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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

2019-03-18

成功 2019年6期
关键词:权力学术大学

童 谣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0

作为现代大学的普遍理念和价值追求,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二者关系密切却又极易被混淆。虽然二者都是在传播和创造高深学问这一大学内在逻辑的基础上的,但是现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呈现出不协调发展。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然而一些人用粗暴的一元化领导模式来对其进行理解,认为我国的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发展很难得到充分的保障,这种错误的思想是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误解,也是对大学理念的误解。涂尔干在《教育思想的演进》中讲道:“新的观念是脱胎于旧的观念的,后者是前者的先驱和盟友……即便我们远离了现在,也是为了更好地看清他,理解他。”[1]因此,从概念上与其发展历史上去重新审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更好的为我国大学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大学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内涵与关系

“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历史之一”[2]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受政府、教会或其他势力干预,实行独立办学,自行决定在教学、研究、学术等方面的事情。这意味着大学不能被政府或者是任何社会集团做出毫无理由的干涉,且大学能够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与逻辑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实现平衡。大学对自身负责,用自己的方式去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满足社会对其的需求,从而实现自己的办学目的。

学术自由是学者追求的理想,也是现代大学的灵魂和核心使命。学术自由这一词是指学术界自由的进行学术活动的权力,学术自由是保证学术与科研创新的基础。其主要表现在学术主体不受内界、外界的干扰,独立自主的进行学术研究活动,这也是思想自由在学术活动中的体现。

由此可见,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联系密切,二者都是建立在大学内在逻辑上即传播和创造高深学问。大学自治是以学术自由为宗旨,也是大学实现学术自由的手段。但二者并不是等同概念,其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大学的教师和学生是学术自由的主要对象,但是其主体较为广泛,可以说是适用于全国国民;而大学自治的主体为学术机构或组织,其忽略了大学中的重要组成人员——教师和学生。

第二,运行上,作为一个团体权利的大学自治,既能保护学者,也能对学术自由起积极作用。但是,其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事实上,大学自治并不包括学者个人学术自由的诉求,所以大学自治是有可能会损害学者个人的学术自由的。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应该受到限制,因为大学自治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其应该受到合法的监督。

第三,在内容上二者不完全相同。学术自由包括学术研究自由、学术思想自由以及学术传播交流的自由。然而大学自治的内容要更为丰富,从具体内容上说,大学自治包括财务自治、学生选择自治、课程设置自治等众多方面。大学自治不仅是“为避免外界干扰而提出的属于大学整体需要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权力诉求”[3],也是大学内部也充足享受自治权,包括学校的专业设置以及课程发展等方面。

二、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兴起、发展与衰落

“一切都是遗传和环境的产物”中世纪大学的大学自治权与学术自由权也不例外,与现实斗争也是二者产生另一重要原因。古希腊是学术自由最早的发源地,后来智者学派将其传播与发展。随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三位智者提出来“为学术而学术”,使“大学”与学术自由合一,苏格拉底追求学术自由的思想与柏拉图学园的创办是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到12世纪晚期,为了在维护尊严、自身利益以及学术自由的权力,中下层的知识分子与封建主进行斗争,形成了自治性团体,形成了中世纪大学。他们用罢课等手段作为与当局与教会的斗争手段维护大学自治与自由,“各大学在它们出现的城市里,由于它们成员的质量和数量,是一种令其他势力感到不安力量的表现”[4]由此,大学获得了一些“特权”,得到了相对自治。得到了权力就意味着中世纪大学能够在某些方面得到保障,比如在制度上。从内部来说其有权管理收入与支出,能够自行确定课程与教学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制定符合学校发展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从外部来看,一些杂税的取消意味着世俗影响减弱,从而大学内部的研究与教学能够得到保障,学者也可以尽情的发挥自身的学术才能。在这个发展阶段,其组织形式与教学内容无一不体现着学术自由精神,大学着重教导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崇尚追求真理,学术至上,而大学对于世俗过度干扰不满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反抗时也巩固了大学自治地位,也向社会传播了大学自治的重要性。但是,大学自治在这一阶段中由罗马教廷赋予,这也是后期大学被教廷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在14世纪,大学的作用被得到广泛的认可后,国家对大学的控制加强,此时的大学贵族化倾向严重。16世纪宗教改革展开,民族国家形成,世俗王权进一步加强,大学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在中世纪后期大学并不去追求知识,甚至忘记了只作为学术组织的使命,由此中世纪大学没落。曾被誉为“国王的公主”的巴黎大学最后蜕变为“国王的奴仆”,“巴黎大学自治权的被剥夺标志着中世纪大学自治的最终衰落。”[5]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学研究需要有足够的资金作为后盾,而个人资助科研的情况已经无法满足,于是国家和政府开始凭借财政力量介入大学管理。二战后,大学承担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与技术创新的责任越来越重要,其社会职能逐渐被国家与社会重视。其职能与国家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紧密相连,大学对社会和国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它们越来越被国家重视,受到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尽管国家对学校的控制力度加强,大学自治在某种程度上被减弱,但是它仍然坚持着自己的学术领域。一些权力被排除出大学权力的范围,而教学、研究以及可以左右学术研究的资金分配权力和学者管理权力则被大学所重视。商业经济组织行会给予了大学自治启发,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学术自由本身已经成为大学自治的目的。

三、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协调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关系

学术高度自由的国家更容易产生一流大学,所以处理好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给予高校高度的学术自由和适度的学术自治权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从中世纪大学学术自由和自治的发展史给予我们借鉴,让我们对于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关系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在中世纪大学早期,大学的自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世俗与宗教的控制,这也为大学自由的从事教学研究任务提供了条件,从而促进了学术自由的发展。然而在中世纪大学后期外界的干预过多,使大学过多依靠外界,丧失了独立性,也阻碍了学术自由的发展,经过对中世纪大学发展的历史借鉴,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结合我国国情正确协调好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关系。

首先,高校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发展也需要得到保障必须有健全的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对大学的管理职能还能有完全得到转型,高校内的行政力量的干预对高校发展的副作用日益显现。行政干预在高校内造成的不良影响越来越凸显出来。现如今大学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要,我们要相信大学自治对于服务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这也极其大的鼓舞了学者在高校进行科研与创新,也使得学术自由进一步发展。高校并不完全独立于国家与社会,它仍然离不开国家的扶持与调控,政府应该积极转变职能,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变化,同时从宏观上制定和健全保障大学自治权与高校学术自由的政策也是势在必行。其次,学术应该是纯洁的,大学自治应该以保障学术自由,当单纯的大学自治权与单纯学术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大学自治应该让步于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如果今天可以拿学术自由做交易,那么明天就可能拿自治本身做交易”[6]。学术自由权得到了发展也会反过来在某种程度上促进大学自治的发展,大学自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使得学术自由融入了新鲜的血液。再次,保持独立性是学术人员的重要要求,尤其是在经济上,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教师的工资绝不能与其他团体与个人产生联系。教育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公共事业,教师在经济上一旦不能保持独立性与他人和团体有经济往来,教师就会被分散注意,不能全身心得投入科研和教学事业。除了在经济上保持独立性外,教师也要在学术上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学术的自由发展,追求真理。教师的独立性一旦丧失,学术自由也不会存在。学术自由如果丧失了,那大学的自治又要怎么保持呢?

(二)我国高等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高校的行政化问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改革开放以来,扩大高校的自主权一直是我国高校体制改革的重点,在长时间的不懈的努力下努力,我国高等教育的大学自主权在某些方面扩大,教师地位提升,教学与科研得到快速的发展。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我国高等教育办学的行政化问题却是日渐严重。对于大学自治与大学自治的关系研究有利于我们从中得到启示,加快我国高等教育“去行政化”改革的步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高等教育自主权扩大一问题着重集中在了高校外部权力调整上,例如“转变政府职能”、“逐步确立高校的法人地位”。然而以大学自主为宗旨的大学内部权力的合理布局问题却没有得到适当的关注。在多年的改革推进下,高等教育的外部权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育权力在中央、地方和高校逐级下放。与此相对,大学的内部权力并没有得到与外界变化相对应的改革,大学内部权力并没有下放到基层教师,没有形成代表教师权力的组织,也没有建立起代表学术权威的组织。从而,大学权力下放世纪是落入了高校以党政为中心的行政系统中,这种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了学术的发展,阻碍了学术自由。

我们需要反思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发展史,牢记两者的关系,谨记大学自治作为一个手段以学术自由为宗旨促进高校的发展,这给我国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调整思路和方向。大学“去行政化”改革需要大学承担与扩大自治权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也要保障学术自由,使学校真正是通过对制度的调整实现学术自由。大学要想加快去“行政化”的进度,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其领域内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把现代大学转变为一个体现着学术自由精神的大学。

(三)立足于民族特色的开放与融合

在当今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家间的资源、文化等交流的越来越频繁,教育同政治经济等领域一样也具有开放性。如今美国的高等教育开放程度较高,这除了是因为美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外,还是由于对于人才的吸纳与包容以及与各种经验的借鉴。我国大学在开放性上与美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我们需要能真正包容不同文化并能做出实质性交流吸收借鉴优秀经验。另外,中国高校中的“近亲繁殖”现象比较普遍,本校学生在本校的思想熏陶下更容易接受自己学校的文化,并对自己学校的文化产生强烈的认同,在这种氛围下,本校毕业生更愿意在留在本校进行教学,传播相似的知识与理念,排斥新的思想、知识与外来人才。这严重的阻碍了知识与人才的流通,阻碍了学术的发展。德国的大学给予了非常好的借鉴以学诣为主,凭借学术选取人才,让不同类型的人才聚齐更利于学术创新。这使得大学学术能够良好发展与能与社会形成良好互动。只有如此,我国的高等教育才能健康长远的发展,使我国真正成为教育强国。但是,立足于本国的民族特色是高等教育对外进行交流碰撞的前提,立足于本国特色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所以,保持民族文化自信并结合我国现状对国外进行吸收借鉴才能与时俱进。“大学作为知识和知识分子活动的基本舞台,文化传统的守护实际上是大学的第一使命”,在现代社会多元发展的背景下,立足于本国特色,坚守大学精神,承担大学责任,不固封自守也不对外国文化全盘接受才能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发展之路。大学以追求知识和真理为主旨,大学做到与时俱进需要积极借鉴开放,自主的环境。所以,大学的改革要更加深入,兼容并包更加开放的吸取世界先进经验作为参考,也要继承学术自由与自治的优良传统作为现在大学的突出特征。

时至今日,学术自由虽然未能得到相应的增进,也远远不能满足学术创新的需求,但是大学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为学术自由提供而某种程度上的制度保障。对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基本国情来说,我们要积极关注高等教育的发展,积极贯彻党和国家在实践中形成的十六字方针——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校、民主管理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本质也是为了达到高校明主,科学管理的目标。党和政府有责任加强对高等教育的扶持,并且有责任突出高等教育学术自由与自治的理念,顺应高等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高校需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学校章程,明确高校与政府还有社会之间的责任,处理好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落实大学自治对学术自由的保障作用,推动高等教育与社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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