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有关信息伦理的考察与分析
2019-03-18刘梅芳
刘梅芳
摘 要: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社会信息服务机构,承担着地区文献收藏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的重要职能,在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及实施以德治国、科教兴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以分析信息伦理在法规中的体现,指出地方性图书馆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为我国今后的图书馆立法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信息伦理;地方;图书馆法
伦理与法律是图书馆发展的重要保障,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信息伦理是一种道德规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强调“自治”,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力量,人们的内心信念、良知及教育方式来维系。而图书馆法规则强调“他治”,主要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另一方面,在图书馆的相关法规中体现了信息伦理的内容,图书馆通过信息伦理与图书馆法规的保障,在读者与图书馆之间建立起和谐的氛围。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图书馆法,但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已纷纷出台,并将信息伦理的内容融入其中。
1 信息伦理概述
信息伦理主要研究的是人们在信息生产、加工、存储、传播与利用过程中的伦理要求与规范。对于信息伦理的概念,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其中规范的信息伦理学就是研究信息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伦理问题,并为人们不同类型的信息活动提供一般道德规范的应用伦理学学科。”将信息伦理定义为:“决策者对于资讯相关之伦理议题上的权力与义务,以及赋予决策者对此伦理议题在决策或行动上之是非善恶判断之基准。”由此可以看出,信息伦理不仅包括主体——伦理,还包括被规范的客体——信息活动中的人与社会,在其著作中阐述了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在信息伦理当中的重要地位。认为图书馆员要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和职业价值,遵循伦理与法律的基本要求,保障用户财产,保守读者秘密,并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此外,信息伦理的内容还包括信息生态、信息公正、信息安全等内容。根据我国地方图书馆法规的具体内容,剔除相关性较弱与内容重复的部分,基于“PAPA”理论选取指标,从图书馆与读者两个角度出发,考察地方图书馆法的相关内容。
2 信息伦理与图书馆法规的关系
1)信息伦理的目的是通过道德对信息活动的调节和控制,来维护信息主体之间的关系及信息领域的正常秩序,以此促进信息经济和信息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同样,图书馆法规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图书馆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功能主要是规范图书馆工作中的信息行为、保护各方权利、调整信息关系、稳定信息秩序,由此可见两者的目的相同,都是希望调整和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关系,并最终实现信息社会的稳步发展。在共同目标的牵引下,信息伦理与图书馆法就有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必要和可能。
2)互相补充首先,图书馆法需要信息伦理内涵的补充。目前我国地方性图书馆法规的发展愈加完善,覆盖了服务设施、对象、服务内容、管理和人员等主要元素,但图书馆法所规范的内容毕竟有限,特别是在数字化程度极高的信息领域,信息活动日新月异,许多新的信息活动由于立法程序滞后性的限制不能及时受到保护。这就需要信息伦理一方面在内容上为图书馆法的建设提供补充,完善图书馆法规范和保护的内容;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暂时无法强制规范的信息活动,凭借信息伦理的力量进行自律,以保障图书馆和信息领域的正常秩序,达成两者的共同目标。其次,信息伦理需要图书馆法的强制性保障。这一方面是指信息伦理借助法律的力量将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增强人们的自律性,从而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另一方面则是针对失德行为,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震慑有违伦理道德的活动,根本上来说仍是保障了图书馆工作中的各方利益,创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信息秩序。
3 信息伦理与图书馆法规问题及对策
1)“信息获取权”概念未普及“信息获取权”的内涵非常丰富,它包括了从基础设施方面保障读者的阅读空间和时间;从服务对象方面平等无差别地保障每个读者的阅读权利;从服务内容和方式方面维护读者权利,使读者能够在更广阔的选择范围内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目前我国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对信息获取权的阐述较为全面,从自由与平等原则出发试图突破信息获取的障碍,保障读者均等的信息权利,然而明確提出“信息获取权”概念的条款却不多,“信息获取权”概念的明确提出,是对图书馆职能的概括和对读者权力的维护,以法律形式肯定“信息获取权”,表明了图书馆对读者权益的保障,是向读者和上级管理部门简洁地传达保障读者权益的理念,更重要的是对图书馆的工作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便于评价图书馆工作、考核图书馆绩效。
2)“隐私权”内容单一。图书馆工作中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读者在使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的隐私以及读者个人信息的隐私。由此可见,隐私权涉及的范围很广,隐私权的保护应该受到重视。在目前所颁布的19部地方性图书馆法律法规中,普遍存在对“隐私权”重视不足的问题。一方面仅有5部地方性法律法规对“隐私权”进行了相关的阐述,约占19部法律的1/4,另一方面,对“隐私权”的表述仅局限于强调“图书馆应当依法保护用户隐私”,内容较为单一。在今后的图书馆立法中,应尽量细化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图书馆工作的各个方面,加强读者信息的保护、规范信息传播途径,避免隐私泄露,同时对政府是否有权获取读者信息等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只有通过完善立法进行充分规划,将各项法律规章落实到工作中去,才能在问题发生时通过法律依据保护图书馆及读者的权利,避免纠纷的发生。
3)“知识产权”范围有限。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图书馆首先要确定其自身遵循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购买正版图书、使用正版软件等,特别是在馆藏信息数字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侵权的情况出现。其次,图书馆还应该确保其用户也同样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获取信息,但事实上这并不容易,例如当读者借出一本书后,图书馆便在借阅期内丧失了对图书的掌控能力,如读者在此期间内出现复印图书并借此盈利等侵权行为,则是图书馆较难控制的。特别是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信息资源数字化程度高,获取信息的方式多样,难免出现信息滥用等侵权行为。这就需要在伦理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道德规范,同时在图书馆法律中加以强制实施。目前我国地方性图书馆法律法规都普遍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但保护内容还略显笼统,范围仍然有限,特别是对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略显薄弱。在今后的图书馆立法中,应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内容、范围等方面出发,在规范图书馆与读者行为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信息在健康和谐的图书馆氛围内有序传播。
将信息伦理的主要内容与图书馆工作相结合,并在图书馆立法中进行相应的规范,可以对图书馆工作起到启示作用。图书馆法规的设立应在图书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信息伦理的主要内涵,将图书馆工作中遇到的伦理议题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伦理议题来丰富图书馆法规的内容,达到全面保障读者及图书馆的权益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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