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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7版)《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之非洲猪瘟

2019-03-18

兽医导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隔离区圈养主管部门

《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简称《陆生法典》,制定了针对陆生动物(哺乳动物、鸟类及蜂类)及其产品进行安全的国际贸易所应遵循的标准。《陆生法典》提出的标准和指南是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标准委员会不懈努力的成果,OIE每年都组织国际著名专家起草新增文本,并根据兽医领域的新进展对现有文本进行修订,以确保依据最新科学信息撰写。当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频发,特将现有最新版即2018年(第27版)《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之非洲猪瘟章节翻译如下,希望能给相关方进行非洲猪瘟的防控提供借鉴。不足之处,尽情谅解。

一、第15.1章 非洲猪瘟

1.第15.1.1条 总则。

猪是非洲猪瘟病毒(ASFV)唯一的天然非节肢动物宿主。包括家养和野生的所有野猪(猪)品种,以及包括疣猪(Phacochoerus spp.疣猪属)、丛林野猪(Potamochoerus spp.河猪属)、大森林猪(Hylochoerus meinertzhageni林猪属巨林猪)在内的非洲野生猪品种。

在本章中,对以下各项进行了区分:

家猪和圈养野生猪,终生圈养或农场散养,用于生产肉类或其他商业产品或用途,或用于繁殖;野生猪和野化猪;非洲野猪品种。

所有种类的猪,对有致病性作用的非洲猪瘟病毒都是易感的,而非洲野猪不易感,可能起着储存病毒的作用。钝缘蜱属中的软蜱是该病毒唯一已知的天然节肢动物宿主,是该病毒的贮存者和生物媒介。

本《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非洲猪瘟是指猪发生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有以下情况则可定义为发生了ASFV的感染:

(1)已从猪样本中分离出ASFV;

(2)在以下猪的样品中检测到特异性的抗原或核酸:表现出与非洲猪瘟有关联的临床体征或病理损伤;或在流行病学上与疑似的或确诊的非洲猪瘟病例有关联;或来自先前与ASFV有关联或接触的疑似猪群;

(3)在以下猪样品中检测到特异性非洲猪瘟病毒抗体:表现出与非洲猪瘟病毒相一致的临床体征或病理损伤;或在流行病学上与非洲猪瘟疑似或确诊病例有关联;或确认先前与非洲猪瘟病毒有关联或接触;

本《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猪类动物(in Sus scrofa)的潜伏期定为15 d。

诊断试验标准见《OIE陆生动物诊断试验与疫苗手册》。

2.第15.1.2条 确定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非洲猪瘟状况的一般标准。

(1)非洲猪瘟是必须申报的疾病,且所有表现出与非洲猪瘟有关联的临床体征的猪都要接受适当的实地和实验室调查;

(2)开展持续的防疫意识培训计划,就地鼓励对所有表现出非洲猪瘟关联体征猪的报告;

(3)兽医主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所有家猪群和圈养野猪群的现状;

(4)兽医主管部门应了解野生猪、野化猪和非洲野猪的种类及生存现状,以及它们在国家或区域内的分布和栖息地;

(5)对家猪和圈养的野猪,按照本章第15.1.27条到 15.1.30及 15.1.32 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监测计划,并落实到位;

(6)制定针对野生猪、野化猪以及非洲野猪(如果国家或区域存在)的监测计划,并落实到位。监测计划应符合本章第15.1.31条的规定,并要考虑到自然和人工屏障的现状,野生猪、野化猪以及非洲野猪群体的生态以及对ASF传播可能性的评估,包括在相关地域还应考虑到钝缘软蜱的存在;

(7)根据非洲猪瘟在野生猪、野化猪和非洲野猪群内传播的可能性评估,及按照第15.1.31.条进行监测,通过适当的生物安全将家猪和圈养野猪群与野生猪、野化猪和非洲野猪群分开,并有效实施和监督,在相关地域,还应保护它们不受钝缘软蜱的侵害。

来自于符合本文规定国家的家猪或圈养野猪的商品可以按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安全贸易,即使它们通报野生猪、野化猪或非洲野猪有ASFV感染。

3.第15.1.3条 确定国家或区域无非洲猪瘟的标准。

(1)历史无疫状态

国家或区域只要符合本法典1.4.6.条第1 a)点的规定,即可被视为无非洲猪瘟国家或区域,无需实施特异性病原监测。

译者注:2018年《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1.4.6.条第1 a)内容为:历史无疫,即除非在相关疫病的章节中另有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一个国家或区域无需正式实施特定病原体的监测计划即可被认为无感染:i.从未发生过疫病;或ⅱ.疫病已被根除,或无疫病,或感染已停止发生至少25年,提供至少在过去10年内的以下资料;ⅲ.该病已成为一种法定报告的疫病;ⅳ.已为所有相关物种建立了完善的早期检测系统;ⅴ.预防疫病或感染传入的措施已做到位;除非《陆生法典》另有规定,未对该疫病实施疫苗接种;ⅵ.无证据表明在该国家或该区域内野生动物有感染。如果有任何野生动物感染的证据,一个国家或区域就不能申请历史无疫状态。(本段来源于:http://www.oie.int/index.php?id=169&L=0&htmfile=chapitre_surveillance_general.htm)

(2)所有猪的无疫状态

不符合上述第(1)点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在符合第15.1.2条的所有标准,并在符合以下情况时,可被视为不存在ASF。

①在过去的三年中依据本法典第15.1.27条到15.1.32 条实施了监测;

②在过去的三年期间,没有ASFV感染的病例;如果监测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或涉及钝缘软蜱,这一期限可以减少到12个月;

③生猪商品进口应符合第 15.1.7 至 15.1.20 条款要求。

(3)家猪和圈养野猪的无疫状态。

不符合上述第(1)条或第(2)条的国家或地区,当符合第15.1.2条的所有标准,并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认为在家养和圈养野猪中不存在ASF。

①在过去三年中根据第 15.1.27 到 15.1.32 条实施了监测;

②在过去三年期间,家猪或圈养野猪没有ASFV感染的病例;如果监测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或涉及钝缘软蜱,这一期限可减少到12个月;

③按照第 15.1.7 至 15.1.20. 条款要求进口生猪和生猪商品。

4.第15.1.4条 确定无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标准。

无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立,应遵循本章以下的相关要求和第4.3章(译者注:区域区划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区划)及4.4章(译者注:生物安全隔离区区划的申请)的原则。

5.第15.1.5条 在国家或区域内建立无非洲猪瘟感染控制区的标准。

一旦,在先前没有ASF的国家或区域内,包括在保护区内,暴发了有限的ASF疫情,则可建立一个包括所有疫点在内的感染控制区,可以使疫情对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影响最小化。

除本法典第4.3.7条(译者注:感染控制区的建立)中概述的建立感染控制区的要求外,监测计划还应考虑到钝缘软蜱、野生猪和野化猪、非洲野猪的存在和潜在作用,以及为避免其扩散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感染控制区建设期间,感染控制区外的区域无疫状态暂停。一旦感染控制区明确建立,则可恢复感染控制区区域外这些区域的无疫状态,而不考虑第15.1.6条的规定。应当证明,用于国际贸易的商品要么来自感染控制区以外,要么符合第 15.1.8、15.1.10、15.1.12 条以及第 15.1.14 条至 15.1.20 的规定。

感染控制区区域无疫状态的恢复应遵循第15.1.6条的规定。

6.第15.1.6条 恢复非洲猪瘟无疫状态的标准。

如果在以前无非洲猪瘟的国家或区域发生了ASF疫情,在最后受感染的养殖场消毒,三个月后,并满足下列条件,可恢复无疫状态。

(1)实施了捕杀政策,并且,当地怀疑或已知在感染的流行中涉及到软蜱的情况下,接下来在受感染的养殖场通过使用哨兵猪2个月;

(2)按照第15.1.30条规定,实施监测,结果为阴性。

另外,按照第15.1.3条第(2)点的规定申请。

7.第15.1.7条 从无ASF的国家、无ASF的区域或无ASF的生物安全隔离区进口家猪或圈养野生猪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

(1)动物在装运当天未出现ASF临床体征;

(2)自出生起或至少在过去三个月内,动物被饲养在没有ASF的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

(3)如果从一个受感染的国家或区域内的无ASF的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出口动物,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在装运前接触到任何含有ASFV来源的物品。

8.第15.1.8条 从有ASF的国家、区域进口家猪或圈养野生猪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动物:

(1)装运当日无ASF临床体征。

(2)而且:

①自出生起或在过去三个月内一直在无ASF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内饲养;

②一直饲养在检疫站内,在装运前隔离30 d,并在进入检疫站后至少21 d进行病毒检测和血清学检测,结果为阴性。

9.第15.1.9条 从无ASF的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进口家猪或圈养野生猪的精液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

(1)供体公猪

①从出生或收集精液前至少三个月,一直饲养在没有ASF的国家、地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

②精液采集当天无ASF临床体征。

(2)精液按照第4.5章(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的通用卫生规范)和4.6章(牛、小反刍动物和猪精液采集和处理)进行收集、处理和储存。

10.第15.1.10条 从有ASF的国家、区域进口家猪或圈养野生猪的精液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

(1)供体公猪

①从出生起或在采精前至少3个月,一直在养殖场饲养,期间按照 15.1.27.至 15.1.29.条 实施监测,证明在过去的3年内无ASF病例发生;当监测发现没有证据证明有软蜱参与感染的流行时,这一期限可以缩短到12个月。

②精液采集当天无ASF临床体征。

(2)精液按照第4.5章(精液采集和处理中心的通用卫生规范)和4.6章(牛、小反刍动物和猪精液采集和处理)进行收集、处理和储存。

11.第15.1.11条 从无ASF的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进口家猪体内胚胎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

(1)供体母猪

①从出生或采集前至少3个月内,一直饲养在无ASF的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

②胚胎采集当天无ASF临床体征。

(2)用于使卵母细胞受精的精液符合第15.1.9条所述条件,或第15.1.10条的相关规定;

(3)按照第4.7章(家畜和马体内胚胎的采集和处理)和第4.9章(家畜和马显微操作卵母细胞或胚胎的采集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收集、加工和储存胚胎。

12.第15.1.12条 从有ASF的国家或区域进口家猪体内胚胎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

(1)供体母猪

①从出生起或在采集前至少3个月,一直在养殖场饲养,期间按照 15.1.27. 至 15.1.29. 条实施监测,证明在过去的3年内无ASF病例发生;当监测发现没有证据证明有软蜱参与感染的流行时,这一期限可以缩短到12个月;

②胚胎采集当天无ASF临床体征;

③收集后至少21 d进行血清学检查,结果为阴性;

(2)用于使卵母细胞受精的精液视具体情况应符合第15.1.9条所述条件或第15.1.10条相关规定;

(3)按照第4.7章(家畜和马体内胚胎的采集和处理)和第4.9章(家畜和马显微操作卵母细胞或胚胎的采集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收集、加工和储存胚胎。

13.第15.1.13条 从无ASF的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进口家猪鲜肉和圈养野生猪鲜肉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整批新鲜肉品来自符合以下条件的动物:

(1)自出生后一直饲养在ASF无疫的国家、无疫的地区或无疫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内,或按照第15.1.7条或第15.1.8条的规定进口或引进;

(2)在经批准的屠宰场/屠宰地点进行屠宰,并按照第6.3章(通过宰前与宰后肉类检验,控制威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生物危害)的规定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结果良好。

14.第15.1.14条 从ASF有疫国家或有疫区域进口家猪鲜肉和圈养野生猪鲜肉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

(1)整批鲜肉来源的动物群体,须按照15.1.27.至15.1.29.条规定进行监测,检测结果须证明在过去的3年内无ASF病例发生。当监测结果证明在感染的流行病学方面没有软蜱参与的迹象时,这一期限可以缩短到12个月,另外,从具有统计代表数量的动物样本中检测ASF,监测结果为阴性;

(2)整批鲜肉的来源动物,须在经过批准许可的屠宰场或屠宰地点屠宰,并且,按照本法典第6.3章(通过宰前与宰后肉类检验,控制威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生物危害)的要求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检验结果良好;

(3)屠宰后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新鲜肉类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15.第15.1.15条 进口野生猪鲜肉和野化猪鲜肉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整批鲜肉来自符合以下条件的动物:

(1)按照第15.1.3条的第(1)点或第(2)点的规定,在ASF的无疫国家或无疫地区被屠宰;

(2)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检验企业中,已按照本法典第6.3章(通过宰前与宰后肉类检验,控制威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生物危害)的规定进行了宰后检验,结果良好。

16.第15.1.16条 猪肉制品的进口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以证明产品:

(1)具备相应的条件:

①猪肉制品的生产原料必须是符合第15.1.13.、15.1.14. 以及 15.1.15. 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鲜肉;

②猪肉制品的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a)经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用于出口目的;

b)只加工符合第 15.1.13条或第 15.1.15相关条件的肉品。或

(2)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以确保按照第15.1.22条消灭ASFV,并且加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产品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17.第15.1.17条 进口猪鬃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以证实猪鬃符合以下条件:

(1)来源于无ASF的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家猪或圈养野猪,并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

(2)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以确保按照第15.1.25条所列程序之一杀灭ASFV,并且加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产品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18.第15.1.18条 进口猪用杂物(垫草)和粪便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这些产品:

(1)来源于无ASF的国家、地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家猪或圈养野猪;

(2)产品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以确保按照第15.1.26条所列程序之一杀灭ASFV,并且加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产品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19.第15.1.19条 进口猪皮和猪装饰品的建议。

进口国的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产品符合:

(1)符合第15.1.3条第(1)点或第(2)点的规定,来自于无ASF的国家或地区的猪;并且,产品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内加工;

(2)来源于无ASF的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家猪或圈养野猪,并在兽医局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

(3)已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以确保按照第15.1.24条所述程序之一杀灭ASFV,并且,产品加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产品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20.第15.1.20条 进口其它猪产品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以证明这些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来自于ASF的无疫国家、无疫区域或无疫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家猪或圈养野猪,并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加工企业中制备;

(2)为了确保杀灭ASFV,须在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出口为目的的企业中加工,并且,加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产品与任何含有ASFV的物品接触。

21.第15.1.21条 泔水中ASFV的灭活程序。

泔水中灭活ASFV,应采用以下程序之一:

(1)在连续搅拌的情况下,将泔水保持在至少90℃的温度下至少60 min;

(2)在绝对压力为3巴(bar)的情况下,将泔水保持在至少121℃的温度下至少10 min;

(3)用已证明可以使ASFV灭活的其它等效措施处理。

22.第15.1.22条 肉中ASFV的灭活程序。

肉中ASFV的灭活,应采用以下程序之一:

(1)热处理

肉应按下列程序之一进行处理:

①在密闭的容器中进行热处理,Fo值大于或等于3.00。或

②在最低温度为70℃的情况下热处理至少30 min,应确保整块肉内外都达到该温度。

(2)干腌猪肉

肉应用盐腌制,并干燥至少六个月。

23.第15.1.23条 猪肠衣中ASFV的灭活程序。

猪肠衣中ASFV的灭活,应采用以下程序:在12°C或更高温度下,用干盐(NaCl)或饱和盐水(Aw<0.80) 或 含 86.5%NaCl、10.7%Na2HPO4和2.8%Na3PO4(重量/重量/重量)的磷酸盐补充干盐处理至少30 d。

24.第15.1.24条 皮和装饰品中ASFV的灭活程序。

皮和装饰品中ASFV的灭活,应采用以下程序之一:

(1)在水中煮沸一段适当的时间,以确保去除除骨、獠牙或牙齿以外的任何物质;

(2)在4%(w/v)的洗涤用苏打(碳酸钠,Na2CO3溶液中浸泡并搅动,保持pH值在11.5或以上,至少48 h;

(3)在保持pH 3.0以下的甲酸溶液(每1 000升水中加100 kg盐[NaCl]和12 kg甲酸)中浸泡搅动至少48 h,可添加润湿剂和敷料剂;

(4)对于生(未加工过的)皮,用含2%洗涤碱(碳酸钠,Na2CO3的盐(NaCl)腌制至少28 d;

5)用1%福尔马林处理至少6 d。

25.第15.1.25条 猪鬃中ASFV的灭活程序。

工业用猪鬃中ASFV的灭活,应采用以下程序之一:

(1)煮沸至少30 min;

(2)在1%甲醛溶液中浸泡至少24 h。

26.第15.1.26条 猪用杂物(垫草)和粪便中ASFV的灭活程序。

猪用杂物(垫草)和粪便中ASFV的灭活,应采用以下程序之一:

(1)在最低温度55℃下进行至少1 h的湿热处理;

(2)在最低温度70℃下进行至少30 min的湿热处理。

27.第15.1.27条 检测学概况。

第 15.1.27条至 15.1.32条是为 ASF 的监测提供的建议,同时也是对第1.4章(动物卫生监测)和1.5章(动物疫病节肢动物媒介的监测)内容的补充。在世界不同地区,ASF在影响程度和流行病学方面可能有变化,在不同的生产系统中,常规生物安全应是有所不同的。用于确定ASF状态所采取的监测策略应适应这种情况。所采用的方法应考虑到野生猪、野化猪或非洲野生猪的存在、钝缘软蜱的存在及邻近国家或区域ASF的存在情况。

对ASF的监测应按所设计的持续性的计划进行,以确定一个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易感畜群安全,免受非洲猪瘟病毒的感染,或用于查明非洲猪瘟病毒传入无疫畜群的情况。关于ASF流行病学的特性,应考虑以下方面:

-饲喂泔水在疫病流行中的作用;

-家猪和圈养野猪的不同生产系统对疫病流行的影响;

-野生猪、野化猪和非洲野生猪在疫病的维持和传播中的作用;

-是否存在钝缘软蜱,以及它们在疫病的维持和传播中所起的作用;

-缺乏特征性的总体病变或临床体征;

-带毒者的发生情况;

-ASFV的基因变异倾向。

28.第15.1.28条 监测的一般条款和方案。

(1)按照第1.4章(动物卫生监测)的规定,并且在兽医主管部门的负责下,监测系统应专注于以下方面:

①有一个用于检测和调查ASF病例的正式且持续的系统;

②有一个快速收集可疑病例样本并将其送往实验室的程序;

③用于ASF诊断的适当的实验室化验能力;

④记录、诊断与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分析系统。

(2)ASF监测计划应:

①包括一个贯穿生产、营销和加工整个链的早期系统,用于报告疑似病例。诊断人员和经常与猪接触的人员应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任何ASF的疑似情况。通过针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宣传计划,兽医主管部门的报告系统应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例如通过私营从业兽医或兽医助理)政府部门或私营机构的支持。负责监测的人员应了解掌握ASF诊断、流行病学评估和控制方面的专业知识;

②在相关情况下,对高风险猪群(例如,用泔水喂猪的地区)或与ASF感染国家或区域邻近的猪群(例如,在边界地区,有感染的野生猪、野化猪或非洲野生猪存在)频繁进行定期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

29.第15.1.29条 监测策略。

(1)引言

用于疾病检测和感染的监测所覆盖的群体应包括该国或该区域内的家猪、圈养野生猪、野生猪和野化猪群。监测应包括随机和非随机方法,采用适合国家或地区感染状况的临床、病毒学和血清学方法。

用于确定ASFV流行率或无感染所实施的策略可根据随机或非随机临床调查,或在可接受的统计置信度水平上抽样。如果在特定地点或亚群体中确认感染的可能性增加,有针对性的采样可能是一种适当的策略。这可能包括:

①特定的高风险野生猪群和野化猪群及其附近的野生猪群和野化猪群;

②饲喂泔水的农场;

③室外饲养的猪。

风险因素可能包括,例如,过去暴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以及猪的调动和猪群统计。

一旦确认ASFV侵入风险增加,成员国应复查其监测策略。此类变更应包括但不限于:

进口生猪或产品的国家或区域ASF新发或ASF的流行率增加;

-在该国或该区域野生猪或野化猪ASF的流行率增加;

-邻近国家或区域ASF的流行率增加;

-来自邻近国家或区域的受感染野生猪或野化猪群的进入数量增加,或接触受感染的野生猪或野化猪群的暴露数量增加;

-按照第1.5章(动物疫病节肢动物媒介的监测)实施的监测显示,蜱参与了ASF的流行。

(2)临床监测

由于与ASFV感染相关的临床体征和病理变化严重,因此,临床监测是检测ASF最有效的工具。然而,由于临床上与其它疫病体征相似,如古典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丹毒等以及那些与猪圆环病毒2型感染有关联的疫病,临床监测应酌情补充血清学和病毒学监测。

发现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对早期预警非常有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出现ASF临床症状或病变且伴有高死亡率的任何病例应立即对其进行调查。

野生猪和野化猪很少有能观察到的临床症状,但应构成任何监测的一部分。理想情况下,应该对其病毒和抗体进行有计划的监测。

(3)病毒学监测

病毒学监测对于目标群体的早期预警、鉴别诊断和系统化采样具有重要意义。应进行以下操作:

①调查临床疑似病例;

②监测高风险群体;

②对血清学结果阳性的动物进一步监测;

④当不能排除ASF时,调查死亡率的增加;

⑤在实施扑杀政策后确认根除。

分子检测方法可用于大规模病毒存在的筛查。如果针对高风险群体,分子检测方法提供了早期预警的机会,可以大幅度减少ASFV的后续传播。通过对流行地区的病毒和那些在以前没有ASF而暴发ASF地区的病毒进行分子分析,可以大幅度提高对ASFV传播路径的流行病学了解。因此,应将ASFV分离物送至OIE参考实验室以进行进一步的特性研究。

(4)血清学监测

血清学是一种实用有效的监测工具。血清学监测旨在检测抗ASFV的抗体。阳性的ASFV抗体检测结果可以表明正在发生或过去曾发生过疫情,因为有些动物可能会康复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可能是终生保持血清阳性。这可能包括病原携带动物。然而,ASF血清学方法不适合于早期预警。将收集的血清用于ASF监测的其他调查目的是可以的。但是,应坚持调查设计的原则和对统计有效性的要求。

30.第15.1.30条 恢复无疫状态的监测。

除第 15.1.3条和 15.1.6条所述的一般条件外,一个成员国家寻求恢复整个国家或一个区域,包括感染控制区的无疫地位,应出示积极监测计划的证据,以证明没有ASFV的感染。

家猪和圈养野猪群应定期进行临床和病理检查,以及病毒学和血清学检测,并按照本章所述的一般条款和方法进行规划和实施。

该检测计划应包括:

(1)疫情发生地邻近的养殖场;

(2)与疫病暴发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

(3)受感染养殖场动物的移动、用作哨兵的动物或重新补栏到受感染养殖场的动物;

(4)先后实施了扑杀措施的所有养殖场;

(5)疫病暴发地区的野生猪和野化猪群。

31.第15.1.31条 野生猪、野化猪和非洲野猪ASFV的监测。

(1)监测计划的目的是证明野生猪和野化猪不存在ASFV感染;如果已知存在ASFV感染,则评估感染的地理分布;

对野生猪和野化猪的监测还应包括以下额外的内容:

①确定野生猪群和野化猪群的分布、范围和移动规律;

②评估动物群体中存在ASFV感染可能性情况的相关性和实际性;

③区域建立的可行性确定,应考虑到在拟建区域内的家猪和圈养野猪的相互影响程度。

按照本法典第1.4章(动物卫生监测)的规定,设计群体监测制度时,应将野生猪群和野化猪群的地理分布和规模的评估作为先决条件;

(2)为了监测计划的实施,应确定野生猪和野化猪的地域界限。野生猪和野化猪的亚群体可以通过天然或人工屏障彼此隔离;

(3)监测计划可包括发现已死亡的动物、道路死亡动物、表现出异常行为的动物和被猎杀的动物,还包括针对猎手和农民的宣传活动;

(4)在某些情况下,更具针对性的监测计划可以提供额外的保证。高风险区域的确定标准,针对性的监测应包括:

①有ASF历史的地区;

②拥有大量野生猪、野化猪或非洲野生猪的次区域;

③感染有ASF国家或区域的边境地区;

④野生猪群、野化猪群、家猪群和圈养野生猪群之间的相互影响;

⑤有自由放牧的农场和室外生猪的区域;

⑥狩猎活动多的区域,这些区域,可能会发生动物被驱散、喂养以及废物处置不当的情况;

⑦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风险区域,如港口、机场、垃圾场、野餐和野营区。

32.第15.1.32条 节肢动物媒介的监测。

病毒媒介监测的目的是确定钝缘软蜱的类型和分布。任何钝缘软蜱都应被认为是ASFV的潜在媒介或贮存器。这种病毒通常是跨龄传播的(transmitted transstadially)(跨不同年龄段)。经卵巢传播只是在毛白钝缘蜱(Ornithodoros moubata complex)中观察到。

兽医主管部门应了解钝缘蜱的生存现状、分布和特点,考虑到可能影响分布的气候或栖息地变化。

当认为有必要对病毒媒介进行监测时,应按照第1.5章的要求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计划应考虑到现有物种的生物学和生态学,并且,尤其是要考虑到那些在与生猪生产相关的洞穴或场地中生活的蜱所喜爱的栖息地。该计划还应考虑到猪在该国家或区域的分布和密度。

取样方法包括二氧化碳诱捕法和铺砌石板法,以及对洞穴或生活场地用真空吸尘器清理。

注:1968年首次采用;2017年采用的最新更新。

(本文英文版出自:http://www.oie.int/index.php?id=169&L=0&htmfile=chapitre_as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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