解其与税收授权立法以及税收公平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让我国的税收更加公平合理。
参考文献
[1]王保民.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续造:问题与对策[J].理论探索,2018,(02).
[2]李刚.论形式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以税收立法体制的完善为关键[J].税务与经济,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