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抚养,必须赔偿
2019-03-18
现代家长 2019年2期
问:我两年前离婚,5岁的儿子随他妈妈一起生活。两年来,前妻屡次拒绝我探视儿子,于是我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诉讼过程中,前妻称儿子非我亲生,司法鉴定也佐证了这一说法。我深受伤害,现在想重新起诉前妻,要求她赔偿我对儿子5年的抚养费。请问,我的要求合乎法律规定吗?
孙德友(辽宁铁岭)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的义务。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案例。您在离婚后发现欺诈性抚养,基于欺詐性抚养关系提起赔偿诉讼,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子一方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丈夫一方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对欺诈性抚养过错方,法律规定应承担直接的返还项目是受害人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因受害人与该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故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理应予以返还。抚养费的金额,有证据的依证据确定,没有证据的可按照法律关于侵权责任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确定。除此之外,欺诈性抚养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害人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