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的竞争法保护
2019-03-18郑魁
郑魁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这为人们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利保护。与此同时,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能力也在逐步提升。而竞争法的使用可以为知识产权法提供有益的补充。本文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竞争法的基础概念,其次对竞争法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竞争法相关的保护条例进行阐释,最终提出知识产权竞争法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竞争法;附加保护;反垄断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知识产权得到了不断发展,但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商标法和版权法只能保护法定的知识产权对象,而很难保护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对象,这就要求有新的竞争法对其进行补充和保护。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是近年来学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如何利用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需要特别澄清的关键点,所以对其进行相关研究尤为重要。
1 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的相关内涵
1.1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定义
所谓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具体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等。工业权通常可分为版权财产权和个人权利。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版权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知识产权法是管理知识产权所有权,它是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鼓励人们创造更多的智力成就,其最终目标是促进民族文化以及政治经济。
1.2 竞争法的定义
所谓的竞争法是指商品交换时,它与国家竞争管理之间的竞争。本文在中国竞争法中讨论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广泛的竞争法,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1.3 反垄断法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垄断。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不是二元对立,两者是互补的。当权利人正确行使知识产权时,知识产权法能够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权利并非没有边界,一旦权利被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托拉斯法将限制知识产权。虽然两者在规范的内容和法律的性质方面有所差异,但就最终目标而言,它们都旨在鼓励创新、促进竞争以及增加消费者福利,进而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率。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并不是为了抑制知识产权的发展,而是为了划定知识产权的界限,使其不被滥用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2 分析竞争法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因
2.1 知识产权对象的多样性使其需要保护竞争法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主要是人们在知识、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具体而言,商标权的对象主要是工商标识、版权和专利权,它们都是创造性智慧的结果。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对象不仅限于这些类型,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它们都需要我们去保护。
2.2 侵犯知识产权和竞争损害的出现使其需要保护
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将产生一种新的趋势,它向知识产权界限的模糊发展。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会破坏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和竞争性竞争往往重叠,例如,在类似商品上,伪造商标不仅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还会使消费者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知识产权有时候会给底层人们造成一定的困扰。所以在此条件下,仅仅保护知识产权法是不够的,必须凸显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各自优势,努力发挥其最大作用。
3 中国的知识产权竞争法相关的保护条例
3.1 保护与竞争法有关的商标
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四项禁止伪造商标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人们可以申请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四项违禁行为是:1)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2)用于未经授权使用的名称、包装、装饰或名称将会导致知名产品混淆,买方错误地认为它是一种众所周知的商品;3)授权使用公司名称或姓名被视为他人的知识产权;4)伪造或冒用优质商标,如证明商标、驰名商标等。伪造原产地并歪曲对货物质量的误解。假装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违反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授权使用知名产品、包装和装饰的独特名称,它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通常来说,知名产品虽未注册为商标,但在长期市场流通中具有“第二意义”并且具有很高的声誉。使用其近似名称、包装和装饰都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保护条款。第另一种行为是货物质量的提升,其质量的好坏取决于货物的来源和原产地标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了该法律在民事不正当竞争审判中的适用,并结合中国的一系列司法案件,进一步完善了“知名商品”和“专有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名称、包装、装饰和公司名称。
3.2 保护与专利相关的竞争法
专利法主要保护未完成的专利技术成果以及尚未取得专利技术成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成就可以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信息不透明的表现,其本质是隐瞒公众的某方面信息,其作用是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其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保密。《专利法》第10条还明确列出了三起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即盗窃、诱导、胁迫或其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人们使用。除了保护商业秘密外,在获得技术发明专利的专利后才给予保护,很难在授权前直接给予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能够为技术发明提供额外的保护,除中国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外,当设计的保护期到期时,如果设计是在一个落实的项目上,它也可以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继续保护它。
3.3 保护与版权有关的竞争法
相关的竞争法可以补充与商标和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对象的保护,以及与版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对象。更典型的是保护作品的名称,作品名称通常不受到保护,因为其原创性较低,但作品的名稱可以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一些国家,在作品中使用作者的工作名称或图像作为商业用途也将被视为不公平竞争,此类知识产权对象也可能受到竞争法的保护。但是,一般而言,与商标和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对象与竞争法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版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对象相关的版权法受到的保护相对较少。
4 应对竞争法的完善策略
虽然中国的竞争法对某些知识产权具有额外的保护功能,但随着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其保护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1993年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出现,经过20年的发展,2007年政府发布了《反垄断法》。近年来,由于时代发展的限制以及很多人对其不太了解,该法律仍然不完善。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案例来看,不正当竞争主体中有许多非经营者,比如:从员工和经营者尚未取得商业资格中可以看出,限制运营商的主体过于狭窄,不利于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笔者认为,将运营商的声明扩展到市场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界定了从第五条到第十五条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市场活动的快速变化,原有的11种不正当竞争不能在市场活动中完全体現,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出现。《反垄断法》第3条只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度,不能列举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市场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非专利执法实体和标准必要专利的出现使得垄断行为的识别更加复杂。在此基础上,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大力宣传对《反垄断法》中新知识产权垄断的监督。
5 总结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法通过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优势促进社会进步,并促进更多发明的出现。竞争法通过限制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竞争法保护进行研究,分析了知识产权的竞争法保护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这有利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竞争法保护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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